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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5706586 上传时间:2024-11-15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117.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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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科研管理文件汇编 江南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高水平的大学,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科研,特别是作为“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应既是教学的中心,又是科研的中心,通过我们的努力,争取使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跨入国内领先地位,某些学科领域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争取承担更多的科研项目,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编制学校科研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组织申请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②组织项目计划的实施与协作。 ④检查和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 ⑤组织项目的鉴定、验收和结题。 ⑥组织鉴定项目的推广应用。 ⑦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及完成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汇报。 3.学校的科研工作要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学科发展、服务于人才培养的宗旨,走产学研合作的道路,为轻工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科教兴市、科教兴轻做出贡献。要积极争取国家、部、省、市及部门的纵向课题,同时,更要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中争取项目。 4.在科研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开展校内学科间的大协作,促进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可由校科技产业处组织、协调多学科、多专业的联合攻关,以确保任务完成。 二、科研项目的立项 1.选题立项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和首要内容,选题要瞄准国内外科学研究的前沿,结合本校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学科优势,以国民经济建设需要为前题,以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多创造经济、社会效益为目标,在深入调查和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基础上确定。 2.科研立题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划、计划,各类基金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科研或协作项目,自拟项目。 3.要努力争取参与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学校科技产业处、院(系、部、所)、教师、科研人员要及时互通信息,力争将我校学科、专业的科研优势项目纳入规划、计划、项目指南。 4.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项目,还必须出具查新报告,经院(系、部、所)审查后统一报校科技产业处,由科技产业处审定后上报有关的主管部门。 5.项目申请者要认真地逐项填写申请材料,研究期限不宜太长,申请经费要切合实际,科研最终成果要表达清楚。项目组成员小项目必须三人以上,大项目五人以上,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该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的设计者,是项目实施的实际组织者和直接参加者。 6.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按照有关申请办法和要求,高质量按时申报,申请材料一律打印,复印清晰,凡未按要求申报的项目,科技产业处不予受理。 7.各类横向委托科研项目由院(系、部、所)审核同意,由校科技产业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列入计划统一管理,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学校将不予认可。 8.各类科研合同均需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同意,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约。 9.学校自拟项目经费主要为有偿资助教师、科研人员开展有应用前景或有重大学术意义的研究启动用,由申请人填报项目申请书,经院(系、部、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学校自拟项目每年办理一次。 三、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成员原则上自愿组合,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组的组成要以有利于高质量、按时完成项目为原则,要考虑学科梯队、学科的交叉,专业、年龄结构合理,原则上有亲属关系的不要在同一项目组。对于组成不合理的,院(系、部、所)有权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后更改。对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为确保项目的完成,校、院(系、部、所)可帮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人员进行调整、充实。对严重失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明显无力再负责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在征得项目下达方同意后,可进行更换。 2.各类科研项目,合同签约生效后,应立即编制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为:攻克的技术关键、试验研究方案和主要研究内容、指标要求与进度安排、年度经费、协作单位及其分工、负责人与参加人员等。 3.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项目全面负责,对项目的进度,各阶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安排,都必需心中有数,全面掌握。同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项目组每个成员的积极作用,学术民主、集思广益。项目组成员要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分明,按时按质完成各自的研究任务,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各级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 4.对于国家、部、省级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学校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在人员、仪器、设备、跨专业协调及其它物质条件方面予以支持,以确保任务的按时完成。 5.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与小结,一般每半年一次,在6月底、12月底前将书面小结交科技产业处,由科技产业处统一上报有关部门,检查与小结的主要内容为:实施计划完成情况,阶段成果,半年来的主要工作,下阶段工作打算,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6.项目计划是必须完成的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接计划执行的项目或需要延期、更改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书面报告,阐明理由,由科技产业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按修改的计划执行, 7.项目组负责人或成员因出国、进修、调离或因其它原因需终止或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并经科技产业处认可。调离人员须签订有关保密和不侵权的协议,否则,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手续。 8.提前完成计划任务并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对在项目完成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及在项目组织实施、条件保证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应予以奖励;对由于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项目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声誉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 1.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认真总结,整理有关的技术资料,按合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评审或验收,不需鉴定、评审或验收的。亦应提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材料结题。 2.项目结束后,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交校档案室立卷存档,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合同,协作协议,技术论证方案,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有关的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检测资料,技术鉴定材料,技术鉴定证书等。 江南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是学校、院(系、部、所)、科研人员通过努力争取、从各种渠道而获得的经费,是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开展科研工作,加强学科建没,人才培养,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管好、用好科研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的类别 1.国家、部门、省、市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2.各级各类科研专项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费。 3.学校自拟项目的研究经费。 二、经费的申请 1.申请各类科研经费,应根据项目的类别、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或“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所填内容应翔实、可信,经费预算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申报材料需经院(系、部、所)审核后统一报科技产业处,由科技产业处复审后报出。各类申报材料一律打印,申报费由申请者自付。 2.自拟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校中青年教师的科研启动费。 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所有经过校科技产业处签订合同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须进入校财务处帐户,按项目立户,发给科研经费信用证,凭证使用。 2.项目款到校后,根据到款数由财务处统一提取10%,作为水电费、综合折旧费及管理费,其中1%给项目所在院(系、部、所)作为院(系、部、所)的管理费。软课题项目及硬件费占总经费50%以上的(硬件须单件在 l万元以上)项目提取6%。水、电消耗大的项目,须单独装表,按实际使用数收费。 3.为调动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保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每个项目可根据实际到校经费数提取7%劳务费和8%科研工作津贴 (文科、设计类劳务费和科研工作津贴可提高到25%),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加项目人员的实际工作量、所作贡献大小分发项目组成员。该费用的提取需经院(系、部、所)、校科技产业处办理手续,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提取,未按进度要求完成的,不得提取。 4.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变相挪用,获取私利。 5.所有经费的开支使用,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得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非业务性开支需出院(系、部、所)审批,财务处把关,科技产业处监督。 6.经费的使用必须是与本项目有关的下列费用。 ①仪器设备和实验村料费:包括仪器设备(含自制设备)、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加工运输、包装等费用及水电消耗大的项目的水电费。 ②科研业务费:包括资料费、计算测试费、参加业务会议、调研等差旅费、论文版面费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③协作费:指跨部门协作、与外单位协作过程中的试验费、加工、分析、测试费及有关费用。 ④其他费用:包括用于科研的临时工工资,经批准回聘者的回聘费、保健费、科研成果评审鉴定的鉴定费、奖励费、劳务费,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合作单位交往中的接待费,以及有利于项目完成,改善科研环境和条件等特殊开支,上述开支均需办理规定的手续。 7.学校自拟项目的经费开支,必须从严掌握,一般只能用于项目中药品材料、测试、调研、试验、加工等的费用,不得用于上述第④项的开支及劳务、津贴等,严格控制差旅费用。 8.科研费一般应有15%以上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并可列入院“211工程”建设总经费中。由财务处监督。 9.根据需要,可由财务处、科技产业处等部门制订经费使用细则。 四、结余经费的处理 1.通过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原项目经费信用证暂停使用,结余经费可用于新的项目研究,但必须办理转题手续,启用新的经费信用证。 2.结余经费也可按以下比例结算:项目组人员酬金40%,项目组基金30%,院(系、部、所)基金15%,学校基金15%。 3.承担的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或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项目时,院(系、部、所)应将情况及时报校科技产业处,对项目及剩余经费经商讨后酌情处理。 五、附 则 1.校财务处、审计处、科技产业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乱开支,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浪费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解释。 江南大学横向科技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利于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搞好科技服务工作,加强横向科技服务的管理,学校科技服务管理工作由科技产业处负责,下设科技服务部为执行机构。科技产业处是代表学校唯一对外承接和组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并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商品的中介,利用因特网发布成果,大力推广我校科技成果。 横向科研开发是学校的三大功能之一,因此也是教师科技人员评定职称、晋级的重要依据。评定职称和津贴的有关证明必须由科技产业处认可和盖章方才有效。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 1. 所有经过校科技产业处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经费须进科技服务部财务帐户,按项目立户,发给科研经费本,凭本使用。 2. 项目款到校后,根据实际到款数,一般性技术合同切块10%上交学校;文科、设计艺术和硬件成本大于50%的,按6%切块上交学校;其中1%返回给院系,需交税收的由课题组负责;水、电消耗大的项目,须单独装表,按实际使用数收费。 3. 院系需再切块的部分,切块比例由院系和科技产业处商量后,由科技产业处代扣。 4. 离退休人员对外承接的项目,并在科技产业处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离退休人员),学校切块比例不超过5%(税收自负),技术所有权属院系及学校所有。 5. 对某些适合于学校形成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要积极扶持。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组织生产,鼓励科技人员参股,取得报酬。一般技术占10%~20%股份,高新技术股份可在20%~35%,技术股中可单独享受干股,比例酌情考虑,参股后,所得效益分成比例另行商定。 6. 对于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科技经纪人以及校内外有关人士为我校科技服务牵线搭桥,并使项目成交者,可支付必要的中介费,其额度为项目到款经费的5~10%,在合同上须有中介方签字,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支付,列入项目成本。 7.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可提取总费用的15%(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类项目不超过25%)作为劳务酬金,项目结束后可再提总费用的15%(文科、设计类可适当提高,不超过25%)作为酬金。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个人调节税自负。为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在完成项目前提下,剩余经费可用作特殊开支,如购置电脑、教育投资费等,但须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对突出贡献者,实行重奖。 8.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开支计划掌握使用;凡从科技服务项目经费中支付期刊书籍出版费、出国费、聘用研究生任助教酬金,研究生生活津贴,本科生实习费以及实验室装修等各类业务费用,均应在保证合同完成的情况下,可计入成本。 9. 横向项目完成后,财务结算,由院、系(所)科技服务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后,即可执行决算。如项目经费有结余,结余经费课题组得90%,学校、院系各得5%。 结余经费亦可用于新的项目研究,但必须办理转题手续,启用新的经费使用本。 第四条 科技服务合同的签定、登记、管理: 1. 项目组在洽谈项目时,要弄清协作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要求、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款项,草拟文本。草拟文本送科技服务部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确认文本无误,由项目负责人、科技产业处负责人签字(重大项目由校长签字),并盖有“江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2. 由协作方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出具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协作方公章。当双方均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公证或鉴证。 3. 合同正本交一份给科技服务部,院、系(所)及项目组留正本或复印件。 4.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动的合同条款,改变履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有效附件,均交科技服务部保存,作为协调依据。 5. 横向科技服务合同一经生效,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院、系(所)科技服务主管领导对合同的履行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职能;科技服务部并对合同进行跟踪服务,协助院、系(所)科技服务主管作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科技服务档案: 1.科技服务档案包括: ① 四技服务合同(包括协议书、意向书)文本及其补充协议纪要; ② 四技服务合同项目所需签订的子合同文本; ③ 履行过程中双方涉及合同的书信、函电; ④ 合同项目结束时提交的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文件、委托书的验收报告或证明、鉴定会文件。 2.科技服务档案,由科技服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登记分类保存。 3.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和科技产业处批准,任何人不能借阅四技服务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凡是在职人员的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均属江南大学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解除聘任或不得申报职称、没收非法所得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四技服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私自与协作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收支不通过学校管理者; 2.通过外单位私自签订或不签订界定为学校科技成果(职务发明)协议,私自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者; 3.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4.除不可抗力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5.毕业生(包括研究生)、调离学校人员、退休教职工,在校在职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学校同意,将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将横向科技服务放在科技处管理以外的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1. 经费5万元以下者(含5万元),从确认之日起,扣发当事人一年的校内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一次工资晋调权利,停止一次职称晋升权利。 2. 经费5万元以上者,从确认之日起,扣发当事人二年的校内津贴,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一次工资晋调权利,停止两次职称晋升权利,已有职称的高职低聘三年。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 对将科技经费不通过科技处的当事人,如谁发现,举报给学校,根据举报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学校以往颁发的横向科技管理政策与本条例不一致,均以现行条例为准。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一、总 则 1.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和教师在完成科技项目或从事其它科技活动中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科技成果的水平,也体现了高校的水平,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是高校科技工作的目标。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科技成果必须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 3.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①理论成果: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 ②应用技术成果:指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研究成果。 ③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在宏观调控,科学决策,现代化管理等研究中取得的成果。 4.在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科研开发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成果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实施。在科研成果转让后,学校保证发明者或项目组成员的个人利益。 二、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审 l.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由同学科、专业、行业专家组成的鉴定、评审委员会(组),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测试,并对其学术理论水平或技术实用意义及社会经济价值作出科学的评价和结论。 2.研究试制单位、应用单位无权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 3.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列入国家、部门和省市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括委托、合作项目取得的成果及自拟项目取得的成果) 4.科技成果的鉴定由下达任务单位、部门负责组织,计划外的科技成果一般向省教育厅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鉴定,委托、合作项目也可与委托合作单位或成果应用单位共同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部分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计划外成果,可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教育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组织鉴定。 5.申请鉴定须具备的条件 ①完成项目任务,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②经应用单位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工艺可靠、性能稳定,有实用价值及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③委托、合作项目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④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 6.申请鉴定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①鉴定大纲 ②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③研制工作报告 ④技术研究报告 ⑤测试分析报告 ⑥设计与工艺图表 ⑦质量标准 ⑧应用试验报告或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⑨财务、经济核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⑩推广应用建议 ⑾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及认定资格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和查新结论报告。 ⑿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的,需有治理方案及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⒀档案部门的归档证明。 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可在上述资料中选择。 上述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 7.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任务。 ②鉴定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③技术方案、技术、工艺路线是否合理,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有无创新和改进,达到的水平。 ④技术上是否成熟,经济上是否合理,推广应用价值。 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 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8.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①检测鉴定:对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对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 ②会议鉴定: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的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③函审鉴定:对不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9.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10.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及被鉴定成果课题的研究人员均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参加该成果的鉴定。 l1.理论成果,软课题成果的鉴定、评审,按有关规定办理。 12. 申请鉴定的工作程序: ①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将准备完整的技术鉴定资料报院(系、部、所)初审,同意后报校科技产业处审查。 ②由科技产业处根据项目来源向下达任务的科技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科技部门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及完整的鉴定技术资料,申请鉴定。 ③鉴定工作由有关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主持或委托本校主持,鉴定会的业务工作由校科技产业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由院(系、部、所)负责。 13.鉴定会涉及的有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费、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劳务费等由鉴定项目的项目组承担,对确需鉴定的自拟项目且又无其它经费来源的,学校可给予一定的贷款性补贴。 14. 横向委托项目,如由对方渠道申请鉴定的,项目组也需办理学校的申请鉴定手续,且学校应作为完成单位之一,共同申请鉴定。 15.校科技产业处归口管理全校的科技成果鉴定的审查、申报鉴定等各项工作,并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科技成果鉴定及有关成果归属的争议、纠纷。 三、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及资料归档 1.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报科技产业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经省、部及国家有关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申报奖励。 2.登记上报所需的材料: ①完整的鉴定技术资料 ②技术鉴定证书 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④主要完成人员登记表 ⑤《中国技术成果大全》项目表 3.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鉴定证书上完成单位中排在首位的单位负责上报,不由我校负责上报的,由项目组负责将材料报一份校科技产业处备案。 4.科技成果鉴定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科技资料的归档,具体要求按技术档案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及奖励 1.科技成果鉴定后,科技人员及各级领导要重视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项目组应根据鉴定意见,对项目作进一步的完善,并利用各种渠道宣传、介绍其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 2.对于技术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一定覆盖面的项目,要争取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在计划的指导、组织下积极推广应用。 3. 通过技术鉴定,已在实践中应用,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可向上级部门申报奖励,项目组应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由科技产业处审查后统一上报。申报材料需打印,装订成册,表面清晰、整洁,内容翔实。 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奖励,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会同其它单位共同申报,并就申报内容、完成单位、完成者的排列协商一致。 5.主要研究人员的名次排列,应视其在该项目中技术上所作贡献大小而定。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院(系、部、所)确认。 6.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7.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专利管理条例 一、总 则 1.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2.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搞好专利申报工作,保护我校发明创造专利权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我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和有关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同时应保护本校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如发现有侵权行为,应及时与校科技产业处联系,由科技产业处组织调查处理。 4.凡本校可获得专利权及己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应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范围从组织申报专利起到专利权终止的全过程。 二、专利权 1.本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本校持有,未经我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我校持有的专利。 2.本校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如双方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中的规定办理。 协作单位或委托单位不能因为提供科研资金或物质条件而吞享属于我校完成的或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职务发明: ①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包括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学、科研工作。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③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④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教职工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三、专利的申请 1.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给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2.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发明人填写《江南大学专利申请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院(系、部、所)进行审查后报校科技产业处。 3.对院(系、部、所)上报的申请项目,科技产业处就其专利性和实施、推广前景及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对决定申请的项目。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具体申请事宜由发明人与代理机构承办。 4.对欲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及所在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5.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权的提前中止等,发明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决定权在学校。 四、许可证贸易 1. 申请专利项目的专利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证贸易由科技产业处办理。 2.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许可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仲裁等主要条款。对合同标的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3.发明人及发明人所在单位应积极促使专利项目的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使专利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4.专利项目在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中。与外单位产生的纠纷,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积极配合。 五、有关费用及奖励 1.发明人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各种费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需交代理费。划拨一定的专利申请基金,以资助我校职务技术申请中国专利。 2.每项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实审费两项,每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费,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费,其它费用仍由项目经费中支付。 3.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按照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4.职务发明专利成果在本校实施或许可外单位实施后,应按规定从实施后产生的利润及许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酬金奖给发明人,提取的比例可参照科技服务分配方法。并可略高于非专利成果。 5.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视其学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作为发明人、设计人者晋级、提职的依据。 6.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它辅助工作的人,不应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六、附 则 1.校科技产业处是我校的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 2.本办法若与专利法或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规为准,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解释。 江南大学校内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一、为使我校的科研工作能持续的发展,利用有限的经费培养队伍,早出人才,多争项目,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学科的发展,设立江南大学校内科研基金。校内基金分为基础研究、人文科学研究和一般性研究三类。校基金目前暂定为拨款基金,部分偿还基金和贷款基金二种。 二、校科研基金资助的对象为本校各学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重点资助年龄在40岁(文科、社科类年龄放宽至50岁)以下副教授以下职称的中青年科研骨干。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三、校科研基金的经费来源: 1.“211 工程”重点建设中师资队伍建设部分经费; 2.科研成果推广、转让收益中提取1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3.民间、团体及个人捐助的科研基金; 4.学校事业费中的科研费。 四、校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请者填写《校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部、所)审查后集申报校科技产业处,由科技产业处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批准。 五、校基金项目的评审掌握以下原则 1.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2.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理论价值;属学科发展的前沿,能促进学科间的渗透,可能成为新的学科生长点; 3.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得到校资金资助后,有望在 l~2年内达到中试或在生产中推广应用,或在 l~2年内能申清到国家、部、省项目; 5. 申请者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实施项目所需要资助的经费在本基金有能力资助的范围内; 六、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课题总结,每年须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结束后必须将最终结果、详细的技术报告与《基金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在3个月内报科技产业处。 七、受资助项目的所在院(系、部、所)必须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在项目进展过程中,进行督促检查,在研究条件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年度进展报告》及《项目总结报告》均须由院(系、部、所)审查同意,对完成不好或无力完成的项目院(系、部、所)可提出撤消或更改项目的意见。 八、校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2年,较大的项目不超过3年。 九、校基金项目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十、校基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开支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各种费用,不得添置固定资产,不得提成,不得开支研究生、助教津贴和营养费,不得用于特支范围的开支。 十一、获得校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核基金项目,连续获得校基金两项资助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已独立承担纵向或横向项目尚未完成的。一般不予资助。获得资助后未能争取项目、未能偿还原资助经费者,一般不再资助。 十二、对应用前景好,短期内能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给予有偿资助或贷款,待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后归还。 十三、资助项目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技术转让或与外单位协作进一步开发须经科技产业处同意。 十四、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解释。 江南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一、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开创我校科技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奖励办法。 二、科研项目、经费的奖励。 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多争取项目,多争取经费,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课题的,每个课题奖励2000元;争取到15万元以上的纵、横向课题的,奖励50O元,争取到40万元以上纵、横向课题的,奖励1000元,分发给争取立项的有功人员。 三、科研成果的奖励 1.凡通过省、部以上部门组织鉴定、验收的课题,每个课题奖励1000元。 2. 对符合申报部、省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凡按规定要求申报的,每申报一项,奖励300元。 3.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和个人(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学校给予配套奖励,即学校配以与获奖奖金数同额的奖金作为学校奖励。获得国家级三大奖的一等奖项目15万元,二等奖项目8万元,三等奖项目6万元,四等奖项目4万元;奖励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项目4万元,二等奖项目2万元,三等奖项目1万元。获得全国美展金奖作品奖励3万元,银奖作品1万元,铜奖作品0.5万元。奖励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项目1.5万元,二等奖项目1万元,三等奖项目0.5万元。 4.凡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列前两名的主要完成者可破格晋升为更高一级的技术职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项目和主要完成者(前三名),学校给与表彰、重奖,并在评优、晋级、出国、分房等方面给予优先。 四、 购置仪器设备的奖励 凡以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且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经设备处认可,可给予奖励,购置费超过项目经费15%的,由学校给予超过部分的4%奖励。 五、科技论文、科技著作的奖励 凡被Science、Nature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评为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奖励2000元,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被SCIE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700元。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700元。被EI、《新华文摘》(详细摘要)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7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被CSCD、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2.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每篇奖励100元。 3.凡由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2000元。文学译著1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1500元。主编教材或著作、其它译著15万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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