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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围绕共同治理下的实质正义理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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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FMonthly研学堂Academic ResearchJune2023兼顾的三元政策框架,以适应不断发展和显著变化金融科技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沙盒”应当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途径,但是如何实现以及具体如何围绕共同治理下的实质正义理念操作仍需要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的细化。2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危机文1李建欢金融科技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其基本要素应包含创新性的科技与创新性的金摘要:融业务模式。金融科技可以概括为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使传统监管模式产生了真空和漏洞,使得金融科技的发展长期处于脱法状态。这样的现及银行账户、银行账簿的电子化和

2、数字化,并以创状对其中的金融消费者而言产生了巨大的风险,科技革新加剧了信息差,进而加速金融科技企业的地位异化,同新的、非传统的形式加以使用的模式。由于金融科技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金融消费者时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因此要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其特征包括去中心化的监管、双峰模式以及以监的易获得性、金融消费者价值导向型,金融科技暗管沙盒为核心。共同治理与实质正义二者具有正相关的同向性,最终目标都是实现消费者的全面保护。实质正义含了大量潜在的根本性的结构性改变。金融科技的保护理念体现为权利救济的增强、参与能力的补强、多元约束的完善。从这样的理念出发,以监管沙盒产生的的发展为金融业的创新提

3、供了动力,使金融业突破问题为参考,应从专业知识、决策能力、救济途径、准入准出四个方面来完善金融科技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了地域和类型的局限。同时,由于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配套的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存在缺位和漏洞。特别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专业性,金融监管可控范围之外的风险陡增,监管不到位所产生的负面后果难以估量。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范围尚有争议,对于金融消费者较为全面的定义是:金融消费者是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投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除1引言费者保护的新模式,落实金融科技全过程、全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金融领域也呈现方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4、。实现实质正义是金融出了多元化发展的新业态,金融与科技的结合程科技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关键点,不仅要度越来越高。而由于法律自身固有的滞后性,对强调权利保护,更应当强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于金融科技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存科技共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在着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真空。因此需要在传统“监管沙盒”模式是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探索的机构监管、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思中产生的一种全新模式,在实现金融监管新模维,向功能性监管、目的性监管转变。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沙盒”可作者简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就是2 0 世纪9 0 年代以来金李建欢(19 9 7 一),融监管的一次重大转向。而传

5、统的金融消费者男,广西南宁人,中保护强调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 0 2 1级硕士研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不够全面并且缺乏灵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活性。因此,应当转换监管思路,构建金融消济法学。技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扩大了实质的不公平。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使商品或服务日趋复杂,往往不易为消费者所了解。经营者利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金融科技在传统的信息差的基础之上加人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专业性强的科技手段,消费者对其的了解更为薄弱,更加强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首先,金融科技运用的科学技术所处理的信息具有很

6、强的流动性,金融消费者获得、处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远远落后于第一手处理信息的金融科技企业。这就导致了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应对能力因其科技能力的欠缺而大大减弱。跨区域和跨行业的业务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更加明显,在监管薄弱的区域产生的风险很容易导致一个地区的金融风险向另一区域传染。这样的流动性导致信息差在科技的环境下呈现扩大的趋势。其次,金融科技的运作具有较高的隐蔽性,金融科技开展业务的透明度水平远远不足。金融科技企业处理信息和数据往往在后台操作,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受到了金融科技的限制。金融科技企业正是利用金融科技的隐蔽性获取利润。如此隐蔽性的数据利润搜取加剧了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

7、的马太效应,强势的经营者可利用已有的数据优势获取较高外。可以明确的是,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科技企业利润。最后,金融科技企业获取和处理的信息有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也是金融风险的很强的金融消费者个人属性。金融科技企业运用这承受者。以此为基础,金融科技的“破坏式创些信息和数据,可以通过算法画像等方式对特定的新”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有三:金融消费者进行精准投送,从而提高了金融消费者2.1科技革新带来的信息差的客户粘性。金融消费者因此可能深陷其中,难以金融科技首先带来的就是进一步增强了金融科抵抗潜在的巨大风险。这样的信息差给金融消费者以增进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消1刘帆:沙盒监管:

8、引入逻辑与本土构造,载西南金融2 0 19 年第3 期,第56 页。2周仲飞、李敬伟: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载法学研究2 0 18 年第5期,第4页。费者三方的沟通和对话,从而在一定的风险范3许多奇: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载东方法学2 0 18 年第2 期,第6 页。围内得到优化金融科技发展的新途径。“监管4杨东:论金融服务统合法体系的构建一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 0 13 年第3 期,第12 0 页。5朱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路径再探,载西南金融2 0 18 年第11期,第59 页。沙盒”重视双向交流,实现金融民主,从而实6毛志

9、刚: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西南金融2 0 18 年第9 期,第54页。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均衡7周坤琳: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对数字鸿沟的消解与弥合,载征信2 0 2 2 年第4期,第6 0、6 1页。5960STFMonthly研学堂Academic ResearchJune2023兼顾的三元政策框架,以适应不断发展和显著变化金融科技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沙盒”应当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途径,但是如何实现以及具体如何围绕共同治理下的实质正义理念操作仍需要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的细化。2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危机文1李建欢金融科技是信

10、息技术的发展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其基本要素应包含创新性的科技与创新性的金摘要:融业务模式。金融科技可以概括为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使传统监管模式产生了真空和漏洞,使得金融科技的发展长期处于脱法状态。这样的现及银行账户、银行账簿的电子化和数字化,并以创状对其中的金融消费者而言产生了巨大的风险,科技革新加剧了信息差,进而加速金融科技企业的地位异化,同新的、非传统的形式加以使用的模式。由于金融科技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金融消费者时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因此要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其特征包括去中心化的监管、双峰模式以及以监的易获得性、金融消费者价值导向型,金融科技暗管沙盒为核心。共

11、同治理与实质正义二者具有正相关的同向性,最终目标都是实现消费者的全面保护。实质正义含了大量潜在的根本性的结构性改变。金融科技的保护理念体现为权利救济的增强、参与能力的补强、多元约束的完善。从这样的理念出发,以监管沙盒产生的的发展为金融业的创新提供了动力,使金融业突破问题为参考,应从专业知识、决策能力、救济途径、准入准出四个方面来完善金融科技中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了地域和类型的局限。同时,由于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配套的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存在缺位和漏洞。特别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专业性,金融监管可控范围之外的风险陡增,监管不到位所产生的负面后果难以估量。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范围尚有争议,

12、对于金融消费者较为全面的定义是:金融消费者是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投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除1引言费者保护的新模式,落实金融科技全过程、全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金融领域也呈现方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实现实质正义是金融出了多元化发展的新业态,金融与科技的结合程科技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个关键点,不仅要度越来越高。而由于法律自身固有的滞后性,对强调权利保护,更应当强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于金融科技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存科技共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在着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真空。因此需要在传统“监管沙盒”模式是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探索的机构监管、分业监管的基

13、础上,开拓创新思中产生的一种全新模式,在实现金融监管新模维,向功能性监管、目的性监管转变。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监管沙盒”可作者简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就是2 0 世纪9 0 年代以来金李建欢(19 9 7 一),融监管的一次重大转向。而传统的金融消费者男,广西南宁人,中保护强调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山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 0 2 1级硕士研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不够全面并且缺乏灵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活性。因此,应当转换监管思路,构建金融消济法学。技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扩大了实质的不公平。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使商品或服务日趋复杂,往往不易为消费者所了解。

14、经营者利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在交易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金融科技在传统的信息差的基础之上加人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专业性强的科技手段,消费者对其的了解更为薄弱,更加强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首先,金融科技运用的科学技术所处理的信息具有很强的流动性,金融消费者获得、处理信息所需要的时间远远落后于第一手处理信息的金融科技企业。这就导致了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应对能力因其科技能力的欠缺而大大减弱。跨区域和跨行业的业务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更加明显,在监管薄弱的区域产生的风险很容易导致一个地区的金融风险向另一区域传染。这样的流动性导致信息差在科技的环境下呈现扩大的趋势。其次,金融科技的运作具有

15、较高的隐蔽性,金融科技开展业务的透明度水平远远不足。金融科技企业处理信息和数据往往在后台操作,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受到了金融科技的限制。金融科技企业正是利用金融科技的隐蔽性获取利润。如此隐蔽性的数据利润搜取加剧了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马太效应,强势的经营者可利用已有的数据优势获取较高外。可以明确的是,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科技企业利润。最后,金融科技企业获取和处理的信息有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也是金融风险的很强的金融消费者个人属性。金融科技企业运用这承受者。以此为基础,金融科技的“破坏式创些信息和数据,可以通过算法画像等方式对特定的新”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影响有三:金融消费者进

16、行精准投送,从而提高了金融消费者2.1科技革新带来的信息差的客户粘性。金融消费者因此可能深陷其中,难以金融科技首先带来的就是进一步增强了金融科抵抗潜在的巨大风险。这样的信息差给金融消费者以增进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消1刘帆:沙盒监管:引入逻辑与本土构造,载西南金融2 0 19 年第3 期,第56 页。2周仲飞、李敬伟:金融科技背景下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载法学研究2 0 18 年第5期,第4页。费者三方的沟通和对话,从而在一定的风险范3许多奇:金融科技的“破坏性创新”本质与监管科技新思路,载东方法学2 0 18 年第2 期,第6 页。围内得到优化金融科技发展的新途径。“监管4杨东:论金

17、融服务统合法体系的构建一从投资者保护到金融消费者保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 0 13 年第3 期,第12 0 页。5朱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路径再探,载西南金融2 0 18 年第11期,第59 页。沙盒”重视双向交流,实现金融民主,从而实6毛志刚:地方政府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载西南金融2 0 18 年第9 期,第54页。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均衡7周坤琳: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对数字鸿沟的消解与弥合,载征信2 0 2 2 年第4期,第6 0、6 1页。5960STFMonthly研学堂Academic ResearchJune2023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对于

18、金融产品价格进行预测,只能预测到风险,但预测不到变化的趋势的可能性。金融科技技术的信息差加剧了这样的非理性。2.2信息差加剧企业地位异化正是由于金融科技的流动性、隐蔽性和个人信息属性,金融科技所产生的信息差扩大了金融科技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的比较中的强势地位,金融消费者处在更为严峻的弱势地位。金融科技企业能够将这样的信息差转化为交易中的绝对控制能力和风险规避能力,进而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科技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交易或者买卖产生的合同关系。合同是指以发生债权关系为目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为平等的关系。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金融科技机构与

19、金融消费者之间也应当是平等的关系。但是现实中,金融科技机构作为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不按照合约的规定实施行为,或者按照合约规定实施行为之后隐藏或捏造相关信息,从而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客观上无能力观测到合同的履行过程,主观上也没有深人了解的意愿,从而扩大了风险。由此可见,信息差导致了金融科技企业在交易中的地位由平等相对人异化为控制方,这是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必然漏洞。契约正义强调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原则,以及契约上负担和危险的合理分配。金融科技企业的地位异化偏离了应有的契约正义。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充分保护,金融科技企业的地位异化问题就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2.3金

20、融发展带来的不可控风险第三种金融科技危机就是由信息差和地位异化带来的不可控风险。金融的核心就是风险定价问题,金融科技的风险定价机制具有平台化和大数据机制的独特性。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可以分为技术操作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三个方面。结合了科技手段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复杂性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更加复杂多变,其风险程度很难能够准确精密地计算,具有不精确性或模糊性。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的预期来自金融科技企业所提供的有效信息,而金融科技企业的逐利特点使其往往不能将信息准确地传递给金融消费者,加深了风险不可预测性。在不能够预测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风险的前提下,预防这样的金融风险也具有较高难度

21、。此外,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后果难以估计,导致风险泛化。金融科技的发展变化较快,相关的配套服务机制和监管机制不能有效落实,导致了部分金融科技的发展处于脱法状态,风险外溢的结果就是其产生的后果可能出现扩大和蔓延的情况。由于信息的传递速度较快,一旦一个用户出现风险等问题,就会造成这一风险在科技金融系统内部快速传播,从而更加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123以“监管沙盒”为中心的共同治理金融监管模式为解决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监管的新问题,需要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和改革。金融科技的监管要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既要服务金融科技的创新也应兼顾金融风险的防范。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改革的过程中,除了以金融监管主管机构为主

22、的监管模式外,还应当强调包括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消费者、社会主体和金融监管机构等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共同治理模式是一种复合型的金融监管体系,着力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模式。13共同治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突破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局限性,强调功能性监管,其主要特点可以体现为下面三点:3.1去中心化的监管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再完全适应我国的金融发展现状,我国的金融发展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思路也由机关监管、分业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目的性监管转变。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应当作为金融功能性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23、分。在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制变革不断深化的趋势下,为保证金融业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在立法时应采取功能性规制的理念,既要体现整个金融行业营业行为规则的统一性,又要兼顾营业主体的特殊性;既要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差别保护,又要充分维护金融自由,提高金融规制效率。14金融科技监管共同治理模式的构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去中心化监管的方向。传统的金融监管都以围绕银行为中心展开监管,监管机构也以银行的监管机构为中心展开单一的监管。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断出现,中心化的监管产生了失灵的局面。金融科技的监管也随之产生去中心化监管的趋势,金融业的“去中心化”一定程度上是去除了传统金

24、融活动中银行所处的中心地位。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显著提高,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应当纳人多种类型监管模式。金融科技给一向“中心化”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去中心化”监管的逆向拉力作用。去中心化监管的改革方向有助于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去中心化的金融监管更注重功能性监管的实质,避免了金融监管机构一家独大的局面,同时能够给予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可能性,这是金融科技共同治理监管模式构建的重要基础。此外,去中心化的金融监管给金融消费者以有力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维权、建议和意见能够成为金融监管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使监管更贴合金融消费者的现实需要。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

25、融消费者从对抗性状态转变为平等基础上的共治状态:从自上而下到平等协商、从交流不畅到信息透明、从权利保护到扩大受益。53.2突出消费者保护的双峰模式以去中心化监管的改革方向为基础,金融消费者拥有了参与金融科技监管治理、构建金融科技共同治理模式的可能性。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也证明了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科技监管和治理的必要性。20世纪9 0 年代,英国的经济学家MichalTaylor提出了“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着两个并行目标,一个是审慎监管,一个是保护消费者权利。16 保护金融消费者与审慎监管的关系并非是非此即彼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审慎监管中应当包含金融消费

26、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成为金融审慎监管的应有之义。现代金融监管的使命早8朱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路径再探,载西南金融2 0 18 年第11期,第58 页。9崔吉子:债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6 年第2 版,第115页。10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3 年第2 版,第110、111页。11周廖凡:论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载中外法学2 0 19 年第3 期,第8 0 5页。12主师:科技金融发展中的政府监管与法律规制研究,载财会通讯2 0 2 2 年第2 期,第157 页。13徐孟洲等: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8 年第1版,第16 9 页。

27、14董新义:以功能性规制为基础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 16 年第6 期,第143 页。15刘盛:监管沙盒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展开,载现代法学2 0 2 1年第1期,第12 0 页。16 Michael Taylor,“Twin Peaks”: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 10-11,Ctr.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ln novation,1995;转引自李沛: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1年第3 期,第150 页。616

28、2STFMonthly研学堂Academic ResearchJune2023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价格进行预测,只能预测到风险,但预测不到变化的趋势的可能性。金融科技技术的信息差加剧了这样的非理性。2.2信息差加剧企业地位异化正是由于金融科技的流动性、隐蔽性和个人信息属性,金融科技所产生的信息差扩大了金融科技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的比较中的强势地位,金融消费者处在更为严峻的弱势地位。金融科技企业能够将这样的信息差转化为交易中的绝对控制能力和风险规避能力,进而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科技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交易或者买卖产生的合同关系。合同是指以发生债权关系为

29、目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为平等的关系。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金融科技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也应当是平等的关系。但是现实中,金融科技机构作为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不按照合约的规定实施行为,或者按照合约规定实施行为之后隐藏或捏造相关信息,从而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客观上无能力观测到合同的履行过程,主观上也没有深人了解的意愿,从而扩大了风险。由此可见,信息差导致了金融科技企业在交易中的地位由平等相对人异化为控制方,这是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必然漏洞。契约正义强调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原则,以及契约上负担和危险的合理分配。金融科技企业的地位

30、异化偏离了应有的契约正义。实现金融消费者的充分保护,金融科技企业的地位异化问题就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2.3金融发展带来的不可控风险第三种金融科技危机就是由信息差和地位异化带来的不可控风险。金融的核心就是风险定价问题,金融科技的风险定价机制具有平台化和大数据机制的独特性。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可以分为技术操作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三个方面。结合了科技手段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复杂性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更加复杂多变,其风险程度很难能够准确精密地计算,具有不精确性或模糊性。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科技产品或服务的预期来自金融科技企业所提供的有效信息,而金融科技企业的逐利特点使其往往不能将信息准确地

31、传递给金融消费者,加深了风险不可预测性。在不能够预测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风险的前提下,预防这样的金融风险也具有较高难度。此外,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后果难以估计,导致风险泛化。金融科技的发展变化较快,相关的配套服务机制和监管机制不能有效落实,导致了部分金融科技的发展处于脱法状态,风险外溢的结果就是其产生的后果可能出现扩大和蔓延的情况。由于信息的传递速度较快,一旦一个用户出现风险等问题,就会造成这一风险在科技金融系统内部快速传播,从而更加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123以“监管沙盒”为中心的共同治理金融监管模式为解决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监管的新问题,需要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和改革。金融科技的监管要具有针对

32、性和适应性,既要服务金融科技的创新也应兼顾金融风险的防范。在金融科技的监管改革的过程中,除了以金融监管主管机构为主的监管模式外,还应当强调包括金融科技企业、金融消费者、社会主体和金融监管机构等主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共同治理模式是一种复合型的金融监管体系,着力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模式。13共同治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突破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局限性,强调功能性监管,其主要特点可以体现为下面三点:3.1去中心化的监管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再完全适应我国的金融发展现状,我国的金融发展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思路也由机关监管、分业监管

33、向功能性监管、目的性监管转变。保护金融消费者作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应当作为金融功能性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制变革不断深化的趋势下,为保证金融业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在立法时应采取功能性规制的理念,既要体现整个金融行业营业行为规则的统一性,又要兼顾营业主体的特殊性;既要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差别保护,又要充分维护金融自由,提高金融规制效率。14金融科技监管共同治理模式的构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去中心化监管的方向。传统的金融监管都以围绕银行为中心展开监管,监管机构也以银行的监管机构为中心展开单一的监管。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断出现,中心

34、化的监管产生了失灵的局面。金融科技的监管也随之产生去中心化监管的趋势,金融业的“去中心化”一定程度上是去除了传统金融活动中银行所处的中心地位。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显著提高,金融科技的监管模式应当纳人多种类型监管模式。金融科技给一向“中心化”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去中心化”监管的逆向拉力作用。去中心化监管的改革方向有助于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去中心化的金融监管更注重功能性监管的实质,避免了金融监管机构一家独大的局面,同时能够给予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可能性,这是金融科技共同治理监管模式构建的重要基础。此外,去中心化的金融监管给金融消费者以有力的保障,金融消费

35、者的维权、建议和意见能够成为金融监管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使监管更贴合金融消费者的现实需要。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从对抗性状态转变为平等基础上的共治状态:从自上而下到平等协商、从交流不畅到信息透明、从权利保护到扩大受益。53.2突出消费者保护的双峰模式以去中心化监管的改革方向为基础,金融消费者拥有了参与金融科技监管治理、构建金融科技共同治理模式的可能性。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也证明了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科技监管和治理的必要性。20世纪9 0 年代,英国的经济学家MichalTaylor提出了“双峰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着两个并行目标,一个是审慎监管,一个

36、是保护消费者权利。16 保护金融消费者与审慎监管的关系并非是非此即彼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审慎监管中应当包含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应当成为金融审慎监管的应有之义。现代金融监管的使命早8朱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路径再探,载西南金融2 0 18 年第11期,第58 页。9崔吉子:债权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6 年第2 版,第115页。10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3 年第2 版,第110、111页。11周廖凡:论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载中外法学2 0 19 年第3 期,第8 0 5页。12主师:科技金融发展中的政府监管与法律规制研究,载财会通讯2 0 2 2

37、 年第2 期,第157 页。13徐孟洲等: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8 年第1版,第16 9 页。14董新义:以功能性规制为基础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 16 年第6 期,第143 页。15刘盛:监管沙盒的法理逻辑与制度展开,载现代法学2 0 2 1年第1期,第12 0 页。16 Michael Taylor,“Twin Peaks”: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 10-11,Ctr.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ln novation,1995;转引自李沛:金融危机后英国金

38、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演变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11年第3 期,第150 页。6162STFMonthly研学堂Academic ResearchJune2023已由单一地维护金融稳定转向兼顾维护金融稳定与保护金融消费者。17 依据双峰监管模式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监管新模式,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并进一步走向横向规制金融商品的统合监管模式,同时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虽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向也向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双峰模式”转变。区别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科技的“双峰监管”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审慎监管并列而提,突出其重要

39、性。我国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立能够更好地协调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系。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目标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由相对独立的不同机构来行使能够有效避免两者之间的冲突。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必须要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应当注意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监管整体的协调关系。围绕消费者保护的重点,应重视机构建设、法规完善和制度实施等具体的方面,在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展开改革路径。3.3以“监管沙盒”为核心共同治理模式强调金融科技监管参与方平等协商、充分讨论、共同决策,共同治理平台的构建是重要的环节。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可以成为共同治理的试验平台和对话方式,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都

40、可以参与到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中去。在监管沙盒运行过程中应明确,在保持地方政府部门监管核心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主体的合作互动。2 监管沙17李明奎:制度变迁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乌议,载法律适用2 0 11年第1期,第46 页。18唐波主编:新编金融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12 年第3 版,第3 3、3 4页。19吴弘:金融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借鉴与更新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载东方法学2 0 15年第4期,第7 页。20孙文杰、张慧毅:基于“监管沙盒+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构建,载财会通讯2 0 2 2 年第6 期,第147、149 页。21 FCA

41、,Regulatory sandbox lessons learned report,October 2017,p3.22毕马威中国:积微成著,蓄势待发:中国“监管沙盒”创新与实践报告,https:/assets.kpmg/content/dam/kpmg/cn/pdf/zh/2020/10/china-regulatory-sandbox-innovation-and-practice-report.pdf,最后访问时间:2 0 2 2 年8 月13 日。23袁达松:金融稳定法论,法律出版社2 0 19 年第1版,第2 7 3 页。盒作为金融监管领域的创新之举,体现了包容性监管、技术型监管等

42、理念,在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监管沙盒”是英国在2 0 15年首次实施的金融监管创新模式。“监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是金融监督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部分,沙盒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服务以及商业模式,同时确保有适当的保障措施。1在监管沙盒中,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三方主体都能够参与到沙盒测试之中,并且对沙盒测试提出自己的调整意见。我国于2 0 2 0 年开始了对金融监管沙盒的尝试,一开始的重点就是金融科技企业。人盒项目所涉及的金融科技业务领域包括了数字化信贷、创新银行、保险科技、

43、底层技术等。监管沙盒对于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新模式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改革应当以“监管沙盒”为核心,一方面能够对风险有一定的控制,同时也增强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科技监管中的参与能力。这能够实现从被动式的监管向互动式的监管的转变,充分发挥被监管者的激励相容性和主观能动性,被监管者可以对监管者实施监督,为监管提供建议,让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参与监管,形成一个责任明确、风险分摊、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动态的监管体系。3权益保护是沙盒监管制度化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就是立法者与监管者的使命,但是系统性风险又和金融消费者的市场反馈密切相关,而这也决定了制度化的金融消费者

44、权益保护是沙盒监管的砥柱。2 4因此必须对金融监管沙盒的运作过程和具体规则进行细化。金融监管行为要素构建涵盖测试空间、测试时间、参与主体、测试规则等在内的“四维框架”。在这样的“四维框架”之下,完善金融消费者在其中的行为和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提供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科技监管的渠道是非常重要的。4共同治理监管模式所体现的实质正义保护理念金融科技共同治理监管模式的目的是希望实现实质正义,全方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金融科技监管的语境下,因信息差而加剧的地位异化问题,是形式正义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所以要强调实质正义,通过共同治理模式的构建缓和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危机具有现实意义。实

45、质正义原则在数字社会转型的当下,仍有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其关注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关注实质的而非形式的机会平等,强调全局性的整体利益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以“利益倾斜性配置”的方式调节和消除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2 5因此,在金融科技的监管过程中,通过赋予金融消费者更强更有保障的金融监管参与能力,既符合共同治理模式的理念,也是实质正义的应有之义。所以在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中应当贯彻实质正义的理念,实质正义居于首要地位,而形式正义只是用来证明实质正义的获得具备合法的程序与来源。2 6在共同治理模式中,金融消费者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意愿越高,越能实现实质正义,共同治理与实质正义二者具有正相关

46、的同向性,最终目标都是实现消费者的全面保护。实质正义理念在金融科技监24黎四奇、李琴琴:金融科技下“沙盒监管”的命题辨析:一个批判的视角,载法治社会2 0 2 1年第5期,第16 页。25周坤琳:经济法实质公平原则对数字鸿沟的消解与弥合,载征信2 0 2 2 年第4期,第6 1页。26张婷婷:论实质立法观及其中国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 0 16 年第10 期,第7 8 页。管中的具体表现应当为三个主要方面:4.1权利救济的增强由于时间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组合的风险依旧很大,即使在理论上可能对风险有一个较为概括的预估,在今天的体制下,金融消费者自已选择投资组合,也会使许多消费者任由市场摆布。因此

47、应当增强金融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最有效的增强权利救济的方式是构建以调解为中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构建ADR金融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维权机制完善的关键在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的解决。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没有很好的应对方式和解决方案,存在着立法缺失和执法漏洞。传统金融纠纷解决方式依赖司法途径,例如诉讼、仲裁等,或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但是由于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解的方式不能很好解决矛盾和纠纷,司法途径由于周期长、成本高,也不被金融消费者所青睐。因此,第三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问题,调解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为当事

48、人提供了一种符合市场规则、适应专业化需要的纠纷解决手段,缓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抗性和紧张性,倡导价值观念与行业规范;另一方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减少纠纷解决成本,缩短纠纷解决周期以及缓解解决纠纷的刚性化,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建设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以调解为主要的手段,保障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监管中较好的参与能力。我国台湾地区在较早的时候已经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设计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保护6364STFMonthly研学堂Academic ResearchJune2023已由单一地维护金融稳定转向兼顾维护金融稳定与保护金融消费者。17

49、 依据双峰监管模式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监管新模式,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并进一步走向横向规制金融商品的统合监管模式,同时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虽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向也向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双峰模式”转变。区别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科技的“双峰监管”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审慎监管并列而提,突出其重要性。我国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立能够更好地协调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系。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目标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由相对独立的不同机构来行使能够有效避免两者之间的冲突。构建共同治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必须要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应当注意金融消费者

50、与金融监管整体的协调关系。围绕消费者保护的重点,应重视机构建设、法规完善和制度实施等具体的方面,在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展开改革路径。3.3以“监管沙盒”为核心共同治理模式强调金融科技监管参与方平等协商、充分讨论、共同决策,共同治理平台的构建是重要的环节。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可以成为共同治理的试验平台和对话方式,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都可以参与到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中去。在监管沙盒运行过程中应明确,在保持地方政府部门监管核心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主体的合作互动。2 监管沙17李明奎:制度变迁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乌议,载法律适用2 0 11年第1期,第46 页。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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