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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
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并结合我 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 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校学 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 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 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
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 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 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学生名单;
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
3、对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 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第四条 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 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 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到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 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 成绩,说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 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那么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受过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
4、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 (由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意见,校学士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 试成绩60分以下,并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仍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 者;
5、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 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者;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 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未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 试中级证书者;并参加学校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不及格者;
6、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超过(含)5门次以上者;
7、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
8、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某一项, 且第6项中规定的必修课补考门次不超过8门(含8门),但具有以下情 况之一者:
1、有重大创造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2、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 以上者;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 者(前三位署名人);
3、参加其它各类学科竞赛或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4、获国家创造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5、在学校指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 者,署名为XX大学,不少于5000字)者;
6、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 位办公室审查,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如果具备第五条中的两项及以上者,即使具备上述情况,也不授予学士 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符合条件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填 写《XX大学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2、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对申请的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分专业汇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 位学生名单和材料,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3、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汇总 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 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经审议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通知相关二级学院。
5、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学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并在学生学籍表 上加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xx学科学士学位”条形印章。各二级 学院负责统一领取学士学位证书并组织颁发;学生本人必须亲自签名领取 证书,不得代领。
第八条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 本细那么规定的行为,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授学位予以撤 销。
第九条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在学 校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以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办公 室进行审查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之日起 为准。
第十一条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将当年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统计表及数据光盘呈报XX省(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那么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与本细那么不一致之 处,以本细那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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