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市国家高新区xx高创园项目
整体运营合作协议(草案)
二Oxx年九月
xx市国家高新区xx高创园项目
整体运营合作协议
甲方: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xx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城融合,加速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推动区域人才聚集、科技创新与创业环境建设,加快产业要素、创新要素与人才要素聚集,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原则,就推动国家高新区xx高创园、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打造xx国家高新区产业聚集、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合作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xx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城融合,加速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决定委托深圳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全面管理运营xx市国家高新区“xx高创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园区”或“高创园”项目),以提升项目的产业运营水平。
乙方主要投资方为天安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骏业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开发的“天安云谷”项目是深圳市“十二五”和“十三五”标志性重大建设项目,是深圳市产业升级、城市更新、特区一体化示范项目。
此次甲方通过引进乙方的管理运营,是为了引进“天安云谷”丰富的产业资源与管理经验,导入先进的智慧园区运营模式,力争通过5-10年左右时间把项目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一流的标志性现代服务业园区,成为xx市重要的产业增长极与地标性示范区。
甲乙双方经相互考察、多轮协商后,拟就xx市国家高新区xx新城“高创园”项目进行合作,双方共同努力将项目打造成城市产业综合体园区和产业升级示范园区。在“高创园”项目合作基础上,双方可以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
园区物理空间由甲方提供,产权为国有资产。项目位于浙江省xx市国家高新区xx新城的“高创园”,项目为由3幢楼宇(楼栋编号为:1号楼、2号楼、3号楼)组成的产业园区,东至越龙河、西至平江路、北至西施山路,南至胜利路,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项目占地面积:29621.035平方米(约44亩);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149230平方米,地下室面积46543.8平方米。各幢建筑物为29-36层,高度为122-149米,其中1-5F为裙楼,6F -29/36F为商务办公楼。
二、项目合作模式及合作目标
(一)合作模式
以园区托管合作模式,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的区域为“高创园”项目地块红线部分内的物理空间。乙方在高新区设立运营管理公司(暂定名称“xx智慧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组建园区管理团队,从事园区运营管理、物业管理、产业招商、企业服务、智慧园区体系建立、众创空间运营、创新资源整合以及创新平台搭建等服务。
(二)合作目标
根据双方约定,制定服务目标如下:
年份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产业管理面积(万㎡)
1、2、3#楼办公面积(5层以上)合计约:10.3万㎡
累计去化面积(万㎡)
5
8
10.3
10.3
10.3
引进企业(家)
100
160
220
230
230
年产值(亿元)
10
20
32
40
50
上缴税收(亿元)
0.5
1.2
1.8
2.3
2.8
商业及公共配套管理面积(万㎡)
1、2、3#楼1-5层商业面积合计约:3.9万㎡
累计去化面积(万㎡)
2
3.9
3.9
3.9
3.9
三、合作具体内容
(一)共同招商选商
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基础现状和发展规划,双方共同制定入园企业门槛标准、入驻对象认定程序以及入驻企业进出管理机制。
重点引进包括不限于下列产业业态:
(1)以互联网信息、电子商务为主的信息技术服务业;
(2)以医疗、健康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为主的生命健康产业;
(3)以绿色能源产业、环保技术研发为主的节能环保服务业;
(4)以科技产业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为主的科技创新服务业;
(5)以工业设计、大数据、云计算为主的现代高端服务业;
(6)现代文创、商贸金融服务业,包括文化IP、现代传媒技术应用、特色餐饮、茶餐厅、酒吧、咖啡吧等餐饮服务业,超市、24小时便利店(限品牌店)、品牌专卖店、线下电商体验店。
具体楼宇产业规划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共建信息平台
导入乙方先进的智慧园区运营模式,双方共同创建高创园项目招商、技术对接、成果转换等信息平台,重点依托乙方现有招商信息网络,每年由乙方筛选一批项目信息(包括待产业化的科技成果、留学生创业团队及项目、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创业型领军人才等),建立招商项目信息库。
(三)共同宣传推介
联手做好高创园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构建点线面、立体式宣传网络,利用乙方旗下的智慧园区系统中产业促进与招商信息平台“易招商”和天安全国园区推广体系为高创园项目提供全方位的宣传推介。
(四)共商发展思路
建立科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园区各阶段发展、经营管理实际,定期举行专项研讨会议,每年年初(3月底前)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分析,甲乙双方共同做好上一年度整体发展态势分析,针对存在问题,结合园区发展实际,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下一年度具体发展运营计划。
(五)共聚发展资源
立足发挥双方资源要素优势,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借助乙方丰富资源,聚合各方优势要素,帮助甲方招商引资搭建一批资源整合与合作交流渠道,协助甲方整合行业相关金融投资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各类产业信息资源,实现甲方区域产业整合优化、升级转型目标。
四、合作期限及进度安排
(一)合作期限
双方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基本原则。本协议合作期为10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项目筹备期,自2018年1月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正式合作期。
(二)进度安排
1、委托运营机构筹备期:本协议生效后至2017年12月31日前。
2017年10月31日前,乙方完成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筹建、登记注册,制定项目运营实施方案,方案经双方认可后项目正式实施;2017年12月31日前,乙方完成项目运营管理公司中从事园区管理的团队组建,包括人员招募、培训并正式投入工作。
合作期间,根据园区发展需要,运营管理团队最终扩充规模至150人左右,其中乙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总部直属高管不少于3人。
2、协同运营期:期限3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协同运营期间,甲方协同乙方熟悉xx市创新创业环境和产业发展环境,健全园区运营体系,打开工作局面。乙方着重开展招商运营工作,建成相对完善的科技创新报备体系和商务平台,引进各类配套商业的进驻,形成良好的园区营商环境,创建省级示范园区。
3、正式运营期:期限2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乙方做好已入驻园区企业的梳理,“腾笼换鸟”进一步做好“上、好、高”科技企业引进工作,同时完善各类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商业配套等,成为xx市创新体系完善的产业载体,创建国家级现代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园区。
4、运营升级期:期限5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在保证园区企业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入园企业的质量和园区服务水平,重点集聚培育10家创业板以上及主板上市的入园企业,聚合资源推动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对本区域产业形成引领和带动作用。
五、合作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合作费用
甲方采取众创空间服务费+广告宣传推广费+智慧园区体系运营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招商运营服务费形式支付乙方每年运营服务费。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面积最终按照园区全部交付楼宇的地上建筑面积总之和计算。
1、众创空间服务费:
本协议期限内乙方需对“高创园”项目众创空间提供创新孵化及运营工作,以助力区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汇聚产业聚集和创新人才,将项目打造为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主要包括人工成本、基础运营成本、硬件维护、课程引入、活动费用等。
甲方同意:本协议期前5年(2018年-2022年),甲方向乙方支持每年人民币800万元的众创空间服务费。
2、广告宣传推广费:
本协议期限内乙方需对“高创园”项目进行宣传包装及推广,以提升项目在区域外的知晓度及智慧运营品牌影响力,以利于后续招商运营工作的开展。主要包含宣传物料制作费(包括但不限于招商手册、招商折页、推广活动宣传道具、招商中心宣传氛围布置等)和广告推广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计费、网络渠道推广、推介会活动推广、大型展会、论坛推广等)。
甲方同意:本协议期前3年(2018年-2020年),甲方向乙方支持每年人民币500万元的广告宣传推广费。
3、智慧园区体系运营服务费:
乙方为园区建立智慧园区整体服务体系,并进行前台和后台的服务体系整体运营管理,智慧园区服务体系主要是针对整个园区的智慧楼宇管理,主要包括的八项园区运营服务体系如下:
序号
主项
子项
1
人才关爱
定期组织人才俱乐部和科技论坛
提供人才生活、娱乐、休闲配套
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私人服务
提供教育托管和健康管理服务
2
SMAC创新驱动
IT敏捷开发
产业资讯、行业研究及市场动态
提供企业业务咨询服务
3
极创空间
搭建技术交流、成果展示平台,提供项目展示机会
上市融资,对接国内顶级风投机构
为投资人匹配最优质的项目资源
提供产业资讯、创业项目等信息
为创业者制定创业导师计划
4
融资租赁
设备采购、装修融资租赁支持
组织与银行机构对接
IT设备主动升级
5
30采供
非核心供应链外包服务
商家嫁接到优选供应商体系
供应链智慧化、可视化、移动化管理
快速响应企业采供需求
匹配金融服务支持大宗采供服务
6
配套服务
提供快速响应、高效的物流支持
保障商务差旅和办公便利出行
提供共享、开放的会议及产品展示空间
7
战略协作资源
帮助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
快速响应企业战略协作需求
为中小微企业对接产、学、研、融、政资源
网络覆盖
8
拎包入驻
提供柔性办公空间
标准装修服务
法律咨询、商务秘书
乙方在引进八大体系同时,也可根据xx国家高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高新区未来的发展需要。
为引进智慧园区整体服务体系、智慧园区前台和后台的运营管理及服务,甲方同意在协议期前3年(2018年-2020年)向乙方支付智慧园区体系运营服务费,分别为:第1年(2018年)人民币1200万元,第2年(2019年)人民币800万元,第3年(2020年)人民币600万元。2021年开始乙方应在保障技术先进性与适应性同时在合作期内持续开展智慧园区体系运营服务。
4、物业管理费:
本协议期内,乙方向入园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向入园企业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归乙方所得。
2018-2020年度园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下简称“物业费”)标准为办公8元/平方米/月(不含公共能耗费)、商业10元/平方米/月(不含公共能耗费)。2021年开始,园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及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议期前3年(2018年-2020年),因园区入园企业逐年增加,为了保证服务品质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投入的物业管理人员成本及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甲方同意在协议期前3年(2018年-2020年),甲方向乙方每年补贴支付人民币700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协议期内,甲方引进入园企业,若存在物业费减免,甲方于当年每季度向乙方进行物业费减免额的补贴。
5、招商运营服务费:
5.1乙方为甲方进行招商运营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招商运营服务费,具体计算及付款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关于招商运营奖励及考核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5.1.1、协议期前3年为了园区能快速形成企业集聚,甲方将对一定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入园企业实施免租政策;前3年是园区起步阶段,为支持乙方加速招商、管理运营,甲方同意,前三年招商运营服务费用在低于人民币720万元/年基数时,按人民币720万元/年支付。高于基数时,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第四年起不再设立基数。
5.1.2、协议期第4年起园区开始按季或按月计收租金时,甲方应按照租赁建筑面积和租赁期限,每季度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租赁佣金作为招商运营服务费。
5.1.3、若园区运营获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称号、示范园区称号等荣誉),按政策给予的补贴,归口奖励主体。
(二)费用支付方式
1、众创空间运营费:
本协议期前5年(2018年至2022年),甲方应于每年1月1日向乙方支付上半年度的众创空间运营费人民币400万元;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下半年度的众创空间运营费人民币400万元。
2、广告宣传推广费:
本协议期前3年(2018年至2020年),甲方应于每年1月1日向乙方支付上半年度的广告宣传推广费人民币300万元;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下半年度的广告宣传推广费人民币200万元。乙方每半年度末向甲方提供广告宣传推广费使用清单明细,以供甲方审核。
3、智慧园区运营体系服务费:
3.1、自本协议签订且完成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注册之日起第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18年度的智慧园区体系运营服务费人民币600万元。园区交付使用的同时,园区智慧运营线上平台搭建完毕,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的人民币600万元。
3.2、2019年度的智慧园区体系运营服务费人民币800万元,甲方应于2019年1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
3.2、2020年度的智慧园区体系运营服务费人民币600万元,甲方应于2020年1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
4、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协议期前3年(2018年至2020年),甲方应于每年1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当年补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700万元。
5、招商运营服务费:
具体计算及付款方式,根据双方另行签署的关于招商运营奖励及考核协议执行。
(三)其它费用划分
1、空置物业房产税
本协议期间,空置物业涉及缴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运营成本
乙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的日常办公成本、人员成本、固定资产、入园企业服务成本、乙方招商产生的交通、差旅、招待费用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重点项目招商费用
对乙方提出且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重点招商项目,邀请项目有关人员来xx国家高新区考察或陪同甲方出差考察项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接待费等,由甲方承担。重点招商项目指:
3.1在乙方管辖物理空间内入驻,由国际国内知名机构投资且对本地新兴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前瞻性的项目。
3.2不在乙方管辖的甲方辖区物理空间内入驻的高端研发制造项目、信息服务业项目,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3.3其它经甲方确认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4、办公条件
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1000平方米办公室,并作基本装修达到入驻办公条件(包含VRV空调)。有关办公室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
5、其他
甲方如需乙方承担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完善科技创新与创业环境”等,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六、甲、乙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笔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要求乙方按照合作内容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按双方另行签署的关于招商运营奖励及考核的协议,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招商运营目标程度作为依据,考核乙方的招商运营服务费。在双方另行签署的关于招商运营奖励及考核的协议中,约定考核退出机制。
3、为乙方提供可能的各类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保证乙方在xx市域范围内享有各类政策最优惠待遇,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优惠政策。
4、对乙方引进的优质企业项目,提供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力争企业在xx市域范围内享有各类政策最优惠待遇。
5、对园区公共物业部分:如大堂、公用会议室、展厅等提供装修和必要设施。对园区的智能化系统进行必要的增加及改造。
6、在合作过程中,给予乙方提供必要的、相应的指导、服务和帮助,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场地、政策等帮助。
7、协助乙方做好与xx市和国家高新区各政府机构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作园区的日常运营、企业招商工作,每年为甲方提供一批重点产业招商信息,并协助甲方招商部门进行项目、人员接触和跟进。
2、协同甲方做好园区宣传推介,以及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发展服务、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共同营造科技园区创新创业环境。
3、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相关合作费用。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乙方及其引进或推荐的入园企业,优先享受xx市相关优惠政策。
6、免费提供园区发展全程顾问服务,每年派出专家团队到实地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7、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为甲方提供运营、招商、宣传、培训、资源整合等相应服务,并且在合作过程中按照甲方实际需求作一定的调整。
七、排他性承诺
在双方合作期内,乙方在xx国家高新区范围内不再运营与甲方主导产业定位相同的园区。
八、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与变更
对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终止
本协议终止分为到期终止和中途违约终止。违约终止按违约责任条款执行;到期终止的,在协议到期后一周内,双方应结算完毕。
(三)续约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约;乙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另行商定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不再续约的,乙方也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一)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积极履行本协议。
(二)因单方面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合作无法进行的,视为根本违约。发生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通知送达违约方时生效),违约方应赔偿履行方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或单方发生违约,首先由两方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双方同意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解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十、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可终止履行,各方都不承担责任,但各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5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特快专递信件、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双方应就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善后事宜进行协商。
十一、通知
(一)根据本协议约定发出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及函件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协议约定的双方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二)任一方不得拒绝签收对方文件,否则该文件自该文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文件送达时间按如下标准确定:
(1)以邮件形式发送的,以邮件进入对方指定邮箱的时间为准;
(2)以特快专递发送的,以签收时间为准;
(3)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另一方接收后签字确认回传的时间为准。
十二、协议生效及其它
(一)本协议条款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协议确定的相关条款可按调整后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本协议适用于xx国家高新区“高创园”项目,若扩大合作运营区域范围,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扩大部分的合作运营相关事宜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外界和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双方及其雇员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形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五)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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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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