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使用说明书
良好的信誉 可靠的质量 一流的服务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鲁建发〔1998〕30号)
(摘要)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六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编号:
商品住宅
质量保证书
维修电话: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依据。为确保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质量保证书。
一、该工程保证为合格工程,工程质量等级最终以质监部门验收为准,本住宅楼质量等级为 工程。
二、住宅结构设计寿命为 年,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用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修期限及内容:
(一)屋面防水工程自交房之日算起 3年 内保修。
(二)土建工程自交房之日算起 1年 内保修。
(三)卫生洁具自交房之日算起 1年 内保修。
(四)电器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自交房之日算起 6 个月内保修。
(五)管道堵塞自交房之日算起 2 个月内保修。
(六)供热(冷)系统及设备自交房之日算起保修一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用户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及其设施出现质量问题,请及时到 联系维修,
日之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用户签字满意为止。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用户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及其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用户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维修,否则公司将不予保修,责任由用户自负。
五、如用户因住宅结构质量原因提出退房,必须经省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确认质量问题无法居住时,公司将扣除折旧费用后予以退房。
六、公司在预售商品房后,预购单位在不影响房屋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可以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交接房屋时公司交接人员与用户同时对商品住宅交接验收,公司根据交接登记时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八、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房屋及其设施由于住户使用不当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住户负责,开发单位不予保修。
十、本商品住宅出现质量问题,住户对公司的答复和处理有争议时,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向原发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裁决;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若仍有异议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合同等同的法律约束力。
(章)
年 月 日
持 证 人 登 记
购房人
房屋地址
合同号
备 注
维 修 记 录
时 间
维修内容
用户签字
备 注
商品住宅
使用说明书
售楼热线:0537—4219999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为保证用户上房后,了解房屋及其设施,指导用户合理使用,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制定本说明书。住户在进住和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前,应详细阅读本说明书,了解各设施使用功能和注意事项。
一、该住宅楼位置: 杨柳新苑(一期) 小区(组团)位于山东省泗水县杨柳镇
,东接 泗水县城 ,南邻 金庄镇 ,西至曲阜市
,北靠 柘沟镇 。本住宅楼为 号楼(
),本住户为 单元 层 户。
二、建设该住宅楼的有关单位:
开发单位:山东省泗水县泗水新厦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山东军之星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三、本住宅楼采用 砖混 结构。
四、本住宅楼各部位类型、使用材料、性能、标准及使用须知:
(一)基础:本住宅楼采用 基础。
(二)墙体:本住宅楼使用 ,在
部位设 。
砖混结构楼房各隔墙为承重墙,使用时请勿在墙上开洞,以免破坏结构。
(三)墙面:本住宅楼采用 墙五面,墙四面使用 装饰,屋顶棚使用
装饰,屋地面使用 装饰。厨房及卫生间使用 。
屋六面应防止重物打击或撞击,以免损坏墙六面。
(四)门窗:本住宅楼分户门使用
;内门使用 ;窗采
用 。
门、窗在使用时,请勿用力过大,请勿随意拆装。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零部件。
(五)楼屋面:本住宅楼采用 制作楼屋面,为 屋面,本住宅楼屋面设
。非承重屋面不得养花草。承重屋面的活荷载为 千克/m2。
屋面不得撞击或超压堆放物品,不得影响屋面排水。
(六)室内地面及其阳台活荷载:本住宅楼室内地面活荷载 千克/m2, 千克/m2
千克/m2;前阳台活荷载为
千克/m2,后阳台活荷载为 千克/m2。
五、本住宅楼室内主要设施类型、使用材料、性能、标准及使用须知:
(一)室内给水:本住宅楼室内采用直径为 毫米, 材料的上水管, 设有水嘴。
水嘴宜轻放、轻关,达到不滴水即可。请节约明水。
(二)室内排水:本住宅楼室内采用直径为 毫
米 材料的排水管。
排水管应防止外力打击或撞击:排水口及坐便器不得投放或倾倒成团易堵物及其他易堵物、排水口蓖子的污物应定期清除,以免造成损坏或堵塞;影响本住户或其他住户的正常使用。
(三)室内供电:本住宅楼室内采用 路供电,线路采用 线暗敷设计,垂直线路暗敷墙内,水平线路暗敷楼地面,进户照明线路为 平方毫米线,其余为
平方毫米线,每户进户线最大允许负荷为
千瓦,公司配置住户 千瓦供电负荷量,如用户用电负荷超过配置的负荷量,用户须到电业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住户用电负荷不应超过线路及住户的最大允许负荷量,以免造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损坏,影响本人和他人的正常使用。
室内再装修时,请注意各线路保护,以免漏电造成墙体或楼地面带电。
(四)室内取暖:本住宅楼室内在
处设 处供暖设施。供暖设施未加防护罩的,在供暖期内.应防止人员烫伤。
住宅的供暖管道及其设施不得随意拆卸和安接;住户因生活需要拆卸和安接管道时,应及时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五)室内供冷:本住宅楼室内在 设
处供冷设施。
(六)室内卫生间:本住宅楼室内设有 处卫生间,卫生间设施有 。
(七)室内其他设施:本住宅楼室内设有线电视线路,插
座在 位置;电话线,插座 处,在
位置。
(八)其它:
六、本住宅楼室外为居民服务的配套设施:
(一)绿地及雕塑: 杨柳新苑 小区(组团)建有中心绿地(花园) 处, 平方米;雕塑 处;本住宅楼前后设有庭院绿地 平方米。
居民应注意保护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设施。
(二)环卫设施: 杨柳新苑 小区(组团)
建有公共厕所 处, 设垃圾箱,
设垃圾中转站。
居民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保持小区环境清洁。
(三)文教设施: 杨柳新苑 小区(组团)
建有 班幼儿园, 建有 班小学,
建有 文化活动站。
(四)物业管理:杨柳新苑 小区(组图)设有物业管理中心,专门为本住宅小区居民服务,物业管理中心设在
,联系电话:
(五)市政服务设施:杨柳新苑 小区(组团)道路交通便捷,小区内的室外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煤气)等设施能满足居民的正常使用,敬请居民保护这些设施,注意交通及其他设施使用安全。
(六)其它:
七、本住户房屋的有关指标、标准:
本住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层高为 米,其他指标为:
序号
房屋名称
开间(米)
进深(米)
序号
房屋名称
开间(米)
进深(米)
1
主卧室
8
卫生间
2
卧室一
9
厨房
3
卧室二
10
前阳台
4
卧室三
11
后阳台
5
主客厅
6
餐厅
7
主卫生间
八、注意事项:
(一)本住宅仅供居住使用,使用时请勿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用品。
(二)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内外结构。
(三)不得乱拉、乱改水、电、暖、通讯等线路和配置。
(四)装饰装修材料及设计须严格按照防火安全要求。
(五)铺设地板和吊顶装修时,不得擅自破坏地面及顶棚,以免破坏电气、通讯线路。
(六)房屋装饰装修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住宅的正常使用,否则,产生纠纷由用户自负。
(七)房屋装饰装修前请详细查阅有关附图或与本公司联系。
(八)用户安装防盗设施时,防盗设施安装不能超出
外墙墙面。
(九)一层和六层有平台的客户,不能在屋面平台搭
建任何设施,以影响和破坏屋面平台的防水层和保温层。
(十)用户安装空调须在物业公司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防安装不妥造成外墙破坏和外墙墙体渗水。
(十一)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须在物业公司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防安装不妥破坏屋面瓦和防水层造成漏水。
(十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其他问题,可到本公司有关部门咨询。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l、小区(组团)总平面规划图
2、用户住房平面图
3、弱电、电照平面图
4、用户住房结构平面图
5、本房屋有关设施使用说明书
(章)
年 月 日
鲁建发〔1998〕30号文(摘要)
第十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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