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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征地及恢复地貌协议书
甲方:涞水县三坡镇都衙村委会
乙方: 中交一公局张涿高速公路8标项目部
为了乙方进场施工,甲方利益得到正常维护,双方立此协议,条款如下:
一、 征地(附着物)补偿:
1、 水地征用补偿:每季产量费880元,按5季二年半计算,每亩4400元补偿;
2、 旱地征用补偿:每季产量费770元,按5季二年半计算,每亩3850元补偿;
3、 附着物补偿:参照红线内补偿标准执行。
4、 征用期限:2009年下半年为第一季,至2011年底结束。超过2012年1月底追加一季,超过六月底再追加一季,价格按原5季执行。
5、 补偿付款方式:在已方进场前所征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特殊情况协商可以例外。
二、 地貌恢复标准:
1、水地部分:按甲方提供的地表结构平面图逐户进行。根据地块间的高差确定界硬使用材料。靠水沟两侧下层干砌,上顶压土形成田埂。土壤厚度征用前平均 厘米,恢复时保证 厘米。
2、旱地部分:地埝恢复原形,埝边土厚60厘米,分户界限用土埂界定。
3、主水渠及支沟恢复:按原主渠走向清理,用块石砌筑底宽2米,上宽2.5米,沟底沙浆垫层,深度因地面高度而定。
支沟下底干砌块石,高度因进地水面而定,上面用土盖埂。
4、地貌恢复全过程由甲方现场查验指导,至合格为止。
三、乙方在付清征地款后,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秩序。乙方对所征地施工现场封闭管理,甲方人畜进入施工场地未经乙方允许出现的一切伤害由其个人负责。乙方正常施工时,甲方无故干扰正常施工现象,经劝阻无效任何一方可直接上报相关部门。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征地补偿平面结构图及资金去向分配表。
五、乙方如不按此协议兑现地貌恢复,甲方在镇政府的监督下可扣押乙方等同于恢复地貌所需费用的机械设备。经协商也可按县政府临时征地复耕标准进行补偿。
六、本协议未尽补偿事宜及中途新增地补偿,双方另协商兑现。
七、本协议在乙方撤场前均有效。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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