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拟小法庭策划书一、活动目的:通过本次模拟法庭活动,让广大同学了解有关法律的诉讼活动,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让大家对法律有更深一步的认识,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此活动也将进一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进而建设和谐校园,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校园氛围。二、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审判长、律师、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三、活动内容:敲诈勒索;同学间的小矛盾。四、活动时间:2009年12月17日五、活动地点:龙岗区依山郡小学图书馆六
2、、场面布置:刘莹、许文霞、七、所需物品:法锤、架子六、特邀嘉宾:黄锦城校长、宋冰副校长、苏美卿主任、陈习红主任、张湖强主任、周景财主任张小知老师。七、人员安排:审判长:曾辉萍书记员: 徐田甜法警:杨佳斌被告辩护人:龙书婷 被 告:龙文镜(第一个案件);陈弘庚(第二个案件)原告:包琪(第一个案件);艾迪(第二个案件)公诉人:杨小豪审判员:曾辉龙、余浩然、 证人:艾迪模拟小法庭台词 第一个案件:敲诈勒索 书记员: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依山郡小学模拟小法庭现在开始。今天将通过法庭审理两个案件:第一个案件、龙文镜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包琪;第二个案件、艾迪与陈弘庚之间的小矛盾。 书记员:请
3、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提问、鼓掌、喧哗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随地吐痰; 四、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 五、旁听同学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公诉人、原告、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龙文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由司法警察带被告人
4、龙文镜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被告基本情况。被告人龙文镜:龙文镜,男,12岁,1997年5月1日生,汉族,六年级一班学生。审判长:被告人龙文镜,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被告龙文镜:2009年12月15日收到。 审判长:依山郡小学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审理由依山郡小学二年级包琪同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文镜向她索要保护费的案件。此次法庭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曾辉萍担任审判长,徐田甜担任书记员;杨小豪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龙文镜委托,依山郡小学四一班龙书婷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
5、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离开法庭;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龙文镜: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龙文镜:你是否申请离开法庭? 被告龙文镜: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和受害人进行讯问。公诉人:受害人包琪请将2009年12月18日所发生的事情具体的讲述出来。 包琪:在2009年12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龙城公园,被告把我带到一个没有人的角落里,然后向我索要保护费,当时我身上只
6、带了二十块钱,全被抢走了。还说要我下次多带点,要不,找人打我。公诉人:那他们以前有没有向你拿钱。包琪:有。 公诉人:请具体讲述下。 包琪:记得在2009年10月份的时候,龙文镜曾叫我给他5块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但是没有还过我。后来他再向我要钱我不肯给他,他就经常恐吓我,说要找人打我。公诉人: 被告人龙文镜,你以前有叫受害人包琪给你钱财吗?龙文镜:我只是向她借钱而已,没有别的意思。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还? 龙文镜:没有。 公诉人:为什么? 龙文镜:没有钱还给她,最近又比较需要钱,就想向她多借点而已。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龙文镜的讯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被告人龙文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
7、人龙文镜或受害人包琪进行发问?辩护律师:请问受害人包琪,龙文镜从以前到现在向你借钱是否使用过暴力? 包琪:没有,但他恐吓我。.辩护律师: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艾迪到庭作证。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艾迪到庭作证。审判长:(艾迪上后)艾迪,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艾迪:我叫艾迪,今年10岁,现在还是名小学生。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艾迪: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那天我放学回家,路过龙城公园时,看到包琪被一个比他大的人拦住了。 公诉人:请问是不是这个人。(指了下被告) 艾迪:是的
8、。公诉人:那请你说下去。 艾迪:我听到这个男生对包琪说,如果你不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我就叫人揍你。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龙文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律师:请问你是否有看到这个男生打包琪? 艾迪:没有。 辩护律师:你与包琪是否认识? 说出12月18日的具体时间. 案发现场还有没有其他证人? 你离案发现场有多远? 你有什么证据说被告是敲诈而不是借钱。艾迪:我和包琪认识,具体时间我就不太清楚了,案发现场还有我爸爸和我的两个同学在场,我离案发现场有30米远左右.当时我是躲在旁边的草丛里。这是我爸爸当时用手机拍的相片。辩护律师: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
9、判长:被告人龙文镜,证人艾迪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龙文镜: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龙文镜敲诈勒索包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六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人生侵害,包括绑架拐卖,敲诈勒索,胁迫诱骗等。所以龙文镜要负刑事责任。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龙文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龙文镜未满14周岁,且没有实施暴力,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未成年保护法
10、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话说?龙文镜:我知道错了,再也不敢了。审判长: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休庭1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判决如下:被告龙文镜以借钱为名,向低年级学生包琪勒索钱事实成立,已构成犯罪,考虑被告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有悔过之心,判定被告龙文镜必须向原告道歉,归还25块钱,罚公共服务一个月。审判长:被告听清了没?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法锤):第二个案件:同学们之间的小矛盾书记员:现在开始审理第二
11、个案件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陈弘庚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由司法警察带被告人陈弘庚到庭。审判长:被告基本情况被告人陈弘庚:陈弘庚,男 审判长:被告人龙文镜,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被告陈弘庚:2009年12月15日收到。审判长:依山郡小学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审理由依山郡小学艾迪同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弘庚故意损坏他人东西的案件。此次法庭由审判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曾辉萍担任审判长,徐田甜担任书记员;杨小豪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陈弘庚委托,依山郡小学四一班龙书婷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弘庚辩护。根据
12、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离开法庭;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离开法庭? 被告:不申请离开法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和受害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请问原告你们之间发生了事?原告艾迪:事情是这样的,上个星期五我们上语文课,我不小心撞了一下我的同桌陈弘庚,我诚恳向他道了歉,并说明了自己不是故意的,可我的同桌不听。下课我充
13、钢笔水时,他故意撞了我一下,钢笔水洒了一地,本子也弄黑了。我要他向我道歉,但他不肯,还很凶的骂我。公诉人:请问被告,原告说的是否属实。被告陈弘庚:原告的对,可是,是艾迪有错在先,她先撞了我一下,让我胳膊痛。我肯定是不服气,撞她一下也是应该的。为什么她撞我就没罪,而我撞她就有罪呢?公诉人:因为原告属于不小心,且未造成财务损失,而你是故意造成她人财物损失。已经触犯了法律。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陈弘庚,原告艾迪的讯问暂时到此。审判长:被告人陈弘庚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陈弘庚或受害人艾迪进行发问?被告辩护律师:请问受害人艾迪,陈弘庚撞你是否造成你身体损害。原告艾迪:不会,但是他造成我财物损失。
14、被告辩护律师:你有什么证据说被告是故意的?原告艾迪:根据对方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出来。我不小心碰了一下陈弘庚后,向他道歉,可他不听,大家想想,此时他可能很生气,他可能会想着怎样报复?于是,他就趁我充钢笔水时报复。并大声骂了我,五一班的其它同学也都可以做证。被告辩护律师:审判长,发问完毕。审判长: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公诉人:原告艾迪属于不小心,并且未造成他人人身财物损失,而被告却是故意的,且态度恶劣,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如果造成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要赔偿。审判长:请被告
15、辩护人发表辩词。被告辩护律师:尊敬的审判长,两位审判员。被告人陈弘庚未满14周岁,且是初犯,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请法庭从轻发落。审判长:被告还有什么好说的?被告艾迪:没有,我现在才知道这也是犯法的,我错了。审判长:原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原告艾迪:没有。审判长: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休庭1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事实成立,考虑到被告是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现判决如下:被告陈弘庚必须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钢笔水一瓶,本子一本,并罚公共服务一个星期。审判长:被告听清了没?被告陈弘庚:听清楚了。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法锤):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