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 目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工程亮化工程施工协议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亮化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项目亮化工程。1.2、工程地点: 1.3、承包方法:包工包料。1.4、工程内容:项目亮化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及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全部工作内容。二、承包范围:2.1、按亮化工程效果图(协议附件一)、协议预算(协议附件二)及设计图纸进行材料和设备采购、运输及安装调试。2.2、亮化工程安装完成后试运行、技术服务、验收等工作三、协
2、议工期3.1、协议工期30天,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3.2、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和现场监理确定,工期对应顺延:3.2.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2.2、乙方已施工完项目,甲方更改设计使乙方重新制作施工。3.2.3、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一周内累计停水停电达成8小时并影响施工(雨量达150mm/8小时以上,以乙方提供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资料为准),工期顺延一天,当日当次停水、停电不到2小时不计。3.2.4、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乙方停工或延期施工。3.2.5、发生不可抗力引发工期延误。不可抗力包含: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五级以上地震、连续4小时
3、7级以上大风;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爆炸或火灾;政府限行车辆超出一天或严禁施工超出半天;影响施工洪水(以乙方提供市级以上气象部门资料为准)。四、工程质量:质量等级 合格 。4.1、乙方必需严格根据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广西颁发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收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五、本工程协议价款及调整:5.1、协议总价: (见协议附件二)。5.1.1、本工程属总价包干,该总价包含完成本协议工程报价清单、效果图所表示全部工程内容及承包该工程而发生亮化工程深化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配合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要求费用、调试、验收合格一切费用。协议
4、总价除设计变更外,不因市场改变及政策性原因而变动(包含但不限于工作面延期提交、所报材料品牌及规格采购不到而造成更换材料品牌及规格风险、多种原因造成人工及材料价格上涨、政策性原因等),且不因协议预算工程量改变及协议预算漏项而调整。(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及领取终端器材费用由甲方负责,且领取终端器材费用在乙方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票据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假如因质量不合格引发重新检测费用则由乙方负责。)5.2、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调整方法:5.1.1、协议中已经有适适用于变更签证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计算;5.1.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价格,能够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协议价款;5.1.3、协议
5、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签证价格,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限标准取费确定综合单价,管理费费率及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按桂建标21号文取值,材料价差按施工当期南宁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计算。5.1.4、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且不能按现行定额计算,由承包人提出合适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定后实施。5.1.5、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六、工程结算:6.1、工程结算前必需经过甲方、监理方验收合格且现场清理洁净。6.2、工程结算总价=协议总价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等协议外相关费用。6.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个日历天内,乙
6、方向甲方提供完整完工结算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结算资料必需附完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有效签证单及和造价相关函件和汇报),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完工结算资料和完工结算汇报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成。七、工程款支付:7.1、本工程款支付方法以下表所表示:序号工程形象进度及付款条件工程款支付备注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协议总价30%支付乙方工程备料款。2全部材料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协议总价3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3亮化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灯光正常使用满15天,乙方开具等额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协议总价35%支付乙方工
7、程进度款。4质保金为协议总价5%,保修期满十二个月,自乙方提出申请并结清工程维修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工程维修已用费用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给乙方(质保金无利息)八、材料及加工厂约定8.1、本工程全部材料由乙方采购及保管,全部材料各项性能指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8.2、乙方所采购材料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实。8.3、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需报监理及甲方同意确定后方可选择,且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和投标报价品牌一致。九、甲方责任9.1、甲方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推行业务,办理多种登记、变更、验收、签证等手续,协调工程施工各方关系及对工程整体协调,使施工能正常进行。甲方
8、委托 企业对本工程进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监理行使职权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9.2、组织乙方、专业设计单位、监理方等对施工方提供深化设计施工图进行图纸会审,经甲方确定后方可施工。9.3、甲方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并按协议要求办理工程结算。十、乙方责任10.1、乙方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推行业务,同时办理多种登记、变更、验收、签证等手续。10.2、提供深化设计图图纸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设计费用由乙方负担),经图纸会审后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10.3、核实现场尺寸和施工图纸是否相符。10.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监理方和甲
9、方同意,严格按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及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10.5、材料进场必需符合双方约定厂家品牌、型号规格,并含有产品合格证,不然甲方有权进行清场。10.6、材料进场及施工过程中,应向甲方、监理方报验。需要验收内容有:(1)材料进场数量、质量、厂家品牌及型号规格。(2)锚固件隐蔽工程验收。(3)按现行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需申报验收内容。上述各项验收须经甲方、监理方共同确定,如验收不合格,结算时甲方能够对该批次成品不给予认可。10.7、接收甲方管理人员、监理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和监督,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并负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10.8、乙方须确保亮化
10、工程质量达成合格等级,不然,乙方自行负担因为亮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一切损失。10.9、负担亮化工程保修责任。10.10、乙方参与施工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合格证等)。十一、工程完工验收:11.1、本工程达成完工验收条件:11.1.1、本分项整体质量达成本协议第四条要求;11.1.2、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及南宁市质量监督部门要求;11.1.3、按协议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全部协议内容。11.2、初验:工程完成后由乙方提请初验,甲方和监理方进行初验,初验时间为乙方向甲方提交分部工程完工验收汇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初验存在问题,乙方必需在七天内按要求立即整改完成,最终必需达成整体完工验收合格。
11、11.3、本项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经甲方、监理方同意后,甲方组织监理、设计单位、乙方共同进行验收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十二、违约责任:12.1、任何一方不能全方面推行本协议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担。1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质量标准,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乙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协议解除当日起,乙方在现场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限5天内撤走,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放弃无价值废弃物,如施工现场仍有乙方工作人员,由乙方负责清理;如施工现场无乙方工作人员,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有权从协议解除后第
12、6天起向乙方收取每日1万元损失赔偿,直至上述废弃物和乙方工作人员全部清场、撤离完成为止。12.3、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约定:因甲方违约,乙方工期顺延,如是关键线路总工期对应顺延(关键线路由甲方和监理方共同确定),并由甲方负担对应增加费用;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每延期一天按该工程结算造价万分之一款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金额1%。12.4、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工程款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结算金额1%。12.5、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甲方及监理方任何一方发觉乙方存在以下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和乙方终止签署协议,按乙方已施工完成并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工程量造价作为工程
13、结算款,未完工部分不再结算,并安排其它单位进行后续施工。12.5.1、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12.5.2、和经审核同意施工进度计划对比施工进度滞后15天。12.6、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判定,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甲、乙双方全部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12.7、当甲方、监理方要求对乙方到工地半成品或已经安装好构架进行取样检验时(抽检),乙方应立即按要求进行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安装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负担由此发生全部追加协议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工期对应顺延;检验不合格,乙方负担发生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8、乙方应处理好其和
14、农民工之间劳动协议关系,尤其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如因乙方和农民工之间发生纠纷影响甲方正常经营及工作,包含农民工聚众工地、甲方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闹事等情况,视为乙方违约,每出现一次这类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12.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应付而未付工程款,并终止协议。12.10、未经甲方同意使用协议约定以外材料,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费壹万元人民币外,甲方有权终止此工程协议,责令乙方三天内退场,所以造成损失及更换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商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负全部责任。12.11、乙方在收到监理方和甲方发出施工整改指令后,未按指令要求完成整改,乙方每次以现金方法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15、,并负担由此引发其它责任(包含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十三、工程保修:13.1、本工程保修责任由乙方负担,保修期为壹年(从项目亮化工程完工验收经过之日起计算)。13.2、乙方负责所施工亮化工程,在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工作,乙方负责维修至合格止,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13.3、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以后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如超出二十四小时不维修,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发生费用由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出;超出质保金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追偿通知后5天内支付。乙方报修电话为 。传真为 。以质量问题发生时段打通乙方所提供报修电话及传真号码通知统
16、计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维修通知。13.4、本工程保修期满且经甲方复检合格后,甲方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完乙方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返还不计付利息。十四、安全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并组织落实安全防护方法。因乙方原因在施工生产工程中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负担由此引发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十五、工程保险:甲、乙双方负责办理相关保险并各自负担保险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乙方负担工程出险时,应立即向保险企业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企业调查。十六、其它:16.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相同效力。16.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6.3、如在本协议实施中双方发生分歧,双方应优先采取协商方法处理;如协商不一致,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4、协议签署地点: 16.5、协议签署时间: (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