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104国道湖州杨家埠至鹿山段改建及配套工程第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钻孔灌注桩劳务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钻孔灌注桩劳务合同甲方: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104国道湖州杨家埠至鹿山段改建工程第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04国道杨家埠至鹿山段改建及配套工程第2合同段2、工程地点:104国道杨家埠至鹿山段改建及配套工程第2合同段工地12#24#墩桩基工程(K2+033.
2、3-K2+418.15)3、工程范围:本工程项目的桥梁桩基12#24#墩桩基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工程量为本标段剩余桩基设计工程量(未含设计变更增减量)。乙方施工范围金和工程量由甲方根据施工安排现场指定,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随时调整合作工序内容及工程量,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第二条 劳务内容及合同单价 1、工程内容:钻孔桩钻孔、钢筋笼制作以及安装、灌注砼。2、劳务承包方式及劳务服务费用综合单价:乙方主要为本工程提供劳务,劳务综合单价:直径为1.3m的桩基单价:230元/m,直径为1.5m的桩基单价:280元/m,钢筋笼制作与安装单价:390元/T【合同单价具体内容包括人力、机
3、械设备(除吊装钢筋笼设备以及泥浆池水池开挖设备)、辅助材料(指除混凝土、钢筋之外的材料)、工具、环保、安全、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以及协议和施工中明示或暗示发生的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该单价已包含各类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合同单价不包含税收费用,工地用电由甲方承担)。3、工程数量及计算规则: 施工队施工任务及工程量由甲方根据现场安排及施工进度现场指定。工程量划分和调整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本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桩基计量桩长为=桩顶标高-桩底标高。桩顶标高的确定: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标高以经设计、监理、指挥部、业主最终共同确认的标高为
4、准。 结算工程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工程设计标准、本工程总发包方即业主认可的标准的合格工程量,经甲方指定负责人和工程部长(或总工)共同签认的工程量为准。第三条 合同工期 1、 开工时间:2013年 10 月 15 日 2、 竣工时间:2014年02 月28日,总工期为 日历天。第四条 材料、机械设备供应管理 1、 施工用混凝土、钢筋由甲方按照设计数量在一定损耗率内限量供应,混凝土材料供应量限额为:以累计单根桩为一个控制单元,即累计单根钻孔桩灌注砼用量=(桩顶标高-桩底标高+1m)*充盈系数另定。材料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材料运出场地。为便于控制和考核,乙方
5、凭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认的材料票据办理领料手续,以此作为考核节超的依据 2、 除甲供材料外的其他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但所采购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甲方要求,所需费用已包含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若乙方需要在甲方领用其他材料,甲方根据乙方领用的实际材料费,在当月的验收计价或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3、甲供材料控制: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比控制用量。对于超过甲供限量部分在结算时扣除。4、施工用电:施工用电主电源由甲方提供,并组建临时电网、完成二级配电箱布设且装表计量(电表由甲方提供)。5、 施工用水:本工程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一套水泵以及水管,其余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五条 劳
6、务费的计量支付 1、本合同不考虑预付款,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业主批复的工程数量按月办理计价。 2、计量款支付规则: 工程进度款支付以业主对甲方批复的计量支付资料为依据,按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和合同的工序单价进行结算,在当月业主拨款后20日内,支付上月进度款。乙方同意甲方在每次计量支付时扣留工程款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施工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经检测并验收合格,若无质量问题(砼质量除外)叁个月内付清尾款。若业主(或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或不能全额拨付工程款时,甲方对乙方的拨付款亦相应顺延或按相应比例递减。在业主拨款未到位前,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视为未到期债权,甲方有权在业主付款到
7、位后方予以支付乙方。3、本合同完工后依据合同单价和经业主验收合格且甲方认可的工程数量进行竣工结算,对于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数量,甲方一律不予结算。第六条 工程质量1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纸和业主、监理、甲方指令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若图纸、指令和国家及相关行业等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乙方应在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最高者作为施工依据。2、 所有工程每一道工序都必须经过甲方专职质检工程师或总工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的施工,单仍不能免除乙方对
8、本工程所承担的责任。如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甲方检查,自主施工,自行隐蔽,甲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量不予计量,并且所发生的重检及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负。因乙方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同时必须满足本工程总发包方(即业主)要求的设计、质量标准。凡桩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断桩或偏桩等,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处理,达到质量要求,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所有钻孔桩必须由检测单位逐根进行超声波检测或低应变检测。经检测,若桩的质量不合格,除原桩外,发生的超声波检测或低应变检测
9、费用按业主与甲方的扣款中相应从乙方的计量款中扣除,如声测管埋管出现堵塞情况需做取芯实验的,其费用从乙方的计量款中扣除。第七条 安全生产1、 乙方必须严格遵各项国家、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2、乙方应在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安全员。3、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实行持证上岗,乙方雇佣的所有人员(包括经批准的由乙方雇佣的供应商),在甲方承接的工程现场范围内(包括生活区)均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安全监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所有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提供给乙方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为准),视其情节轻
10、重,每次给予50-200元扣罚,并在当月支付给乙方进度款中扣除,乙方承诺甲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只需向乙方说明事实和原因,无需乙方确认。4、乙方无适当的安全保护装备和设施,经甲方书面提出后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无需经过乙方同意,即可委托他人或自行为乙方采购或安装必须得安全保护装备和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5 、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保护措施,遵守和执行业主、甲方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6、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要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所造成经济损失和安全责任,除乙方能证明是甲方直接原因外,均由乙方承
11、担 。甲方可另行与乙方签订工程安全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7、 因乙方的安全责任引致甲方被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罚或追偿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8、凡因乙方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或重伤严重一人次或轻伤3次以上或发生机损、火灾、中毒事故或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恶劣的安全事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9、乙方在从事高空、临时及其他甲方认为属高空危险性作业的工作之前,应按甲方的要求施工,乙方未获得批准,乙方不得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的批准或同意并不因此减少乙方的责任。10、乙方应为本工程项目的现场
12、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害、意外事故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因发生上述意外使甲方蒙受任何经济、法律、商誉的损失。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和义务1.1、 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平整、场外临时和临时主线路用电接口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1.2 、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向业主办理有关施工书面手续。1.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乙方施工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期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1.4 、负责本工程与其他部分工程的施工协调与
13、配合。1.5、 因甲方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期给予顺延。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乙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报甲方备案,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忍着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水平。同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和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若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2.2、 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业主、甲方现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甲方的施工组织指挥,积极配合机房的技术、安全、试验、测量、和材料供应等人员的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14、2.4 、乙方需谨慎注意环保,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护施工现场和附近环境,以避免引起施工方法引起环境污染、噪声和其他原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障碍,因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2.4、 乙方不得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对甲方及其员工有腐败、威胁、伤害或欺诈等行为,如果根据甲方判断,乙方上述行为,则甲方在提前14日向乙方发出警告后,可终止合同将其驱逐出场。2.5、乙方应对其为此工程雇佣的任何人员承担整个工期内的保险责任,若乙方未尽此义务,甲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随时可从任何对乙方应付中扣除,或视为到期债权向乙方收回上述费用。2.6 、乙方必须安排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包括领款、领料
15、、计价、决算、签订书面文件等一切能产生法律关系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均被乙方认可。该代表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对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转包、分包,否则,甲方予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按再行转包、分包合同价款的5承担违约金。 2、 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达不到业主、合同要求时,甲方为此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视为到期债权直接自乙方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每逾期一天,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天作为逾期违约金。4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有单项工序将乙
16、方清退出场。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在退还,同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退场,否则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经甲方组织检查,发现乙方在施工进度或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致使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权发出通知书警告限期整改,若乙方仍组织不力,改善不大,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第二次通知书警告,同时,给予7天观察期,情况未见改观或整改不理想时。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返工、修复后仍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时。 乙方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严重影响了整个合同段工程进度,经督促。警告仍无
17、力满足要求时 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争议或分歧都不能免除乙方承担和履行主合同规定的甲方的义务和责任。6、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向湖州市(项目部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向湖州市(项目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其他事宜 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乙方若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经济或其它合同、协议,其权利、义务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2、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民工费用,以及所有分供商欠款均由乙方负责清理,由此引起的仲裁或者诉讼案件,其经济法律均由乙方承担。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效力,应与本协议一起共同执行。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