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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控货开证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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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进口控货开证业务操作规程 各分行: 为规范和促进控货融资业务的发展,现将《ⅩⅩ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ⅩⅩ银行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2008年6月修订)和《ⅩⅩ银行进口控货开证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封闭操作、全程监控、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控货融资业务。控制控货融资业务风险的关键在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质物权属以及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锁定。各分行应加强以下方面的风险管理:一是对贸易交易真实性和连续性的调查和审查,防范授信主体的虚假贸易,包括单独或与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串通虚构贸易或虚增贸易等。二是加强质物价格风险管理,当前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大,应审慎确定质押率,并加强质押货物价格盯市工作,并准备好应对预案,防范质物贬值风险,保障本行债权安全。三是强化输出监管模式下的操作风险管理,质押货物自出质人移交监管方占有时,视为交付、质权生效,本行作为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各分行应视区域市场情况开办控货融资业务。所处区域外向型经济活跃,产业竞争优势突出,物流发达的分行,可积极寻找业务机会,拓展该项业务;但对于所在区域缺乏可质押货物品种、没有符合本行要求的监管方、市场机会少、业务管理力量不足的分行,则不鼓励开办此类业务。 三、开办此类业务的分行应根据《ⅩⅩ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配齐配强控货融资业务管理专职人员,加强市场分析和业务培训,统筹规划分行控货融资业务,积极总结业务管理经验,稳步推进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特别是操作性风险。 四、开办此类业务的分行应优先选择与本行签订了总对总协议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其中,输出监管业务的监管方限定为已与总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监管方(包括尚未签订总对总协议的中储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输出监管业务的监管方则应由分行进行尽职调查并审核通过后报总行审批。报告内容应包括:监管方注册资本,仓储监管资格,仓储面积,制度建设和内控情况,员工人数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监管历史,与同业合作情况,以往监管的货物品种,分行确定的监管额度、质押货物和拟合作的模式等。 五、各分行开办此类业务可质押的货物品种限定为:钢材、不锈钢、铁矿石、有色金属(主要指铝、铜、锌、铅、镍等常用工业金属,以及该类金属符合国标的原精矿)、煤(原煤、焦炭)、大宗粮食(玉米)、纸品、汽车。总行将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市场价格的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质押货物,不定期公布可质押货物的增加和退出情况。 分行如须增加质押货物品种,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新的货物品种市场潜力小、客户群较少,但项目第一还款来源充足、风险可控、综合效益良好,可采用一案一例方式,随项目上报总行审批; (二)新的货物品种客户群体多、市场潜力大、第一还款来源充足、风险可控、综合效益良好的,则应在新业务开办前,按下列要求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实施。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新增的质押货物的自然属性、质押可行性分析、仓储条件、质押货物品质监控和数量测定、价格走势、区域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目标客户的资质与行业地位、自有仓储的面积和条件等。 本文下发前相关分行已报经总行同意新增的质押货物品种可不必再次申请。 六、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分行实际,按照总行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在不影响本行业务权益的情况下,拟订实施细则,并纳入分行制度管理范围。实施细则主要体现以下内容:区域市场情况、目标客户特征、区域市场操作惯例;细化核库、巡库、质物清单交接等;控货融资业务管理部门和具体岗位。实施细则在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后实施。 七、鼓励分行根据市场需求开发衍生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品种,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以一案一例方式,随项目上报总行审批; (二)拟定业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业务合作协议和合同等,上报总行审批。 八、自本文下发之日,原《ⅩⅩ银行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ⅩⅩ银行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兴银〔2006〕316号)及其项下的业务合作协议书同时废止。本文下发前已通过审批的业务可延续执行兴银〔2006〕316号文规定。同时,总行与监管方签订的总对总协议及项下附有的本行同监管方、客户三方业务合作协议书,效期内继续有效。 九、分行应按季报送产品落地情况信息,开办进口控货开证业务的分行还应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送《货权质押业务统计报表》(另行下发)。 十、1分钟产品介绍 (一)产品释义: 1、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指客户以其合法所有且符合本行规定的动产或仓单质押,本行据此给予融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 2、进口控货开证业务:指本行应进口商(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在对信用证项下的未来货权进行有效控制的基础上,部分免收申请人的开证保证金,为其办理的开证业务。 (二)适用范围:拥有较稳定的购销渠道,较大的销售额和现金流量,流动资产占比较高,资金需求量较大的生产和贸易型企业。 (三)客户价值: 1、对生产型企业 (1)减少库存资金占用; (2)提高生产能力,加速资产周转; (3)提高融资便利性。 2、贸易型企业 (1)利用银行资金,增强购买力,加大商品采购量,获取商业折扣,节约采购成本; (2)利用反季节采购,获取价格优惠,保持合理库存; (3)在价格持续上涨阶段增加库存,降低成本; (4)密切与生产商和银行关系,增强销售竞争优势。 3、进口商 (1)帮助专业贸易企业消除融资劣势,获得更多、更便捷的融资支持; (2)提升进口商采购能力,降低进口商品成本,提高利润率; (3)扩大经营规模,加快资金周转; (4)通过对信用证条款等的设计,帮助进口商控制贸易风险,增强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4、对监管方(仓储企业)的价值 (1)扩大业务群体,增加业务收入; (2)延伸物流经营领域,提供新服务、创造新价值。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总行公司业务部,联系人: 黄诗华, 8。 附件:《ⅩⅩ银行动产(仓单)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主要修订条款及说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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