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JGJ 39-2016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
2、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
3、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4、:顾均王陕生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1 总 则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规模班数(班)小型14中型59大型1012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3
5、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托儿所 nursery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6、living room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208 寝室 bedroom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供乳儿哺乳的空间。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
7、ection room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3 基地和总平面31 基 地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
8、施完善的地段;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32 总平面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
9、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10、,并宜采用软质地坪;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
11、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414 托儿
12、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
13、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 门下不应设门槛;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
14、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
15、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房间名称走廊布置中间走廊单面走廊或外廊生活用房2.41.8服务、供应用房1.51.3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
16、净高不应低于105m。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3.0多功能活动室3.9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 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
17、层。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
18、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 门下不应设门槛;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
19、,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
20、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房间名称走廊布置中间走廊单面走廊或外廊生活用房2.41.8服务、供应用房1.51.3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
21、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3.0多功能活动室3.9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2 托儿所生活用房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2)房间名称使用面积
22、乳儿室50喂奶室15配乳室8卫生间10储藏室8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43 幼儿园生活用房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433
2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房间名称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活动室70寝室60卫生间厕所12盥洗室8衣帽储藏间9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439 寝室
24、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污水池(个)大便器(个)小便器(沟槽)(个或位)盥洗台(水龙头,个)1646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
25、。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
26、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44 服务管理用房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2)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2 应与
27、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3 宜设单独出入口;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45 供应用房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
28、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5 室内环境51 采 光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
29、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52 隔声、噪声控制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活动室、寝室、乳儿室45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50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53 空气质量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
30、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
31、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2 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
32、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
33、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时,可采用电供暖方式。622
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62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62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626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627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表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
35、间的供暖设计温度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表6211-1 房间的换气次数表6211-2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
36、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表6214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3 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6215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
37、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63 建筑电气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
38、线杀菌消毒设备。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表634 房间照明标准值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幼儿园
39、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3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40、”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9
4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12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1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条文说明修订说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20日以第1079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是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是孙传礼、贾世超、葛庆华、郭盛元、马洪骥。
42、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定了各项技术要求。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 总 则101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动场所。据此在对198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依据。102 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不包括农村托儿所、幼儿园,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城市,还应包括广大农村。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有所增加。为保证农村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将农村托儿所、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