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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授权 5
第一节 组织架构 5
第二节 风险管理职责 6
第三节 授信审批授权 11
第三章 授信流程管理 13
第一节 授信业务受理与调查 13
第二节 授信风险评级与风险评估 15
第三节 授信审批 18
第四节 授信合同 19
第五节 放款审核 19
第六节 授信后管理及风险分类 21
第七节 不良资产管理 24
第四章 客户及关联方授信管理 27
第五章 授信风险限额管理 28
第六章 授信产品管理 30
第七章 授信担保(信用风险缓释) 32
第八章 授信档案管理 33
第九章 风险报告及信息披露 34
第十章 附则 35
xx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和《xx银行xx年全面风险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风险是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
第三条 我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或交易对手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统一授信是指我行遵循统一的原则、规定和方法对客户(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予信用,并进行集中统一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不断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提升风险识别及量化的精确性和可靠性,持续加强信用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打造稳健的信用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把信用风险控制在风险偏好范围内,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我行信用风险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开展授信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的监管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授信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办理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授信业务;自觉维护我行信誉。
(二)审贷分离、分级管理、适度授权原则
我行授信业务的各个环节均要按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分级审批、适度授权的原则设立和确定,各级业务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行对授信业务进行全流程管理,参与授信业务的各级部门和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均负有相应岗位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并且在各个环节和步骤尽职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统一授信、限额管理、分散风险原则
我行按照统一的授信标准和程序,核定集团客户和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授信风险。根据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不同维度测算各类授信限额,分散风险,适度授信,防止过度授信和多头授信。
(四)资本约束、收益合理、风险可控原则
资本约束原则指我行所持有的资本必须与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信用风险资产增长应受到资本的约束,因此,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必须考虑资本消耗,将风险资产进行合理配比,保持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收益合理、风险可控是指开展授信业务,应综合考虑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包括风险成本,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对风险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风险较高,可以附加较高的风险溢价,进行较高的定价,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风险较低,可以附加较低的风险溢价,进行较低的定价。
(五)违规问责、尽职免责原则
按照《xx银行不良贷款问责管理办法》、《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我行实行授信业务问责制,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我行规章制度以及未尽职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授权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我行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实现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合理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促进我行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七条 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承担我行信用风险的最终责任,是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审议我行风险管理战略与策略、风险偏好、信贷政策和其他重大风险政策及风险管理议题,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我行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完善我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指导、督促高管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流程,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风险。
(二)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三)总行授信业务相关部门,包括业务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运营支持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按照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相分离等原则,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并有效协调配合,形成服务营销职能完善、风险控制严密、运营支持保障有力的业务运行架构。
(四)分行行长对分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分行经营成果、整体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行分管风险的行领导(分行委派风险总监)是分行整体资产质量和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分行其他行领导在分工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是本级机构相关业务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的责任人。
支行行长对支行经营成果、整体资产质量和信用风险管理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委派风险主管是主要责任人。支行其他行领导在分工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是本级机构相关业务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的责任人。
第二节 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我行参与授信业务活动各环节(包括制定政策,授信业务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授信发放,授信后管理,不良授信管理,以及其他授信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等环节)的各个部门、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均负有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有关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责:
董事会负责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负责确定我行的发展战略和风险战略,决定我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董事会承担我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我行信用风险状况及信用风险管理策略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我行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意见等。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我行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及其专业委员会有关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责:
高级管理层负责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风险战略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细则,建立识别、评估、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程序和标准,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我行设立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信用审批委员会、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一)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
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负责维护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协调全行各项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审议全行风险管理政策、重大风险事项、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等事项。具体职责由《xx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分行比照总行设立分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
(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
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及总行风险偏好、信贷政策,分析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状况,审议重要的信用风险事项,审批权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其具体职责由《xx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分行比照总行设立分行信用审批委员会。
(三)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
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我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其具体职责由《xx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总分行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部门
(一)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与业务经营机构
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与业务经营机构共同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业务管理部门在所辖业务领域内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责任。主要负责制定所辖业务领域的各类授信产品管理办法、业务操作细则,协助经营机构制定营销方案,推动业务发展,对相关产品的合规性、产品方案的合理性负责,对信用风险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业务经营机构对相关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负责,主要承担客户营销、授信需求收集、尽职调查、客户评级、授信申报、落实授信批复条件和贷后管理工作,提交客户授信调查报告等授信申报材料,对授信调查、贷(投)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对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对信用风险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经营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业务管理部门包括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零售信贷部、贸易金融部、供应链金融部、机构业务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网络金融部、同业票据部等。业务经营机构包括总行各事业部、直销银行部、总分行客户直营部门、支行等。
(二)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部门,协助高级管理层管理信用风险。
风险管理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法律保全部,是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风险管理部门有关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1.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规划和统筹,建立全行信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牵头制定全行信用风险战略与策略、政策与程序,包括风险偏好、信贷政策、基础性风险管理制度、重大风险限额方案;组织对全行各类主要风险进行监测、计量、评估和报告;从宏观、整体视角管理信用风险;归口主管授信集中度风险。
2.授信审批部
负责公司、零售、金融同业、理财、涉及信用风险的投资业务等表内外授信业务审查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行业信用风险研究分析,不定期发布行业信用风险研究报告;负责制定授信审批授权方案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制定审查审批标准;履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及时组织召开信审会;对分支机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审查审批工作进行重检;牵头组织对分支机构信审工作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等。
3.信贷管理部
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信用风险的归口主管部门,主要部门职责包括:负责对公司、零售、金融同业、涉及信用风险的投资业务等授信业务进行放款管理、贷(投)后监督和管理,对全行放款管理、贷(投)后管理工作进行推动、监督、评价和考核。具体包括放款管理、押品管理、风险预警、监测检查、主动退出管理、贷(投)后监管、贷款临期及回收管理等;负责授信风险信息管理(包括汇总、分析、出具分析报告等)和监管统计报送,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负责指导分支机构的放款中心、核保中心、贷后管理中心的建设、验收、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授信档案管理等。
4、法律保全部
总行法律保全部信用风险职责如下:法律审查和法律事务管理;全行授权管理;诉讼案件管理;不良资产经营与管理,包括对全行不良资产管理政策、制度、流程、计划的制定,全行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处置、转让、核销等工作,已核销不良资产的清收、追偿工作;履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建立覆盖全流程、全品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为全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后台运营支持保障部门
负责各项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的后勤支持和保障工作,确保具备相应的系统和人力资源等配套设施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授信业务后台支持管理部门包括计划财务部、会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等。
(四)审计部、监察保卫部
总分行审计部、监察保卫部是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
审计部负责对信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并要求整改落实。监察保卫部会同合规部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节 授信审批授权
第十二条 我行制定科学严谨的授信审批授权管理制度。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授信审批机构独立于业务部门,确保授信审批的独立性,并建立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授信审批机构承担对授信申请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风险分析和审批职能,授信审批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不应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已获得书面授信审批授权,且授权在有效期限内外,我行其他任何机构和人员均无权进行授信审批。
第十三条 我行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总行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总行授信审批权限,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为总行信审会的召集人,总行行长不作为参会委员,但对总行信审会审议同意的授信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转授权是指一级分支机构在被授权范围内将授信审批权限转授予一级分支机构的职能部门、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权审批人及下辖分支机构相应级别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以集体审议方式代表机构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授信审批权限,分管风险行领导为信用审批委员会的召集人。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除按规则行使一票否决权外,原则上不单独负责具体授信项目审批。
被转授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对下辖机构和个人进行再转授权。
第十四条 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对各受权人的审批授权应制定书面授权文件。
授信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授信,不得越权审批、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授信审批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以书面授权书的形式下发。授权人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受权机构和授权人授信业务权限进行调整。
第三章 授信流程管理
第一节 授信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十六条 我行授信业务调查工作规范应明确对授信业务申请人的基本要求、授信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各类授信业务申请材料要求等。
授信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授信申请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或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申请人为境外注册机构或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授信用途明确、合法。
(三)授信申请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授信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业务经营单位负责授信业务的受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对公授信业务和同业授信业务
业务经营单位应要求授信申请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业务经营单位客户经理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授信申请人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授信申请人授信资格的合法性、授信申请人的偿债能力、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授信方案的合理性等做出全面评价,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客户经理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对公授信(包括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类信贷业务)全面实施经营主责任人制度:
1、对每个授信客户分别确定经营主责任人,根据客户(拟)授信总量、合作前景等的差异分别确定不同层级的人员担任客户的经营主责任人;
2、明确和细化授信业务管理职责,落实个人负责制。经营主责任人承担我行授信业务存续期内对客户的主要经营管理责任,对经办业务的资产质量负责;
3、经营主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督导客户经理认真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对客户授信全流程(包括授信调查、制定与落实授信方案、贷中审核、额度串用、授信后管理及风险预警等)实施全面、及时、有效管控。
4、经营主责任人变动的,应办理移交手续。
(二)零售授信业务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零售授信业务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业务经营单位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对于零售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第十八条 贷前调查是我行授信业务的必经环节,授信业务未经贷前调查不得进入审查审批程序。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电子渠道授信产品按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执行)。
(一)双人调查原则。每笔授信业务至少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参与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签署明确意见。
(二)实地查看原则。主、协办客户经理可通过座谈、查账等方式对申请人、保证人及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所提供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现场查看申请人、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分布状况和抵质押品的现状。
(三)真实反映原则。主、协办客户经理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贷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了解授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尊重客户,注重事实,不轻信,不盲从,并严格保守我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 授信风险评级与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我行所有一般风险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均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风险评级。
客户评级应按照全面调查、客观评价、科学计量、动态调整、专家认定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行业、地区等因素,得到合理的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我行对所有授信都应尽可能争取担保,以缓释信用风险。
授信担保应优先选择合格担保,不合格担保仅作为对授信项目信用风险的补充缓释措施,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不合格担保也应尽可能争取。不合格担保授信原则上应视同为信用授信。
第二十二条 授信风险评估
授信风险评估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因素
授信风险评估应考虑客户本身的因素,包括授信申请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授信申请人的经营规模及业务特征、诚信状况、公司股东的支持程度、客户所在地区经济及法律环境等。
零售授信业务风险评估应考虑授信申请人的年龄、职业、现金收入和征信记录等。
(二)风险评级
风险评级是授信风险评估、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但风险评估、审批决策不能仅依赖于风险评级。
(三)授信用途
1.授信用途应与授信申请人的基本业务(或其工作、生活情况)相符,授信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以及投机性用途。
2.授信申请人应是真正的资金或授信的使用者。
(四)授信金额、期限
1.授信金额应符合授信申请人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授信用途及融资需要。
2.授信产品及期限应与授信用途相匹配。授信期限越长,我行承担的信用风险越高。在分析评估期限较长的授信申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申请人的长期经营能力及生存能力。
(五)授信担保
担保安排不是我行决定是否叙做授信的首要考虑因素,授信业务应首要关注第一还款来源,不应过分依赖担保措施。
我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
(六)授信方案
授信方案指授信额度/授信风险敞口、授信币种、期限、定价、还款方式、担保安排、监控措施以及授信前提条件、授信后管理要求等的综合安排。
1.授信方案应与授信用途相符合,方案明确、合理。
2.授信方案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我行与该客户的整体业务合作情况,对于我行对该客户的所有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包括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如我行投资该客户发行的债券等),应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充评估我行承担的信用风险。
3.授信方案应在我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获得的收益之间取得平衡。
(七)其他要素
授信风险评估应关注授信调查的尽职情况及其他风险因素。
第三节 授信审批
第二十三条 我行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授信审批制度和流程,确保授信审批的独立性。
我行所有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包括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均须按照我行规定的授信要求和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流程办理,通过授信审查审批环节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一)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授信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产业政策和我行规章制度等,分析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授信审批意见。
(二)我行在授信审批制度中明确授信审批意见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后审批批复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我行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均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结合的审批模式。在有权审批人权限范围内,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采取风险经理初审、有权审批人复审即终审的双签审批模式,超过有权审批人个人权限的,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
1.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根据授信业务的客户类别、信用评级、授信产品、授信金额、期限等不同的维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受权权限召开信用审批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总行行长、各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相应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2. 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按照我行审查审批管理办法,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级分支机构的分管风险行领导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个人授信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机构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进行重检。
第四节 授信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我行开展授信业务,均应按照授信审批批复,并在授信批复有效期内,与受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授信业务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七条 我行须制定标准格式的授信业务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非我行标准格式的合同文本需经法律保全部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公授信业务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经我行客户经理或其他岗位人员双人面签。
零售授信业务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授信业务除外。
第五节 放款审核
第二十九条 我行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授信放款审核,并对放款工作流程及审核要点制定工作制度,内容涵盖公司业务、个人业务。我行公司业务(包括非标准化债务融资业务)及个人业务均需经过放款审核环节,才能出帐。(电子渠道授信产品按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执行)。
我行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按照“实贷实付”管理原则通过银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第三十条 放款审核机构(放款中心)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业务经营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负责。放款中心主要负责:
(一)合规性审核
1.审核授信业务是否经过完整的授信审批流程,且经过有权人批准;
2.审核授信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3.根据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批复条件落实情况;
4.根据授信批复文件及相关制度规定,审核贸易背景材料和授信资金支付的合规性;
5.审验授信法律文件是否齐全、完备。
(二)负责监控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审核信贷系统放款信息录入情况
(三)负责抵质押品出入库审核和办理等,包括非标准化债务融资业务有关抵质押物也应参照我行相关办法要求办理有关权益凭证、质押物、抵押物的出入库审核。
第三十一条 授信批复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原审批机构,放款中心无权解释和修改。
在放款审核工作中,如果授信批复文件存在明显错误、前后矛盾,或表述含义不清、可有多种理解,无法准确判断和落实担保条的,应由放款中心或业务经办单位请示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机构或/和法律部门,原审批机构或/和法律部门应给出书面答复。
第六节 授信后管理及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我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首次及常规检查、临期、到期及逾期管理、风险预警管理、风险分类及预计损失计提、不良贷款移交、贷后档案管理、考核与评价等主要环节。
授信业务从启用后到结清前,相关贷后管理人员须对授信客户及授信业务的各类风险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信号,采取有效应对和补救措施,防控和化解信用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确保贷款本息安全回收。
(二)贷后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第一责任人原则。主协办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及时性、有效性原则。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息,有效识别风险点,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常规检查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原则。我行相关的贷后管理办法要求的常规检查频率和内容是最低要求,相关业务经营单位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组织检查工作,实施动态跟踪。
第三十三条 风险预警
(一)风险预警是指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对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实现对风险信号化解的主动性和动态管理的过程。
(二)风险预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人员应本着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
2.有效化解原则。对于风险预警事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尽早消除和降低风险因素。
3.全员有责原则。风险预警工作涉及支行、分行、总行多个层面多个岗位,全员都有预警职责。
(三)按照预警信号风险涉及范围、预警决策层级、预警紧急程度进行划分,针对不同预警信号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
(四)制定的风险预警处置方案如果触发资产保全、授信审批、政策修改等流程,则按照相应规定和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计提损失准备
我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动态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风险缓释措施,综合评估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判断借款人到期足额偿还本息的可能性,对我行承担实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建立全口径分层次的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计提制度。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达到的目标
1.揭示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2.发现信贷资产在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3.为判断计提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4.为信贷资产质量考评和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根据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以五级分类核心定义为基本标准,同时参照各风险类别的主要特征确定风险特征;如分类特征与核心定义存在矛盾,以核心定义为准。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明显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原则
1.全面性原则。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对全部的信贷资产进行分类。
2.准确性原则。分类人员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要从审慎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地根据信贷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准确分类,不可人为高估或低估信贷资产的风险。
第七节 不良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不良资产专业化管理
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抵债资产和已核销资产,以及按照我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非信贷资产。
我行建立明确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并移交至法律保全部进行专业化管理,迅速有效地处理不良资产,尽量减少资产损失。不良资产项目移交后,法律保全部应根据资产性质不同,按照“定项目、定人员、定计划、定进度、定奖励、定惩罚”的六定原则,对债权类资产(包括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中的拆放、租赁等)、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密切关注客户经营管理、资产、担保、债权债务变化,及时、动态提出不良资产管理策略,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主要采取直接催收、诉讼追偿、呆账核销、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等手段。
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良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过程应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信息披露充分,市场竞争充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二)处置价值最大化原则。所有处置方案和措施应坚持以切实化解风险,最终实现处置净回收最大化为目标,依法保障我行权益。
(三)逐级申报原则。所有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应按照我行规定,逐级开展申报、审查工作,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 呆账核销管理
(一)核销呆帐应当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收回余欠的机会很小,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相关规定、核销标准的情况下进行。
(二)呆帐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证据确凿、严肃追究责任、分项逐级申报、总行审核批准、对外严格保密、实行帐销案存、加强后续清收的基本要求。
(三)我行须制定细化的呆帐认定标准、呆帐核销材料要求、呆帐核销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呆帐认定及责任追究等规定。
(四)核销呆帐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三十八条 批量转让管理
(一)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是指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遵循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2.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3.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竞价、招标、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4.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三)我行制定明确的批量转让范围、转让程序和转让管理等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抵债资产管理
(一)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三)我行制定明确的以物抵债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规定。
第四章 客户及关联方授信管理
第四十条 我行对授信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一)每一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或实际用款人,均分别构成一个独立的统一授信对象。
(二)我行所有的授信方式和授信品种(零售授信业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除外),均纳入统一授信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我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坚持授信客户属地管理原则。对公异地授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控制跨省异地授信项目。
(二)禁止采取降低利费率和降低授信标准等手段竞争。
(三)一级分支机构行政辖区内的客户原则上由所在地机构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关联方授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及我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额度领用、报告及信息披露手续。关联方授信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关联方授信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授信的条件进行。
(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三)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四)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五)对于符合我行集团客户定义的关联方授信,还应遵循相关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六)在开展关联方授信过程中,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七)关联交易审批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等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风险实行有效监控。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章 授信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四条 我行要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定在不同行业、不同客户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集中度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我行根据发展战略和风险战略、风险偏好等,定期对现有授信集中度的管理情况、限额指标进行调整,改善整体资产质量和控制信用风险。
(一)授信集中度限额管理原则
1.分散风险原则。通过对客户和行业的分析及管理,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与某个客户或某类行业;
2.风险预警原则。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并据此修订限额策略,降低信用风险。
(二)建立授信限额管理机制
1.风险限额管理。根据我行的风险偏好,设立授信集中风险限额指标,以分散我行总体信用风险。
2.随着经营状况的改变,定期监测评价授信集中度方案的执行结果,并相应调整限额方案。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全行信用风险限额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授信限额的审批;董事会授权我行高级管理层一定的限额调整权限。授信限额原则上每年制定一次,期间可根据执行情况,按照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一)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限额调整计划;审查全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状况,监督集中度限额方案在全行的贯彻执行。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议和维护限额管理办法和制度;定期对集中度限额的执行结果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价。
第四十六条 我行遵守有关监管限额和本行限额管理规定,避免对某个客户或某关联集团客户过度授信,避免由于道德风险、客户评价失误或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该客户的潜在信贷损失对我行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
我行对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量进行控制。对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要综合考虑客户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所处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设定授信总量。授信余额超过限额的单一客户或单一集团,原则上不再增加授信额度,并对存量授信进行排查梳理,采取合理方式压缩授信额度,防范客户集中度风险。
第六章 授信产品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状况分为低风险授信业务、高风险授信业务和一般风险授信业务。
(一)低风险授信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
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
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高风险授信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产品:
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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