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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视角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_史学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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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第 3 期(总第 299 期)THE NOTHEN FOUMNo.3,2023Total No.299生态安全视角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史学瀛赵腾宇 摘要 遗传资源利用存在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层面的环境风险,而生态安全作为融合生态文明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理念,应成为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根本遵循。目前国内外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政策与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实践中仍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此提出四条优化建议:应完善环境安全应急处理体制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系,重塑遗传资源利用环境损害的责任机制与救济机制,加强对于遗传信息数字化利用的监管,以期加快形成完

2、备的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综合体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关键词 遗传资源生态安全风险规制生态文明 基金项目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TJFX22 002)作者简介 史学瀛,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赵腾宇,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300350)DOI 编号10.13761/23 1073/c.2023.03.006随着分子生物学、生物信息学、基因工程等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在现代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遗传资源利用在农业、养殖业、医药业等诸多领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遗传资源利用方式也逐渐发生改变,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从传统的基

3、于有形的实体性遗传材料的利用方式转变至基于无形的虚拟性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利用方式。这一转变一方面会催生出巨量伴随科技发展进步的福祉,另一方面这种新型遗传资源利用方式也存在相应的生态环境风险。生态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领域,防范化解环境风险是生态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此,本文将以生态安全为视角,审视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提出相应的环境风险规制完善建议,助力于推进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遗传资源利用与生态安全的关系(一)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环境风险遗传资源利用是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调整的重要内容。公约的目标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

4、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其与遗传资源利用息息相关。遗传资源利用不仅关系到 公约目标的实现,更关系到全人类的命运,充分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内在价值。由于遗传资源利用方式发生转变,需要重新审视遗传资源利用中存在的环境风险,以便更为全面维护生态安全,为生态文明保驾护航。75遗传资源利用存在基因层面、物种层面、生态系统层面的环境风险,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第一,遗传资源利用的基因层面环境风险。确保基因的多样性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其关键在于保护全球生物的基因库,从而为将来利用特定遗传资源培养适应现实需求新品种提供基本的物质基础。不合理的遗传资源利用

5、,特别是存在天然监管障碍的遗传资源数字化利用方式可能会削弱全球基因库的基因多样性,以及造成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单一。此外,某些遗传资源的利用可能会逐渐淘汰不具备生存优势的物种,因此基因层面的环境风险也可能转为物种层面的风险,并最终累积形成系统性的生态环境风险。第二,遗传资源利用的物种层面环境风险。遗传资源利用的过程与结果包括经过人工加工的生物暴露到天然的生态环境中,一旦具有特定优势基因的物种存在较强的竞争能力,例如某些转基因植物具有抗除草剂、抗虫、抗干旱等特征,将可能逐渐取代某些自然物种。此外,由于遗传资源利用的数字化趋势,遗传资源利用的商业化加速且不易监管,遗传资源利用的最终结果便可能产生具

6、有垄断属性的新型物种,严重威胁物种多样性,甚至不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第三,遗传资源利用的生态系统层面环境风险。生态系统层面环境风险可以类比于“外来物种入侵”。遗传信息数字化意味着更丰富的基因技术产品,若某些生物意外释放到特定管控区域外,可能会造成生态入侵的严重后果。此外,某些遗传资源利用可能会产生新的有害生物,比如一些致病性病菌一旦获得遗传信息某些抗性,将严重危害其他生物的生存安全。又如通过利用遗传资源增加农作物抗虫性本意是为了减少农药的使用,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产生更少的环境污染,但如果害虫产生抗药性则事与愿违,需增加农药用量或使用更加强力的农药,反而对生态系统造成了更大的损害。总之,

7、遗传资源利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可能隐藏着诸多环境风险,而基因层面环境风险、物种层面环境风险、生态系统层面环境风险之间又可互相转化,并都挑战着生态安全的底线。遗传资源利用方式的改变,特别是遗传信息数字化的趋势,加速和放大了上述风险,应当引起特别关注,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亟需完善。(二)生态安全:生态文明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耦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背景下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而总结提炼出的科学理论体系,创造性地提出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等新理念,继承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生态观。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发展和新变化,提出了总

8、体国家安全观,特别重视非传统安全的治理格局,而生态安全又在非传统安全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生态安全体现了在风险社会的时代背景和系统性全局性的国家安全的理念之下对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现实回应2。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对生态安全产生诸多影响,而生态安全不仅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也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构建大安全格局的重要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与安全作出了深刻阐释。其中特别提出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其应成为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重要指导原则。同时还应当将环境风险规制上升到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不断完善生态领域的安全法治体系、风险监测

9、预警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生态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生态安全应当包括两个维度:一种是静态的生态安全,侧重于安全的生态环境,另一种是动态的安全,强调生态环境的安全。静态安全主要关注生态系统构成要素对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供给能力的保持,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85涵,而动态安全则要求生态系统自身各项因素尤其是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的维系,反映出生态文明思想所蕴含的理念,特别符合生态中心主义的基本精神3。遗传资源利用也应当充分考虑静态和动态的生态安全,彰显生态文明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三)生态安全:遗传资源利用的根本前提遗传资源利用存在诸多方面环境风险,而无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

10、要求,还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大安全格局,生态安全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可以说,生态安全是遗传资源利用的根本前提,只有首先有效规制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生态安全风险,才能真正实现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是中国遗传资源利用的基础性法律,其出台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其中明确提出“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生态安全亦如此,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态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生物安全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

11、源安全”,其虽与广义的遗传资源有所不同,但也为遗传资源利用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遗传资源利用的全过程都应当保证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安全、生态安全都是遗传资源利用的根本前提。所以,生态安全亦应当成为遗传资源利用中环境风险规制的逻辑起点与最终落脚点。二、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体系(一)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基本原则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应当以生态安全为指引,故亦应当遵循生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具体来看,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应依据如下基本原则:第一,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安全治理最根本的依据。

12、这是由于无论是环境保护还是安全治理,应尽可能将风险控制在可控状态,避免环境风险以及安全风险转化为相应的事件与事故,否则其损失与后果将十分严重。而调整遗传资源利用的国际法渊源以及中国相应政策法律都已明确了风险预防的要求,故风险预防理应成为环境风险规制的基本原则。第二,信息公开原则。遗传资源利用的数字化趋势凸显出遗传信息的重要性,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利用方式逐渐成为遗传资源利用方式的主流,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信息失灵、逃避监管、数字生物剽窃等现象。有效的信息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增加遗传资源利用特别是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利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众参与理念的落实。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是遗传资源利

13、用环境风险规制的重要保障。第三,系统原则。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 CBD COP15)的主题就是“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共同体的理念凸显了系统治理的内涵,系统性、全局性正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因此生态安全治理应突出系统思维。遗传资源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应的环境风险规制也应当基于系统原则5。第四,国际合作原则。遗传资源利用一定程度冲击了国家主权原则,尤其是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其特点更加彰显了国际合作原则在相关环境风险规制中的必要性。生态安全治理也强调国际合作,例如在 CBD COP15(第一阶段)高级别会

14、议 昆明宣言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强相关国际合作和多边进程的合作与协调行95动,公约及有关议定书也强调了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6。(二)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制度体系1 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政策体系政策虽然不像法律规范具有强制力,但政策不仅可以指导立法,而且还可以为实践中的行为提供依据,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政策往往因其前瞻性、灵活性、引领性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章度体系中亦不乏诸多政策,这些政策构成了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指导思想。2021 年 10 月,正值 CBD COP15(第一阶段)在中国召开之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

15、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在总体要求的指导思想部分提出“确保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以及“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确立了“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的工作原则,并要求“对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保障生态安全”。意见明确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的总体目标。此外,意见还提出了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具体方式,例如充分整合利用遗传资源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并保障遗传资源信息安全与数据共享。另外,意见还专门强调通过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特别是要促进遗传资源获取、利用、惠益分享等监管信息的跨部门联通共享,旨在着力提

16、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CBD COP15(第一阶段)高级别会议 昆明宣言则强调要“支持制定、通过和实施有效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 生物安全议定书)2020 年后执行计划和能力建设行动计划”,以及“加强相关生物技术的开发、评估、监管、管理和转让的措施及其实施”,有助于规制环境风险,包括遗传资源利用相关的环境风险。而 CBD COP15(第二阶段)提出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则为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提供了基本思路与要求。2 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既是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相关政策贯彻落实的具体手段,也是调整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

17、务的关键规范。目前,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不乏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具体规定,与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政策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中国 生物安全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其中特别提出要通过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审查制度、应急制度等方式来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在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一章中,强调了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而在第八章“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一章要求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例如,可通过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御与管控技术研究,并建立共享利用机

18、制。而2019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为保护和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中国国家安全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中有关人类遗传资源利用的要求更加具体。尽管该条例专门针对人类的遗传资源,但其中的规制理念颇有借鉴价值。为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维护国家利益,原环境保护部早在 2017 年就已经发布了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利用生物遗传资源应当遵循国家主权、保护优先、事先知情同06意、科学合理利用、公平分享

19、惠益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强调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活动不得损害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并且不得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这充分表明生态安全在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中的重要地位。而国际法律文书中有关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规定则更具引领性,中国立法实质上是国际法所强调的国家义务的履行。具体来看,国际法中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环境保护领域即以 公约为基本框架的生物多样性治理体系,和以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 SPS 协定)、技术性贸垒协定(以下简称 TBT 协定)为代表的贸易体系。而这两个体系存在价值追求方面的差异,环境保护体系侧重于维护生

20、态安全,而贸易体系倾向于对贸易自由与贸易利益的保护。例如 公约指出应管制、管理、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的产生就是遗传资源利用的结果。生物安全议定书更加关注转基因技术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涉及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志制度等诸多方面。而 SPS 协定则主要强调卫生与植物卫生的措施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其制定与实施应当基于相关国际标准。TBT 协定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消除贸易壁垒来保障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对生态环境安全的考量并非其重点,因此对于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相对有限。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政策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构成,但随

21、着遗传资源利用技术的发展以及利用方式的改变,相关政策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阶段的现实需求,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未来仍面临诸多挑战,阻碍着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家安全布局、特别是生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三、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存在的问题(一)遗传资源利用环境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应急处理在所有领域的安全治理中都至关重要,发挥着基本保障作用。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可以用来衡量生态安全治理体系与能力,遗传资源利用环境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应成为环境风险规制的根本要求。鉴于此,诸多国际法律制度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相关的应急处理机制,例如 公约敦促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来应对损害生物多

22、样性的环境事件,生物安全议定书则专门关注转基因生物在越境转移过程中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应对方法与应对措施。然而中国国内立法并未完全体现出对于遗传资源利用中环境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关注。尽管生物安全法提出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但主要侧重于生物安全事件方面,并未体现出遗传资源利用中环境风险的特殊性,特别是没有充分考虑到遗传资源数字化利用趋势带来的新挑战。虽然中国也有一些条例、规章、办法等来调整遗传资源利用的安全问题,但终未能形成完备的应急处理体系。例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虽规定在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安全补救措施,但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安全补救内容与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23、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评价管理办法)要求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关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但仍未对紧急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总之,中国针对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比较笼统,且主要规定了国内生产环节的预防措施,但预防措施只是应急处理的一个环节,应急处理机制整体有待完善。(二)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安全评价制度的缺陷如果说应急处理是遗传资源利用环境安全的“红线”与“底线”,那么安全评价制度就是遗传16资源利用环境安全制度的“主干”,安全评价是环境风险规制的基本前提,风险管理、风险防控、赔偿救济、责任追究等诸多环节都需基于安全评价。鉴于此,公约指出对可能影响生物多样性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24、生物安全议定书更是专门强调了风险评估在评价转基因生物环境影响中的地位。虽然中国出台了 评价管理办法,但是相应的安全评价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安全评价对象存在问题,中国主要以遗传资源利用结果即转基因生物的品种为评价对象,一方面可能会重复评价,另一方面保障安全的作用有限。其次,安全评价程序存在问题,例如安全评价试验中缺乏反馈程序,背离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与内涵。此外,由于中国实行委员会评价而非审查员评价的模式,导致安全评价工作效率相对低下7。遗传资源利用对安全评价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当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状态,而且要体现遗传资源利用特别是遗传信息数字化利用趋势的环境风险规制的特征。总

25、体而言,目前中国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安全评价制度仍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三)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相应责任机制不健全无论是应急处理还是安全评价,都涵盖了责任的承担、分配、追究等方面,而责任机制任何环节的问题都会影响环境风险规制的最终结果,也会影响应急处理与安全评价。责任机制中的“责任”应作广义解释。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责任中的“责任”指所有环境风险规制法律关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从法律性质来看,责任机制中的“责任”兼具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所以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混合的复合责任。目前中国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相应责任机制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责任

26、认定的可操作性不佳。一方面,目前对由遗传资源利用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环境事件的行为界定以及损害判断的认知尚存争议,另一方面,实践中责任认定也缺乏相应规范,导致赔偿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不明确8。第二,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不合理。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征,环境侵权责任通常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和按份责任的责任分配方式,这显然无法适应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的现实需求。第三,违法责任处罚形式单一。目前中国对于违反相应环境风险规制要求的行为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而且行政处罚主要采取罚款的形式,且罚款的数额和损害后果不匹配。第四,责任机制中缺乏生态修复理念。目前中国并未明确遗传资源利用

27、产生环境损害之后的生态修复途径。生态修复不仅是承担违法责任的具体形式,而且是对受损害环境权益的恢复与补偿,蕴含着生态文明思想与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四)遗传资源利用方式改变对事先知情同意的冲击早在 公约制定之初就已经开始关注基因技术的安全问题,公约第 8(g)要求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的危险”,第 19(3)条特别提出形成包括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在内的议定书,用以“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由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让、处理和使用”。生物安全议定书对此作出了回应,明确了事先

28、知情同意制度,旨在减少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对进口方生态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转基因生物的越境转移在遗传资源利用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依照公约的精神与规定,遗传资源利用亦应遵循事情知情同意制度的约束,遗传资源利用的始末都可能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越境转移,故应严格按照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9。但遗传资源利用方式的改变放大了事先知情26同意制度的问题。随着遗传信息数字化利用趋势的发展,使得大量遗传信息脱离物质的生物载体而存在,而且经过加工处理的遗传信息可能作为下阶段遗传资源利用的“原料”,而信息的传递和生物体的转移区别很大,更容易突破事先知情同意的限制。通说认为遗传资源利用包括遗传信息的传递、

29、加工、保存等,那么这种数字化信息利用趋势将一定程度挑战现有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生态环境安全可能面临相应的风险,有悖于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的目标10。总体而言,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目前存在应急处理、安全评价、责任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遗传资源利用方式的改变不仅影响现有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而且也会对上述领域问题的优化解决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角度。四、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完善建议(一)完善环境安全应急处理体制机制目前中国遗传资源利用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主要关注预防措施而忽略其他环节,应急处理体制机制整体有待完善。遗传资源利用环境事件后果严重甚至完全不可逆,因此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则需要迅速有效的应急

30、处理。首先,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理机制运行的前提,遗传资源利用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基于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结果,而且由于遗传资源利用环境安全的特殊性,应急预案更应当充分体现科学性、预防性、可操作性,因此制定应急预案的时候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同时强化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对应急预案制定的支持、审查、监督11。其次,应当明确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有关责任人的应急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的应急措施、向受影响者通报、向行政机关报告等义务。此外,完善应急处理体制机制还应当加强事后恢复和信息公开,事后恢复关乎损害赔偿、损失救济、生态环境修复等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而信息公开则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

31、保障,因此事后恢复和信息公开也是完善应急处理体制机制的基本方面。最后,应当明确相关主体违反应急处理要求的法律责任,而且法律责任应当覆盖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全环节。(二)构建环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系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前提在于准确及时识别出相应的环境安全风险,科学合理评价环境安全风险,并严格进行持续性监测,而中国安全评价制度的缺陷会阻碍实践中环境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价、监测效果,因此需要构建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系,其中不仅包括制度层面的体系构建,而且包括实施层面的体系构建。构建环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系首先应当在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相关制度中明确风险识别

32、、评价、监测的法律地位,并细化相应的具体环节,例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评程序等,特别是要处理好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互动。此外,加强识别、评价、监测能力建设是保障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系有效实施的基本物质基础与重要依托,尤其应突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环境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价、监测提供的技术支持作用12。事实上,环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系是一个综合系统的体系,对环境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价、监测也不能是孤立、静止、分散的,而是动态结合、联系发展、有机统一的,因此体系构建更应特别关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之间的信息交换与信息共享,以便提高体系整体的运行效率与保证体系整体的运行

33、效果,从而最大化体现出环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系对于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价值。(三)重塑遗传资源利用环境损害的责任机制与救济机制责任机制不仅关系到应急处理体制机制的完善,而且影响环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监测体36系的构建,重塑责任机制是维护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生态安全的关键。首先,应突破现有责任认定规则中可操作性差的限制,从制度层面与实施层面为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的确立提供依据与指引。其次,优化目前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原则规则,由于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侵权很多时候属于大规模侵权的类型,而现行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主要是从司法角度对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予以调整,无法体现大规模侵权责任中的公法属性。

34、而考虑到救济机制与责任机制的关联互通,在对责任机制进行重塑的同时,也应当对救济机制予以优化,例如可以探索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完善社会救济与国家补偿机制13。由于遗传资源利用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传统救济方式可能无法充分实现救济受损害权益的目的,为此可以增加金融、财政手段在救济方式中的运用14。此外,责任机制与救济机制还应当体现生态环境修复内涵,对生态环境修复适用规则与相应程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既是一种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也是一种对环境事件造成损害的救济手段,同时还关系到应急处理制度中的事后恢复,所以应当以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对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实施进行合理布局与规划。(四)加强对于遗传信息

35、数字化利用的监管遗传信息数字化的趋势更加凸显出监管的必要性,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天然技术特征导致很难只通过改变现有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来约束遗传资源利用。所以必须要加强对于遗传资源利用全环节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无论遗传资源的获取保存,还是遗传资源的传递加工,也不管是对于物质性的生物遗传材料,还是针对无形的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都应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管体系。而且这种监管体系并不是孤立的,其应当与应急处理体系、安全评价体系、责任体系等形成联动,以强化体系之间的协同能力,从而构建遗传资源利用的生态环境大安全格局,并充分体现生态文明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神要义。首先,应当明确监管主体以及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36、避免不同监管主体相互推诿,同时有利于责任的分配与追究。其次,监管属于一种广义的执法,执法效果的前提是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实现良法善治。因此,需要对遗传资源利用相关立法进行制定和修订,特别要结合遗传信息数字化的趋势进行立法。此外,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科技在监管中的运用。传统的监管模式滞后于生物技术的发展,科技是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的有效手段,例如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对遗传资源利用全环节全过程的监测,避免人为篡改数据规避监管。最后,加强遗传资源利用监管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遗传资源利用环境风险规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随着全球遗传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一方面大幅提高科技福祉,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所

37、以更有赖于国际合作来实现对遗传资源利用的监管。结语生态安全作为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根本遵循,应成为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明确目标,环境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安全评价机制、责任机制、监管机制都是保障遗传资源利用生态安全的基础,因此应当重点予以关注和完善。同时应依托于生态文明思想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特别应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充分贯彻法治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定不移提高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法治能力,推进遗传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不仅体现了遗传资源利用的环境风险规制的“中国智慧”,而且为全球遗传资源环境安全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随着“昆明

38、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出台,遗传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将迎来新的阶段。而遗传信息数字化趋势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同时更彰显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地球生命共同体的意蕴与价值,只有全人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46使”,才能实现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每一个生命体的福祉与权益。参考文献 1 史学瀛,赵腾宇 生物安全视角下的转基因生物跨境贸易环境风险规制 J 环境法评论,2021(1)2于文轩 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指引下的生态法治原则 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4)3陈亮,杨攀 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生态安全及其法治完善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5)4于文轩,牟桐 论生物遗传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

39、J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5刘彤彤 整体系统观:中国生物多样性立法保护的应然逻辑 J 理论月刊,2021(10)6陈宗波,马春晖 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 J 社会科学家,2013(3)7戴化勇,苗阳,吉小燕 我国转基因作物安全监管面临的重点问题与应对策略 J 农业经济问题,2016(5)8王康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污染损害的私法救济 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5)9袁绍义 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解读 以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为视角 J 法学杂志,2011(11)10刘庆 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议题的发展动态和中国选择 J 生态与农

40、村环境学报,2021(9)11于文轩,杨胜男 环境法视域下的生物安全风险规制 J 中国环境管理,2020(3)12林兆龙,高建勋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困境及法律对策 J 农业经济,2019(4)13王康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法律防范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6)14杜珍媛 转基因生物损害赔偿制度初论J 生态经济,2014(12)责任编辑于光大Environmental isk egulation of Genetic esources Utiliz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SecuritySHI Xue yingZHAO Teng

41、yuAbstract:There are environmental risks at the level of gene,species and ecosystem in the use of genetic resources Ecologicalsecurity,as the core concept that integrate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ought and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should be thefundamental compliance of environmental ri

42、sk regulation in the use of genetic resources At present,the policy and legal system ofenvironmental risk regulation for the utiliza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at home and abroad have been preliminarily formed,but manyproblems are still exposed in practice For this reason,the following optimization su

43、ggestions are proposed,such as improving theenvironmental security emergency treatment system and mechanism,building th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risk identification,evalua-tion and monitoring system,reconstructing th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and relief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aused bythe

44、use of genetic resources,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digital utilization of genetic information The purpose of thesesuggestions is to speed up the comprehensive system of a complete environmental risk regulation in the use of genetic resources andvigorously adv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Key words:genetic resourcesecological securityrisk regulationecological civilization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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