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
2、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
3、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
4、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
5、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八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
6、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二条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第十三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7、,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授予的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予以撤销。第十五条教师受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六条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
8、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中小学校对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当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