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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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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促进汽车金融业务稳健发展,根据xx银行国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xx银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操作规程及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车辆是指处于销售环节、未上牌的商品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及工程车;合格证是指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配发的载明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标识及防伪信息的证明文件)或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第三条 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必须符合我行年度公司信贷政策以及对公客户授信策

2、略分类管理的要求。第四条 间接额度项下涉及小企业授信主体的,其准入标准按照小企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授信模式第五条 现货动产融资现货动产融资是指汽车经销商以其购进的车辆抵/质押给我行,我行通过控制车辆及其对应的合格证而向经销商提供授信的贸易融资业务。第六条 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是指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我行向汽车经销商(买方)授信,专项用于其向主机厂(或主机厂控股的整车销售公司、主机厂所属集团下属整车销售公司、进口品牌总代理商,以下统称为“卖方”)支付预付货款,卖方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发货、余额退款等责任,交易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在我行监控下封闭运作,并以车辆销售回

3、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业务。汽车经销商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同样分为标准模式、转动产担保模式和差额代偿三种,但结合汽车行业特点,对实际业务中部分特殊情形规定如下:1.以下业务模式 ,应参照“标准模式”进行管理:厂商银预付款融资项下,卖方收到款项后,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经销商发车,但车辆对应的合格证不得发送。经销商提取合格证的,须向我行申请并存入保证金,我行审核通过后向卖方签发合格证释放指令,卖方凭且仅凭我行签发的指令向经销商释放合格证。融资到期经销商未补足保证金的,卖方以未释放合格证对应车辆的价款向我行承担余款退款责任。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回购责任包括“见证回购”和“见车见证回购”两

4、种,其中“见证回购”是指卖方仅以预付款项下车辆合格证为回购标的;“见车见证回购”是指卖方同时以预付款项下车辆及其对应的合格证为回购标的。卖方承担“见证回购”责任的,可不要求对实物车辆实施监管,具体要求按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两方预付款融资两方预付款融资是指针对优质的汽车经销商,在未能与强势卖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卖方发货及余额退款责任的情况下,我行通过分析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并采取一定风险缓释措施(如款项定向支付,设定合理发货预警期等)的基础上,向经销商提供授信,专项用于其向指定卖方采购车辆,且要求该等车辆抵/质押给我行的授信业务。该业务项下车辆到货后的操作与管理按照厂商银预付款融资转动

5、产担保模式执行第三章 业务准入第八条 经销商准入条件汽车经销商作为授信申请人,除须满足一般授信基本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1.拥有固定销售场地,管理层具有2年以上汽车销售管理的从业经验;2.持续经营达到一定的年限,其中现货抵/质押融资模式下,要求2年以上(含2年,下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转动产担保模式下,要求1年以上;标准模式、差额代偿模式以及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承担回购责任的,要求半年以上。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新增的授权销售网点(新4S店),其新增网点的经营年限可与原销售网点合并计算。3.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剔除足额银承,下同)不超过75%;4.纳税状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债权债务纠纷

6、,管理层(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5.具有地区代理权或者经销资格,与上游厂商具有稳定的供销关系。6.销售车型在当地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销量稳定,库存产品周转快,并在其经销/代理区域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九条 卖方准入条件(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模式下适用)1.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2.乘用车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商用车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3.所生产(销售)车辆属畅销车型,销售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较高;4.对经销商的选择、考核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规范;5.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6.差额代偿模式下,原则上达到信用授信准入

7、条件;7.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两方预付款融资的特别准入条件经销商叙做两方预付款融资的,除满足上述准入基本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所经营车辆为销量前5名合资品牌乘用车或中高档进口品牌乘用车,不得为商用车;2.单店经销商成立时间须达到3年以上,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如为全国排名前五十大经销商集团成员企业的,成立时间2年以上,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第十一条 抵/质押车辆准入条件1.必须是未上牌且具备合格证的新车,国产汽车生产日期不超过9个月,进口汽车为进口报关后不超过12个月;2.汽车经销商对抵/质押车辆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及其他法律纠纷,未设定其他抵/质押权。3.

8、现货动产融资业务, 抵/质押车辆须为国产自主品牌销售前五名、合资品牌销售前十名或者知名原装进口整车车型。第三章 担保与监管第十二条 动产担保1.现货动产融资、两方预付款融资及厂商银预付款融资转动产担保模式(卖方承担见证回购责任的除外)业务项下,必须对经销商存货或预付项下车辆设定动产担保,作为经销商在我行授信的主要风险缓释措施。2.动产担保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动产浮动抵押方式,并办妥抵押登记。由于经销经销商所在地不能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可选择动产质押模式。3. 经营单位需在贷前调查时实地调查经销商所在地是否可以办理浮动抵押登记,若不能办理,需由一级分行指定部门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确不能办理浮

9、动抵押登记的地区,分行可进行名单制管理,作为审查、审批依据。该名单须实施年审,适时调整。4.不得对同一车辆同时设置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 第十三条 对担保车辆的监管(一)监管模式分类按照监管标的不同,对动产担保车辆的监管分为 “车证一体监管”和“合格证监管”两种模式:1.车证一体监管:是指同时对抵/质押车辆及其对应合格证、车钥匙实施监管的模式。该模式下要求监管方至少监管一把车钥匙(副钥匙),如出现影响抵/质押车辆安全的重大预警信息,经营单位应要求经销商交存全部车钥匙进行监管。2.合格证监管:是指以监(保)管合格证为主要的控制手段,无需驻场对实物车辆进行监管,监管方/经营单位通过巡查的方式核对车证

10、是否相符的监管模式。(二)不同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除厂商银预付款资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承担见证回购责任的可采用合格证监管模式外,其它任何形式的动产担保授信业务,均须采用车证一体监管。(三)监管主体1.合格证监管的监管主体可以为银行、第三方监管公司或者卖方(含其下属的区域销售/管理公司)。如为第三方监管公司,要求监管等级达到B级或以上。2.车证一体监管的监管主体必须为第三方监管公司,且要求为“总对总”监管公司或监管等级达到A级。第十四条 二网管理 车证一体监管模式下,经销商主要经营场地(即主4S店,以下称 “主监管场地”)以外用于存放或展销车辆的其他4S店、附属仓库、销售点、展销点等场地等统称为

11、“二网”。(一)满足以下特别要求的经销商,可申请将部分抵/质押车辆存放在二网: 1.业务模式须为厂商银预付款融资转动产担保,现货及两方预付款融资不得将抵/质押车辆存放在二网;2.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销售量达到2000台(含)以上;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二)二网的场地要求1.二网须在经销商所在市(行政级别为地级及以上)辖范围内,且原则上距离主监管场地直线距离不超过100公里或距经营单位车程不超过2个小时;2.属于相对独立或封闭的整块场地,抵/质押车辆可以独立或明显区分出来。如场地为租赁的,其租赁期限须覆盖授信存续期限。(三)二网的数量及存放比例控制1.二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

12、;二网存放比例,即允许经销商存放在二网车辆的最高比例(数量或价值赎低,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30%。对于销售收入超过1.5亿元或销售车辆超过5000台的经销商,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可适当增加二网数量及存放比例。2.对于下述情形的二网,可不纳入数量及存放比例控制范围:(1)监管方派监管员在二网驻场监管;(2)监管方虽不派员驻场监管,但该二网与主监管场相距车程不超过1小时,且监管方能够采取对仓库上锁、通过协议与仓储管理方约定进出库手续要求(仅适用于公共仓情形)等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出入库。3.总行鼓励经营单位运用新的监管手段与技术,加强对监管物的有效管控。对采用经总行验证评估有效的创新监管技术的,有权

13、审批人可视情况适度提高二网数量及存放比例。(四)二网的申请与审批1.经销商申请开通二网的,经营单位须根据前述要求对二网进行实地调查,并拍照留存。2.经营单位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及实地调查情况,填写汽车经销商“二网”准入审核表(参照附件格式,总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报一级分行指定的部门进行审核。上报授信时,经营单位应在授信报告中对二网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连同汽车经销商“二网”准入审核表一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未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经营单位不得为经销商开通二网。3.二网地址及监管要求应在监管合同中约定。二网地址变更的,经营单位应对新增二网进行实地调查,并发起准入申请。在二网总数

14、量不增加的情况下,该变更由一级分行指定部门审批即可,否则还需报原有权审批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经营单位应与监管方对变更后的二网地址进行约定。第四章 直接授信调查、审查和审批第十五条 贷前尽职调查(一)重点调查内容:除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外,还需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进行客观、清晰的分析:1.经销商股东近2年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涉及汽车销售以外的行业。2.经销商近2年来汽车销售数量、销售额以及维修量和维修销售收入,并核实其真实性。3.分析经销商用于正常销售与经营的资金量,分析授信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与匹配性。4.目前4S店(或经营场地)的投资情况、土地性质、租赁期限

15、及租金等,经营网点分布、销售半径,销售车型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库存积压情况,在当地同品牌经销商的市场地位,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前景。5.了解经销商在卖方经销网络中所处资质等级,卖方对对该经销商核定的年度销任务及变化情况,经销商的年度考核情况,包括在卖方销售网络内的销售排名情况。6.卖方的市场地位、品牌、发展前景、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履约及支付能力(卖方已核定间接授信额度的,可免)。7.抵/质押车辆的技术特性、所处生命周期和目标市场定位。8.经销商的融资情况,信用记录等。全面调查和了解和经销商在他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的授信情况,是否涉及民间融资,分析其融资规模及具体的授信方案是否对我行授信造

16、成影响,重点关注其库存车辆有无抵/质押给他行或第三方。(二)两方预付款融资还应调查以下内容:1.近三年来的销售情况是否稳定,是否有增长预期。2.分析其近两年与卖方的采购合同及执行情况。3.收集卖方与经销商的交易记录及资金往来数据,分析其发货周期与销售周转率,以利于合理核定发货期和销售回款进度。4.预付款项支付后到卖方发货期间的风险分析及缓释措施。第十六条 授信方案要点(一)经营单位根据贷前调查情况进行授信方案设计,授信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适用产品/业务模式。2.授信额度、期限,抵/质押率,厂商银预付款还须明确卖方应承担的责任(若有)。3.明确监管主体(第三方监管、经营单位自行监管或厂商

17、代保管)及资质要求、监管模式(车证一体监管或合格证监管)、巡核库要求。4.主监管场地及二网(如有)数量、存放比例及具体地址。5.收发货、赎货进度、换货、跌价补偿、保险等操作管理要求。6.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与管理要求。(二)两方预付款融资还须明确以下事项:1.授信资金限用于向指定卖方采购车辆,贷款须全额受托支付,银票收款人须为指定卖方。2.卖方的合理发货期,以及卖方未在合理发货期限内发货的风险缓释措施;3.款项支付、经销商通知监管方接车/证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审批贷前调查完成后,按照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及流程报有权审批人进行授信审批。为便于后续操作管理,授信批复内容应包括

18、和明确上述授信方案要点。如有其他不同于总行产品管理制度要求的,亦应在授信批复中明确。第五章 流程控制与操作管理要求第十八条 车辆及合格证的交接(一)动产融资1.车证一体监管的,首笔出账前,经销商须将抵/质押的汽车存放到指定监管场地,并将实物车辆、合格证和车钥匙等监管物移交给我行指定的监管方,并按规定进行核库。2.合格证监管的,首笔出账前,经销商须将合格证交付给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方,同时将抵/质押的车辆存放存储位置告知我行,由分行动产融资管理岗对合格证进行核对,确保车证相符。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分行动产融资管理岗在监管物的交付过程中,应检查核实合格证的真伪(如有监管方的,可要求监管方协同完成),

19、检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肉眼辨别、登陆相关网站查询及与卖方核对。后续关于监管物的交接以及入出库等参照一般动产融资押品交接管理规定执行。(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1.车证一体监管原则上应约定卖方办理发车之前或发车的同时,向我行或/和监管方发送发车通知,以便安排接收事宜。车辆及合格证到达时,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方与经销商共同接车验证,并办妥车辆实物、合格证和车钥匙的交接手续和抵/质押手续,车辆、合格证及所监管的钥匙不得直接交予经销商。2.合格证监管(1)合格证根据具体的业务模式及管理需要可由卖方、经营单位或者监管方保/监管。由卖方代保管的,卖方发车后须及时向我行签发或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所发车辆对应的合

20、格证清单作为监(保)管凭证,后续卖方须凭我行的书面指令方可向经销商释放合格证,否则应承担对应金额的还(退)款或赔偿责任;由我行或者我行指定的监管方保/监管的,卖方发车后需将对应的合格证邮寄或者现场送达(可委托第三方)我行经营单位或者我行指定的监管公司,禁止交予经销商转交我行/监管方。 (2)车辆的交接手续由卖方与经销商办理,但经营单位须自行或委托监管方(如有)不定期抽查核实卖方发车的真实性及是否与合格证相对应。3.允许不监管车证的(该情况下所对应的业务模式一般为厂商银标准模式或者差额代偿模式),卖方的发货责任按照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发送后车证的交接由卖方与经销商自行办理,但经

21、营单位须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核实卖方的发货情况,以核实和保证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三)对进口开立信用证转动产担保模式的经销商融资业务,分行应明确业务流程,落实专人跟进报关报检手续进程,确保报关报检手续完毕后,车辆及时运抵我行指定监管场地或我行认可的仓库,以及合格证及时移交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方。如接车后超过10天仍未能取得合格证,分行需启动预警程序。第十九条 对监管方的操作管理要求对监管方的操作管理要求主要通过监管合同进行约定,监管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车证一体监管模式下,监管方须确保至少有1名监管员在主监管场地驻场监管;2.合格证、钥匙(含二网存放车辆所对应的合格证及钥匙)集中存放在监管方自

22、主控制的保险柜(箱),由监管方统一控制和保管,该保险柜应置于主监管场地;3.对于二网,须与监管方约定,每半月至少对其中一个二网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盘点和核查,核实车证是否相符,并将核查结果通报我行和经销商。如有不符,需立即要求经销商说明原因,判断是否出现私移私售,并采取严控车辆出库(释放合格证)、暂停出库,收回全部车钥匙等有效措施防范风险。4.监管场地/实物车辆(含二网)原则上应粘贴监管标识,但考虑到汽车销售行业的特殊性,如不能悬挂/张贴“抵(质)押给xx银行”等明示性标识的,可在车辆张贴特殊图案或者电子标签等非明示性监管标识,以便于监管方及银行快速辨认或查找抵/质押车辆。5.监管物出入库流程控

23、制及巡核库操作比照一般动产融资要求执行。其中巡核库应重点核实抵/质押车辆与合格证是否一致,合格证是否真实。(二)合格证监管采用合格证监管模式的,虽不要求对实物车辆进行监管,但为控制业务风险,经营单位/监管公司(如有)应定时/不定时对实物车辆的数量及存储状态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车证对应性偏离度较大的,经营单位应立即要求经销商说明原因,采取措施恢复车证一致。如判断经销商存在私售行为,须立即要求追缴保证金等措施防范风险。第二十条 银行监管合格证的特定管理要求在满足合格证监管条件且不影响对客户服务效率的前提下,可以由经营单位监(保)管合格证,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如下:1.经营单位及分行动产融资管理岗应定期不

24、定期实地巡查实物车辆,如巡查发现车证不符的,应立即要求经销商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2.必须核定价格,遵守下限管理,如为静态监管不得允许以证换证,必须通过存入保证金(或偿还融资)调整监管下限进行赎证。3.必须纳入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系统对接原因除外)。第二十一条 卖方代保管合格证的特定管理要求厂商银预付款融资项下,卖方承担见证回购责任的,在卖方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办事处凭且仅凭我行通知释放合格证的前提下,可委托代为保管合格证。此模式的特定管理要求如下:1.卖方必须与我行及经销商签订汽车合格证代保管协议。2.按我行要求向我行提交汽车合格证代保管通知书,且该通知书的具体内容须在厂

25、商银预付款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我行向厂商签发回执,该回执作为厂商对我行履行相应保管责任的唯一有效凭证。3.经营单位必要时应通过飞行检查的方式,实地抽查经销商实物车辆与卖方所保管的合格证是否相符。4.经营单位应加强与卖方的对账,确保账实相符。第二十二条 车证免监管的,经营单位应密切关注经销商资金流和物流,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第二十三条 抵/质押车辆价格的核定与盯市车证一体监管与合格证监管均须按本条规定进行核价与盯市。鉴于汽车价格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采取有别于一般押品的的价格及价值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1.动产融资项下,以出厂价和市场价孰低作为抵/质押车辆的价格核定、盯市和跌价补偿的依据。出厂

26、价=厂家指导价95%。2.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原则上,以卖方提交的发车通知上所载明的发车价格为依据。此情况下的盯市,应重点关注卖方是否调整发车价格,如有调整需立即更新车辆价格,如市场价低于发车价,须以市场价作为核价依据。第二十四条 巡核库管理要求(一)动产融资必须严格执行动产融资管理办法的巡核库要求,即:1.核库要求(1)首笔业务出账首笔业务出账前,由经营单位客户经理与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共同现场核库,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行全面盘库或抽样盘库,如进行抽样盘库,抽查量不得低于押品价值的30%。(2)非首笔业务出账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根据借款人的资信与经营

27、情况、押品价值稳定性、监管方监管记录等,决定是否进行核库。每次出账前,经营单位客户经理须进行核库。2.巡库要求原则上,巡库频率为每月不少于一次, 由经营单位客户经理与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共同完成。(二)预付款融资1.非间接融资项下厂商银预付款融资转动产担保模式与两方预付款融资应严格按照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及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巡核库管理。即:(1)核库原则上,厂商银预付款融资项下首次到货时应进行核库,后续到货由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根据经销商的资信与经营情况、押品价值稳定性、监管方监管记录等,决定是否进行核库。(2)巡库原则上巡库频率为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可与实

28、地贷后检查一并完成。对客户数量较多的经营单位,管辖分行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每月巡库的比例,但每月的最低巡库的合计比例不得低于总客户数的50%。2.间接融资项下(“总对总”)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对于间接融资项下预付款融资,业务申报单位可在间接融资授信方案中提出巡核库的个性化管理措施,根据卖方销售规模、品牌实力,以及具体的业务模式、卖方承担的责任类型、客户数量及异地分布等情况合理确定巡核库频率,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在审批经销商直接授信时,对巡核库的要求不得低于间接授信批复要求。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出账前审核第二十五条 授信业务出账前,除主授信合同外,经营单位还应按照我行合同管理办法与客户签订以下相关合同

29、。(一) 动产融资、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动产融资、厂商银预付款融资须严格按我行合同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新版厂商银预付款及动产融资合同文本的使用通知(xx银环字20150026号)签订相关合同。(二) 两方预付款融资两方预付款融资除了签订动产担保合同外,还须在主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合同,对授信批复要求的发货期、销售回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文本的选用1.动产担保合同、监管合同原则上采用我行文本(标准合同或者示范合同文本,下同);2.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协议应优先选择我行文本,如需采用外部提供的协议版本或需要对我行文本进行修改,应尽量使操作流程和主要权利义务应与我行文本保持一致,

30、并按我行合同管理办法报法律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出账前审核按照现行制度执行。第七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预警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的总体要求经营单位及分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授信批复、现行信贷制度及产品制度开展贷后管理活动,加强风险预警监测,从严控制各类操作风险,其中实地贷后检查要求可与巡核库合并执行。第二十九条 动产担保融资的风险预警及处置动产担保融资除按一般授信业务进行风险预警监测和处置外,还应特别关注:(一)私移私售的风险预警1.要求监管方严格按照监管合同约定进行监管,发现私移私售的应及时报告经营单位,并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制止和控制事态的扩大。2.经营单位应对私移私售保持高度重视,一旦出现该情

31、形应督促监管方从严执行出入库管理要求,并要求经销商限期移回车辆或补足保证金(偿还授信),对于发生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应及时采取暂停出库、转移合格证、暂停出账、专人实地跟踪处理等措施。3.出现盗抢及私移私售比例超过10%情形的,经营单位须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同时向总行风管理部、公司风险管理部(大中企业)、小企业授信管理部(小企业)、环球交易服务部、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部报告,严禁缓报、瞒报。(二)克隆合格证及假合格风险预警经营单位、分行信贷管理部应采取巡核库、与卖方核对、与监管方核对、通过工信部网站核对等措施防范克隆合格证及假合格风险。对于对外投资特别是汽车销售以外行业的投资、资金

32、链紧张以及涉嫌民间借贷的经销商,应重点关注。对同时在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含卖方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授信的经销商,应判断其融资额度与其正常销售规模是否匹配,根据正常的抵/质押率测算其库存情况是否合理,实物车辆与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吻合,必要时可会商同业进行联合查库。发现异常应立即全面清查其合格证是否真实,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第三十条 动产担保融资项下,授信到期后若经销商无力还款,或授信期间出现需提前收贷的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模式下,如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了卖方对经销商未售出车辆承担责任的,应根据卖方承担的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1.回购方式:通知卖

33、方履行回购义务,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将回购款直接汇划到我行指定账户。2.调剂销售方式:通知卖方履行调剂销售义务,要求其在约定时间内将调剂销售款直接汇划到我行指定账户。如卖方不按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回购或调剂销售责任的,由总行公司银行部作为主控单位,负责与卖方协商解决,经总行协商后仍不履行相关责任时,须立即全行停止对该卖方的授信合作关系,对存量业务采取只收不贷的政策,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分行须尽快处置抵/质押车辆。(二)动产融资或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模式下厂商对经销商未售出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由分行直接采取措施处置抵/质押车辆。第三十一条 回购、调剂销售及抵/质押

34、车辆处置的具体操作按照我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执行。非动产担保融资的贷后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在线操作与系统配套支持我行支持在线贸融通和银企直联两种在线操作方式,通过系统完成各类操作和业务信息的交互,具体按照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总行批准设立汽车金融中心的一级分行,可在本规程管理原则下,结合分行业务规模、操作模式、客群特点、以及经营单位专业水平及从业经验制订针对汽车金融中心的差异化操作细则,报总行公司SBU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xx银发20134

35、2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与其它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未尽事宜,按现行产品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牵头解释和修订。附件:汽车经销商“二网”准入审核表汽车经销商“二网”准入审核表经营单位: 编号: 授信业务基本信息(经营单位填写)授信客户名称拟申请或已审批授信额度 (万元)资产负债率年化销售收入或台量监管方名称监管方类型总对总监管方 非总对总监管方,准入等级为 监管标的车辆及其对应合格证、 把车钥匙监管场地核实情况(经营单位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填写)主监管场地详细地址申请二网详细地址与主监管场是否同一市辖范围与主监管地直线距离是否在100KM以

36、内或车程在2小时以内场地权属是否为经销商自有,如为租赁,租赁期是否覆盖授信期场地是否相对独立或封闭的整块场地二网1是否是 否是 否是 否二网2是否是 否是 否是 否二网3是否是 否是 否是 否二网4是否是 否是 否是 否经营单位意见经现场勘察与核实,上述二网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特申请开通,请予审核。参与场地勘察的客户经理签名: 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分行指定审核部门意见经营单位已派员实地调查,并拍照留存,场地符合我行准入标准与条件是 否监管方具备该项目的监管资质(地域、押品、模式等)是 否监管方额度在有效期内是 否监管方软硬件条件可以满足二网监管要求是 否经核实,不同意该经销商开通二网,理由: 同意该经销商开通以下二网:二网1,详细地址: ;二网2,详细地址: ; 二网3,详细地址: ;二网4,详细地址: 。 经办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填表及审核说明: 1.本表作为二网准入审批要件;2.符合的在囗中打“”,不符合的在囗中打“”,不得漏选;3.审核项目如有“”情形,经营单们不得发起准入审核申请,审核部门不得审核同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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