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实际表现和素质水平,促进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对学生各种奖励、资助、推荐考研和就业的主要依据;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突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实际表现和素质水平;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经注册取得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参加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测评一次,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份进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三个测评分值。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文体测评分×10%。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社会工作、实践服务等。德育测评分由基础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75分。德育测评基础分标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等。
(三)集体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的自觉性,集体荣誉感,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
(四)遵守校纪校规情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情况;遵守学校的晨读、晨练制度、考勤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五)劳动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的表现,参加寝室、教学场所、文明责任区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劳动任务的积极性。
第七条 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如下:
(一)担任社会工作奖励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院学生会主席级,考核为优奖励8分,考核为良奖励7分,考核为合格奖励6分,考核为不合不加奖励分;相应职务为:学生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自律会主任。
2、院学生会副主席级,考核为优奖励7分,考核为良奖励6分,考核为合格奖励5分,考核为不合格不加奖励分;相应职务为:学生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副主席,自律会副主任,红十字会秘书长,社联主席。
3、院学生会部长级,考核为优奖励6分,考核为良奖励5分,考核为合格奖励4分,考核为不合格不加奖励分;相应职务为:院团委部长、院学生会部长、自律会部长,院红十字会部长、社联副主席、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
4、院学生会副部长级,考核为优奖励5分,考核为良奖励4分,考核为合格奖励3分,考核为不合格不加奖励;相应职务为: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社团各部门部长,自律会副部长,院红十字会副部长,艺术团团长,协会会长。
5、院学生会干事级,考核为优奖励4分,考核为良奖励3分,考核为合格奖励2分,考核为不合格不加奖励分;相应职务为:各部门干事、班委、舍长,院级文体类队长。
6、身兼多职的,以最高职务进行奖励。
7、担任校社会工作,依据校考核结果,参照院相应级别,奖励分以60%计算。
(二)获得奖励、受表彰奖励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8、6、4分。
2、获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各类积极分子、先进个人称号的,分别奖励8、6、4、3分。
3、所在班级、团支部及学生组织被评为全国、省级、校级、院级先进集体的,其成员分别奖励6、4、3、2分。
(三)思政活动奖励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5分):
1、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理论和时政学习,每次奖励0.5分。
2、参加校、院关于党建、团建等理论知识类竞赛的,奖励1分,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分、2分、1分。参赛奖励与获奖奖励不重复计算,以团队参加的奖励减半。
3、积极、准时参加校院组织的升旗仪式及其他各类主题教育活动(须出具相应主管部门证明),每次奖励0.5分。
(四)日常表现奖励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5分):
1、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团组织的活动(如迎新工作、讲座、论坛、公益活动等),每次奖励0.5分;
2、无偿献血,每次奖励2分;
3、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受学院通报表扬的酌情奖励2-5分;
4、参加学院组织的临时性值班的同学,每次奖励1分;
(五)其他奖励分,视校院举办参加的具体活动而定,所有活动加分以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八条 德育测评分扣分标准:
(一)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或触犯刑律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德育总分以0分计。
(二)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扣10分;受到学院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到学院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的扣5分。
(三)对进行学生日常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阻挠、讽刺、谩骂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3-5分;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4-6分。
(四)无故旷课一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团组织生活会一次扣0.5分。
(五)不履行内务卫生整理、保持宿舍卫生整洁的,每人次扣1分;
(六)不注重礼仪,穿拖鞋、运动短裤等进入教室、会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每人次扣1分;
(七)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包括晨起和晚归,每人次扣1分;
(八)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者,每人次扣2分;
(九)以班级为单位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活动,该班级该学年不加集体奖励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不同情节扣1—3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九条 智育测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专业劳动和生产实习(不包括体育课)等。
第十条 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一)成绩分=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课程学分总和;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
(二)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五级记分制的则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的标准换算,四级记分制的按优85分、良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的标准换算)。补考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计;补考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计算;重修的按0分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专业著作
1、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奖励10分;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单独发表的奖励8分,第一作者每篇奖励6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3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2分;在学术刊物(CN号)上发表论文,单独发表的奖励5分,第一作者每篇奖励4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2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1分。
2、作者要向测评小组出示文章原件并提供文章复印件,逾期不能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科技、知识竞赛
1、在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9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7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5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3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1.5分;在全国电子设计大赛、计算机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7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5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3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2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1分。
2、在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7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5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3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2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1分;在全省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6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4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2分,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1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0.5分。
3、在校(市)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综合性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5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3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2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奖励1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0.5分;;在校(市)级电子设计大赛、计算机大赛、机械设计大赛等单项的科技、学术、创新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1.5分,第二、三名(或二、三等奖)每人奖励1分,参与决赛未获奖者每人奖励0.5分。
4、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竞赛的奖励,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5、代表本院参赛的作者、参赛团队按以上数值加分,非代表本院参赛的合作者、参赛团队队员加分减半。
(三)技能类(包含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资格认证)
通过省级以上计算机二级考试的奖励1分,通过省级以上计算三级考试的奖励2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国家英语四级的奖励1.5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奖励3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英语专业四级的奖励1.5分,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八级的奖励3分。
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扣分标准:
考试不及格者,按该课程的学分数扣分,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扣分。
第四章 文体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测评包括文艺测评和体育测评。
(一)文体测评分公式:文体测评分=文艺测评分×50%+体育测评分×50%;
(二)文艺测评分公式:文艺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其中文艺测评分的基础分为80分;
(三)体育测评分公式:体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其中有体育课的体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体育课成绩平均分(体育补考通过的按60分计、挂科的按0分计);没有体育课的体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80分。
第十四条 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文艺测评分加奖励分标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校艺术团等登记在册的,奖励2分;参加各类大型非竞赛类大型文艺演出的每人每次奖励1分,年度内不超过5分,并须出具相应主管部门证明。
2、获得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等各类文化、艺术类的荣誉表彰、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6、4、2分。
3、参加国家级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8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7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6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4分;
4、参加省级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6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5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4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2分;
5、参加市(校)级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4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3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2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1分;
6、参加院级各类文化、艺术类竞赛、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获奖的,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每人奖励3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每人奖励2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每人奖励1分, 优胜奖(或鼓励奖)每人奖励0.5分。
7、参加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等在报刊、杂志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获得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6、4、3、2分。
8、参加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等各类征文征稿获得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7、5、3、2分。
9、文章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且有出版刊号;同一篇文章在多种刊物上发表取最高分;作者要向测评小组出示作品原件并提供作品复印件,逾期不能提供者视为该文章不存在;同一篇文章如果是多人合作写成,仅计算第一作者;以笔名发表的文章,除提交文章原件外,还必须出示稿费复印件;通迅稿、宣传报道稿等一律不加分。
(二)体育测评分加奖励分标准(奖励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校院运动竞技团队成员每人奖励2分;参加校级以上运动会比赛项目的每人奖励1分。
2、参加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等各类体育类的获得荣誉表彰、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6、4、2分。
3、参加国家级各类运动竞技比赛破纪录的获奖人员,每人奖励10分,第一名每人奖励8分,第二、三名每人奖励7分,第四、五、六名每人奖励6分, 其他(第七、八名)每人奖励3分。
4、参加省级各类运动竞技比赛破纪录的获奖人员,每人奖励8分,第一名每人奖励6分,第二、三名每人奖励5分,第四、五、六名每人奖励4分, 其他(第七、八名)每人奖励2分。
5、参加市(校)级各类运动竞技比赛破纪录的获奖人员,每人奖励5分,第一名每人奖励4分,第二、三名每人奖励3分,第四、五、六名每人奖励2分, 其他(第七、八名)每人奖励1分。
6、参加院级各类运动竞技比赛破纪录的获奖人员,每人奖励4分,第一名每人奖励3分,第二、三名每人奖励2分,第四、五、六名每人奖励1分, 其他(第七、八名)每人奖励0.5分。
7、校运会广播体操、方阵队列,参加未获奖者每人奖励1分,获名次者在原有基础上相应奖励:第一、二名奖励 5分,第三、四名奖励4分,第五、六名奖励3分,第七、八名奖励2分。
8、发表各类军训稿件,通过校一审每篇奖励1分、二审每篇奖励1.5分,优秀稿件每篇奖励3分,累计不超过6分。
10、发表各类运动会稿件,通过校一审每篇奖励1分、二审每篇奖励1.5分,优秀稿件每篇奖励3分,累计不超过6分。
11、发表各类运动会稿件,通过院一审每篇奖励0.5分,二审每篇奖励1分,优秀稿件每篇奖励2分,累计不超过6分。
第十五条 文体测评扣分标准:
(一)各类稿件出现雷同稿每篇扣2分。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篇目稿件,每篇扣0.5 分。
第五章 奖励分加分原则
第十六条 所有加分项目应当择一归类,同一种类以获得的最高奖项为准进行奖励,不累加。
第十七条 有设特等奖的视同一等奖,名次多于三的,第三名及以后名次均按三等奖计,获单项奖的,按二等奖计。
第十八条 以团队参加竞赛的获奖的,个人奖励分按减半计算。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政工干部、学生会主席等组成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年级综合测评小组
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1~2人组成。
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进行内部具体分工,其主要职责是:
(一)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统计出智育总成绩;
(三)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奖励分、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四)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同学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计算成绩分:由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同学课程成绩计算出智育成绩分。
第二十二条 德育民主测评:班级同学按照本细则对每一位同学的德育情况进行民主评定,提交专业年级测评小组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分统计:由学院团委会同各班级组织委员,根据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年度素质拓展记录及志愿服务登记记录,统计同学奖励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议和评分: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按照本细则,分别计出德育、智育、文体的测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出名次。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复核: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评定的测合测评表提交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示及修正: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将综合素质测评表进行公示,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疑问,可以向专业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专业年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过专业年级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十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对各专业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进行存档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金山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