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
1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贯彻贯彻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运用太阳能资源,优化国家能源构造,建立安全能源供应体系,推广光伏发电技术应用,规范光伏发电站设计行为,增进光伏发电站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并网光伏发电站和l00kWp及以上独立光伏发电站。
1.0.3并网光伏发电站建设应进行接入电网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
1.0.4光伏发电站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光伏组件 PV module
具备封装及内部联结、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最小不可分割太阳电池组合装置。又称太阳电池组件(solar cell module)
2.1.2光伏组件串 photovoltaic modules string
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联后,形成具备一定直流电输出电路单元。
2.1.3光伏发电单元 photovoltaic(PV)power unit
光伏发电站中,以一定数量光伏组件串,通过直流汇流箱汇集,经逆变器逆变与隔离升压变压器升压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规定电源。又称单元发电模块。
2.1.4光伏方阵 PV array
将若干个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支撑构造而构成直流发电单元。又称光伏阵列。
2.1.5 光伏发电系统 photovoltaic(PV)power generation system
运用太阳电池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发电系统。
2.1.6 光伏发电站 photovoltaic(PV)power station
以光伏发电系统为主,包括各类建(构)筑物及检修、维护、生活等辅助设施在内发电站。
2.1.7辐射式连接 radial connection
各个光伏发电单元分别用断路器与发电站母线连接。
2.1.8 “T”接式连接 tapped connection
若干个光伏发电单元并联后通过一台断路器与光伏发电站母线连接。
2.1.9跟踪系统 tracking system
通过支架系统旋转对太阳入射方向进行实时跟踪,从而使光伏方阵受光面接受尽量多太阳辐照量,以增长发电量系统。
2.1.10单轴跟踪系统 single-axis tracking system
绕一维轴旋转,使得光伏组件受光面在一维方向尽量垂直于太阳光入射角跟踪系统。
2.1.11双轴跟踪系统 double-axis tracking system
绕二维轴旋转,使得光伏组件受光面始终垂直于太阳光入射角跟踪系统。
2.1.12集电线路 collector line
在分散逆变、集中并网光伏发电系统中,将各个光伏组件串输出电能,经汇流箱汇流至逆变器,并通过逆变器输出端汇集到发电母线直流和交流输电线路。
2.1.13公共连接点 point of common coupling(PCC)
电网中一种以上顾客连接处。
2.1.14 并网点 point of coupling(POC)
对于有升压站光伏发电站,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
对于无升压站光伏发电站,指光伏发电站输出汇总点。
2.1.15孤岛现象 islanding
在电网失压时,光伏发电站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某一某些线路继续供电状态。
2.1.16筹划性孤岛现象 intentional islanding
按预先设立控制方略,有筹划地浮现孤岛现象。
2.1.17非筹划性孤岛现象 unintentional islanding
非筹划、不受控浮现孤岛现象。
2.1.18防孤岛 Anti-islanding
防止非筹划性孤岛现象发生。
2.1.19峰值日照时数 peak sunshine hours
一段时间内辐照度积分总量相称于辐照度为1kW/m2光源所持续照射时间,其单位为小时(h)。
2.1.20低电压穿越 low voltage ride through
当电力系统故障或扰动引起光伏发电站并网点电压跌落时,在一定电压跌落范畴和时间间隔内,光伏发电站可以保证不脱网持续运营。
2.1.21光伏发电站年峰值日照时数 annual peak sunshine hours of PV station
将光伏方阵面上接受到年太阳总辐照量,折算成辐照度1kW/m2下小时数。
2.1.22法向直接辐射辐照度 direct normal irradiance(DNI)
到达地表与太阳光线垂直表面上太阳辐射强度。
2.1.23安装容量 capacity of installation
光伏发电站中安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之和,计量单位是峰瓦(Wp)。
2.1.24峰瓦 watts peak
光伏组件或光伏方阵在原则测试条件下,最大功率点输出功率单位。
2.1.25真太阳时 solar time
以太阳时角作原则计时系统,真太阳时以日面中心在该地上中天时刻为零时。
2.2符号
3基本规定
3.0.1光伏发电站设计应综合考虑日照条件、土地和建筑条件、安装和运送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规定。
3.0.2光伏发电站设计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步,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0.3大、中型光伏发电站内宜装设太阳能辐射现场观测装置。
3.0.4光伏发电站系统配备应保证输出电力电能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定。
3.0.5接人公用电网光伏发电站应安装经本地质量技术监管机构承认电能计量装置,并经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3.0.6建筑物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不得减少相邻建筑物日照原则。
3.0.7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要进行建筑物构造和电气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构造及电气安全性规定。
3.0.8光伏发电站设计时应对站址及其周边区域工程地质状况进行勘探和调查,查明站址地形地貌特性、构造和重要地层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条件等。
3.0.9光伏发电站中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规定,重要设备应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产品认证。
4站址选取
4.0.1光伏发电站站址选取应依照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太阳能资源、交通运送、接人电网、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其她设施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址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对的解决与相邻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矿公司、都市规划、国防设施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关系。
4.0.2光伏发电站选址时,应结合电网构造、电力负荷、交通、运送、环保规定,出线走廊、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边工矿公司对电站影响等条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评价。当有各种候选站址时,应提出推荐站址排序。
4.0.3光伏发电站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不同规划容量,光伏发电站防洪级别和防洪原则应符合表4.0.3规定。对于站内地面低于上述高水位区域,应有防洪办法。防排洪办法宜在首期工程中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实行。
2位于海滨光伏发电站设立防洪堤(或防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根据本规范表4.0.3中防洪原则(重现期)规定,应按照重现期为50年波列合计频率1%浪爬高加上0.5m安全超高拟定。
3位于江、河、湖旁光伏发电站设立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本规范表4.0.3中防洪原则(重现期)规定,加0.5m安全超高拟定;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浪爬高。
4在以内涝为主地区建站并设立防洪堤时,其堤顶标高应按50年一遇设计内涝水位加0.5m安全超高拟定;难以拟定期,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安全超高拟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应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安全超高拟定。
5对位于山区光伏发电站,应设防山洪和排山洪办法,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2%山洪设计。
6当站区不设防洪堤时,站区设备基本顶标高和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不应低于本规范表4.0.3中防洪原则(重现期)或50年一遇最高内涝水位规定。
4.0.4地面光伏发电站站址宜选取在地势平坦地区或北高南低坡度地区。坡屋面光伏发电站建筑重要朝向宜为南或接近南向,宜避开周边障碍物对光伏组件遮挡。
4.0.5选取站址时,应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物严重污染地区。
4.0.6选取站址时,应避开危岩、泥石流、岩溶发育、滑坡地段-和发震断裂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
4.0.7当站址选取在采空区及其影响范畴内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限度,提出建设站址适当性评价意见,并应采用相应防范办法。
4.0.8光伏发电站宜建在地震烈度为9度及如下地区。在地震烈度为9度以上地区建站时,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0.9光伏发电站站址应避让重点保护文化遗迹,不应设在有开采价值露天矿藏或地下浅层矿区上。
站址地下深层压有文物、矿藏时,除应获得文物、矿藏关于部门批准文献外,还应对站址在文物和矿藏开挖后安全性进行评估。
4.0.10光伏发电站站址选取应运用非可耕地和劣地,不应破坏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并应节约用地,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
4.0.11光伏发电站站址选取应考虑电站达到规划容量时接入电力系统出线走廊。
4.0.12条件适当时,可在风电场内建设光伏发电站。
5太阳能资源分析
5.1普通规定
5.1.1光伏发电站设计应对站址所在地区域太阳能资源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对有关地理条件和气候特性进行适应性分析。
5.1.2当对光伏发电站进行太阳能总辐射量及其变化趋势等太阳能资源分析时,应选取站址所在地附近有太阳辐射长期观测记录气象站作为参照气象站。
5.1.3当运用现场观测数据进行太阳能资源分析时,现场观测数据应持续,且不应少于一年。
5.1.4大型光伏发电站建设前期宜先在站址所在地设立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现场观测记录周期不应少于一种完全年。
5.2参照气象站基本条件和数据采集
5.2.1参照气象站应具备持续以上太阳辐射长期观测记录。
5.2.2参照气象站所在地与光伏发电站站址所在地气候特性、地理特性应基本一致。
5.2.3参照气象站辐射观测资料与光伏发电站站址现场太阳辐射观测装置同期辐射观测资料应具备较好有关性。
5.2.4参照气象站采集信息应涉及下列内容:
1气象站长期观测记录所采用原则、辐射仪器型号、安装位置、高程、周边环境状况,以及建站以来站址迁移、辐射设备维护记录、周边环境变动等基本状况和时间。
2近来持续以上逐年各月总辐射量、直接辐射量、散射辐射量、日照时数观测记录,且与站址现场观测站同期至少一种完全年逐小时观测记录。
3近来持续逐年各月最大辐照度平均值。
4近30年来近年月平均气温、极端最高气温、极端最低气温、昼间最高气温、昼间最低气温。
5近30年来近年平均风速、近年极大风速及发生时间、主导风向,近年最大冻土深度和积雪厚度,近年年平均降水量和蒸发量。
6近30年来持续阴雨天数、雷暴日数、冰雹次数、沙尘暴次数、强风次数等灾害性天气状况。
5.3太阳辐射现场观测站基本规定
5.3.1在光伏发电站站址处宜设立太阳能辐射现场观测站,观测内容应涉及总辐射量、直射辐射量、散射辐射量、最大辐照度、气温、湿度、风速、风向等实测时间序列数据,且应按照现行行业原则《地面气象观测规范》QX/T 55规定进行安装和实时观测记录。
5.3.2对于按最佳固定倾角布置光伏方阵大型光伏发电站,宜增设在设计拟定最佳固定倾角面上日照辐射观测项目。
5.3.3对于有斜单轴或平单轴跟踪装置大型光伏发电站,宜增设在设计拟定斜单轴或平单轴跟踪受光面上日照辐射观测项目。
5.3.4对于高倍聚光光伏发电站,应增设法向直接辐射辐照度(DNI)观测项目。
5.3.5现场实时观测数据宜采用有线或无线通信信道直接传送。
5.4太阳辐射观测数据验证与分析
5.4.1对太阳辐射观测数据应进行完整性检查,观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数据实时观测时间顺序应与预期时间顺序相似。
2按某时间顺序实时记录观测数据量应与预期记录数据量相等。
5.4.2对太阳辐射观测数据应根据日天文辐射量等进行合理性检查,观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辐射最大辐照度不大于2kW/m2
2散射辐射数值不大于总辐射数值。
3日总辐射量不大于也许日总辐射量,也许日总辐射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规定。
5.4.3太阳辐射观测数据经完整性和合理性检查后,其中不合理和缺测数据应进行修正,并补充完整。其她可供参照同期记录数据通过度析解决后,可弥补无效或缺测数据,形成完整长序列观测数据。
5.4.4光伏发电站太阳能资源分析宜涉及下列内容:
1长时间序列年总辐射量变化和各月总辐射量年际变化。
2 以上年总辐射量平均值和月总辐射量平均值。
3近来三年内持续12个月各月辐射量日变化及各月典型日辐射量小时变化。
4总辐射最大辐照度。
5.4.5当光伏方阵采用固定倾角、斜单轴、平单轴、斜面垂直单轴或双轴跟踪布置时,应根据电站使用年限内平均年总辐射量预测值进行固定倾角、斜单轴、平单轴、斜面垂直单轴或双轴跟踪受光面上平均年总辐射量预测。
6光伏发电系统
6.1普通规定
6.1.1大、中型地面光伏发电站发电系统宜采用多级汇流、分散逆变、集中并网系统;分散逆变后宜就地升压,升压后集电线路回路数及电压级别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6.1.2光伏发电系统中,同一种逆变器接入光伏组件串电压、方阵朝向、安装倾角宜一致。
6.1.3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设计电压应高于光伏组件串在本地昼间极端气温下最大开路电压,系统中所采用设备和材料最高容许电压应不低于该设计电压。
6.1.4光伏发电系统中逆变器配备容量应与光伏方阵安装容量相匹配,逆变器容许最大直流输人功率应不不大于其相应光伏方阵实际最大直流输出功率。
6.1.5光伏组件串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畴应在逆变器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畴内。
6.1.6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应依照负载所需电能和本地日照条件来拟定。
6.1.7光伏方阵设计应便于光伏组件表面清洗,当站址所在地大气环境较差、组件表面污染较严重且又无自洁能力时,应设立清洗系统或配备清洗设备。
6.2光伏发电系统分类
6.2.1光伏发电系统按与否接入公共电网可分为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独立光伏发电系统。
6.2.2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按接人并网点不同可分为顾客侧光伏发电系统和电网侧光伏发电系统。
6.2.3光伏发电系统按安装容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不大于或等于1MWp.
2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不不大于1MWp和不大于或等于30MWp.
3大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不不大于30MWp.
6.2.4光伏发电系统按与否与建筑结合可分为与建筑结合光伏发电系统和地面光伏发电系统。
6.3重要设备选取
6.3.1光伏组件可分为晶体硅光伏组件、薄膜光伏组件和聚光光伏组件三种类型。
6.3.2光伏组件应依照类型、峰值功率、转换效率、温度系数、组件尺寸和重量、功率辐照度特性等技术条件进行选取。
6.3.3光伏组件应按太阳辐照度、工作温度等使用环境条件进行性能参数校验。
6.3.4光伏组件类型应按下列条件选取:
1根据太阳辐射量、气候特性、场地面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2太阳辐射量较高、直射分量较大地区宜选用晶体硅光伏组件或聚光光伏组件。
3太阳辐射量较低、散射分量较大、环境温度较高地区宜选用薄膜光伏组件。
4在与建筑相结合光伏发电系统中,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选用与建筑构造相协调光伏组件。建材型光伏组件,应符合相应建筑材料或构件技术规定。
6.3.5用于并网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性能应符合接人公用电网有关技术规定规定,并具备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持续可调功能。用于大、中型光伏发电站逆变器还应具备低电压穿越功能。
6.3.6逆变器应按型式、容量、相数、频率、冷却方式、功率因数、过载能力、温升、效率、输人输出电压、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保护和监测功能、通信接口、防护级别等技术条件进行选取。
6.3.7逆变器应按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海拔高度、地震烈度、污秽级别等使用环境条件进行校验。
6.3.8湿热带、工业污秽严重和沿海滩涂地区使用逆变器,应考虑潮湿、污秽及盐雾影响。
6.3.9海拔高度在m及以上高原地区使用逆变器,应选用高原型(G)产品或采用降容使用办法。
6.3.10汇流箱应根据型式、绝缘水平、电压、温升、防护级别、输人输出回路数、输人输出额定电流等技术条件进行选取。
6.3.11汇流箱应按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海拔高度、污秽级别、地震烈度等使用环境条件进行性能参数校验。
6.3.12汇流箱应具备下列保护功能:
1应设立防雷保护装置。
2汇流箱输人回路宜具备防逆流及过流保护;对于多级汇流光伏发电系统,如果前级已有防逆流保护,则后级可不做防逆流保护。
3汇流箱输出回路应具备隔离保护办法。
4宜设立监测装置。
6.3.13室外汇流箱应有防腐、防锈、防暴晒等办法,汇流箱箱体防护级别不低于IP54。
6.4光伏方阵
6.4.1光伏方阵可分为固定式和跟踪式两类,选取何种方式应依照安装容量、安装场地面积和特点、负荷类别和运营管理方式,由技术经济比较拟定。
6.4.2光伏方阵中,同一光伏组件串中各光伏组件电性能参数宜保持一致,光伏组件串串联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4.3光伏方阵采用固定式布置时,最佳倾角应结合站址本地近年月平均辐照度、直射分量辐照度、散射分量辐照度、风速、雨水、积雪等气候条件进行设计,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倾角宜使光伏方阵倾斜面上受到全年辐照量最大。
2对于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倾角宜使光伏方阵最低辐照度月份倾斜面上受到较大辐照量。
3对于有特殊规定或土地成本较高光伏发电站,可依照实际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光伏方阵设计倾角和阵列行距。
6.5储能系统
6.5.1独立光伏发电站应配备恰当容量储能装置,并满足向负载提供持续、稳定电力规定。并网光伏发电站可依照实际需要配备恰当容量储能装置。
6.5.2独立光伏发电站配备储能系统容量应依照本地日照条件、持续阴雨天数、负载电能需要和所配储能电池技术特性来拟定。
储能电池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6.5.3用于光伏发电站储能电池宜依照储能效率、循环寿命、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响应时间、环境适应能力、充放电效率、自放电率、深放电能力等技术条件进行选取。
6.5.4光伏发电站储能系统应采用在线检测装置进行智能化实时检测,应具备在线辨认电池组落后单体、判断储能电池整体性能、充放电管理等功能,宜具备人机界面和通讯接口。
6.5.5光伏发电站储能系统宜选用大容量单体储能电池,减少并联数,并宜采用储能电池组分组控制充放电。
6.5.6充电控制器应根据型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输人功率、温升、防护级别、输人输出回路数、充放电电压、保护功能等技术条件进行选取。
6.5.7充电控制器应按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海拔高度、地震烈度等使用环境条件进行校验。
6.5.8充电控制器应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蓄电池过充(放)保护、欠(过)压保护及防雷保护功能,必要时应具备温度补偿、数据采集和通信功能。
6.5.9充电控制器宜选用低能耗节能型产品。
6.6发电量计算
6.6.1光伏发电站发电量预测应依照站址所在地太阳能资源状况,并考虑光伏发电站系统设计、光伏方阵布置和环境条件等各种因素后计算拟定。
6.6.2光伏发电站上网电量可按下式计算:
6.7跟踪系统
6.7.1跟踪系统可分为单轴跟踪系统和双轴跟踪系统。
6.7.2跟踪系统控制方式可分为积极控制方式、被动控制方式和复合控制方式。
6.7.3跟踪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跟踪系统支架应依照不同地区特点采用相应防护办法。
2跟踪系统宜有通讯端口。
3在跟踪系统运营过程中,光伏方阵组件串最下端与地面距离不适当不大于300mm.
6.7.4跟踪系统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跟踪系统选型应结合安装地点环境状况、气候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
2水平单轴跟踪系统宜安装在低纬度地区。
3倾斜单轴和斜面垂直单轴跟踪系统宜安装在中、高纬度地区。
4双轴跟踪系统宜安装在中、高纬度地区。
5容易对传感器产生污染地区不适当选用被动控制方式跟踪系统。
6宜具备在紧急状态下通过远程控制将跟踪系统角度调节至受风最小位置功能。
6.7.5跟踪系统跟踪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轴跟踪系统跟踪精度不应低于±5°。
2双轴跟踪系统跟踪精度不应低于±2°。
3线聚焦跟踪系统跟踪精度不应低于±1°。
4点聚焦跟踪系统跟踪精度不应低于±0.5°。
6.8光伏支架
6.8.1光伏支架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材料、设计构造方案和构造办法,保证支架构造在运送、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规定,并符合抗震、抗风和防腐等规定。
6.8.2光伏支架材料宜采用钢材,材质选用和支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
6.8.3支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构造和构件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强度,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构造和构件变形。
6.8.4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构造构件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或偶尔组合。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验算:
6.8.5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构造构件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原则组合。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验算:
6.8.6在抗震设防地区,支架应进行抗震验算。
6.8.7支架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荷载、雪荷载和温度荷载应按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中25年一遇荷载数值取值。地面和楼顶支架风荷载体型系数取1.3。建筑物立面安装支架风荷载拟定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
2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
计算:
3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位移计算采用各荷载分项系数均应取1.0;承载力计算时,无地震作用荷载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6.8.7-1规定。
4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5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位移计算采用各荷载分项系数均应取1.0;承载力计算时,有地震作用组合荷载分项系数应符合表6.8.7-2规定。
注:1YG:当永久荷载效应对构造承载力有利时,应取1.0;
2表中“一”号表达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6支架设计时,应对施工检修荷载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检修荷载宜取1kN,也可按实际荷载取用并作用于支架最不利位置;
2)进行支架构件承载力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取永久荷载和施工检修荷载,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1.2,施工或检修荷载分项系数取1.4;
3)进行支架构件位移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取永久荷载和施工检修荷载,分项系数均应取1.0。
6.8.8钢支架及构件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荷载取原则值或在地震作用下,支架柱顶位移不应不不大于柱高1/60。
2受弯构件挠度容许值不应超过表6.8.8规定。
注:L为受弯构件跨度。对悬臂梁,L为悬伸长度2倍。
6.8.9钢支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次梁板厚不适当不大于1.5mm,用于主梁和柱板厚不适当不大于2.5mm,当有可靠根据时板厚可取2mm。
2受压和受拉构件长细比限值应符合表6.8.9规定。
注:对承受静荷载构造,可仅计算受拉构件在竖向平面内长细比。
6.8.10支架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在构造上应便于检查和清刷。
2钢支架防腐宜采用热镀浸锌,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应不大于55μm。
3当铝合金材料与除不锈钢以外其她金属材料或与酸、碱性非金属材料接触、紧固时,宜采用隔离办法。
4铝合金支架应进行表面防腐解决,可采用阳极氧化解决办法,阳极氧化膜最小厚度应符合表6.8.10规定。
6.9聚光光伏系统
6.9.1聚光光伏系统应涉及聚光系统和跟踪系统。
6.9.2线聚焦聚光宜采用单轴跟踪系统,点聚焦聚光应采用双轴跟踪系统。
6.9.3聚光光伏系统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水平单轴跟踪系统线聚焦聚光光伏系统宜安装在低纬度且直射光分量较大地区。
2采用倾斜单轴跟踪系统线聚焦聚光光伏系统宜安装在中、高纬度且直射光分量较大地区。
3点聚焦聚光光伏系统宜安装在直射光分量较大地区。
6.9.4用于光伏发电站聚光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组件应通过国家有关认证机构产品认证,并具备良好散热性能。
2具备有效防护办法,应能保证设备在本地极端环境下安全、长效运营。
3用于低倍聚光跟踪系统,其跟踪精度不应低于±10,用于高倍聚光跟踪系统,其跟踪精度不应低于±0.5°。
7站区布置
7.1站区总平面布置
7.1.1光伏发电站站区总平面应依照发电站生产、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站址及其附近地区自然条件和建设规划进行布置,应对站区供排水设施、交通运送、出线走廊等进行研究,立足近期,远近结合,统筹规划。
7.1.2光伏发电站站区总平面布置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通过优化,控制全站生产用地、生活区用地和施工用地面积;用地范畴应依照建设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拟定,宜分期、分批征用和租用。
7.1.3光伏发电站站区总平面设计应涉及下列内容:
1光伏方阵。
2升压站(或开关站)。
3站内集电线路。
4就地逆变升压站。
5站内道路。
6其她防护功能设施(防洪、防雷、防火)。
7.1.4光伏发电站站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运送以便。
2协调好站内与站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关系。
3与城乡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4以便施工,有利扩建。
5合理运用地形、地质条件。
6减少场地土石方工程量。
7减少工程造价,减少运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7.1.5光伏发电站站区总平面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建筑物应结合日照方位进行布置,合理紧凑;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
2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运用空闲场地植树种草,绿地率应满足本地规划部门绿化规定。
3升压站(或开关站)及站内建筑物选址应依照光伏方阵布置、接人系统方案、地形、地质、交通、生产、生活和安全等要素拟定。
4站内集电线路布置应依照光伏方阵布置、升压站(或开关站)位置及单回集电线路输送距离、输送容量、安全距离等拟定。
5站内道路应能满足设备运送、安装和运营维护规定,并保存可进行大修与吊装作业面。
7.1.6大、中型地面光伏发电站站区可设两个出人口,其位置应使站内外联系以便。站区重要出人口处主干道行车某些宽度宜与相衔接进站道路一致,宜采用6m;次干道(环行道路)宽度宜采用4m。通向建筑物出人口处人行引道宽度宜与门宽相适应。
7.1.7地面光伏发电站重要进站道路应与通向城乡既有公路连接,其连接宜短捷且以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应依照生产、生活和消防需要,在站区内各建筑物之间设立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站内重要道路可采用泥结碎石路面、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7.1.8光伏发电站站区竖向布置,应依照生产规定、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场地标高等因素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不设大堤或围堤站区,升压站(或开关站)区域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0.5m。
2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等标高拟定,应满足生产使用以便。地上、地下设施中基本、管线,管架、管沟、隧道及地下室等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合理交叉,维修、扩建便利,排水畅通。
3应减少工程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基本解决和场地平整费用,使填方量和挖方量接近平衡。在填、挖方量无法达到平衡时,应贯彻取土或弃土地点。
4站区场地最小坡度及坡向以能较快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建筑物、道路及场地雨水害井、雨水口设立相适应,并按本地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拟定。
5地处山坡地区光伏发电站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规定前提下,合理运用地形,节约土石方量并保证边坡稳定。
7.1.9站区场地排水系统应依照地形、工程地质、地下水位等因素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排水系统应按规划容量进行设计,并使每期工程排水畅通。
2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办法,或在沟道两侧设排水设施。
3对建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光伏发电站,在站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站区设施。
7.1.10生产建筑物底层地面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0mm-300mm,并应依照地质条件计人建筑物沉降影响。
7.1.11光伏发电站交通运送、供水和排水、输电线路等站外设施,应在拟定站址和贯彻站内各个重要系统基本上,依照规划容量和站址自然条件进行综合规划。
7.1.12应结合工程详细条件,做好光伏发电站防排洪(涝)规划,充分运用既有防排洪(涝)设施。当必要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防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
7.1.13光伏发电站出线走廊,应依照系统规划、输电线出线方向、电压级别和回路数,按光伏发电站规划容量,全面规划,避免交叉。
7.1.14光伏发电站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2应按施工流程规定安排施工暂时建筑、材料设备堆置场、施工作业场合及施工暂时用水、用电干线途径。
3施工场地排水系统宜单独设立,施工道路宜永临结合。
4运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并应避免施工区场地表土层大面积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7.2光伏方阵布置
7.2.1光伏方阵应依照站区地形、设备特点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布置。大、中型地面光伏发电站光伏方阵宜采用单元模块化布置方式。
7.2.2地面光伏发电站光伏方阵布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固定式布置光伏方阵、光伏组件安装方位角宜采用正南方向。
2光伏方阵各排、列布置间距应保证每天9:00-15:00(本地真太阳时)时段内前、后、左、右互不遮挡。
3光伏方阵内光伏组件串最低点距地面距离不适当低于300mm,并应考虑如下因素:
1)本地最大积雪深度;
2)本地洪水水位;
3)植被高度。
7.2.3与建筑相结合光伏发电站光伏方阵应结合太阳辐照度、风速、雨水、积雪等气候条件及建筑朝向、屋顶构造等因素进行设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拟定方位角、倾角和阵列行距。
7.2.4大、中型地面光伏发电站逆变升压室宜结合光伏方阵单元模块化布置,宜采用就地布置方式。逆变升压室宜依照工艺规定布置在光伏方阵单元模块中部,且接近重要通道处。
7.2.5工艺管线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普通宜敷设在道路行车某些之外。
2电缆不应与其她管道同沟敷设。
3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道路及其她管线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垂直距离,应依照地下管线和管沟埋深、建筑物基本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拟定。
7.3站区安全防护设施
7.3.1光伏发电站宜设立安全防护设施,该设施宜涉及:人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系统和出人口控制系统等,并能互相联动。
7.3.2安装于室外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防雷、防尘、防雨、防冻等办法。
7.3.3人侵报警系统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人侵报警系统设立应符合现行国标《人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规定。
2人侵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等联动。防范区内人侵探测器设立不得有盲区,系统除应具备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宜具备异地报警功能。
3人侵报警系统信号传播可采用专用有线传播为主、无线信道传播为辅传播方式。控制信号电缆及电源线耐压级别、导线及电缆芯线截面积均应满足传播规定。
4系统报警应有记录,并能准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系统应具备设备防拆功能、系统自检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
5主控室内应装有紧急按钮。紧急按钮设立应隐蔽、安全并便于操作,且应具备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7.3.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立应符合现行国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规定,并应具备对图像信号分派、切换、存储、还原、远传等功能。
2系统设计应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布局合理、图像清晰、控制有效规定。
3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灯光系统联动。监视场合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规定最低照度(敏捷度)10倍,当被监视场合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规定最低照度时,应在摄像机防护罩上或附近加装辅助照明(应急照明)设施。
4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控制中心专线集中供电。距控制中心(机房)较远时,可就地供电,但控制中心应能对其进行开关控制。
7.3.5出人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内(外)出人口、重要房间门等处宜设立出人口控制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宜按现行国标《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规定设计。
2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出入对象辨认装置,出人口信息解决、控制、通信装置及出人口执行机构等三某些构成。
3系统应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她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并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规定。
8电气
8.1变压器
8.1.1光伏发电站升压站主变压器选取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导体和电器选取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2规定,参数宜按现行国标《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规定》GB/T 6451,《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规定》GB/T 10228,《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或《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级别》GB 24790规定进行选取。
8.1.2光伏发电站升压站主变压器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选用自冷式、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2当无励磁调压电力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调压规定期,应采用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
3主变压器容量可按光伏发电站最大持续输出容量进行选用,且宜选用原则容量。
8.1.3光伏方阵内就地升压变压器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自冷式、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2变压器容量可按光伏方阵单元模块最大输出功率选用。
3可选用高压(低压)预装式箱式变电站或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等构成装配式变电站。对于在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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