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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对专门法院%28庭%29的法律监督机制研究--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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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04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检察官论坛健全对专门法院(庭)的法律监督机制研究一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视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课题组【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呈现出专门化趋势,从传统的“团块分布”到新型的“遍地开花”。完善审判监督语境下的我国专门法院(庭),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也包括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破产法庭等,以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当下我国对于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存在后续乏力情况的同时,日益呈现无序化、脱耦化、空心化等现象。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未来可逐步健全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在明确案件管辖的基础上

2、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持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顺应信息化、智能化潮流,科技强检智慧赋能,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能级。【关键词】专门法院(庭);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检察监督新时期,以传统专门法院为基础,设立新型专门法院(庭)逐渐成为我国法院机构改革的方向之一。1)而在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置方案中,一般只原则性规定新型专门法院(庭)需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2)但对于接受何种类型、级别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提及。2 0 2 1 年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 0 2 0 2 0 2 5 年)(以下简称法治中国五年规划)第1 7 条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

3、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同月,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也明确,要积极探索对专门法院和新类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3)同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监督工作意见)也强调,要“完善对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故而,如何完善对专门法院(庭)的法律监督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 0 1 8 一2 0 2 2 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检察改革工作五年规划)将“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与“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

4、法院、金融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并列规定,体现了“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与“健全对专门法院(庭)的法律监督”两项任务之间存在一定的有机联系。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将二者有机结合,围绕“完善对专门法院*课题组成员:徐燕平,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韩东成,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胡伟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元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何佳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置和职能配置研究”(课题

5、编号:GJ2021C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参见姜启波、郭锋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的解读,载人民司法2 0 1 9 年第1 期,第2 8 页。【2】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第3 条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3】参见李春薇:最高检:改革“红利”还远未充分释放,要深化落实,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 0 2 1 年1 月1 1 日,https:/w w 0 2 3 年第2 期(庭)的法律监督机制”这一目标,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路径,尝试建立一套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体系化机制,以实现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的目标。一、我国专门法院(庭)的

6、类型与设置(一)我国专门法院(庭)的类型解读2018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 5 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由此,从最狭义上理解,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至少包括上述4 种类型。实践中,除了法律规定中明确的专门法院类型以外,还存在根据中央文件设立或经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其他专门审理特定案件的审判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互联网法院、破产法庭等,即广义的专门人民法院(庭)。从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的角度出发,本文所研究的专门法院(庭)范围拟采取广义理解,具体包括3 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中的专门法院。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 5 条第

7、2 款规定,专门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此类专门法院是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而设立的,如我国传统的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以及新型的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二是根据中央文件设立的专门法院(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领导小组)是中共中央直属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由习近平总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由该委员会(领导小组)决定设立的专门法院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具有合理性。同时,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内的各级机

8、构均会予以承认并贯彻执行。例如,我国设立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于2 0 1 7 年、2 0 1 8 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依靠传统铁路运输法院采取加挂牌子或者“撤一设一”的方式正式成立。三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专门法庭。此类法庭具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办案程序(如可单独受理、送达、开庭排期等),与狭义的专门法院在性质上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具有跨行政区划的特征及受理事项的专门性,只是受机构编制的约束,不能成为独立的法院。4)我国的破产法庭、知识产权法庭以及环境资源法庭、劳动法庭等属于此类法庭。这些法庭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先行先试的作用,但最终还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庭当院建

9、”5】的组织机构建设方案,为今后设立专门法院奠定基础。6)(二)我国专门法院(庭)的设置历程1.“团块分布”:我国传统专门法院的设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传统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以及其他法院。而所谓的“其他法院”主要是指基于当时生产建设的需要,在垦区、油田、矿区等设立的专门审理涉及相关部门及其主管区域内案件的法院。7)故我国的传统专门法院包括在诸如军队辖区、铁路沿线、沿海、林区、垦区、矿区等区域所设置的军事法院、海事法院、【4 参见陈杭平:论我国民事诉讼专门管辖,载社会科学辑刊2 0 2 1 年第1 期,第8 0 页。【5】参

10、见王凤涛:“庭当院建”:从“法庭”到“法院”一一从“环境资源法院”的谋篇看“专门检察院”的布局,载微信公众号“法学笔记”,2 0 1 9 年6 月2 0 日。【6)2 0 2 0 年1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打造高质量司法护航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建设的十七条举措,明确提出要加快江北新区法院建设,在条件成熟时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改建为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南京环境资源法院。7参见陈杭平:论我国民事诉讼专门管辖,载社会科学辑刊2 0 2 1 年第1 期,第8 0 页。106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矿区法院、水上

11、运输法院、油田法院等专门法院。上述传统专门法院的发展因国家治理结构的调整而出现分化,有的显示出稳定的生命力,如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有的因为需要承担新的历史任务正在走向变革,如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农垦法院及矿区法院;8)有的则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如水上运输法院、油田法院,在此不再讨论。上述传统专门法院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依据军事、铁路、航运、农垦、矿产所具备的地理区域特性而设立,使得传统专门法院在水平分布上呈现团块式、形式上跨行政区划的特点。虽然部分法院经历了从司企脱钩到地方管理的过程,但如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局机构、海事法院与海事局机构、林区法院与林业局机构、农垦法院与垦区行政机构、军事法院

12、与军事机关之间仍然具有高度的贴合性。2.“遍地开花”: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置为更好地服务保障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司法实践对于专门化审判的需求,2 0 1 4 年始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开始不断涌现。与传统专门法院相比,新型专门法院的设立由偏向产业领域(如铁路、林区、农垦等)转而偏向专业领域(如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布区域更广、设置层级更多元、涉及领域更多样,更加符合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对法治建设的需要。2 0 1 8 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对知识产权法院及金融法院两类新型专门法院予以明确。通过梳理分析,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立呈现出一种“遍地开花”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3、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分布地域的广泛性。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分布地域越来越广泛。以知识产权法院(庭)为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庭)的设立覆盖了我国2 1 个省级行政区,且近期在设置节奏上较为紧密。二是设置层级的多元性。新型专门法院(庭)的设置层级覆盖了多个级别,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根据设立方案,我国的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编制,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设置的层级为中级法院编制,环境资源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及破产法庭也均是依靠中级法院而设置,巡回法院及国际商事法庭则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三是保护领域的多样性。新型专门法院不仅涉及知识

14、产权、金融、互联网、破产、环境资源、国际商事等领域的审判,还包括区域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均为近期我国社会发展所关注的重点领域,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绿水青山、维护国家安全等重点任务息息相关。四是管辖范围的跨域性。上述专门法院都呈现很强的跨域性特征,这些专门法院以专业案件类型为导向设置管辖范围,其司法管辖范围不局限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与行政区域完全分离。二、对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一)对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的现状1.“相伴而生”:对传统专门法院的检察监督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多数传统专门法院(除海事法院外)在建立过程中,均有对应的专门检察院相伴而生

15、,有效维持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均衡状态。专门检察院是指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置的检察机关,以其专属的管辖权和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而有别于其他检察机关。9)我国现有的专门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林区检察院、农垦检察院、矿区检察院等。需要提出的是,对于海事法院,我国并未设置专门的海事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当前,我国对海事法院的检察监督主要有【8】参见2 0 2 1 年3 月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9】参见童建明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1 9 年版,第6 4 页。107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

16、三种模式:一是设置专门的海事检察处予以对应,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 0 1 1 年3 月成立海事检察处,负责对大连海事法院的检察监督。二是指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同步监督,如上海海事法院的监督案件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三分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三是由海事法院所在地对应的市检察(分)院进行“同级监督”。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在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场所设置检察机关的同时,还明确在监狱、劳教场所等地设置监所检察院,以实现集中、专项监督刑事执行机关的目的。1 0)我国监所检察院的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机关执行刑

17、罚活动与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1 1)2.“后续乏力”:对新型专门法院(庭)的检察监督随着我国新型专门法院(庭)的不断设立,我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置的均衡状态被逐渐打破。新型专门法院(庭)从设立之日起,就没有对应的专门检察院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大多依靠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处于空白状态。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的相关决定虽明确各新型专门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由哪一家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 3)所以,在

18、司法实践中对于专门法院的检察监督目前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各地检察机关只是被动地根据专门法院(庭)的设置情况,指定不同类型的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检察监督,监督的统一性、规范性、专业性存在不足。(二)对专门法院(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的无序化目前,我国针对专门法院(庭)的检察监督并没有统一文件进行系统性规定。虽然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五年规划法律监督工作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五年规划等文件要求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的法律监督机制,但对于如何健全语爲不详。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在设立新型专门法院(庭)的方案中对于检察监督工作也没有进行具体、

19、明确的规定。加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专门检察院的规定也少之又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门法院(庭)的检察监督缺乏统一的模式和主动应对之策,只能通过指定不同类型的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监督,进而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杂乱无章。2.监督的脱耦化对专门法院(庭)监督的脱耦化集中表现在法检改革总体方向的不一致,导致法检两家的“离心力”进一步加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衔接不畅,法律监督效能无法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检机关的改革重心不一致。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文件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型专门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集中在民商事和行政领域。而就检察机关的

20、职能定位而言,刑事检察业务一直以来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从检察改革来看,无论是“捕诉一体”“认罪认罚”还是“企业合规”等制度性变革措施,都发生在刑事检察领域,均体【1 0 参见童建明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1 9 年版,第6 7 页。1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第5 条。12参见童建明主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1 9 年版,第6 5 页。1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0 1 4 年8 月通过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5 条、2 0 1 8 年4月通过的关于设立上海金

21、融法院的决定第3 条、2 0 2 1 年1 月通过的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第3 条规定。108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所承担的主导责任。二是法检机关的改革路径不一致。我国法院改革更加侧重于包括派出机构、专门机构在内的外部机构改革,检察院则更加侧重于内设机构的改革。对于法院而言,2 0 1 4 年至今,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法院外部机构改革突飞猛进,包括新型专门法院(庭)在内的组织机构层出不穷。对于检察院而言,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院职务犯罪侦防部门转隶监察委,检察机关呕须改革内部检察业务部门,通过重组内设机构来优化职能配置,重塑新时期

22、的检察职能。三是法检机关的改革步伐不一致。根据中央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方案,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是该项改革任务的“现有”司法资源。但在改革任务推进过程中,铁路运输法院有的被撤销,有的则加挂了其他牌子,如此一来可能导致未来跨行政区划改革面临司法资源短缺的困境,而且进一步加剧现有监督关系的复杂程度。3.监督的空心化对专门法院(庭)监督的空心化集中表现在监督效果的有限性,如对于新型专门法院的监督,首先在量”上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上海市检三分院为例,在对上海金融法院的检察监督方面,2 0 2 0 年全年受理金融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 8 件,提起抗诉案件1 件;受理金融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

23、件1 7 件,没有提起抗诉案件。在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检察监督方面,2 0 2 0 年全年受理知识产权领域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 件,没有受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也没有提起抗诉案件。其次,在“质”上也难以形成示范效应。以上海市检三分院为例,对于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庭)的监督效果均不显著,监督力度较弱,对专门法院的检察抗诉案件微乎其微。三、健全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具体路径中共中央法律监督工作意见第1 2 条规定,要“完善对于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等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监督不留死角”。该项任务也成为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和“下更大力气

24、推进落实”的工作。1 4)本文认为,这里的“跨行政区划审判机构”主要是指专门法院。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文件的重要指示,本文拟依托跨行区划检察改革健全对专门法院(庭)法律监督的路径提出初步设想。(一)优化改革思路1.检察机关自身要明确改革思路如前所述,法院将改革重心置于专门法院(庭)建设上,而检察机关在推进改革任务过程中,思路也在发生变化。根据2 0 2 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通知(以下简称改革通知)的要求,在案件管辖上,将由属地管辖检察院办理确有困难或不宜由属地管辖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案件纳人管辖范围,这在之前的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方案中并未出现。在试点范围上

25、,除了铁路运输检察院,把林区、农垦、矿区检察院乃至监所检察院也纳入改革范围,说明在整合司法资源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在诉讼关系上,对新增案件明确由省内检察机关作为上级检察院,也就意味着改革仍立足于“省内跨”。本文认为这与知识产权、金融等专门法院当前并没有实现跨省管辖的背景相一致,只是过渡之举,待每个省份、每个地市都有办理跨区域案件和特殊类型案件的专门检察机构之后,再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跨省域管辖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1 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 0 2 1 年8 月1 0 日,http

26、s:/w w w.s p p.g o v.c n/x w f b h/w s f b h/2 0 2 1 0 8/2 0 2 1 0 8 1 0 _ 5 2 6 2 1 9.s h t ml。109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2.法检之间要统筹协调推进如前所述,当前因司法改革总体方向不一致导致法检两家“离心力”进一步加剧,表现为法检衔接不畅。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逐步使法检机关在专业化机构改革上相互兼顾、相互协调:一是法检机关内外部改革要日趋同步,法院应当不断提升内设机构改革步伐,检察机关则要综合各方面因素,合理加快外部机构改革,以实现法检改革路径的统一。二是法检机关在机构

27、设置上要统一思想,一方面尽量减少以直接撤销机构的方式进行法检改革,尽量避免撤销后法检衔接所产生的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必须采取撤销机构的方式进行改革的,应尽量选择与原撤销机构类型相同的机关承担原撤销机构的业务,以实现撤销后相关业务的合理衔接。三是在新型专门法院设立之初,法检机关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区域内优先选择现有传统专门检察机关以及逐步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以实现法律监督体系日趋完善的目标。(二)健全机构设置1.在改革步骤上实行“两步走”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跨行政区划改革立足于“省内跨”,对于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检察院并没有作出具体安排。本文认为,无论是从习近平总书记

28、对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作说明1 5)的理解,抑或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改革任务来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管辖不仅是“省内跨”,更应“跨省”。同时,本文认为在一定阶段和条件下,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对专门法院(庭)进行法律监督是比较合理的、优化的选择,在专门法院实现跨省管辖之后,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亦应当进行跨省管辖。在此语境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机构的设置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巡回检察厅,对口指导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工作和负责对应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

29、据省内现有的专门检察机关,逐步设立、整合成一家分院层级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一或两家基层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如此设置,一方面是基于完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体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基于全面应对应监督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设立的不同层级的专门法院的需要。1 6)第二步: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立的分院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进行提级整合,成立跨省级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定类型案件;将原有的基层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级整合成为省内分院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定类型案件。现阶段,实现“省外跨”仍是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需要重点突破的目标。如何通过整合分院层级跨行政区划检察

30、院,探索设置跨省级行政区划检察院,以实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的法律监督成为函待明确的命题。本文认为,新时代背景下,随着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推进,可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设置跨省级行政区划检察院。例如,可在长江流域区域内通过整合设置“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或“长江流域中下游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等;也可按区域方位划分,设置“长三角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珠三角大湾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等;或直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的设置,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等地,对应按序号划分,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跨【1 5】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的出现,

31、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处理案件,造成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参见本书编写组编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 0 1 4 年版,第5 9 页。【1 6】现有的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编制,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海事法院的层级为中级法院编制,环境资源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及破产法庭也均是依靠中级法院而设置。110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行政区划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等。2.改革路线上区分不同情形改革通知明确,跨行政区划检

32、察试点工作需要遵循“实行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改革思路,要求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本地司法需求、案件数量、诉讼便利、机构布局等因素研提具体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故而,具体设置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完善对各地专门法院(庭)的法律监督,需要综合考虑各地现有专门检察机关以及监所检察院的具体设置情况。通过对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专门检察院设置情况进行梳理,可以根据上述两步走的改革步骤分为三种不同进路同时推进,分别为:有分院层级专门检察机关的省级行政区、只有基层院层级专门检察机关的省级行政区、没有任何层级专门检察机关的省级行政区。其中分院层级专门检察机关包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林区分院、农垦分院、矿区分

33、院等,基层院层级专门检察机关包括铁路运输检察基层院、林区基层院、农垦基层院以及监所检察院等。(三)建立管辖制度管辖制度是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依托跨行区划检察机关对专门法院(庭)进行监督,首要解决的是管辖确定问题。对于案件管辖的明确和落实,以上海市检三分院为例,其形成了一种“上海模式”,即“跨+特+专”的特殊案件管辖模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三分院职能管辖的暂行规定初步确定了上海市检三分院职能管辖的原则框架。2 0 1 5 年7 月,在市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和海关等五部门会签下发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管

34、辖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签下发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管辖的规定,标志着上海市检三分院跨行政区划检察职能管辖的正式确立。当前,上海市检三分院形成了“跨+特+专”特殊案件管辖模式:“跨”即本身具有跨域性质的传统铁路案件,以及“海、陆、空”大交通类案件;“特”即食药、环资、知产、走私等具有特殊性、专业性性质的案件;“专”即对于上海三中、海事、金融等专门法院的民行监督案件。(四)强化人才队伍1.多管齐下,锻造专业化人才队伍在检察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强化对检察专业化人才的引人和培养:一是完善人才流人机制。检察机关在招考时不仅要考察

35、扎实的法学功底,还要考察报考人员各方面的专业能力及学习能力,还可以通过限制报考专业的形式,精准吸纳专业化人才。二是充分运用避选机制。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内部资源,避选具有专业化知识学历、办案经验的人才至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的专业化能力。三是积极开展干部交流。参照检察改革工作五年规划第1 7 条规定,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金融管理部门、海事部门等开展干部交流,不仅能引人专业人才,辅助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专业性案件,还能让检察人员沉浸式锻炼,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化水平。2.整合力量,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36、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进行了整体性、系统性、重塑性的变革。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从第一到第十业务检察厅,对检察业务进行了相对精细化的划分。其中,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分别是民事检察厅和行政检察厅,并提出要做实民事检察、做强行政检察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大都设立了单独的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但是,伴随法院的专业发展尤其是专门法院的建设,并在对未来专111楠)(责任编辑:黄检察官论坛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门法院可能实行“三审合一”的预判之下,1 7)检察机关也开始寻求一种“三合一”的监督模式。例如,上海市检三分院就将对于知识产权法院、

37、金融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分别放在了第六检察部(即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和第七检察部(即金融检察部门)。从形式上看,这种模式可能有利于实现监督职能的统一,但由此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一是如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检察部门、金融检察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上海市检三分院为第四检察部)之间的关系?这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切割是否会导致检察机关自身民行监督力量的分散?二是如何确保形式上的职能整合最终转化为监督成效?司法实践的常见做法多为在原刑事检察部门增加相关专业领域的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但办案人员多数仍系原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由此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全方位监督、彰显监督成效存在一定疑问。对此,本文认为

38、可以考虑弱化部门之间的界限,根据专业化监督履职需要,组建跨部门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有效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的人才资源,在不改变受案部门、不改变部门架构的基础上,组建跨部门专业化办案团队,对特殊类型、特殊领域中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进行集中讨论、研商和办理,并以案促人,不断提升专业能力。3.借助外脑,完善专家辅助制度为满足人民群众内涵更丰富、层次更高的法治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智慧借助”的检察理念,鼓励各级检察机关向外部“借力、借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优势作用,借助他们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法律和政治智慧,帮助检察机关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和效果。根据2

39、 0 1 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各级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专家辅助制度,建立专家库,聘请在金融、经济、环保、食药等专业性较强领域具有深度研究的法学专家、专家型法官、律师以及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专家,参加检察机关专业性较强案件的评议、咨询和研判。一方面提升对新型专门法院(庭)的监督能力,另一方面促进提升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强化办案质量和效果。(五)借助信息数据新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大数据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绕不开的话题,对于检察履职而言,也是如此。虽然AI法官时代能否到来仍存不小争议,但人工智能作为辅

40、助办案工具的定位已广为接受。1 8)检察监督的关键一环在于监督线索的发现,而信息化大数据平台为信息的收集提供了绝佳场景。例如,高新技术、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出现了很多与科技前沿紧密结合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规定缺失或者规定不明朗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很容易出现各个法院裁判不一、定性不同或者定性相同但在赔偿额上差别巨大的不同情况,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在处理同类型案件时定性完全不同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强大搜索功能和筛选模式,将同类案件集中于同一平台,对案情相近却裁判不一的案件进行研判,再行决定是否抗诉、是否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对

41、法院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和监督层次。【1 7】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二”工作的意见,均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1 8】参见左卫民:AI法官的时代会到来吗一马一一基于中外司法人工智能的对比与展望,载政法论坛2 0 2 1 年第5 期,第3 页。112犯罪研究2 0 2 3 年第2 期检察官论坛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Special Peoples Courts:From the Pe

42、rspective of Cross-divisional Procuratorial ReformThe Research Team of Third Branch of Shang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The Third Brach of Shanghai Peoples Procuratorate,Shanghai 201204)Abstract:At present,there is a trend of establishing and managing more and more special peoples courts,which previou

43、sly were established in a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way,and have been more and more scattered intype and place.To improve the special peoples courts(tribunals)of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rialsupervision,the target courts should include not only military courts,maritime courts,intellectual proper

44、tycourts,financial courts,but also internet courts,circuit courts,bankruptcy courts,etc.,so as to achieve fullcoverage in legal supervision.The existing supervision of special peoples courts(tribunals)lacks momentum,and is increasingly disorderly,decoupling,and hollowed.Moving forward,based on cross

45、-divisionalprocuratorial reform,the institutional setup of supervising special peoples courts(tribunals)should beimproved,the working mechanism should be better coordinated based on the clarification of case jurisdiction,the talent cultivation should be continuously strengthened,and smart prosecution based on science andtechnology following the trend of informatization and pro-smartness should be promoted,so as to enhance thesupervision by procuratorial organs.Key Words:special people s courts(tribunals);cross-divisional procuratorial reform;procuratorial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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