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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民事在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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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数字时代民事在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周尔西(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摘要】在线诉讼模式是科技与司法在数字时代相互碰撞产生的结晶,因其突破了传统诉讼的固有模式,不再受物理空间等条件的限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事纠纷解决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实践中,民事在线诉讼模式对于当事人和司法工作者而言,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在网上立案阶段、在线作证等方面存在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建立完善的民事在线诉讼法律规范、建立统一的网上立案平台等应对之策.【关键词】在线诉讼;诉讼效率;网上立案;在线作证一、民事“在线诉讼”的内涵首先,从诉讼的形式来看

2、,民事在线诉讼是通过网络来开展民事诉讼活动的,此处所提及的网络包括“互联网”和法院等司法机构所独家使用的“专用网络”两种。其次,从诉讼载体来看,民事在线诉讼活动目前主要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平台运行,有大众所熟悉的“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以及全国各地市法院根据本省情况、所自建的民事在线诉讼平台。比如,湖北省和江西省高院自建的“湖北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和“江西高院微法院”小程序,以上都是电子诉讼平台。最后,从表现形式来看,民事在线诉讼形式可以包括“部分诉讼环节在线”(又称异步审理),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第二十条规定,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法院可指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

3、,以异步的方式展开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诉讼活动。即意味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法官以及诉讼代理人可在不同的空间开展诉讼活动,其形式也不拘泥于全流程在线。根据等效原则,民事在线诉讼行为与传统的线下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效力。二、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特征(一)案件类型范围有明显限制 年以前,在线诉讼仅在互联网法院主管的涉网案件中适用,从 年开始大量的线下纠纷被随之纳入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在线诉讼所适用的案件类型,缩减了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应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其一,对诉讼方式的选择,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选择线上还是线下的诉讼模式应该遵循自愿原

4、则;其二,诉讼模式的选择最终决定权是赋予了法官,即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所规定的法定类型。因此,基于此种限制条件,法官们往往更青睐于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模式,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侵权责任和债权纠纷案件。(二)朝着效率化的方向发展首先,传统庭审中的对证据质证的方式是当场面对面接触证据,原被告对现有证据提出各自的质证意见。而在线庭审中,证据交换需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书证需要经过扫描、拍照等形式,才可以存储在互联网中进行在线交换。比如,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在正式开庭前,直接上传至各地法院指定的系统。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们只利用共享屏幕功能就将原、被告证据呈现于

5、各方的屏幕上,从而实现证据的互展和质证。线下庭审中,证人作证需要在法庭之内进行证人证言的叙述,在线庭审改变了原有的模式,证人无需出庭,相反可以选择在家或者其他合适的地点通过在线视频方式作证。其次,在线诉讼中利用智慧庭审技术,互联网法庭还可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宣读庭中要遵守的规则;法官可根据流程需要选择暂时关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图像声音;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法官及法官助理可以直接利用文字识别功能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文字进行校对,这无疑提高了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效率。三、民事在线诉讼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一)在线民事诉讼对传统的管辖规则提出了挑战管辖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首要环节。目前,现行的民事

6、诉讼法管辖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在线诉讼。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是判断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但是,在线诉讼是以网络为载体,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地域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弱。它可以突破物理空间的限制,允许当事人在不同地点展开诉讼活动,随意性很强。若一味地 按照 目前 的 管辖 规则 生搬 硬套,就会产生混乱。因此,在线诉讼活动的展开依据什么规则、归于哪个法院管辖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案件如果属于重大复杂的,那么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则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重大复杂的定义较为模糊,人为地进行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划分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一个案件若先由基层法院以在线诉讼的模式进行一审,随后

7、当事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开启了二审程序,其二审程序是否能够被允许继续以在线诉讼的模式进行也无法可依,这便是在线诉讼目前存在的争议点之一。(二)网上立案系统不统一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单方面认可了线上平台诉讼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法院在网上立案平台适用程序和约束机制等细则规范,都缺乏统一的明文规定。全国不同地区因为经济的发达程度和法治进程水平的不同,导致先前出台的试行规则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以北京法院为例,各个级别的法院提供了两种网上立案模式供选择直接立案和预约立案。网上直接立案功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北京市的全体律师,而网上预约功能则也对除了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开放。就受案类型来说,北京的知识产权

8、法可在线受理行政和民事类知识产权案件。此外,北京市的其他法院受理的网上立案类型仅涵盖民商事和非诉讼类案件。其次,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内的基层法院为例,两级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与文书格式的标准都是不一致的,这意味着若在将来开启了二审程序,那么该当事人需要在两个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个人信息的注册,这无疑会拖延二审程序宝贵的上诉期。(三)在线诉讼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身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和辩论,从而对案件形成一个初步的认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是它间接地体现在一些条文中被学者和司法者经常采用,他们认为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构成的。与

9、书面审理原则所不同的是,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言语表达,向法庭主张诉求或者进行辩驳,审判人员通过他们现场表达的语言内容,来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当庭调查。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一起出席线下法庭开展法庭调查,以及面对面地举证和质证,具有很明显的亲历性。诉讼参与人分隔在不同的地点,他们没有渠道经历司法剧场化的法庭,法官也无法与诉讼参与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捕捉到他们的面部神态,很难感受到诉讼参与人当时的内心感受,进而影响自由心证的产生,这也是与直接原则相违背的体现。(四)在线作证的可信度存疑如前文所述可知,作证环境的突然转变无疑会导致证人心态的转变,原本

10、严肃而封闭的法庭使证人的道德感降低,容易放纵证人编造谎言的行为,导致在线作证可信度的降低。实物证据无法被对方当事人直观地拿在手上辨认导致质证难度增加,通常只需用手举证据将它面对摄像头。通过远程视频传输的方式向证人展示,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通过分辨率不高的屏幕进行在线质证,所以在质证时这并不能很好地向证人保证证据的清晰度。在传统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在入庭作证前通常是由法警看守在庭外等候法庭传唤,待作证和接受质询完后,证人应当及时离开法庭而不得在庭下旁听。但证人通过在线的形式作证和质证,其并不一定是在一个密闭的空间环境中,是否受到第三人的指点和胁迫也不得而知。因此,在线作证无法保证证人作证的独立性

11、和真实性。四、对完善我国民事在线诉讼的建议(一)完善民事在线诉讼法律规范网上立案是民事诉讼的首要步骤,被民事诉讼法所调整。如前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网上立案的相关规定都是零星地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并且也不全面,这导致网上立案规则的适用混乱,在不同的地方都存在着一定的地域性差异。由于我国对网上立案没有预先进行系统性的立法考量,导致自在线诉讼模式普及以来,一直缺乏一套整体性的法律依据。其实欧洲部分国家早就制定了一套专门的法律规范对民事在线诉讼进行规制,以便充分保障互联网立案模式的高效运行,我国对此可以部分予以借鉴。例如,德国通过制定电子诉讼法典的方式,来对网上立案等在线诉讼的流程进行规制;美

12、国则是通过不断地完善现行程序法来对网上立案进行规制。可见,在一些国家,程序与实体是并重的。近几年,我国法院已经逐渐积累了一定的民事在线诉讼的经验,也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法律规范的基础。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情况来看,建议专门制定一套完整的民事电子诉讼司法解释,对国内的民事在线诉讼活动进行约束。在未来几年里,民事在线诉讼的审判模式仍有一定的应用空间。所以,出台一部民事在线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是有必要的。从全局来考虑,若是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或者专门立法的话,程序繁琐、等待周期长。而制定司法解释周期相对较短,能很快地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去,以及满足当下民事在线诉讼的发展,当然民事在线诉讼司法解释

13、应当始终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各地法院之前出台的不同有关规范而言,若是与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予以废止。对于完全相悖的,则予以废除。各地文件应该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保持一致,确保民事在线诉讼规则体系的统一性。(二)统筹推进全国网上立案系统建设一体化目前,需要改变网上立案“各自为政”的现象,且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自上而下的统筹工作,范围应该由小到大。先应该从每个省内的区县级、市级、高级这三级人民法院着手,统一这三级法院的立案系统后,再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网上立案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当前走进民法典 楚天法治 我国基本所有法院都已经开通了网上立案服务,但是根据前文

14、对我国三个地区法院的在线立案情况介绍可以知道,有的法院会以预约立案模式来代替直接立案模式,两者完全不能混为一谈。因此,立法机关应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网上立案模式的概念,并将立案模式限制为网络直接立案这一种方式,以免误导当事人。对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的法院,应该实现立案多渠道的方式,比如,可以推行电话立案和邮寄立案,但这需要法院单独设置人员来处理这一任务,这将成为保障诉讼活动的延伸方式。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实现全国法院的立案信息的共享,实现立案系统真正的统一。可以利用与大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微信小程序和公众号,来实现与立案系统的数据互通,利用最新的区块链技术

15、对不同地区当事人的立案信息进行存储、固定,这在实现立案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能够起到很好的保密作用。(三)规范民事在线诉讼环境,维护法庭的庄重严肃首先,要严格规范在线诉讼的流程,不能任意精简传统的审判流程。只有这样才能让诉讼参与人感受到和传统线下一样的威严感。若有需要简化审判流程,应该积极告知当事人,并征得其同意,同时,告知简化后流程的优缺点。其次,要明确在线庭审的规范和要求。在线出庭履行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必须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其他人包括旁听人员也应着正装。在司法装饰方面,应当悬挂国旗和国徽在显眼的位置,有效地维护在线庭审的仪式感和庄严感。最后,诉讼参与人不得在环境喧闹的场所内开庭,手机等音响

16、设备应该始终处于关闭状态,否则这样容易造成庭审秩序的混乱。对于违反规则者,按照轻重程度予以提醒、训诫或者罚款。(四)为证人作证设置独立的场所证人在线作证难以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是因为证人远离了线下的实物法庭,四周无法院的工作人员监督,导致在线作证可信度降低。对于这一问题,可以这样做:为以在线作证的证人设置特定的作证场所,作证场所不局限于司法部门,可以是证人所在地的司法所、居委会、主管部门,也可以在公证处等地。同时,需要提供相应设备,然后派一至两名具有法律知识背景或者一线工作经验的行政工作人员在场监督作证,以防止其证言受到污染。开始作证时必须宣读作证宣誓词,作证完后需要依法签署电子笔录,并且在场

17、监督的几名行政工作人员也需要签字并对其独立性负法律责任。该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弥补在线作证仪式感的缺失,也能很好地弥补在线作证独立性的缺失。五、结束语民事在线诉讼是近年来科技发展的产物,不是全新的诉讼类型。如本文所述,民事在线诉讼模式在我国目前并不是十分的完善,但是可塑性较大,需要不断地进行改善,不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所以它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民事在线诉讼还存在许多的有用之处,能够帮助法院缓解一定的审判压力。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不断地解决,民事在线诉讼的完善需要落到实处,存在的更深层次的专业问题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来解决。相信随着科技与制度的携同进步,民事在线诉讼的普及率也会不断地提高,并逐渐走向成熟化。参考文献:阎佳妮论我国在线民事诉讼的发展和完善D兰州:西北民族大学,王舒暄民事诉讼网上立案制度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胡昌明“司法的剧场化”到“司法的网络化”:电子诉讼的冲击与反思J法律适用,():作者简介:周尔西(),女,汉族,湖北黄冈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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