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 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本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及本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属的辖区内各级经营管理机构。本细则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和其它信贷资产。如: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帐款、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等。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
2、款 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 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 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分工负责、规范 运作的原则。还应遵循:(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 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细则 第二章的核心定义确定关
3、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 度下调其分类等级。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 分类法)评估本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第六条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 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本行对借款人最 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 还。第七条关注贷款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
4、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 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 90 天(含);(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 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因素; (五)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六)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七)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 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八)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九)借
5、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 偿还的变化;(十)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 制;(十一)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十二)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十三)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第八条次级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明显缺陷):(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 天-180 天(含);(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三
6、)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四)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五)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 还款资金;(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八)在本行的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丢失,并且对于还款构 成实质性的影响;(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 30%以下。第九条可疑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 要造成较大损失。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重大缺陷):(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81 天-360 天(含);(二)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三)借款人的贷
7、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四)借款人已资不抵债;(五)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六)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 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七)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 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八)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九)预计贷款损失率在 30%-90%之间。第十条损失贷款: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 法人资格,支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8、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支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支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 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支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支行
9、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支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支行诉诸法律,借 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 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支行对债务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 支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
10、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 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支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支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 支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
11、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 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 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金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支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 仍无法收
12、回的债权;(xx)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十一条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 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 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第三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第十二条认定权限:各支行根据我行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对贷款自行审查认定,在支行初审后报总部审查认定。第十三条贷款分类一般操作流程: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 料根据信贷系统分类情况填制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以下简称分类认定表)、汇总表确定初分结果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对对公类客户
13、和自然人贷款分类操作如下:对公类客户操作(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等):(一)整理现有档案资料。各支行要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xx条的有关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贷款风险分类的准备工作。(二)补充完善资料。信贷人员要深入贷款客户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补充完善现有资料。(三)支行信贷人员要在整理收集资料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借 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在系统内进行认定并填制分类认定表(附表一、附表二),汇总后填写汇总表(附表四)。对于系统中认定的大、中型企业需要在系统及纸质材料中进行录入 附表一并上报;对于系统中认定的小、微企业及其他企业(其他企业主要包括医院、学校、民
14、间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无需在系 统及纸质材料中进行录入并上报附表一。(四)确定初分结果。由支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组织分析讨论,初 步确定分类结果,对支行贷款送总部信贷归口部门审查。(五)信贷归口部门审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对分类认定表上的贷 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报评级授信部统一上贷审会审议或主管副行长、行长最后审定。(六)贷审会审议。审贷会进行分类认定,贷审会要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对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过的认定表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七)审批。副行长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分类作最后认定;行长在 审批权限内对贷款分类作最后认定。(八)调整分类结果。各支行要根据
15、审批结果和批复,调整分类结 果,及时登记信贷台帐和进行信贷系统录入确定。对自然人贷款分类流程操作:整理现有档案资料按照贷款种类填制分类认定表(附表三,汇总后填写汇总表(附表四)确定分类结果报总部审查确认、审批。 对自然人大额贷款支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详细说明的,可报送纸制材料至总部归口部门。对包括以下情况的分类企业需添加内容:关注类贷款 1000 万元以上的,支行要撰写分类说明、并在认定表中详细填写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风险防范措施内容较多的可附纸质材料补充。凡本次分类与年初(或上季度)比发生迁徙的(从关注类下调次级类、可疑类,从次级类、可疑类上调关注类,从正常类下调关注类、次级类等),要把迁徙的原
16、因、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等情况书面写清楚,附在认定表后边。本次分类较年初(或上季度)关注类收回、次级类收回(不是迁徙),要逐笔写出收回情况(如:清收方式、收回日期、欠息收回情况)。第十四条本次分类后,季度之间当月贷款形态没发生变化或贷款形 态发生了变化,需要新分类或调整原来某笔贷款的分类结果时,可按照简化的流程操作:整理现有档案材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报总部审查确认、审批。分类后自然人贷款形态发生了变化,需再次分类或对上次分类结果 做出调整时,按第十三条最后一款程序执行仍填写(附表三)。以上分类需在分类当季度的季度末报总部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特殊贷款分类需对一笔贷款拆开分成不同
17、的档次时,一般用于高风险的担保贷款 及面临清算的信用贷款,或需处置资产对企业进行清盘的贷款。其他情况不允许对一笔贷款拆分分类。第四章贷款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行 内部规章制度发放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该类贷款的风险分类比照同等情况的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具体操作:在分类认定表中按正常情况进行各种分类分析。在认定表分类依据栏中明确指出是违规贷款,违反了哪项法律、 法规、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了哪一章哪一条;在不违规的情况下该笔贷款该认定是什么级别,本次分类下调到什么级别。填写风险点、风险控制措施和对违规问题的整改意见,包括整改措 施、整改期限、整改
18、责任人等。第xx条逾期贷款的分类。逾期(含展期)超过一定期限(90 天),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符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贷款的分类。(一)个人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根据贷款担保方式和贷款逾期、欠息情况,采用以下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1、担保方式为质押的五级分类模型。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逾期天数90180 人工认定人工认定欠息天数90180 人工认定人工认定2、担保方式为抵押的五级分类模型。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逾期天数3090180 人工认定欠息天数3090180 人工认定3、担保方式为保证的五级分类模型。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逾期天数30
19、90180360 欠息天数3090180360第十九条对于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本行规定的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并 可参照第十八条矩阵表归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 和现场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第二十一条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 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包
20、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一)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的分类标准:为盘活不良贷款,不 论对借款人追加贷款,还是对担保人或第三人追加贷款,只要贷款用途是用于归还借款人债务,该笔贷款就是重组贷款;重组贷款第一次办理后,遇有五级分类,最高分为次级类,第一次办理后约定按月付 息的,正常付息 6 个月以上的,最高分为关注类。(二)一笔贷款既是重组贷款又是行政干预贷款或又是违规发放的 最高分为次级类。第二十二条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可按照 一般借款人的分类标准进行
21、分类,但至少归为次级类。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归为次级类。(一)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标准:凡借新还旧二次及二次以上的贷款最高划分为次级类,借新还旧一次及作展期处理的贷款最高划分为次级类;第一次借新还旧后,借款合同约定按月付息的,连续正常付息 6 个月以上的可调升至关注类,第一次借新还旧后付息不正常或连续付息不够 6 个月,仍最高划分为次级类;第一次借新还旧后,按季或半年付息的,需正常付息一年以上,或按年正常付息 2 年以上,才可调升至关注类,否则最高划分为次级类。(二)借新还旧贷款不符合四个条件的分类标准:不符合办理 借新还换旧
22、贷款四个条件中的一条,最高划分为次级类。 (三)借新还旧的同时又是违规贷款的分类标准:第一次借新还旧 的贷款,虽然符合上调至关注类的条件,但属于严重违规贷款,最高 划分为次级类。(四)借新还旧后贷款仍然逾期的分类标准:借新还旧后又逾期的 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最高划分为可疑类,逾期一个月以内最高划分为次级类。第二十三条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第二十四条其他资产和特殊情况下的贷款分类(一)展期贷款划分标准:展期贷款最高不能超过关注类。(二)财务报表审核看出异常情况的分类标准:1、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值
23、(以每年四个季度的数据平均为准),最高分为关注类。2、年底分类时,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最高划分为关注类,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数,最高为次级类。3、销售收入连续两年负增长,最高为关注类。其他财务指标连续两年出现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变化时,最高分为关注类。(三)关联企业互保的划分标准:关联企业互相担保的贷款,最高 划分为关注类。(四)担保企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划分标准:如对外担保超过净资 产等,最高划分为关注类。(五)或有资产。对于手续合规合法的全额保证金(存款)质押的或有资产(如银行承兑汇票)可划为正常类,对不是全额保证金的客 户,要根据申请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当事人的最终支付能力进行分类。(六)以物
24、抵贷资产的划分:由支行对抵贷物进行评估论证,该类 资产最高划分为关注类,预计损失 30以下的划分为次级类,预计损失 3090划分为可疑类,损失 90以上的划分为损失类。划分为关注类要在评估价值、变现难易、市场现值、产权纠纷等方面作出充分的分析。分析报告可附在认定表之后。 (七)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即贷款本金若 为可疑类,由该笔贷款产生的利息也归可疑类;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欠息至少归为次级类。(八)欠息不欠本。视同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对该笔贷款进行分类, 对应某笔贷款的本金计为零,对所欠利息
25、至少归为次级类,亦可按欠息金额天数分类归并(矩阵模型)。第五章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资料第二十五条为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无误,在进行贷款风险分类之 前,应广泛收集信息,逐步建立信贷资料信息库。信息库由信贷档案 和综合经济信息两部分组成。第二十六条贷款分类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信贷档案,对信息档案没有 或不确定而贷款分类又必需的资料可到企业实地调查取得,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客户的基本情况:1、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3、借款
26、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客户类别、授信内容、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它财务信息。2、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它财务信息。(三)重要文件:1、借款人的借款申请。2、本行信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总部贷款批复等文本文件, 包括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3、借款合同。4、借据。5、贷款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物权凭证,以及依法办理的有关登记文件等。6、借款人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
27、四)往来信函,包括信贷人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五)借款人还款记录和本行催收通知。(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各类贷款检查分析报告。(七)原来的贷款分类资料,包括贷款分类认定表、贷审会审议记 录、批复文件等。第二xx条综合经济信息,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行 业信息等。第二十八条各支行要将分类的资料统一纳入信贷档案,按照规定严 格管理。分类时支行呈报的分类材料和报表:(一)支行分类报告,统一名称某市商业银行支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报告;(二)各种报表:附表(一)附表(三);第六章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因素分析第二十九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 断借款人及时足额
28、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分析的主要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 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 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借款还款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偿还状况和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两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贷款还款记录不佳,不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分类时要根据还款记录来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等。(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 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品行和信用记录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借款人的
29、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应注意分析担保的有效性、抵(质)押的充足性,抵(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等。(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及时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分类时要注意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合同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签字人员是否经过授权等。(六)本行的信贷管理。分类时要注意分析本行信贷管理水平和信 贷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对贷款本息收回的影响。第三十条贷款分类时应把握的事项:(一)不能简单地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 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
30、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二)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的正常(主营)业 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三)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类别划分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第七章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第三十一条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 分析、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一)及时认定。(1)季度之间存量贷款调整认定:在日常的信贷 管理中,信贷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如果发现 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贷款风 险分类的定义、特征,可按照一般操作流程(见第十三条)及时进
31、行贷款形态的认定和调整;(2)季度之间新增贷款认定:当月新增贷款一般分到正常类,无须按操作流程进行贷款形态认定。(二)按月监测。各支行对贷款分类结果要按月统计监测,加强预 警,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三)季度分析。各支行每季度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和其它信息资料 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 款,要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总部要每半年对辖内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通报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分类总体结果及其结构;2、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变化及其形成原因;3、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
32、题;4、下阶段的工作目标、措施。(四)定期考核。总部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 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年度经营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兑现。同时要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干部任期、干部离任等项目审计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 对分类后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 因素。(二)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 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的,要补办贷款 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 增加
33、贷款。(三)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 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 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 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第三十三条贷款风险分类是信贷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 贷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基础。根据工作需要,总部
34、可通过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或者调阅分类资料等多种方式对各支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一)对日常监管、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下发 通知书等形式责成支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总部。(二)总部现场检查面每年应达到所有支行的 50%以上。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客户进行分类,对被检查支行风险分 类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做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总部主管领导报告。(三)稽核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的要求,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的偏离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评价。(四)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资料抽查等发现的违规操作、管
35、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总部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有关支行限时改正。经总部确认需要调整分类结果的,在报经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通知书的形式责成被检查单位调整原来的分类结果, 该调整结果的真实性由总部检查人员负责。第八章贷款风险分类的部门职责第三十四条各支行的分类管理职责:(一)整理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填 写分类认定表,组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撰写分 类报告,签署意见后,送总部相关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二)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录入处理,记载风 险分类台帐,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帐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
36、资料。(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 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 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六)支行分类管理各环节主要职责:1、主管信贷员收集分类资料,根据资料进行分析,进行系统内五级分类初步认定,填写风险分类认定表,总部认定完成后负责落实支 行提出的控制风险、化解清收不良的具体措施。2、支行审贷小组组织信贷专题讨论,对信贷员的分类结果进行评议审定。3、支行行长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全过程,对审贷小组的审议结果进行确认、审批,加盖支行公章。4、支行主管副行长对信贷人员及审贷小组分类结果进行审
37、批,并撰写贷款风险分类汇总报告,总部认定完成后负责制定后三类不良贷款的风险控制、转化和清收措施。5、信贷内勤填写贷款风险分类汇总表(附件三),并将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贷款风险分类汇总报告、汇总表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到总部的相关部室,分类认定完成后,在月内建成贷款风险分类台帐, 把贷款风险分类的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七)支行贷款风险分类报告主要内容:1、总体分析:包括风险分类口径中贷款总量及各类资产变动情况反映及原因分析。2、结构分析:1)应包含按贷款的期限、行业、借款人性质等方面 的存量及质量分析。2)在存量及质量分析中应加强贷款集中度及影响结构变化原因分析。3、不良贷款成因分析:重点分析新发生不良
38、贷款(50 万元以上) 原因,包括不良贷款成因的定性及相关因素分析,以及重点影响质量变化的典型案例,分析中应充分进行信贷业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质性分析,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等,典型案例应作为支持论点的有力论据,不能与分析内容脱钩。第三十五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办法。(二)负责系统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四)收到支行的初分材料后,按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对公司类、 个人类客户,分别由相应部门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贷审会审议,行长或主管副行
39、长审批。 总部信贷审查部门在分类过程中的职责:1)受理支行和资产保全部门报送的贷款风险分类资料。2)审查相关的风险分类资料,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注明分类理由和建议,填写总部审查部门拟调整贷款分类状态表。3)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审查完成的风险分类资料和总部审查部门拟调整贷款分类状态表报审贷会。(五)向有关部门反馈认定结果批复,并返回认定材料,提出改进 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六)信贷管理部门对风险分类的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 董事会及主管领导及银监局。信贷管理部门在分类过程中的职责:1)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相关的内控制度并逐步完善。2)组织、协调各分类参与单位的分类活动。3) 组织召
40、开贷款风险分类专题扩大会,记录审贷会审议结果,填写审贷会调整贷款形态表,在分类汇总表上确认相关分类结果。4)统计汇总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汇总报告,及时报送到某银监分局和相关部门。5)根据分类结果制定相关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6)检查各参与分类单位的五级分类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发现风险点,制定相关防控措施。7)组织落实、整改某银监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七)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考核及检查指导。(八)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 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银监局。第三十六条财会部门职责: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核算的现行规定,认真组织对 各类
41、贷款的科目设置、财务处理和报表编制,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计提专项准备金。第三xx条稽核检查部门职责:(一)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列入常规审计的内容。至少每年审计一 次。(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 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 (三)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审计。(四)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八条资产保全管理部门职责:(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贷款的损失程度进行认定。(二)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三)根据分类结果,制定本
42、社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 并督促各支行完成。第九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九条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 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确。(二)不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三)超权限认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贷款风险分类数据,影响总部汇总 分析。(五)未将贷款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 题。(六)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七)未按规定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 实。(八)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电子化处理系统运行不正常,影响贷款风 险分类工作顺利开展。(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影响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正常进行。(十)未经总部同意,擅自对外披露分类过程和结果。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某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原贷款风险分类操作实 施细则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通知类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