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第三编-审判程序.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752197 上传时间:2024-11-19 格式:DOC 页数:47 大小:617.0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第三编-审判程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第三编-审判程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概述 一、刑事审判 【审判】狭义:仅指法庭审理阶段的活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 广义:包括狭义的审判,及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前审查活动、庭审后送达判决或调解文书等。 【刑事审判】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和相应职权,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是主权国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及司法途径。 刑事审判活动由两部分构成: ①刑事审理:法院在检察院、刑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 ②刑事裁判: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 【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与规则的总称。一、二、复核、再审 (刑事特别审理程序属刑事特别程序,不属刑事审判程序。) ❀1、【特征】 [1]审判职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审判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专门机关、刑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被动性:①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不告不理”→保障审判中立性。 ②对未审判权激活的被动性:法院的审判权在未被起诉权激活前,不能作用于具体个案,只是一种抽象司法权。 [3]独立性: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也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成审判工作。 [4]中立性:法院作为审判职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在审判中应与控辩双方保持相同距离,不偏不倚,只代表法律而中立存在——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 [5]强制性:①法官以其独立裁判意志审判案件,控辩双方无权通过合意决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诉讼结果。(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调节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 ②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6]程序性: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 [7]程序公开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保障诉讼公正 ①审判活动不仅要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而且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 ②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 [8]亲历性、连续性: ①审判人员应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辩论,并以此为前提作出公正判决。 ②审理应尽可能持续不间断地集中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更换审判人员。 [9]终局性:刑事审判在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终局性意义。原则上,法院裁判一旦生效,公诉人、刑诉当事人都不能要求法院对案件重审,其他任何机关亦无权对案件再作处理。 2、【目的】①立法层面:应当反映我国刑诉总体的立法宗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程序权益。 ②诉讼本身的价值功能角度:维护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具有应然的多维性,应通过刑事活动实现该价值功能的最大化。 3、【任务】 ①查明事实,审查程序,依法裁判 ②彰显法律权威,教育公民,维护社会秩序 4、 【要素】 ①诉因:刑诉主体之间不能自决的有关刑事犯罪的冲突和争议 ②主体:通过起诉行为启动行使审判程序的原告+应诉的被告 ③第三方仲裁:审判活动必须由与所涉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与争议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第三方主持并裁决 ④合法程序: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 二、 刑事审判模式 1、【当事人主义】亦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的一种审判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 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仅限于主持审判,掌控举、质证及辩论的相关诉讼规则,并据此作出裁决。 ①庭审前,法官不得接触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免产生预判 ②庭审中,法官不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不主动对控辩双方及证人发问。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如:无论哪一方提供的证人,均需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3]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 ①双方积极自由选择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只要不违反证据规则和辩论规则,法官便不加干涉。 ②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达成辩诉交易,法官开庭后若确认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且明知法律后果,则不再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而径直宣告判决。 2、【职权主义】亦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 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庭审活动,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①庭审前,法官会翻阅控辩双方提交的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审理计划 ②庭审时,法官有权主动对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主动出示及核实证据 [2]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如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如需询问证人、鉴定人,均应在法官完成询问后进行,且应先征得法官同意。 [3]法官控制庭审进程: ①法官事前制定庭审计划,决定案件审理范围、证据审查方式等,控辩双方只能遵从法官安排、服从法官指挥 ②控辩双方如需传唤新证人、提交新证据、重新进行鉴定,均应先申请法官允许。 3、 【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相互吸收借鉴、取长补短而融合形成的一种审判模式——作为一种借鉴性审判模式改革的产物,尚待进一步改革。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1、 关键区别: 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 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体现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带有强烈对抗色彩。 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理向方式。 2、 实际功效: 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成本 有利于诉讼高效,但未给予控辩双方积极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3、价值取向 侧重刑诉的安全价值,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 侧重刑诉的自由价值,强调正当程序 4、 各有优劣,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后,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的趋势日益明显→英美法系国家:进一步强化法官在审判中的职权作用;大陆法系国家:以立法方式强化被告人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适度引入交叉询问机制。 →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 4、【我国】 1996:对审判模式进行了改革,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同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对抗性因素。 ①开庭前法院的审查由实体变为程序性审查 ②强化控辩双方举、质证与辩护的作用 ③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权 2012:重大修改,在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上有新的进步 [1]完善了辩护制度: ①规定了辩护人、诉代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②衔接《律师法》,强化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规定律师享有执业活动中所知信息的保密权 ③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 [2]完善了证据、证人相关制度: 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 ③实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了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刑事后果 ④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 ⑤明确了控辩双方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三、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一审一律开庭。 ❀1、【含义及内容】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允许采访报道的仅限中国国籍记者) [1]开庭前相关内容的先期公布:开庭3日前应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以恰当方式公布,以便公众前来旁听或媒体采访报道。 【不得旁听】 47 ①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正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依法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嫌’ ④精神病人、醉酒的人 ⑤携带武器、凶器或危险品的人 ⑥未经允许的外国人 [2]审判过程公开:“有证庭上举,有理庭上辩”当庭调查案件事实,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当庭展开控辩双方的辩论。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法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审判结果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内容:判决内容+理由及依据 2、 【意义】①实现司法公正;②加强法制教育 3、【例外】 [1]应当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 [2]可以不公开: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审判公开的要求】 ①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 ✪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法代可依法参与审理;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范围→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对未'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②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 ✪对未'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应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③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④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 5、 【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①刑诉法未对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公开作明确要求 ②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公开只重结果不重理由,不利于维护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开性。 (二) 审判独立: 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成审判工作。 1、【要素】 [1]外部独立——法院独立: ①形式独立: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②实质独立:法院依查明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依法自主裁判,不受法院以外意志的干扰。 [2]内部独立——法官独立: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独立,即法官履行职能时只尊重事实和证据,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 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其核心内容和基点是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法院独立通过法官独立来体现和实现。 2、 【价值功能】 ①确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统一、有效运行,实现国家的司法公正目标。 ②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 ③实现诉讼的程序正义。 3、 【保障机制】 [1]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 ①建立和完善法官任职资格确认及法官队伍选拔制度,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②完善法官职务的保障制度。如法官任职终身制 ③确保法官取得较高水平的薪俸保障。 [2]理顺审判机关内部关系 ①上下级法院之间:保持彼此独立 ②法官与其同事及上级行政领导之间:淡化法院内部对法官案件审判活动本身的行政管理,防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的延续 [3]理顺审判机关的外部关系: ①vs各级人大 ②vs党委及其他政法委 ③vs检、公 ④vs当事人、社会各界 (三) 直接言词(我国刑诉法未明确规定) [1]直接原则:①直接审理原则:亦称在场原则,法官、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应在场。 ②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应直接参与调查证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并亲自认定证据,否则该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2]言词原则:亦称言词辩论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 1、 【意义】 ①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审判参与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②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心证,实现实体正义。 2、 【适用&要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①审判人员始终参与庭审,并确保各方参与人到庭。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均应在庭审中审查,所有证据均应当庭出示并接受质证,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充分辩论。 (四) 辩论原则 NO.193(2)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公开以口头方式进行充分的、对立性的辩论,未经充分辩论,法院不得作出裁决 ①主体:控辩双方、附民原被告双方; ②辩论的内容:实体性、程序性、法律适用问题; ③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意义】 ①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②进行正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维护审判的公正性。 (五) 不告不理:一审法院对未经起诉的案件,一律不予审理。“原告产生法官” 1、【价值取向】中立性→被动性 充分体现了司法活动对公正的追求。保持中立和被动,是法院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 2、 不告不理 告诉才处理 1、适用范围 公、自 特定自诉 2、审理范围 原则上不影响法院的审理范围 法院审理范围限于自诉人的告诉范围; 若原告人撤诉,法院将撤销案件 3、归属 审判原则 对某些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具体规定 (六)集中审理:亦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原则上应连续不间断进行。 ①一案一审理 ②审判庭组成人员中途不可更换。 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意义】 ①保证行使审理完整顺利进行,实现审判公正 ②提高审判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 (七) 一事不再理:对已生效裁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得再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予审理。 (八) 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在审理由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检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受此限。 (九) 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过程中,应当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保障嫌、被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1、 【内容】 ①强化了辩护职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③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O.54: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被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排除;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排除。NO.58:经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排除。 ④建立了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形 ⑤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⑥扩大了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审判时≤18→应当;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 ⑦明确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NO.240: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 【惩罚犯罪vs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1]一定对立性:惩罚犯罪通常以牺牲或限制嫌、被的部分权利为代价,而保障人权则要求尽可能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嫌、被的基本权利,片面追求保障人权将阻碍惩罚犯罪的实现。 [2]相互依存,内在统一性: ①惩罚犯罪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②正确惩罚犯罪的实现离不开对人权的保障 [3]刑事审判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既不能片面追求审判效率或实体正义,牺牲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为保障人权而怠于追究甚至放纵刑事犯罪,影响刑诉目的的实现。 (十) 审判效率: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时,应在保障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花费较低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诉讼成本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简易程序 【意义】①控制犯罪 ②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③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 四、审判制度:法律一个案件起诉后至多经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含义 ①一个案件至多经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②一审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诉期内无上诉、抗诉才生效。 ③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抗诉。 例外 ①最高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一审终审,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抗诉。 ②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经最高院核准后方能生效并可交付执行 (二)陪审制度:亦称陪审员制度,指审理一审案件时,法院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并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 1、 【意义】 ①保障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并对国家司法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 ②体重有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专业知识; ③有利于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2、 【完善】 [1]案件范围:①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②被告人申请陪审员参加的…… 使用简易程序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体任职条件:①拥护我国宪法; ②年满23周岁; ③身体健康; ④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⑤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要求法律专业] [3]禁止性条件:①法检公、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业律师 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4]产生和任期:5年 ①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或本人申请→②基层法院及会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③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5] 比例: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6]权利: ①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专职审判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②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③评议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④必要时,陪审员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应说明理由,要求及理由都应写入评议笔录] [7]选任方式: ①由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选决定 ②中院、高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③特殊案件需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法院可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8]回避:同专职审判人员的回避 [9]免职: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院长提请通缉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 ①本人申请辞职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③成为法检公、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业律师 ④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⑤违反审判工作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还应追刑责] [10]经济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法院按当地标准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予以补助 五、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①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 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回避、辩护、审判公开 (二)合议庭:由数名审判人员或由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是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除基层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独任审判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无论以何种程序审判,均应采合议庭形式。 →①避免独任审判的主观片面性 ②审判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保证审判公正性。 1、 【组成方式】 [1]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中级以上二审: 审判员3人至5人 [4]最高复核死刑、高院复核死缓:审判员3人 [5]再审:按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 [6]减刑、假释、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2、 【适用要求】 ①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陪审员随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②审判长应由院长或庭长制定一名审判员担任;若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则由其本人担任;陪审员不得担任。③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委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④陪审员应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决定;除不得任审判长外,与专职审判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⑤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 ⑥评议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个人有不同意见→应记录在卷。 [♪院长或庭长必要时可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表决;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由合议庭评议,或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⑦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 【审理规则】 [1]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仍不纠正——当事人可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免责: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可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①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 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⑤其他 4、 【评议规则】 [1] 评议原则: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全体参加、全部签名;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无条件执行] [2]评议顺序: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口头、书面 (三)审委会 1、【我国审委会的性质】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 ==、 ①审判组织:虽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但有讨论并决定案件的权力,实际承担审判职能 ②审判组织+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组织: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时→非讼 ③法院内部行政领导机构 ④凌驾于独任庭和合议庭之上的特殊“审判组织” 2、 【审委会的任务】 ①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③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 3、【提交讨论】 [1]案件:①应当:拟判处死刑、检抗诉的; ②可以: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2]程序: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4、【审委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领导与被领导 ①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无条件执行。 ②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合议庭 审委会 1、性质 直接审案,是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不直接审案,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有权讨论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判决的案件、改变合议庭决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无条件执行。 2、存在形式 一般由3人组成;随案件审理而成立,随案件审判结束而自动解散 组成人员较多,一般7人以上;法院常设机构 3、成员获得资格 庭长或院长指定 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5、 【积极作用】 ①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②有利于实现法院外部独立 ③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质量 6、 【存在问题】 [1]与公开审判、直接审理原则矛盾,“审而不判,判而不审”→降低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依赖性;司法腐败 [2]不利于落实错案追究制:看似集体负责,实则相互推诿、都不负责;合议庭成员作为审判法官的角色日益淡化 [3]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现行法律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时间未作规定 [4]回避制度作用于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依据缺乏: ①进入讨论程序、参与讨论的成员均不告知当事人→无从要求回避; ②再审、重审另组合议庭,但不另组审委会; [5]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讨论工作质量偏低: ①人员组成不合理:行政职务→法律素养、业务能力相对较低→无法胜任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工作 ②工作机制不规范:会议临时召集→匆忙、一知半解、随声附和 7、 【存or废?】 渐进式改革,逐步缩小和限制对审判工作直接领导的范围和作用: [1]改变职能: ①取消对案件的裁判职能,保留总结审判经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职能 ②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合议庭向审委会提请讨论的案件,将审理权、裁判权归还合议庭 [2]完善合议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对法官的监督、考核制度 [3]强化法官队伍的精英化、职业化,保证审判统一 (四)审判长选任制P360 六、审判笔录:记载法庭审理等全部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 【签名】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 庭审笔录:审判长+书记员+其他 判决书:审判人员+书记员 七、 判决、裁定、决定 判 决 裁 定 决 定 概念 法院就案件有关定罪量刑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与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方式 特点 ①强制性:已生效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当事人及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应遵守 ②稳定性:生效判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③排他性: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在法定程序上不得再行起诉及审理 采用机关 法 法 公检法 适用阶段 审判 立案、审判、执行 各个阶段 适用对象 实体问题 ①程序问题 ②部分实体问题:终止/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自诉、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程序问题:立案、是否同意回避申请、退回补侦、使用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 表现形式 必须书面 书面、口头 书面、口头 法律依据 主要是实体法,也有诉讼法的规定 诉讼法的规定 是否经言词辩论 原则上须经言词辩论,强调充分的程序保障 无须 作出时间 案件实体问题审结后 诉讼程序进行中、案件审理终结后均可 排他性 一案只有一个生效判决(可能有多个) 可有多个 可有多项 法律效力 ①除终审判决,一般不立即生效; ②不服未生效判决,可上诉或抗诉(10天) ③对后诉也有拘束力 ①除终审、终止审理裁定,一般不立即生效; ②部分未生效裁定,可上诉或抗诉(5天) ③效力仅存于一案诉讼程序中 ①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 ②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回避、司法拘留、罚款) ③…… ✪当前裁判文书 【存在问题】 ①证据部分的表述过于概括和抽象,且与认定案件事实部分缺乏呼应 ②裁判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情况较为普遍 【改革】 ①注意对证据的列举:对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逐一列举、逐一确定证明力 ②……充分说理: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分析;充分运用法学原理评判是非责任及相应罚度 ③……制作技术的提高:强化职业法官的专业素质,规范文书制作格式、语言 第十五章 一审程序 一、一审程序:亦称初审程序,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依案件性质、危害程度、控诉主体不同:公诉、自诉、简易 依具体审理方式、阶段繁简不一:普通、简易[♪公诉一审包含简化审] 【意义】 ①就整个刑诉活动过程来看,一审程序是刑诉的中心环节: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而一审程序又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无论公诉还是自诉案件,均从一审开始,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之前是准备,之后是复核。 ②是实现刑诉任务的主要阶段:不仅可使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实施,而且可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保障准确、及时、合法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③从诉讼效率上看,一审程序的正确适用,还可减少上诉、抗诉、申诉,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二、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而在开庭前进行的审查活动——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附有案卷材料及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律性质】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的裁判(形式审查) 1、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 内 容 案卷材料+全部证据 方 法 原则上限于书面审查。不得提审被告人或与有关证人、被害人接触。 处 理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附有案卷材料及证据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需补充材料 应当通知检在3日内补送。 [♪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不开庭审判] 宣告被告人无罪,检依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应当依法受理 [♪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依法受理 [♪不应通知补材料→按自报姓名] 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 退回检 +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属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无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符合《刑诉法》NO.15第2-6项情形之一 /裁定终止审理(开庭后) 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期限计入法院审限 2、嫌'、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总的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①审查起诉时,嫌'不在案 应当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嫌'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犯案件中部分嫌'在逃→对在案嫌'的审查起诉应依法进行。 ②庭前审查时,被告人不在案 应当退回检 ③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 可以中止审理。 ④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 受理时: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回→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⑤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下落不明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若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确定审判长、合议庭组成人员 开庭10 日前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开庭3日前 ①通知检开庭的时间、地点→按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②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代、法代、证人、鉴定人等; 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不公开审判的→当庭宣布] 各项准备活动均应分别制成笔录,审判长、书记员签名+附卷保存→审查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 开庭前召开 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代,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 可以召开 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代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其他需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①有无管辖异议; ②是否申请回避; ③是否申请调取公检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公诉人也可了解辩护人的证据] ④是否提供新证据; ⑤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无异议; 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认为可能→检可以证明合法性,并进行庭前调查] 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程序 ①召开庭前会议,依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②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应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质证可简化[♪但不能不质证] ③被害人或其法代、近亲属提起附民→可以调解。 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三)法庭审判方式:亦称审判模式,指国家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在审判中,控、辩、裁三方面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格局。它决定着诉讼的功能与效应,直接关系到审判的完成与质量。 现代庭审方式,依诉讼结构来分,主要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大类。 职权主义庭审方式,总体上注重发挥审判机关的职权作用,不强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积极性的发挥。 当事人主义庭审方式,总体上强调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注重其攻击和防御作用的积极发挥,法官作用消极。 我国以往的庭审方式较接近职权主义,但因历史的延续性,与中国古代对犯罪实行国家纠问的传统也具有某些联系;同时,因吸收借鉴了苏联模式,结合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经验又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①审判由以审判长为主的合议庭共同主持、指挥,审判员有调查、讯问、出示、核实证据的权力,作用积极,并附有全面查明案情的职责。 ②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在审判长统一指挥下有讯问、请求法庭出示、宣读证据等权力,负有全面查明案情的职责;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负有对全部庭审活动及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 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统一指挥下,可以进行辩护、发表辩护意见。 这种庭审方式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避免将明显属事实不清或明显无罪的人草率交付审判 ②查明案件真相 ③防止诉讼受控辩双方左右 ④保障迅速审判 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因过分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而对程序的控、辩、审诉讼结构重视不够 ②偏重控、审之间的配合、制约,而对发挥辩护职能作用的保障重视不够 ③偏重迅速惩治犯罪,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重视不够 1996:对审判模式进行了改革,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同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对抗性因素。 ①开庭前法院的审查由实体变为程序性审查 ②强化控辩双方举、质证与辩护的作用 ③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权 2012:重大修改,在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上有新的进步 [1]完善了辩护制度: ①规定了辩护人、诉代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②衔接《律师法》,强化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规定律师享有执业活动中所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司法考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