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养殖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xxx村镇银行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及本地农村养殖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范围及对象
1、借款申请人为贷款行经营所在地从事螃蟹、鱼或猪、鸡鸭等家禽养殖的个人;
2、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3、借款申请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本地,有固定住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4、借款用于经营渔业养殖的必须提供本人由渔管会颁发的养殖证,或是本人与村合作社池塘租赁合同等相关承包合同、合约;
5、原则上支持农户在本地养殖,一般不支持在外地养殖。
第三条 贷款额度及贷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的信誉程度、经营业主品行,以及贷款真实性,按权限审查发放。
1、客户直接向本行办理贷款。一般养殖贷款金额控制在养殖总成本的60%以内,信贷员对养殖成本要进行书面测算(养殖成本包括养殖场所租金、苗种、饲料、人工、管理等内容),测算报告(表)作为信贷档案材料之一保存备查。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申请,可使用包括申请人基础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养殖成本测算、利润测算等经营信息,担保信息及调查结论的表格代替一般个人授信业务的调查报告格式使用。
2、养殖业贷款主要方式有:质押、抵押、保证担保(有实力个人、企业或我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联保等方式。
质押担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的担保形式。我行接受本行一年期(含)以上期限整存整取存单作为质押物,其他现金等价物或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抵押担保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担保形式。我行接受当地产权清晰、价值稳定、变现相对较易的住房或商用房作为抵押物。 对抵押物、抵押人的具体要求、办理担保手续的流程规范遵照《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和《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保证担保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第三人与我行约定作为保证人,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可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担当。我行养殖业贷款的保证人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的具体要求、办理担保手续的流程规范遵照《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和《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联保担保是指三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自然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联保小组,彼此互相担保的担保方式。我行养殖业贷款中采用联保形式担保的,具体要求、办理担保手续的流程规范遵照《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和《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
1、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决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2、贷款利率。养殖业贷款利率按xxx村镇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条件决定计息周期和还款方式。
第四条 保险
若借款人农业养殖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存在不确定性,经办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要求养殖户投保农业保险和人身意外险。投保时,保单第一受益人需为我行。
第五条 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时,应向本行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借款申请书;
②借款人以及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
③相关养殖证或相关的承包合同、合约等;
④《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中规定需要借款人提供的其它资料。
2、贷款调查。受理借款申请后,由经办客户经理负责贷款调查。
①借款人基本情况。即借款人及经营者的信誉程度、经营能力、生产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等。了解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历年经营效益性以及还款保障程度,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②贷款合法性。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采用的借款方式是否符合本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
③担保情况。即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及代偿能力,抵(质)押物市场价格及变现能力等。
3、贷款审批。根据贷款经办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意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按审批权限审批发放。
4、投保。到与本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投保农业险和人身意外险。
5、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同意后,签订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评估、登记、止付、公证等手续。借款人、担保人应在合同上签名并盖章,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参加保险的,合同日期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
6、贷款检查。贷后责任人需对借款人发放贷款与借款合同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并做好档案记录工作。当借款人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或抵押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按照《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贷款管理
1、贷款发放后7日内,贷款经办客户经理需将信贷资料移交信贷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2、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客户经理应按照《贷后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就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等情况进行贷款第一次检查,并定期对贷款资金后续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人家庭重大变故、资金回笼情况等进行检查。
3、贷款到期前15天内,贷后责任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及保证人,以便借款人及时筹措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4、从事非法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5、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其他制度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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