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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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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沭县第三实验小学关于 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规范学校对临时聘用教师的聘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聘用教师,是指学校按在校人数,在编制范围内聘请的、不迁户口、不转行政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无邪教问题。 第四条 临时聘用教师学历和资格条件: (一)幼儿园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三)确有特殊技艺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聘用。 第三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程序 第五条 临时教师的招聘,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程序: (一)需求报告。小学部和幼儿园根据各自的需求,分别形成临时聘用教师的需求报告,递交学校校务委员会。 (二)编制核准。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核准编制。 (三)公开招聘。 1、招聘的主要流程: 接受报名——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学校审核——确认合格名单—— 颁发合格证。 2、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公安机关认可的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四)决定拟聘对象。学校招聘领导小组从招聘考核合格者中择优录用,选择聘用对象。 (五)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临时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聘用人员保存,一份由学校备案。 第七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招聘原则上每年的八月下旬择机组织一次。学年中需要招聘教师,可在经过招聘考核合格而未被聘用的人员中选聘,或组织临时招聘会,招聘程序仍按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待遇 第八条 临时聘用教师的工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予以发放并将适度提高。 第九条 临时聘用教师享受待遇不低于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条 聘期内,临时聘用教师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五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得第八条所规定的薪酬; (二)参照其他其他同类学校标准进行适当的保险补助;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教代会并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参与学校相关职位的竞争上岗; (十)参与学校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第六章 临时聘用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聘用临时教师,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考核聘用,把好质量关。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正编教师管理方式,对临时聘用教师登记造册和出入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在聘用教师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统一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临时聘用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临时聘用教师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包括: (一)必须参加新聘任教师的上岗培训; (二)与正编教师一样,每年有相应的业务培训。 不参加相应的培训任务的,合同期满,学校不得续聘。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临时聘用教师档案,聘用期满,档案可复印一份交由本人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正编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满考核的办法,每年对临时聘用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学校不予续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条 学校聘用的其他教育辅助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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