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 的心得体会 明德小学王梅芳 为了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强化教师廉洁意识,今天,我们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尽快了解这一规定是2012年8月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了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7章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用法律制约我们的行为。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
2、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通过学习该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和依法执教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的教好每一个学生。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