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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XX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XX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与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接收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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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文化、新闻出版、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妇联、残联、共青团、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学前教育咨询、宣传等活动,督促适龄儿童入园。
第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办园标准,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教育、户外活动、动手操作的条件与环境,开展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与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将适龄儿童送园接受保育与教育,学习、运用科学的保育与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第三章机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配备符合省规定的生师比例的教职工;
(五)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
-4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健员、保育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并持证上岗。
新聘任的学前教育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应当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任职岗位培训,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教师应当具备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资格,或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保健员中的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保健员中的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医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五)专职保卫人员应当受过专业保安培训,经公安部门的考核审查合格,取得保安员证。
前款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材料外,还应
-6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修改章程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
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学龄前儿童监护人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后,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学前教育机构在水、电、燃气和物业服务等方面与中小学校执行统一价格标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挪用学前教育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生和设置班额。
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农村留守学龄前儿童按
-8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活动场所、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有安全隐患的,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在园儿童开展安全演练。
学期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作好每日晨检、食品安全检查和环境消毒等日常工作,预防传染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事故;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监管,加强区域性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基地建设。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保教质量监督评价指标和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
第二十八条鼓励学前教育机构结合实际开展保育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保教实践。
第二十九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对0-3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和婴幼儿早期智力开发的指导,对所在社区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发的广播影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等文化
-10的,由财政安排建设或者租赁资金;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举办者购买或者租赁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人口集中的行政村独立建园,自然村设立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分园,人口分散的村社可以举办流动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季节班。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可以增设附属学前教育机构。民族地区设立民汉双语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含民汉双语学前教育机构)、维修改造城镇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奖补省级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培养培训幼儿教师等。
州(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示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扶持措施,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可免费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
(二)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安排公办幼儿
-12给予资助。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学前教育机构生师比标准,并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其在进修培训、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学前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系列中设立高级职称。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在工资、职称、津贴补贴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编教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为聘任教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保障受聘教师职工工资,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标准依法为聘任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在高等师范院校设立学前教育院系,筹建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扶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学前教育专业,定向或者委托高等院校培养民汉双语幼儿教师等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师资培养。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规划,
-14第四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经教育不改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做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五)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设施的;
(六)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有辐射或者影响采光、通风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四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一)房屋、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
(二)工作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的;
(三)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读物,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四)专职保卫人员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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