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实例9:施工总承包合同·地产版
一、合 同 签 约 栏
1 乙方:总承包人
乙方签约栏省略
2 甲方:发包人
甲方签约栏省略
二、合 同 目 录
合同目录省略
三、合 同 前 附 表
前表1 合同签约总价构成表
合同价款构成科目 小写 大写
签约总价A
其中:(B)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其中:(C)总承包服务费(元)
其中:
前表2 承包工程的项目特征表
群体工程 建筑功能与项目特征 建筑面积(㎡)
(1) 主要建筑物
(2) 附属建筑物
前表3 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表
形象进度节点
支付条件与比例
开工后第30天
(1)在工程开工后的第[3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支付金额为[B×50%]。
开工后第60天
后的每个月
(2)当工程正式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按建造工期的月数平均支付每个月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金额为[(B×50%)/(工期的月数)]
双方确认结算日
(3)当甲乙双方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手续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余额。
前表4 其他工程款支付表
里程碑节点 支付条件与比例
桩基础工程
(1)当桩基础工程完成以后,且甲方取得了桩基础工程合格的验收记录后的[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为:[(桩基础工程的造价一应扣款)×85%]。
±0.00以下工程
(2)当±0.00以下工程完成后的[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为[(±0.00以下工程造价一应扣款)×85%]。
主体结构工程
(3)当乙方完成了主体结构工程之后的[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为[(主体结构的造价-应扣款)×85%]。
始于主体结构封顶
止于合同工程完工
(4)从主体结构完成之后直至合同工程全部完工之前,如果此段工期大于一个月,则每个月的[10号]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为[(当月完成的造价-应扣款)×85%]。
双方确认结算日
(5)当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竣工合格后,且双方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手续后的[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为[(双方确认的结算款-应扣款)×10%]。
质量保修期期满
(6)当本合同所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且乙方没有违约的责任事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结算款[(双方确认的结算款-应扣款)×5%]。
前表5 合同关键工期控制表
建筑形态 控制工期的节点 具体日期约定及说明
建筑 1
开工日期 (1)
竣工日期 (2)
建筑 2
开工日期 (3)
竣工日期 (4)
前表6 乙方银行账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收款银行
四、合同主体与业务关联人
1、发包人
发包人
1.1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发包 人可简称为“甲方、地产人”。
遵守法律与合同规定
1.2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与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内容以确保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提供相关资料测量基准数据
1.3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规定的时效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地质报告、施工图纸等所需的用于指导施工的依据性资料(应由乙方自费购买的资料除外)。
组织设计交底
1.4 甲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人向乙方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
移交施工场地
1.5 甲方应在正式开工之前,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乙方移交施工场地,移交的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条件详见相关文件。
提供水电接驳点
1.6 甲方应向乙方施工场地所需要的水电接驳点,提供相关的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等相关数据,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外部协助条件。
各方的沟通
1.7 在合同的履约期间,对于需要甲方协调、沟通的事项,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甲方在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在规定的时效内作出书面答复或由甲方组织协调相关各方解决问题(应由乙方组织协调的除外)。否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办理许可手续
1.8 根据本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规定,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必要的 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应由乙方办理的行政许可的除外),保证工程在施工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施工的管制要求,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应由乙方支付的除外)。
支付各项价款
1.9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按合同支付条件向乙方支付各项价款;否则,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将由甲方承担。
组织竣工验收
1.10 甲方应根据合同工程的进度和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申请,及时组织验收相关各方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承担其他合同义务
1.11 甲方在整个合同的履约期间,应承担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如果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相关合同义务不能按时完成,将承担违约责任。
2、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
2.1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总承包人应具备总承包资质的,除了履行自行施工的责任外,还应为甲方分包人及甲方供货商提供必要的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的责任。本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简称为乙方。
遵守法律
2.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确保甲方免于承担因乙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依法纳税
2.3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完成各项承包任务
2.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甲方根据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精心组织施工完备的施工作业完备的施工方法
2.5 为了全面实现本合同所约定的目标,乙方应投入足够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力、货物、施工机构设备并精心组织施工。施工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环境保护
2.6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目标,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文明措施,且在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均应符合环保规定。
不拖欠劳动力工资
2.7 乙方应严格按《劳动法》规定,向其雇员或与乙方有劳务关系的人员足额发放工资。当发生乙方拖欠其所雇佣人员的工资引起的群体投诉事件或乙方与其他自行分包人或其他供应人之间产生价款纠纷时,如果引起政府劳动监察、公安、司法部门的介入时,乙方必须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及处理。由此对甲方品牌造成的负面影响,甲方将有权向乙方索赔。
档案资料的完备
2.8 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竣工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乙方、甲方分包人、甲方供货人等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的工作。乙方应按规定的份数向有关部门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和档案,并顺利获得取得档案馆对工程档案的认可文件。 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履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配合服务
2.9 乙方作为单位工程的总承包人,除了组织完成自行施工部分的工程实外,还应为甲方分包单位和甲方供货人履行总承包管理的责任,同时还要为其提供必要的配合服务工作。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配合甲方分包签约/配合甲方供货人签约
2.10 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要求乙方与甲方分包人或甲方供货人签订“三方合同”或要求乙方与甲方分包人或甲方供货人签订“双方合同”,乙方应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按规定的时效签订并将合同送达甲方备案。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相关配合义务
2.11 若甲方在营销推广的过程中,需要在乙方正在施工的楼盘中进行样板房的施工,乙方应给予配合;弁确保样板房开放期间,看楼客户通道的畅通,确保周边环境符合安全文明的现场围护需要。
其他合同义务
2.12 乙方还应对能顺利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履约完成,承担必要的且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的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甲方分包人
甲方分包人
3.1 是指由甲方将单位工程的中某一部分、子部分或分项工程分割出来,并与
其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包所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自行施工责任
3.2 甲方分包人应严格按“甲方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3.3 甲方分包人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向乙方提交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资料。
4、甲方供货人
甲方供货人
4.1 是指由发包人将建造房屋所需要的货物与设备(简称为“货物”)以采购招
标方式或以直接委托方式,与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供货人签订了采购合同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甲采购合同的履约
4.2 甲方供货人应严格按“甲供采购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向乙方提供资料
4.3 甲方供货人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向乙方提交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向乙方
提供资料。
5、监理人
监理人
5.1 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施工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的权限
5.2 甲方给予监理人的权限,将约定于监理合同、相关监理规范和相关文件。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包括且不限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另行通知。
履行监理合同
5.3 监理人应严格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完成监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提交监理资料
5.4 监理人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向甲方及相关各方提交其监理范围内的监理资料。
五、签约范围与合同分包
6、签约的业务范围与调整
自行施工范围
6.1 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详见合同前表之《主要建筑物合同分判界面表》和《附属建筑物合同分判界面表》内容。
总承包服务范围
6.2 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履行的总承包管理、协调的责任及应由乙方提供的配合服务内容,仅限于甲方分包工程及甲方采购的货物部分,具体详见另章表述。
甲方分包范围
6.3 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分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详见合同前表之《主要建筑物合同分判界面表》和《附属建筑物合同分判界面表》内容。
范围的调整
6.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已确定的承包内容,对于业务范围增加或删减的调整,甲方将以(包括且不限于)“委托书”、“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同期记录单”等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拒绝接受,且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调整的通知
6.5 若甲方对约定的承包范围进行增加或删减的调整,甲方应按规定的时效,提前将承包工程的调整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抄送监理人。
7、乙方自行的分包与转包
不得分包的规定
7.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自行分包的批准
7.2 对于乙方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合同工程,乙方必须在其实施前【21天】向甲方及监理人进行自行分包人的资质申请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自行分包行为不能减轻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乙方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负全责;乙方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而引起的一切纠纷。
自行分包的签约
7.3 对于乙方自行分包工程的,乙方应与分包人签订自行分包合同, 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乙方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自行分包合同终止
7.4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自行分包人与乙方签订的分包 合同也随即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自行分包的责任
7.5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7.6 自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自行分包合同结算支付
7.7 自行分包工程款由乙方与自行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乙方的同意外,甲方不负责直接向其自行分包人支付任何工 自行分包合同程款。
7.8 如果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其自行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其自行分包人支付乙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乙方应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禁止转包
7.9 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签约范围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执行。甲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对于已发生的且没有通过甲方事先确认的分包工程,甲方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撤离本工程,且由乙方负责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8、甲方对工程的甲方分包
甲方分包内容
8.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进行甲方分包。对于甲方分包的工程,具体甲方分包的范围详见合同前表之《主要建筑物合同分判界面表》和《附属建筑物合同分判界面表》内容。
甲方分包合同签订
8.2 甲方分包合同的签约模式有两种,一种可由甲方分包人与甲方签订形成《二方甲方分包合同》。另一种可由甲方、乙方、甲方分包人三方签约形成《三方甲方分包合同》,当甲方要求乙方签约时,乙方不得拒绝签约;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六、合同计价总则
9、工程造价依据与方法
造价依据
9.1 本合同所约定的造价依据详见合同附录之《合同计价规则表》的内容。
造价方法
9.2 造价的方法有工程量清单法与定额法,本合同所约定的造价方法详见合同附录之《合同计价规则表》的内容。
10、签约的工程量清单
定义
10.1 签约的工程量清单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约时所达到一致的且附录于本合同之后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个清单组成。签约的工程量清单在本合同中可简称为“签约的清单”
签约清单内容
10.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乙方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合同相关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调价原则进行调整。
签约时工程量
10.3 附录于本合同后的签约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在签约阶段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版本所计算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签约时综合单价
10.4 是根据中标人所提供的综合单价编制,在整个合同的履约期间,综合单价包干。
11、过程的工程量清单
定义
11.1 中间的工程量清单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签约人双方在竣工结算之前进
行的中间结算所形成的工程量清单,其造价将是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过程工程量
11.2 在中间结算过程中,签约人双方所确认的工程量是实际的且为过程性的
工程量,作为计算进度款的依据。
过程综合单价
11.3 对于过程结算文件所形成的综合单价称之为过程的综合单价,当在结算统计期间,没有发生调价事件时,其综合单价即为签约的综合单价,当发生了调价事件时,按调价规则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将形成过程的综合单价。
12、签约外工程量清单:
适用情况
12.1 因甲方新委托乙方施工的新增工程内容且不属于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内而发生的造价增加,且在签约时的工程量清单中无法引用的情况下,适用本条款。
签约外工程量
12.2 签约外清单中的工程量将按有效的计量依据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造价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计价规则计算。
签约外综合单价
12.3 对于签约外的新增工程,对于在签约工程量清单中能引用的子目则直接引用;对于不能引用的,对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项目费、税金项目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计价。
13、竣工的工程量清单
定义
13.1 当乙方已全部完成了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且已具备了竣工结算的条件后,乙方根据竣工资料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称之竣工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S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其中包含价差调整项目、各类价款的扣除项目等。
施工的工程量
13.2 根据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为依据,结合竣工结算的计价规则所计算的工程量为竣工的工程量,竣工的工程量必须经过甲方的确认后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竣工的综合单价
13.3 当乙方全部履行了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根据竣工资料、合同调价办法所形成的综合单价,简称为竣工的综合单价。竣工的综合单价必须经过甲方的确认后才能作为支付竣工结算的依据。
14、合同调价的原则
可调价事件
14.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只有当发生了“可调价事件”且乙方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了调价申请后,甲方才能根据调价规则进行调价。可调价事件包括物价涨跌事件、工程量偏差事件、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缺漏项事件、工程变更事件。
调价程序
14.2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发生了“可调价事件”之后,对合同不利的一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另一方提出调价申请。否则,将视为其对调价权力的放弃。
15、暂估价
暂估价的情况
15.1 对于不具备确认其价格的情况下,甲方在签约的工程量清单中可对某项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暂时列人其中,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再对其价格进行确认,此类价格可简称为“暂估价”。
暂估价的调整
15.2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暂估价”项目的价格已被甲方确认后,在结算时应调整其“暂估价”与实际形成的“确认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
1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用途
16.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暂列金额动用
16.2 如果需要动用暂列金额,甲方可向乙方签发相应的工作书面指令。乙方可就此项指令向甲方提出所需价款,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17、计日工
计日工单价
17.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了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以计日工形式支付的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当日申报
17.2 当施工现场需要发生计日工时,乙方应在计日工发生的当天向甲方提交《现场数据记录单》,当此项工作持续发生时,乙方应每天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交《现场数据记录单》。
数量确认
17.3 当甲方及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现场数据记录单》后应在【2天内】签字确认。当甲方逾期不确认时,乙方可向甲方及监理人签发《催告函》。
一并申请
17.4 当具备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时,乙方应将本期内发生的计日工的依据文件之《现场数据记录单》汇总,并根据约定的计价办法编制成造价文件,与进度款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给甲方及监理人。
及时审核
17.5 甲方及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计日工造价文件后应及时审核,经过确认后应与进度款一并支付。
七、材料与设备的计价
18、货物供应方式与调整
采购方式
18.1 本合同所约定货物采购方式有以下四种:1)乙方釆购;2)甲限乙购;3)甲招乙购;4)甲方采购。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详见合同附录。
方式调整
18.2 在合同的履约期间,甲方有权对构成建筑物的主要货物的供应方式进行选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选择的采购方式。
提前通知
18.3 甲方在变更工程货物和设备的供应方式时,应满足乙方施工进度安排的需要,考虑到货物及设备的采购周期等因素,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9、乙方采购的计价
乙方采购定义
19.1 是指由乙方采购且由乙方自主决定其品牌厂家;但质量须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的采购方式。
货物价格计入
19.2 货物的价格是指工地结算单价,将以乙方的中标价(非招标项目将以甲方同意的价格)计入构成造价子目内的综合单价中进行组价,签约时将形成基准日期的价格。
货物数量
19.3 乙方采购的使用量由乙方造价人员计算,并据乙方的采购管理水平及施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其消耗量,且不得超过定额规定的损耗。
20、甲限乙购的计价
甲限乙购定义
20.1 是指在甲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主要货物中的部分品种限定其品牌、厂家的选择范围形成《主要材料品牌选用表》,由中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被限定范围内进行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之后再进行自主报价,签约时形成了基准日期的价格。
货物价格计入
20.2 货物的价格是指工地结算单价,将以乙方的中标价(非招标项目将以甲方同意的价格)计入构成造价子目内的综合单价中进行组价。
货物数量
20.3 乙方限定采购的使用量由乙方造价人员计算,并根据乙方的采购管理水平及施工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其消耗量,且不得超过定额规定的损耗。
21、甲招乙购的计价
甲招乙购买定义
21.1 是指甲方在签约时,将部分货物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项目子目的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中。在施工实际需求之前,再由甲方对其组织专项采购招标后再要求中标的供货人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或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由甲方直接与供货人谈判形成的货物工地结算价格后,甲方再要求乙方以此价格与供货人签订采购合同。此种采购方式简称为“甲招乙购”。
价格调整
21.2 在签约阶段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货物工地结算价格,在结算时应调整其“暂估价”与实际形成的“确认价格”之间的差额、材料管理费以及相应的规费与税金。
调价原则
21.3 对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直接与供货人谈判形成的货物工地结算价格,在结算时只调整价差、材料管理费以及相应的规费与税金。
22、甲方采购的计价
甲方采购定义
22.1 是指由甲方采购,并自主确定其品牌、厂家及其价格,并与供货人签订采购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供货人根据施工计划分批次供货。收货人为乙方或甲方分包人。对于甲方以自主采购方式供应的货物可简称为“甲供货物”。
货物数量
22.2 甲供货物需求量由乙方造价人员计算,以“货物需求计划书”的形式提交给甲方审核确认。其中的货物的净用量及损耗率,将按施工图、现行的造价文件等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数量超领
22.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乙方从甲方供货人之处实际签收领取的用量(简称“签收量”)超过按计量规则计算出的理论用量 (简称“标准算量”),对于超领用的部分(超领量等于签收量扣减标准算量);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其“超领量”部分的价款,并加收超领部分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
23、签约清单外的货物计价
适用范围
23.1 对于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由于甲方新委托的项目或因变更事件产生的,且在签约的工程量清单内中无法找到与其货物特征描述完全相同的货物种类(简称为“签约清单外货物”),适合于本条款。
货物工地结算价
23.2 对于签约清单外的货物的工地结算价格的确定将取决于货物的供应方式。
货物需求计划
23.3 当因工程变更事件或甲方新委托项目产生了签约清单外的货物,乙方应
根据施工总进度情况,在货物需求日之前的〖21天〗向甲方相关部门提交货物需求计划。
八、各类调价事件下的计价规则
24、工程量偏差事件
工程量偏差定义
24.1 工程量偏差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甲方的批准由乙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签约时的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调价原则
24.2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所约定的幅度时,合同不利的一方可就超出的部分的综合单价提出调价的申请。具体的幅度范围详见合同附录之规定。
25、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项目特征描述准确性
25.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前后不一致
25.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完全不一致
25.3 当出现项目特征前后完全不一致时,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部分不一致
25.4 如果只是部分项目特征前后部分不一致时,则只调整发生变化的这部分项目特征引起的造价变化,其他不变。
26、分部分项缺漏项事件
缺漏项事件定义
26.1 在合同履行期间,在没有发生变更事件的情况下,当实际需要实施的项目在签约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出现时,由视为签约的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缺漏项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引起新增分部分项项目
26.2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引起措施项目变化
26.3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26.4 当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变化时,可应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且不得浮动。
可计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
26.5 对于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的变化的,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办法调整。
按系数计算措施项目费
26.6 对于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变化的,可按照签约的工程量清单中所约定的系数调价。
不可计量措施费
26.7 对于签约的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开列的措施项目费则不因分部分项缺漏事件的发生而调价。
措施项目费不调整情况
26.8 对于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一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否则,将视为合同不利一方对调价权利的放弃。
27、工程变更事件
仅引起工程量偏差
27.1 当工程变更事件仅引起工程量的偏差,则按“工程量偏差事件”的调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引起分部分项变化
27.2 当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变化时,对于签约时的工程量清单中完全相同的综合单价子目,则可直接引用;对于其中的类似的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后引用;对于新出现的综合单价子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组价。
安全文明费调整
27.3 当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变化时,可按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且不得浮动。
引起可计工程量措施项目费的变化
27.4 当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了可计量的措施费的变化时,当不利的一方提交了施工方案且经过甲方的确认可行后,可相应地按计价规则调整措施项目费。
引起按系数计量措施费变化
27.5 当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了按系数计量的措施费的变化时,当不利的一方提交了施工方案且经过甲方的确认可行后,可相应地按计价规则调整措施项目费。
措施费不调整情况
27.6 虽然因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了措施项目费的变化,但不利的一方未按照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8、物价涨落事件
物价涨落事件
28.1 在合同履行期间,当出现了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的涨落超过了签约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所约定的基准价格的情况称为“物价涨落事件”。
调价原则
28.2 当物价涨落幅度没有超过乙方风险包干范围所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将不予调整。当物价涨落幅度超过乙方风险包干范围所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对于超出的部分将给予调整。
人工费
28.3 当合同履约期间的人工费单价(简称为Prx)涨落超过了基准日期的人工费单价(简称为Pro)(详见合同附件之基准价格表)时,对于超出的部分将给予调整,Prx以政府有关部门所发布价格为准。
施工机械费
28.4 当合同履约期间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简称为Pjx)涨落超过了基准日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简称为Pj0)(详见合同附件之基准价格表)所约定的幅度时(详见合同附录),对于超出的部分将给予调整。Pjx以政府有关部门所发布的价格为准,且只调整机械台班费的可变价格部分。
可调价货物类别
28.5 在合同履约期间,属于调价的主要货物范围仅限于合同附录之约定的范围。其他货物的价格均为固定价格,不随着物价的波动而调整。
调价方法
28.6 当属于合同履约期间可调价范围内的主要货物的单价(简称为Pcx)涨落超过了基准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之基准价格表)主要材料单价(简称为Pco)所约定的幅度时(详见合同附录),对于超出的部分将给予调整。而Pcx以甲方确认批准的价格为准。
29、暂停施工事件
暂停责任分析
29.1 甲方在评价暂停施工事件对费用或工期影响时,应根据事件的原因进行责任分析,只有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乙方才有权向甲方提交相关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申请。
补偿费用报告
29.2 在合同履约期,发生了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事件,乙方应按规定的程序申报《暂停期间的费用补偿报告》,费用的补偿仅计算“机械停滞费和人员窝工费”。
九、合同价款的支付
30、资金使用计划与支付条件
资金使用计划
30.1 在合同签约生效后的规定的时效内,乙方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一份体现整个合同期的“资金使用计划”。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将不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依据,仅作为甲方资金安排的参考文件。
支付条件
30.2 只有当工程进度达到了本合同所约定的支付节点(里程碑或形象进度),才备结算与支付的条件。
31、安全文明施工费
范围与金额
31.1 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应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计价规则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金额详见合同前表。
支付方式
31.2 本合同所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详见合同前表。
专款专用
31.3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乙方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32、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进度款审核申请
32.1 当工程的进度达到合同前附表中支付节点条件时,乙方须按规定的格式申报《进度款审核申请报告》。其中申请的资料及资料的编制深度详见合同附录。
进度款审核
32.2 甲方收到符合各项要求的进度款审核文件后,应按合同附录中规定的审核时间完成审核业务,并转到财务部门进行支付。
进度款涵义
32.3 当价款支付条件满足于:1)合同已生效且乙方已发生了分部分项的工作量;2)时间已达到了计量周期(月度或里程碑节点);3)当期的形象进度报告已经过甲方确认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价款简称为“进度款”(可细分为中间进度款和竣工进度款)。
进度款支付
32.4 甲方务部门应收到《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进度款。
33、竣工结算与支付
竣工结算条件
33.1 当全部满足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才肯务竣工结算的资格:1)乙方全部完成了签约范围内工程内容;2)合同工程已通过各项政府的专项验收;3)已通过了政府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的行政许可;4)顺利取得了《工程竣工备案收表》;5)乙方已将工程实体与相关的竣工全套资料交付给甲方。
竣工结算申请
33.2 当具备竣工结算条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及结算依据性资料。具体的竣工结算的格式文件,结算申请的资料及资料的编制深度详见合同附录。
竣工结算审核
33.3 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及结算依据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成,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当双方达到一致时,甲方出具《竣工结算确认报告》。
竣工结算争议
33.4 当双方不能就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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