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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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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防范授信风险,促进汽车金融业务发展,依据有关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经销商融资仅指汽车经销商以其购进或即将购进的商品车(未上牌汽车)抵/质押给我行,并将合格证(进口汽车相应单据为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统称合格证)及对应的商品车交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方监管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经销商融资可分为预付款融资和现货融资,其中预付款融资包括标准预付款融资模式和预付款转动产融资。对于预付款融资项下厂家以我行指令向经销商释放合格证

2、,且以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价款作为承担尾款退款责任依据的操作模式,参照预付款融资标准模式执行。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四条 汽车经销商准入作为授信申请人,除须满足供应链融资业务授信基本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销售场地;二、原则上资产负债率(剔除足额银承)不高于75%,库存周转率不低于4次年;依托核心厂家开展的预付款融资业务项下的经销商可不受此限制;三、主要管理人员具备2年以上的汽车销售经验,依据有关业务模式的不同,汽车销售年限应符合以下要求:1.现货抵/质押融资模式下,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下同);2预付款转动产融资模式下,厂商仅承担发货和余额退款责任的,经营年限在1年以上;3标准

3、预付款融资模式、预付款转动产融资项下上游厂商承担回购/调剂销售或者由第三方承担保购责任模式,经营年限可不作严格要求。四、纳税状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债权债务纠纷,管理层(实际监控人或股东)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五、优先选择具备品牌优势、技术领先、销量居前的主流外资、合资乘用车品牌;支持具备区域垄断优势、销售能力较强、细分车型场内具备领先地位的自主品牌;审慎对待销量下滑明显、经济效益欠佳的商用车品牌及产能严重过剩、债务负担较重的乘用车品牌;六、销售的车型在本地*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销量稳定,并在其经销代理区域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五条 上游厂商的基本准入条件(预付款融资模式适用)1.符合国家汽车

4、产业政策;2.乘用车企业原则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商用车企业原则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3所生产车辆属畅销车型,销售网络健全,*场占有率较高;4对经销商的选择、考核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规范;5.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6. 商品车车辆品牌为*场上主流畅销品牌,汽车经销商对抵质押车辆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所有权及其他法律纠纷,未设定其他抵质押权;7.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六条 目标客户1.优先支持国内前十大汽车制造企业集团及其下级企业,国外进口知名品牌的国内总部或国内总代理商的经销商;2.优先支持采用标准预付款融资模式的经销商;优先支持多品

5、牌经营、具备销售规模领先优势且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经销商(集团)。第七条 抵质押模式选择在经销商对我行出具书面承诺不将相应车辆抵质押给他行或其它第三方的前提下,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动产质押模式:.预付款转动产融资模式下,上游厂商对经销商管控能力较强;.经销商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或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过于复杂。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原则上均应选择动产抵押模式,并办理抵押登记。第八条监管主体选择及监管模式经办行应依据有关风险管理要求及经销商的实际经营情形选择监管方和监管模式。一、依照监管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1.第三方监管公司监管由我行委托监管公司对抵/质押车辆及或合

6、格证进行监管,监管公司在我行的准入等级须达到B级或以上,但采用车证一体监管模式的,必须由级监管公司进行监管。经办机构应优先选择具备汽车监管经验的总对总监管公司。2.银行监管在满足合格证监管条件且不影响对客户服务效率的前提下,原则上由经办行监(保)管合格证。.厂商代保管厂商承担见证回购责任模式下(一般为标准预付款融资项下),我行委托厂商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办事处代为保管合格证且仅凭我行通知释放合格证。二、依照对车辆和合格证监控手段的不同,可分为车证一体监管和合格证监管两种模式:(一)车证一体监管:是指同时对车辆及其对应合格证实施监管的模式。我行优先选择车证一体监管模式。该模式下,车辆优先选择第三方监

7、管公司独立第三方仓库监管,合格证优先选择我行监管。(二)合格证监管:是指以监(保)管合格证为主要的监控手段,无需驻场对实物车辆进行监管,监管方通过巡查的方式核对车证是否相符的监管模式。以下两种情形均可采用合格证监管模式:1.上游厂商承担见“证”回购责任;2同时达到下列条件:()经销商设立年限3年以上,与我行合作2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2)采用浮动抵押模式且办理浮动抵押登记。三、独立第三方仓库监管、单点监管与多点监管依照经销商车辆存放地点的不同,分为独立第三方仓库监管、单点监管模式和多点监管模式,其中:独立第三方仓库监管:是指我行仅接受经销商将抵/质押车辆存放在独立第三方仓库,存放仓库内的所有

8、车辆均为我行质物,或我行的质物能独立区分并具备显著标识的。我行优先选择独立第三方仓库监管。单点监管:是指我行仅接受经销商将抵/质押车辆存放在我行认定的单一特定场地或区域,不允许存放在其它场地的监管模式。该特定场地一般为经销商的主要经营场地(以下称总店或一级店)。多点监管:是指我行允许经销商将抵/质押车辆存放在经销商主要经营场地以外的其他S店、销售点、展销点的场地(以下统称二级网点),我行或我行委托监管方通过定时或不定时的巡查、抽查等方式核实车证是否相符的监管方式。多点监管模式下,除经销商年销售额原则上应达到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0外,还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二级网点须在经销商所在*

9、(直辖*)辖范围内,场地为经销商自有或有两年以上长期租约,属于相对独立或封闭的整块场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详细办公地址在动产抵/质押协议中和监管协议中详尽商定;.如经销商采用代销或寄售的销售模式,在经销商能与其代销商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且代理销售协议明确所代销或寄售的车辆所有权为经销商所有,并已抵押给我行的前提下,代销或寄售点可纳入二级网点管理。第三章 授信调查与授信方案设计第九条 贷前调查除应依照一般授信业务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外,还需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进行清晰、明确的阐述:1经销商股东近年其他对外投资情形,是否涉及汽车销售以外的行业;2.经销商近2年汽车销售数量、销售额以及

10、修理修缮量和修理修缮营业收入,厂商任务履行率等;分析经销商用于正常销售与经营的资金量,分析授信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的合理性与匹配性;目前4S店(或经营场地)的投资情形、土地性质、租赁期限及租金等,经营网点分布、销售半径,销售车型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库存积压情形,在本地同品牌经销商的*场地位,以及申请人的*场前景;4.上游厂商对经销商的年度考核情形,包括对该经销商核定的年度销售量变化情形,以及经销商在厂商经销网络中所处资质等级;5.国内上游汽车厂商或进口车的国外整车生产厂商(含进口车品牌的国内代理商)的*场地位、品牌、发展前景、资信情形、经营情形、履约及支付能力;.抵/质押车辆的技术特性、所处生命

11、周期和目标*场定位;7.经销商的融资情形,信用记录等。了解和分析经销商在他行(含上游厂商控股的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的授信情形,分析其业务模式及对我行授信的影响,重点关注其库存车辆有无抵/质押给他行或第三方。第十条 授信方案设计要点依据有关贷前调查情形,经办行进行授信方案设计。授信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适用产品/业务模式;.授信额度、期限,抵/质押率和上游厂商应承担的责任(若有);3.明确监管方(第三方监管、经办行自行监管或厂商代保管)及资质要求,以及监管模式(车证一体监管或合格证监管);4.收发货、赎换货、跌价补偿、保险等操作管理要求;.其他风险监控措施与管理流程。第四章 协议签订与放

12、款前审核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放款前,我行与经销商签订关于授信协议。现货融资模式下,应签订的协议包括:主授信额度协议、动产抵/质押协议、监管协议等。预付款融资模式下,还需与经销商、上游厂商或进口车品牌的国内代理商签订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经办行应依据有关批复要求和实际操作管理需要,在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1.费用支付与确认、余额退款及退款期限;2上游厂商发车时间、发车通知、车辆及合格证交付与验收、发车责任截止条件;3.车辆调剂销售或回购责任(若有);4.其它应商定的事项或要求。涉及到车辆抵/质押及合格证监管的,如为第三方监管,监管方需依据有关我行授信批复、监管要求、项目特点制订监

13、管方案,该监管方案应作为动产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由厂商代保管合格证的,我行、厂商和经销商签订代保管协议或在三方协议中明确商定。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应优先选择我行的标准文本。如需采用上游厂商提供的协议版本,或需要对我行示范协议进行修订,详细的操作流程和主要权利义务应尽量与示范协议版本保持一致,并按我行协议管理办法报法律保所有门审核。第十三条 放款前审核依照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手册与预付款融资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车辆及合格证的交接与监管第十四条 车辆及合格证的交接厂商承担见证回购责任的,可依据有关厂商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厂商直接持有合格证,车辆直接发送经销商。其它情形下,合格证原件

14、、钥匙作为随车重要证、物,原则上应与整车一并交由监管方或我行保管。一、现货抵/质押融资首笔放款前,出质抵押人须在将抵/质押的汽车存放到指定监管场地,并将实物车辆、合格证和车钥匙等监管物移交给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方,并由经办机构双人进行核库。二、预付款转动产融资详细依据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的商定执行,其中对合格证的交接方式须在三方合作协议中明确商定,可随车发送或邮寄,但需确保将合格证直接交予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方。(一)发车通知及发车确认上游厂商办理发车之前或发车的同时,应及时向我行或/和监管方提交发车通知,以便安排接收事宜。(二)车辆到货验收与抵/质押1.第三方监管和我行保管模式下车辆到货时

15、,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方与经销商共同接车验证,车辆和合格证不得直接交予经销商,并办妥车辆实物、合格证和车钥匙的交接手续和抵质押手续。2.厂商代保管合格证的模式下我行委托厂商(或厂商指定的分公司/办事处)直接持有或接收车辆合格证,并负责将来的保(监)管工作。厂商按我行要求向我行提交汽车合格证代保管通知书(通知书详细格式见三方合作协议),我行向厂商签发回执,该回执作为厂商对我行履行相应保管责任的唯一有效凭证。三、标准预付款融资模式下的提发货按预付款融资操作规程关于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单点监管要求(一)车证一体监管必须由第三方监管公司驻场监管,并严格依照监管协议商定对车辆及其合格证进行统一监管。监

16、管要求与流程监控比照一般现货监管执行。我行进行巡核库时重点核实抵质押车辆与合格证是否一致,合格证的真实性,详细依照我行监管方管理办法和现货动产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合格证监管可以依据有关业务需要选择第三方监管公司、我行或上游厂商进行合格证监管。合格证在行内的存放实行前中台分离原则,由经办客户经理之外的专人负责保(监)管、置换、释放等工作。厂商承担见证回购责任的,可以选择厂商代保(监)管合格证模式。如为经办行监(保)管合格证,经办行应比照不低于对B级监管公司的巡库要求核实车证是否相符。第十六条 多点监管要求允许多点监管的,应结合监管方不同和是否车证一体实施不同的监管。(一)多点监管车

17、辆比例限制二级网点与其总店在同一*区内或厂商见证回购项下,可不设监管比例限制。其它情形下,按以下标准进行监控:1.现货抵/质押模式下,单个二级网点的存放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监管下限的20%,所有二级网点不超过总监管下限的50;2.预付款转动产融资模式下,单个二级网点存放比例不超过总监管下限的0%,所有二级网点不超过总监管下限的60%。(二)多点监管模式下的车证一体监管1.须为第三方监管公司,且拥有对二级网点开展监管的软硬件和系统配套等条件。其中人力配备上,监管方须确保至少有1名监管员在一级店/总店驻场监管,另有专职监管员或片区经理负责二级网点巡查;2.所有车辆的合格证、副钥匙集中存放,由监管方统

18、一监控和保管,要求监管员每周至少对所有二级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盘点和核查,核实车证是否相符,并将核查结果定时通报我行和经销商,如有不符,需立即要求经销商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三)多点监管模式下的合格证监管1合格证由第三方监管公司监管的,关于驻场监管、车辆合格证及副钥匙保管、现场盘点和核查比照本条车证一体监管要求执行;2.合格证由我行监管的,我行比照不低于级监管方的巡库频率要求进行实地巡查实物车辆,如巡查发现车证不符的,应立即要求经销商说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厂商见证回购且代保管合格证的,我行可放松对实物车辆的监控,但应定时(不低于两月一次)与厂商进行核对,必要时实地

19、抽查经销商实物车辆与厂商所保管的合格证是否相符。第十七条 不同监管模式下的现场盘点、实地巡查抽查频率依照我行物流监管公司管理办法执行,并留存记录,纳入信贷档案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抵/质押车辆监管期间,借款人应依照以下条件办理保险:1承保保险公司原则上须为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我行,或以我行作为被保险人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若保险第一受益人未规定为我行,必须签署我行认可的保险赔款转让协议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保险单和赔款转让协议原件交由我行保管;2.保单上应明确“非经第一受益人(我行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我行作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单不得更改”条款;3投保的险种为资产险及我行

20、要求的其他险种;4.投保价值不低于授信本息之和;5.保险期限能够覆盖我行的授信期限(包括宽限期),中途不得退保。第十九条 授信到期后若经销商无力还款,或授信期间出现需提前收贷的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预付款融资模式下,如三方合作协议商定了厂商对经销商未售出车辆承担责任的,应依据有关厂商承担的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回购方式:通知厂商履行回购义务,要求厂商在商定时间内将回购款直接汇划到我行指定账户。2.调剂销售方式:通知厂商履行调剂销售义务,要求在商定时间内将调剂销售款直接汇划到我行指定账户。回购与调剂销售的详细操作依照我行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执行。二、现货融资或标准预付款融资模式下厂商对经销商未售出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形下,由经办机构组织车辆变现。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我行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及现货动产融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行供应链金融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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