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明白纸
《国务院关于推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国发[]15号)规定,国内将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8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断,应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断、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拟定了国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法律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制定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对兽医从业人员一种准入考试。目是评价兽医从业人员与否具备执业所必须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对履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都做出明确规定,提出详细规定。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既是全面贯彻贯彻关于政策法律重要举措,也是国内兽医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规定,更是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新型兽医制度建设一件大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考试同样,是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次兽医方面考试。
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国内兽医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规定。通过履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国内将建立完善官方兽医制度。当前在编在岗执法人员,通过考试考核后可转为官方兽医。而新进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则规定获得执业兽医资格。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6―7月,考试时间为10月。是初次执业兽医资格全国性统一考试。农业部在吉林、河南、广西、重庆、宁夏等5个省(区、市)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依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拟定成绩合格分数线,通过考试执业兽医,将是国内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法定主体。
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 具备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承认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
2.不具备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备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采用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方式进行。
2. 考生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协会网进行报名。
3.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份。考生网上报名时,应准备小二寸正面免冠近照电子照片(电子照片尺寸为33mm×48mm,宽390像素×高567像素,辨别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文献大小不超过40KB)。
4. 现场确认时间为8月2日至8月13日。现场确认地点由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自主选定。考生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承认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1月1日前获得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提交考生所在学校院系证明1式2份(格式证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协会网下载,已获得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不提供学校院系证明)。
5.符合报名条件,由报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设立考区办公室核发准考证。考试缴费原则及方式
考生应依照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核定收费原则缴纳考试费用。收费原则和详细缴费方式由各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向辖区内考生发布。
考试教材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应试指南(上下册套装)
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出版社.5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协会编
上册目录:
第一篇 动物解剖学、组织学及胚胎学
第二篇 动物生理学
第三篇 动物生物化学
第四篇 动物病理学
第五篇 兽医药理学
第六篇 兽医微生物学与免疫学
第七篇 兽医传染病学
第八篇 兽医寄生虫学
下册目录:
第九篇 兽医公共卫生学
第十篇 兽医临床诊断学
第十一篇 兽医内科学
第十二篇 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
第十三篇 兽医产科学
第十四篇 中兽医学
第十五篇 兽医法律法规
准考证领取
经资格审查合格考生,应于10月8日至10月15日到其自主选定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准考证。
考试
(一)考试时间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间为[2]10月16日。详细安排为:
试卷一、试卷二:上午9:00-11:30。
试卷三、试卷四:下午14:00-16:30。
(二)考试内容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兽医全科类、水生动物类考试命题范畴分别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兽医全科类)》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水生动物类)》为准。
(三)考试方式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四)考试科目
1. 兽医全科类。分为基本、临床、防止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总题量400题,总分值400分。各卷详细科目为:
试卷一:基本科目。涉及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兽医药理学和兽医法律法规;
试卷二:临床科目。涉及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和中兽医学;
试卷三:防止科目。涉及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和兽医公共卫生学;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涉及猪、牛、羊、禽、犬、猫、兔、马、貂、蜂、蚕等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和治疗。
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涉及猪、牛、羊、禽、犬、猫、兔、马、貂、蜂、蚕等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和治疗。
2. 水生动物类。分为基本、临床、防止和综合应用四张试卷,总题量300题,总分值300分。各卷详细科目为:
试卷一:基本科目。涉及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水生动物解剖组织及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和水生动物生理学。
试卷二:临床科目。涉及水产药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动物疾病学。
试卷三:防止科目。涉及水生动物免疫学、水生动物病原生物学、水产养殖环境学和水生动物公共卫生学。
试卷四:综合应用科目。涉及鱼类、贝类、虾类、蟹类、蛙类、鳖类等水生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和治疗。
(五)考试纪律
考生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解决暂行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协会网上查阅),并自觉遵守。
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发布。
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拟定并发布。
通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人员,由农业部统一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报名时未提交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考试复习与辅导
考生可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农业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执业注册和备案
注册机关
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断活动,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获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断辅助活动,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注册资料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半年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断机构聘任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动物诊断允许证复印件。证书颁发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毕对申请材料审核。经审核合格,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畴、受聘动物诊断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断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动物诊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执业活动管理
1、执业兽医不得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断机构执业,但动物诊断机构间会诊、增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2、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防止、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备关证明文献等活动。
3、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引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备关证明文献。
4、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引下进行专业实习。
5、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她动物疫病诊断。
6、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管理规定;
(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断和动物诊断辅助活动;
(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备关证明文献。
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成果,出具虚假证明文献。
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断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报告,并采用隔离等控制办法,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断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7、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药物及其她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也许与兽药使用关于严重不良反映,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8、执业兽医应当按照本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参加防止、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回绝。
9、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状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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