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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总论
一、知识产权范畴与概念
1、狭义(老式)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广义还涉及:①版权及其有关权利 ②商标权 ③地理标记权 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⑤专利权 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⑦未公开信息权以及其她反不合法竞争权
2、知识产权概念(P4)
指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享有基于智力活动创导致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标志等而依法产生民事权利
二、 知识产权特性和性质
1. 知识产权法律特性(P7-12)
(1)客体非物质性(无形性)和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智力成果/商业标记VS物权保护对象:载体
(2)专有性(独占性、对世权)
——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
——区别于物权:禁止非法复制
(3)地区性:除非有双边或多边公约特别规定,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巴黎公约属地原则
(4)时间性 ——重要体当前著作权、专利权 【因素】:公众和权利人之间利益平衡
2 知识产权性质
本质:民事权利——私权
(1)主体:私权主体 (2)客体:财产(无形财产)
(3)权利行使应遵循原则:平等、自愿、有偿民事活动原则
★知识产权主体——知识产权人
(1)原始获得(创造性行为、国家机关授权行为、创造性行为+国家机关授权行为)
继受获得
(2)继受获得:继承、转让、赠与
◆也许发生人身权和财产权分离
◆ 数个权利主体可同步分别行使相似权利中不同权能
知识产权客体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补充)
1.知识产权法概念——调节因知识产品而产生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对比: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权利归属方面法律关系;权利行使方面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法律关系; 因侵权而发生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
反不合法竞争法律制度——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
其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其她知识产权法渊源:民法(第五章第3节)、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刑法、其她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程序保障
“两条途径、运营并作”: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民事救济、刑事救济)
1、侵权法律救济途径(补充)
(1)行政救济 ——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祈求查处 ——向海关申请扣押侵权产品
知识产权专门国家主管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又称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权
国务院农业部、林业部 植物新品种权
行政救济特点:及时、迅速;程序简便;对损害补偿数额只作调解,不予认定,调解成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2)民事救济
损害补偿 ——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允许使用费倍数、定额补偿(专利:1万以上100万如下)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假设:侵权产品100件,权利人销售每件产品利润500元,侵权人销售每件产品利润300元
权利人实际损失:500×100 侵权人所获利益:300×100
A. 侵权归责原则: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
B. 诉前救济办法(P14)或诉前暂时办法
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采用强制性办法
诉前证据保全: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状况下保全证据
停止侵权——永久禁令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暂时禁令
★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理由:也许给权利人导致难以弥补损害
★管辖法院: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提出
★法院作出裁定期间:申请后48小时
★条件:1.提供权利证明和侵权证据 2.提供相应担保; 3.于申请后15日内起诉
★何时解除?15天内不起诉
C. 诉讼管辖(P19):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级别管辖——普通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专利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和商标权一审案件:各高档人民法院可以拟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
——如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地区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管辖法院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行地,侵权成果发生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被告住所地
D. 诉讼时效(P20)
a) 侵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b)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权利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补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掌握:著作权与其她有关概念
一、著作权概念
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有关客体所享有专有权利。(狭义)
☆狭义著作权:在作品基本上形成专有权
广义著作权:形成基本是作品、在作品基本上产生其她客体(出版物、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
下:与著作权有关四个概念
著作权
二、与著作权有关概念
作者权、版权、出版权、版本权、特许出版权
强调印商或出版商基于作品产生权利
强调对作品商业性运用
作品保护以其出版、注册和加注版权标记为前提
版权------copyright(英美法系)
作者权------author’s right(大陆法系),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作品自完毕之日即受法律保护
出版权-------作者享有将作品制作成一定数量复制品,提供应社会公众权利。
特许出版权——封建制度下君主授予出版商出版特权
版本权-------又称版式设计权,指出版者有权允许或禁止她人使用其出版图书、期刊版式设计
三、著作权制度产生与发展
重点掌握:特许出版权与著作权之间区别
第一部当代意义著作权法-----17生效英国《安娜女王法》
国内第一部著作权法-----19《大清著作权律》
现行《著作权法》---- 1990年制定\修正
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狭义著作权客体(权利指向对象)—— 作品
一、作品概念及条件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智力创导致果
1. 作品条件一:思想和表达统一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物品不构成作品,思想和(有独创性)表达缺一不可
(1)思想 ----- 作品反映观点、概念、原理、办法、环节或客观事物、事件以及其她题材和主题,涉及文学思想、科学思想、技术思想、艺术思想、事实数据等
(2)表达 ------ 通过作品表达某种思想、某项内容时采用各种体现手法、技巧等客观形式总和,可以是文字、线条、图案、动作、符号、声音等
没有逻辑关系、没有联系、没有思想内容文字、线条、声音、色彩堆砌不构成作品 (如饭店菜单);作品名称,仅仅是完整作品所具备所有要素之一,不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2. 作品条件二:可复制性--------可以被她人客观感知外在表达
可复制性不是固定性,但多数作品只有固定之后才成为作品,如照相作品。固定性是对抗侵权行为有利证据
(例)刘某拍摄了一张外滩风景照之后,在照相展上发现陈某也拍摄了一张同样照片并获奖,刘某主张陈某照片不具备独创性,其主张与否成立?
3. 作品条件三:独创性
(1) 独----劳动成果是独立创作,可以在她人作品基本上再创作,但不得抄袭
(2) 创----作品具备最低限度智力创造性,能体现作者个性和智慧
原创性:作品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毕
独创性:指作品表达独创性,不规定思想内容独创性,也可以在她人作品上进行再创作
【注1】关于“独”----独创性与原创性区别
排除:对客观事物简朴记录或仅是对她人作品机械性模仿
不排除:偶尔巧合下创作与她人完全相似作品
司法解释: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作品,作品表达系独立完毕并且具备创造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关于“创”:不存在智力创造活动不产生作品 ——例如:将论文输入计算机
不需要具备高度文学艺术价值,但必要体现一定智力创造劳动
【注2】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智力成果(具备一定美感,能表达较为完整思想感情)例如:郭石夫诉娃哈哈案件
【注3】独创性在侵权诉讼中作用(见课本)
(1)与判断这种智力成果与否侵犯她人著作权无直接联系
(2)若作为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被控侵权作品不是作者独创,则原告指控不成立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1. 思想不保护——著作权只保护作品表达,不保护作品思想------思想自由
【规定】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著作权保护应延及于作品表达,但不得延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自身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主题思想、原理、原则和作品所描述客观事实自身,如风景、动植物、调查资料、数据、历史等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特有表达,涉及虚构人物形象、故事场景和情节
作品所特有表达不涉及:(1)唯一或有限表达----混合原则(2)原则场景-----场景原则(3)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表达
“思想无版权”——例如节目模式只是一种创意(以节目模式进行版权登记为由起诉?不可)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这个说法是错误,思想与表达界限必要在个案中分析!
(1)唯一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保护(思想与表达混同)
混合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软件,由于可供选用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软件著作权侵犯
(2)场景原则(不保护:表达特定主题时普通需要描述场景)
A.用自己方式表达相似思想内容——不侵权
B.用原告方式表达相似思想内容
若只有很少或唯一表达法——不侵权
存在各种表达法,看与否独立创作——是,不侵权;
不是——相似表达与否进入公有领域或属于原则场景
是,不侵权;否,侵权
2、其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1)操作办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注意:实用艺术品,只有与功能相分离富有美感造型才可得到著作权保护
2、其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1)操作办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2)事实和事实简朴组合
例: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新闻作品:在体现形式上不但包括对某一时间时间、地点、过程简朴报道、陈述,同步尚有报道者本人评价、议论等主观表述【注意:已经删除】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官方正式文献-----涉及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策、决定、命令 和其她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献,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区别于:律师辩护词、非官方译文
(5)竞技体育活动
A. 体育活动与技巧、场景难以分离;体育活动技巧应当由公众分享
B. 某些以体现美感为主艺术活动,虽然被纳入体育比赛,其中艺术成分也也许构成受保护作品
(6)公有领域作品
超过保护期作品;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体现形式唯一性;人类共同财富
三、作品分类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
5、照相作品6、电影等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
9、其她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故事、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体现作品。 涉及:产品阐明书
通过文字组合反映特定思想,不以字数多少为限,可长可短、可多可少
春联是不是文字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她方式构成有审美意义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
与文字作品不同,反映是艺术思想
(2)建筑作品,是通过各种建筑实体与空间及周边自然环境统一组织和解决,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规定一种综合性造型艺术。
必要具备艺术思想、有独创性,如:普通、没有独创性建筑物不构成作品
建筑物自身与建筑设计图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口述作品
以口头语言为重要要素、通过声音传播作品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记录者不是作者: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复制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通过表演形式体现综合艺术作品;技巧成分某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不是表演者
照相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她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艺术作品
必要反映一定艺术思想; 如:自动监视镜头拍摄照片不构成作品
美国法院: “偶尔对准一种方向按下照相机快门就足以符合独创性规定”
★电影等视听作品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画面构成,并且借助恰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她方式传播综合艺术作品
包括可分离各种作品;涉及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像作品
不涉及录像制品;录像制品----对现存表演、景象或形象无选取录制,不具备创作成分
如:她人相声录制
图形绘制应当具备独创性, 普通使用图形设计方式不受保护(无独创性),例如经纬线、标尺以及陆地、水域颜色和普通绘法 等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根据图形产生物品不属于作品时,著作权法仅保护平面图形复制
---------如:机械设计图、道路施工图等
根据图形产生物品属于作品: 禁止平面复制,也禁止图形内容立体化
如建筑物设计图、实用艺术品设计图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2月颁布、1月实行
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思想、解决过程、操作办法或数学概念等
当程序某种功能只能通过一种途径设计时,该程序不受保护
必要具备固定性,固定在一定存储介质上
同一程序源文本和目的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 《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合法运用及其她侵害行为国内法示范法条》
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涉及:
(一)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表达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典礼;
(四)有形表达形式,如:(1)民间艺术品, (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
特点:
(1)反映民族社会历史、风俗习性、审美观点等——民族性和区域性
(2)无明确详细作者——集体性
(3)无详细保护期限——延续性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重点】著作权内容=著作权人享有各种“专有权利”
客观: 1、未经著作权人允许 2、没有法律规定法定免责事由 3、擅自实行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直接侵权
主观:过错并非认定侵权要件;过错只影响补偿责任承担
著作人身权(四项)&著作财产权(十二项)
著作人身权(作者精神权利;具备非财产性和专属性,不可剥夺、转让、放弃、继承)
永久性(刊登权例外)
1. 刊登权:决定作品与否刊登(即“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刊登权利。
刊登≠出版;刊登权只能行使一次;
特点:(1)刊登权不能转移,但可代为行使;与著作财产权同样有保护期限
(2)限制:如果权利行使涉及第三人利益,收到经济权利限制——对行使刊登权推定;刊登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肖像权等制约(如照相作品)
重要侵权方式:
(1)未经允许,刊登她人作品:涉及出版发行、公开陈列、现场表演、媒体传播、网络上传等,法46th(2)未经合伙作者允许,将与她人合伙创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刊登
不视为侵权刊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之后展览
2. 签名权:表白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权利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侵权方式之一:刊登她人作品时未署或者漏署作者姓名
侵权方式之二:在她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
侵权方式之三:假冒她人签名(《著作权法》第47条 ),即自己创作作品+她人之名
侵权方式之四:未对的签名,即在创作者签名之时未能反映真实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 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 因作品签名顺序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解决;有商定按商定拟定签名顺序;没有商定,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拟定签名顺序。
3. 修改权:修改作品或授权她人修改其作品权利
只限于文字、用语或局部内容变更,不构成对作品表达形式修改
修改权行使应当受到物权限制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权利——强调作品观点、思想不受变更
侵犯作者修改权不一定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未给作者荣誉或者名声导致损害——侵犯修改权
二、 著作财产权——有保护期
【重点】对作品特定运用行为能带来经济利益,因而作者有权加以控制
使用(涉及:自己使用和允许她人使用)+获得报酬;著作财产权可分割使用,某些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财产权时应尊重作者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重要内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1. 复制权:以某种方式再现作品权利
(1)狭义:以同样形式制作作品复制件
广义:以不同形式体现同一作品,涉及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行为 ---第10条5款
低档抄袭: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她人作品行为——侵犯复制权
高档抄袭:经改头换面后将她人受著作权保护独创成分窃为己有行为—侵犯改编权
(2)构成要件:必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稳定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固定是相对长期
侵犯复制权判断办法——接触+相似+无相似资料来源
能举证阐明没有接触原告作品,被控侵权作品是独自创作完毕——不侵权
虽然接触过原告作品,两者来源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其她作品或资料 ——不侵权
侵犯复制权几种特殊形式:
A.从平面到立体复制,或者从立体到平面复制(生产、施工行为除外)
B.在不同于原作载体上复制:如在上彩釉陶盘或瓷上复制绘画、雕刻或油画作品
C.使用不同技术复制:将一件艺术作品拍摄成照片
D.数字环境中复制行为
a) 将作品固定在光盘、芯片等媒介上
b) 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
c) 将作品下载到本地计算机
d) 通过网络向其她计算机顾客发送作品
2.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权利
发行与复制相连,复制是发行前提条件,复制发行统称为出版。
(1)构成要件: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方式(2)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初次销售原则”或“权运用尽原则”,即:作品原件或合法制作复制件经著作权人允许初次向公众发行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再限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流转。
①为合法销售----发行权用尽(原理:调和所有权与物权)
②为非法销售----著作权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
3. 出租权,即有偿允许她人暂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创作作品、计算机软件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重要标除外。
【公开传播权】控制不以转移有形物质载体占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内容行为
公开含义:
(1)观众在地理上分散:宾馆放闭路电视
(2)观众在时间上分散:卡拉OK包间
(3)在半公开特定场合:学校、俱乐部
(4)向家庭和经常交往朋友圈子之外
4.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权利----涉及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现场表演: 在观众前通过人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
机械表演:将作品表演录制下来之后使用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播放
侵权例:未经词曲作者批准,在演唱会上演唱;在营业场合播放音乐磁带、光盘等
5.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照相、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创作作品等权利
侵权例:擅自在卡拉OK厅、餐厅等营业场合放映MTV(电视音乐作品)
6. 广播权
(1)无线广播:运用电磁波通过无线信号传播,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电视等
(2)有线广播:有线电台或电视台收到无线广播信号后通过有线装置加以转播
(3)通过扩音器、电视机等设备向公众播放接受到广播、电视
三种方式:无线广播;以有线方式传播无线广播;播放接受到广播
侵权例:提供歌曲、作品供她人下载;提供作品供她人在线欣赏;
未经允许摄制成数字化电视
7.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期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利
【注】并非所有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行为都涉及该权利,只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8条)“避风港”制度:接到警告后删除 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4条)“红旗原则”:明知或者应知侵权 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商责任
8.展览权: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权利
【注意】(1)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和照相作品
(2)展览时要注意著作权与人身权(肖像权、隐私权)重叠
(3)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属原件所有人享有
【演绎作品】著作权------改编、翻译、注释、整顿人——著作权法第12条
复制:对原作品再现,成果体现为以某种方式将作品载体制成一份或多份
演绎:在原作品基本上增长了知识性或创造性再创作内容,在原作品基本上派生出新作品
9. 摄制权
摄制(拍摄)指通过新创作或相应技术加工,将原作演绎体现为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录象等)并固定在载体上
10.改编权 ——《红楼春秋》案
改编:变化了作品表达,形成新作品——属于著作财产权
修改:运用作品既定表达进行修改,不形成新作品——属于著作人身权
11. 翻译权:对作品享有以其她各种语言文字再体现权利
翻译属于演绎创作,翻译作品是新作品
12.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片段通过选取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权利
作品——杂志,第三方使用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批准+原作作者批准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概念
重点:(1)下列类型作品区别和权利归属: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合伙作品;委托作品
(2)演绎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行使
著作权人: 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人=著作权主体,问:著作权人=作者?
行为能力不是享有著作权前提
二、著作权主体分类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完整著作权主体和某些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
原始主体类型1-----作者
(例)李某完毕论文过程中,其指引教师张某对其论文构造、重要观点等进行指引,张某与否为作者?
★个人作者拟定——创作作品公民是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签名人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形式原则
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实质原则
为她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征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她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
★单位作者拟定
法人作品——法人或其她组织视为作者
构成要件:(1)由法人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或组织意志(3)由法人或组织承担责任
原始主体类型2——依照合同商定享有著作权委托人
(委托人)委托并支付报酬;(受托人)提供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
原始主体类型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特定人
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代笔作品发言人、报告人、自传体作品自传人
(1)代笔作品——由她人执笔,本人审视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刊登报告、发言等作品
(2)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毕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有商定,依其商定,没有商定,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顿人对作品完毕付出劳动,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恰当报酬。
【著作权原始归属原则】
(1)基本原则:创作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
(2)补充原则:A.投资产生著作权:电影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B.商定产生著作权:委托作品
C.身份产生著作权:领导发言,历史人物传记
2、继受主体——从原始主体中继受获得
继受主体之一——国家
国家继受获得情形:
(1)接受赠送或转让
(2)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法32条)
(3)法人等组织终结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著作权法19条)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合同而获得
◆权利范畴:著作财产权+刊登权
(条件:作者有生之年未刊登,也未表达不得刊登。细则17条)
◆有责任保护著作人身权
(2)因合同转让而获得
◆权利范畴:限于著作财产权
继受主体——自然人、单位
2、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1)内国主体
具备国内国籍自然人,根据国内法律成立法人或组织
★无论作品与否刊登,也无论在何地创作完毕或刊登
(2)外国主体
A. 公约原则:依照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国内订立合同或者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受国内著作权法保护, 如:伯尔尼公约第3条——自创作完毕
B. 地区原则——出版地
◆初次出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条第3款)
◆初次出版在国内所参加国际公约成员国(法第2条第4款)
◆在境外出版后30日内在国内出版,视为初次出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细则第8条)
三、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
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毕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
条件:自然人和单位有实质意义劳动雇佣关系,涉及暂时工、实习生等;为完毕工作任务
职务作品:体现个人思想+反映单位集体意志
法人作品:以个人名义创作+以单位名义创作
职务作品归属:
(1)普通归属:(法16条)
著作权——作者; 单位:在业务范畴内优先使用
“单位优先使用”含义:作品完毕后两年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似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批准,作者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似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商定比例分派。
(2)特殊职务作品归属(对象:特殊职务作品)
作者——签名权;单位——其她著作权
类别一:重要是运用法人或其她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她组织承担责任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类别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商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她组织享有职务作品
2. 合伙作品:两个以上作者(有共同创作合意和事实)通过共同创作所形成作品
可分割使用作品——可单独就各自某些行使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作品——(1)协商一致后行使著作权(2)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制止她方行使除转让以外其她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派给所有合伙作者
3. 汇编作品(编辑作品)
(1)集合汇编作品——由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汇集而成(如杂志)
此类汇编作品同步包括了被汇编作品作者和汇编作者智力创造,行使此类汇编作品著作权应同步获得原作作者和汇编者允许,并支付报酬。
(2)事实汇编作品——由不构成作品数据或材料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规数据库软件〉)
◆选材和编排应具备独创性
4. 影视作品——“世纪人生”案
(1)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照相、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签名权
(3)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不具名或未写明其真实姓名而无法确认作者作品
由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签名权以外著作权
作者身份拟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四、著作权保护期限
(1)公民、法人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2)公民作品,刊登权、著作财产权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特殊】刊登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至初次刊登后50年作品:
A. 由法人享有著作权作品
B.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创作作品、照相作品
C.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
创作完毕后50年内未刊登——不予保护
第六章 邻接权
【概述】
1.邻接权是著作权保护范畴扩大成果
2.不构成作品文化产品创造者享有排她性权利
3.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
一、邻接权概念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权利。
涉及:表演者权;录音制品作者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出版者权利(《罗马公约》老式邻接权不涉及该项权利)
1 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邻接权主体:作品传播者+其她制品制作者
著作权主体:作者和其她著作权人
(2)保护对象不同
邻接权:保护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中所付出劳动VS著作权:保护作品
(3)权利义务范畴不同
邻接权:依照种类不同而不同VS著作权:四种人身权、12项财产权
二 、表演者权
概念: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表演活动享有排她性权利
表演者(主体):演员、表演单位或者其她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人
客体:表演活动(注:被表演必要是作品)
精神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表演者无“机械”表演权)
注意区别: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 表演者义务
(1)获得著作权人允许,并支付报酬。
(2)应尊重作者签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原意
2 表演者人身权利
(1)表白身份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利
3 表演者财产权利
(1)表演——现场直播、公开传送
(2)表演——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
(3)表演——信息网络传播
4 表演者权保护期限
(1)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
(2)经济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 概念:使用她人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制作录音或录像制品
主体:录音、录像制品初次制作者;客体:录音、录像
【录音制品】:任何对表演声音和其她声音录制品
【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作品以外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持续有关形象、图像录制品
【案例】MV案涉及法律问题
核心:MV是“录像制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作品”
录像制品制作者不享有放映权;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作品著作权人享有放映权。(根源:没有为录制者规定获酬权)
例外:法定使用情形,即录音制作者使用她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必著作权人允许,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不得使用
2. 录制者权利:
——允许她人复制、发行(法41条)
——允许她人出租(法41条)
——允许她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法41条)
——允许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法45条)
3. 录制者权保护期限
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初次制作完毕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四、广播组织者权
【王迁】概念:广播组织者就自己播出节目信号享有排她性权利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注意:广播组织也许具备多重身份)
(1)播出自己制作节目(不一定是作品)
例如:拍摄电视剧CCTV; 采访“两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2)播出她人制作节目
例如:东方卫视播放中央卫视制作《神雕侠侣》;央视体育频道直播世界杯足球赛
作品------表演-------录制----广播(播放)
作品-------现场表演------现场直播
1.广播组织者义务
(1)播放她人未刊登作品——著作权人允许+支付报酬
(2)播放她人已刊登作品、已经出版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播放她人电影作品和已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创作作品、录像制品——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允许+支付报酬
作品------表演-------(录制)----广播(播放)
依照作品不同类型对著作权人承担不同义务
依照与否为“现场”表演对表演者承担不同义务
对录制者,仅当录像制品时,才需要征得其批准,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权利: 广播/电视节目—— 转播、录制、复制
3 广播组织者权保护期
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初次播放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
五、出版者权
报刊、期刊出版者、图书出版者
1 出版者权利
(1)版式设计权(法第35条):出版者有权允许或者禁止她人使用其出版图书、期刊版式设计。 ——权利人基于对图书、期刊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依法享有专有权
保护期为
(2)图书专有出版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3)修改权(法33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允许,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修改应经作者允许。第七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七章 著作权限制
【重点】1.合理使用——无需著作权人允许,也无需报酬
2.法定允许使用——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著作权人允许,但应支付报酬
一、合理使用——fair use(P225)
(1)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十九条 使用她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商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特性无法指明除外。
(2)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她经济权利
(3)限于已经刊登作品(4)合用于对邻接权人权利限制(法第22条 )
三步检查法或三步检查原则
A.与否属于法律规定特殊情形
B.与否与作品正常运用不相冲突
C.与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类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她人已经刊登作品
(2)为简介、评论某一作品或者阐明某一问题,在作品(涉及网络传播作品)中恰当引用她人已经刊登作品
*引用某些不能构成作品重要某些或实质某些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利益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刊登作品
*目:报道时事新闻
* 前提:“不可避免”
(4)除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或网络传播之外,刊登或者播放其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刊登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时事性文章,或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在网络上刊登此类文章
*注意区别于时事新闻和普通作品
(5)刊登、播放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刊登发言,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少量复制已经刊登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或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刊登作品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畴内使用已经刊登作品,涉及在合理范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刊登作品
问:国家机关与否可以使用盗版软件(不可以)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通过信息网络向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义务之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义务之二)同步还应采用技术办法防止服务对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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