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股份(股票代码:xx)定增合作协议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乙方:xx身份证号:鉴于:1、西安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xx,以下简称“xx股份”或“标的股票”)于xx年12月30日公告了xx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本次定增”),并于xx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xx号)。 2、甲方系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参与本次定增设立的一项或多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3、乙方系xx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资管计划
2、认购本次定增的总投资金额不超过【 x 】亿元。第二条 甲方有权自本次定增新增股份的禁售期届满之日起x个月内,要求乙方以【10】%的年化利率(单利)回购资管计划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票,乙方应同意,并在甲方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股份的受让。第三条 资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全部变现后、清算解散前,乙方承诺其及其指定第三方对甲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款=资管计划认购本次定增的投资金额(1+【10】%资管计划获得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日(含)起至差额补足日(不含)止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资管计划终止日的所有标的股票减持所得及分红所得,并在甲方发出要求支付差额补足价款通知之日起10
3、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支付差额补足价款通知将差额补足价款支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若上述差额补足款总额小于0,乙方不必支付差额补足款。第四条 资管计划终止后,甲方收到资管计划支付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指定第三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乙方指定第三方应在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指定第三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增加的税负成本,且因此延期支付不算违约。财务顾问费=资管计划终止日的所有标的股票减持所得及分红所得高出年化收益【10%】的部分【40%】。第五条 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协议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六条 双方中任何一方或其
4、指定第三方若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关款项或回购股份,应以应付金额或回购要求之日股份市值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对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若双方中的任一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示不向对方支付相关款项或回购股份,则违约方除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外,还应无条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与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付未付的金额或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一致,数额相等。第七条 其他1、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分歧、纠纷或争议,均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各方应将争议提交给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2、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各方作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由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贰】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乙方: xx签名:【 】年【 】 月【 】 日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