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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权投资基金专项投资基金认购协议(大客户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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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专项投资基金 份额认购协议 xx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与 二○xx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香港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本次投资 4 第三条 登记托管 5 第四条 投资对象的陈述与保证 5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7 第六条 进一步承诺 7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补充、变更和解除 9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0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0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11 第十二条 附则 11 基金份额认购协议 本《xx专项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二○一五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签署。 xx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乙方”),护照号/身份证号[ ],住所地位于 。 本协议所指的投资对象系Xx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 Ltd, 即xx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食品”)及其控股子公司,xx食品系依据开曼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定型包装食品、农副产品等业务,产品以“xx”、“xx”、“xx盛”等系列米粉及面制品为主。xx食品作为集团未来挂牌上市及资本运作的主体,通过股权或协议关系控股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厦门xx食品有限公司、厦门xx盛食品有限公司等)。 鉴于: 1. 投资对象已在亚太柜台市场精选板挂牌,计划不晚于二○xx年在香港主板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甲方已与投资对象达成协议并已认购其股份,具有私募发售股份的转让权;甲方通过发起xx专项投资基金,每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不超过200人,每一基金份额对应xx食品一股股份,将xx食品的股份转让给基金份额持有人。xx基金一期完成后,甲方有权根据投资进度陆续发起后续基金。 3. 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发起的xx专项投资基金,通过该基金间接持有xx食品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投资”)。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投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之情形外,本协议中的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各方、甲乙双方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系指甲方、乙方合称。 一方 系指甲方、乙方中任何一方。 投资对象 包括Xx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 Ltd(以下简称“xx食品”)及其大陆经营实体。 挂牌 就本协议而言,系指投资对象将其股份在亚太柜台市场挂牌交易的行为。 亚太柜台市场、APOTC 指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有限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法律/适用法律 对任何人而言,系指适用该人或对该人或其任何财产具有拘束力、公开、有效并且适用的法例及其他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税/税项 税务机关对所得、财产、交易或其他事项所征收的任何税款、及与该等税款有关的罚息、滞纳金、罚款等。 潜在违约事件 乙方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或情况。 重大不利影响 系指乙方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将会或可能发生的如下情形: 1) 导致甲方、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2) 对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3) 对投资对象或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拘束力或强制执行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4)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受到实质性的损害。 下属企业 系指投资对象在本次重组挂牌前后直接或间接控股及/或参股的企业。 工作日 系指香港银行对外营业且办理对公业务的工作日,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债务 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应以金钱支付或偿还的全部义务总和(不论是现存的还是附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a)对所借金钱的全部义务;(b) 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开出的、承兑的、背书的、发行的尚未支付的任何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和可转换债券等)、票据等;(c)因采购货物、服务或类似安排而应对货物供应商或服务供应商所付的偿还义务;(d)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因开具信用证所产生的偿付义务;(e)回购、置换资产、业务和权益所产生的应付溢价;(f) 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对任何一方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负有支付义务且尚未偿还的全部债务;(g)在其他交易项下发生的、根据投资对象经营所在地通用会计准则应视为负债的其他财务行为。 知识产权 系指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以各种形式拥有或有权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a)专利(含专利申请权)、发现、技术流程、技术方案、应用设计、生产工艺及专有技术等;(b)商标、标识、标志、商号、域名及相关商誉;(c)著作权、及载于任何媒介的相关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软件、软硬件组合、数据库、软件编码、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技术指标、图纸、样品、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其他相关资料;及(d)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方法及其他方面的保密信息。 中国通用会计准则 系指中国财政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制度及各项会计准则、通则及规范性文件。 1.2 解释规则 (1) “包括”一词本身不具有限制性的含义,凡在本协议中提及的被“包括”在内的事项应被视为非排他性、非特定性的举例。 (2) 任何提及法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类似依据的条款均包括该等条款的任何替代性条款或其修订条款。 (3)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解释。 第二条 本次投资 2.1 投资 乙方同意认购xx专项投资基金第一期份额为 万份,每一基金份额代表xx食品一股股份。 2.2 资产整合 甲方同意并敦促投资对象为顺利完成本协议中约定挂牌及上市之目标,投资对象及其原始股东将积极进行旗下资产的有效整合,规避同业竞争行为,并减少关联交易,使企业符合挂牌合规性要求。 2.3 知情权 甲方在此同意并有义务促使投资对象及其股东同意,乙方有权定期了解投资对象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信息。 第三条 登记托管 3.1 登记 甲方于收到乙方缴付的认购款项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乙方的入资登记。甲方将相应基金份额转让给乙方,并将更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托管于本基金网站。 3.2 股权 鉴于基金份额登记托管于本基金网站并可按照规定进行份额转让,因此无需签发纸质基金证书。每一基金份额代表xx食品一股股份。 3.3 乙方自上述约定的登记手续完成后,即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份额享有间接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投资对象的陈述与保证 4.1 法律地位 投资对象均为根据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2 经营许可 投资对象及/或其下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有关政府机关及/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所有授权、许可及第三方同意书(如适用)均已取得,并全面有效,且投资对象及/或其下属企业确信无任何情形表明此类授权或许可即将可能被撤销。 4.3 股权 乙方根据本协议完成本次投资后,即通过本基金成为投资对象的股东,且对本协议所规定的投资对象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该等股权上亦不存在任何质押、索赔、负担等限制性条件。 4.4 利润分配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本次投资完成为止的期间内,投资对象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分配利润/股利,本次投资完成前投资对象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4.5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投资对象、其下属企业与其股东及/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参照同类产品/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不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以损害乙方利益,亦不会从事其他可能对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或安排。 除投资对象及其下属企业外,控股股东没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投资对象及其下属企业同类的企业或者从事损害投资对象利益的活动。 4.6 知识产权 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对其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合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该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手续等);不存在任何人正在侵犯、侵害、滥用或盗用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自有知识产权之情形,且在可知范围内无此风险;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亦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收到过第三方认为其侵犯或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主张,亦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或司法程序。 4.7 保险 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应按照稳健的商业惯例投保适当的保险,其保险种类和投保金额应符合所在行业的一般惯例;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已足额缴纳全部保险费用,所有保险单、保险凭证、履约保证均完全有效。 4.8 遵守法律 投资对象已遵守和履行适用法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已遵守对其适用的所有授权、许可;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并未发生违反任何法律、且可能给本协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形。 4.9 信息披露 投资对象就本协议所披露的一切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合理,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误导信息,亦不存在虽应披露但怠于披露的重大事项。投资对象愿承担因不实表述而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本协议其他各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5.1 法律地位 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2 正式授权和拘束力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和条件之拘束。 5.3 无冲突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相关法例、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5.4 信息披露 在乙方向其他当事人披露的全部事实之中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或虽有必要披露而怠于披露的重大事项。 5.5 配合挂牌上市 乙方在投资对象挂牌上市进程中,将积极动员自身资源,为投资对象挂牌上市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六条 进一步承诺 6.1 进一步行动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投资完成的期间内,除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形外,甲方应促使投资对象采取下列行为: (1) 以正常方式和既往惯例经营运作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以确保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的商誉、经营和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 确保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组织机构和业务机构的完整和持续,保持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的人员稳定。 (3) 维持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的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 (4) 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5) 及时将有关对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对甲乙双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6.2 必要行动 甲乙双方及投资对象应保持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促使本次投资和投资对象挂牌上市的尽快完成,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可行最短期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取得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全部第三方同意、豁免、批准或向第三方发出通知(如需)。上述所有同意、豁免、批准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对象应及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2) 签署或促使签署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件,及采取或促使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有效履行本协议。 (3) 尽最大努力促成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入资先决条件适时得以成就。 (4) 尽最大努力解决投资对象在上市过程中的各项障碍。 6.3 知情权 甲方在此同意并有义务促使投资对象及其股东适时履行资讯披露义务,乙方有权定期了解投资对象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信息。投资对象将按照亚太柜台市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半年报、临时报告等。 6.4 不竞争 投资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在乙方为投资对象股东的期间内,未事先取得甲方及乙方的同意,除投资对象及其下属企业的现有业务外,投资对象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拥有、投资、管理、控制或参与管理任何和投资对象及/或下属企业的现行业务或未来拟发展业务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可能与投资对象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或做出类似安排。 6.5 收益 投资对象承诺,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每年保证给予本次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每股/每份0.12港币的现金分红作为股息。 6.6 配股 投资对象于上市前,根据保荐人的上市规划和部署,统一为所有股东进行配股,原则上配股比例不低于30%。 6.7 回购 投资对象及其控股股东曾传宣先生承诺,投资对象将于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创业板上市,并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主板上市。如投资对象无法于2018年底前在主板上市,并且乙方不希望继续通过本基金持有投资对象的股份,投资对象或其控股股东曾传宣先生可以回购乙方届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2018年12月份投资对象在创业板市场的平均收盘价计算(即12月份所有交易日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若投资对象之前未在创业板上市或者2018年12月份无法计算平均收盘价格,则回购价格按照乙方届时所持股份对应的初始投资额加算每年10%的利息计算。 6.8 优先股 本基金本次认购的投资对象股权属于优先股。优先股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将获企业保证股息。两年后优先股自动转换为普通股。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修改、补充、变更和解除 7.1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7.2 修改、补充、变更和解除 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或解除。该等修改、补充、变更或解除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且经各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违约行为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适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8.2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迟延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等)。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遭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在十五(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文件及有效证明。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友好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延期履行本协议或免除履行责任。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不能协商一致,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给本协议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香港法例管辖并按其诠释。 10.2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十五(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根据该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裁决程序和规则在香港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11.1 保密 本协议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框架协议、本协议的存在及任何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当事人未事先获得其他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泄漏或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若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则需披露方应在披露该等信息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其他方的意见,且应将其披露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11.2 例外情形 虽有上述规定,各方有权将本协议的存在、乙方入资等事项披露给来往银行、其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业务伙伴、善意的潜在投资者和员工,但其前提是,获知该等信息的个人或机构已经同意承担与本协议等同的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部分条款无效 如果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条款因适用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应视为自始无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各方应当在合法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12.2 权利不行使 任何一方当事人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的,不应视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与此类似的一切权利。 12.3 完全合意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完全合意;本协议签署前存在的、或与本协议相矛盾或抵触的一切合意,无论其为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均归于无效。 12 [本页无正文] 此证,各方已促使其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文首所载日期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甲方:xx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签字: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签字: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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