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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确立我校人才竞争优势、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建设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受聘于我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设置岗位的高层次人才。从2011年到2020年,争取引进高层次人才30~50名左右,打造一支专业布局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实施,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引进的范围和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以及其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需服从和服务于我校建设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的发展目标,并向我校急需建设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办专业倾斜。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个岗位每轮期限为5年。设岗程序为:
(一)各二级单位提交高层次人才设岗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设岗申请进行评审,拟定设岗方案;
(三)领导小组审定设岗方案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基本岗位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开设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国际前沿课程或讲座,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负责制定本学科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带领本学科在国际前沿领域开展工作,树立(培育)在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梯队建设,引进和培养学科骨干或技术骨干,建成一支具有国内一流竞争实力的创新团队。
(三)争取获得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前沿课题研究,力争形成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四)全面提升本学科整体学术水平和影响,积极推动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交流,不断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知名度和影响力。
高层次人才具体岗位职责由我校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合同书》中约定。
第四章 招聘办法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可分全职、非全职两类。全职高层次人才每年必须在我校工作9个月以上;非全职高层次人才每年要有1个月的连续到岗工作时间,且每年累计到岗工作3个月以上。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面向海内外公开选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从事科研攻关工作。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招聘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高层次人才岗位及招聘条件向我校提出申请;
(二)学术委员会对推荐人选集中评审,拟定人才引进层次和类别(A/B/C),提出拟聘人选方案;
(三)领导小组审定拟聘人选后向社会公示;
(四)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在聘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一)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1、由自治区财政提供专项工作经费500万元,200万元税后安家费(住房补贴);
2、执行广西和我校的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特殊津贴5万元/月(税前);
4、安排办公、科研用房,配备工作用车,配备科研和行政助手;
5、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业、入学问题。
(2)A类高层次人才
1、提供2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人文社科类50万元),提供100万元安家费(住房补贴)。其中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符合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人才引进政策的,由自治区财政支付专项工作经费和税后安家费。
2、执行广西和我校的工资福利政策;
3、提供特殊津贴2万元/月(税前);
4、安排办公、科研用房,按需配备科研助手;
5、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业、入学问题。
(3)B类高层次人才
1、执行广西以及我校的工资福利政策;
2、提供津贴0.5万元/月(税前);
3、安排办公、科研用房,
4、提供60万元科研专项工作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元);
5、提供60万元税前安家费(住房补贴);
6、帮助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业、入学问题。
(4)C类高层次人才
1、执行广西以及我校的工资福利政策
2、安排办公、科研用房
3、提供10万元科研专项工作经费(人文社科类3万元);
4、提供30万元税前安家费(住房补贴);
5、帮助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业、入学问题。
从自治区外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未享受区内住房政策的,给予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给予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不再发放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以上待遇如与上级相关政策(如受聘于自治区“八桂学者”、“特聘专家”等)相近则采“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不累加。
(二)非全职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1、按实际服务月份提供5万元/月的津贴(税前),按月支付;
2、提供80万元科研专项工作经费;
3、安排临时的办公、科研用房,按需配备科研和行政助手,配备工作用车;
4、安排住宿。
(2)A类高层次人才
1、以实际服务月份提供2万元/月的津贴(税前),按月支付;
2、提供60万元科研专项工作经费(人文社科类10万);
3、安排临时的办公、科研用房,按需配备科研助手;
4、安排住宿。
(3)B类高层次人才
1、以实际服务月份提供1万/月的津贴(税前),按月支付;
2、提供20万元科研专项工作经费(人文社科类3万元);
3、安排临时的办公、科研用房,按需配备科研助手;
4、安排住宿。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由我校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等方面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岗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后,报领导小组同意,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并收回相应的待遇: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触犯刑律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设岗单位领导实职。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不得受聘于其它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结合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制定本单位引进人才工作的具体方案。负责对引进人才提出具体的目标要求并负责管理、考核、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西医科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有关暂行规定》(校人字〔200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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