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协议书甲方: (县、区教育局)乙方: (学生姓名)丙方: (招生学校)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旨在为农村培养“进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高素质师资,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编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教师字200723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签订的前提第一条 乙方为参加中考或高考且成绩优秀的初中或高中毕业生;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身体健康
2、,体检合格。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师范生。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根据省定向培养农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配合招生部门将乙方录取到 学校培养。待乙方师范专科毕业、同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安排在 县 乡农村中小学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5年。第三条 负责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报考资格的审查,确保生源质量。第四条 严格履行协议,确保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指定学校任教并落实编制和工资待遇。第五条 关心定向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考生本人和家长必须按省高招办和
3、省中招办2009年招生计划所列院校和定向专业填报志愿。填报初中毕业五年制志愿的考生必须是所在县(区)的生源;填报高中毕业三年制志愿可以是跨地区的生源。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专科学历证书。第八条 三个月内经培养学校复查不符合录取资格者,取消录取资格。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状况、学习能力、违法乱纪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责任自负。第十条 毕业后不履行合同到指定学校任教,即自动放弃分配资格,不得向组织提出其他分配要求,同时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0元、向培养学校交纳定向培养费3000元。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
4、一条 根据2009年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二条 将定向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第十三条 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的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第十四条 根据培养目标,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第十五条 定期向甲方通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五、附则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