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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4章课后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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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思考题 1.何谓发盘?构成发盘需具备哪些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发盘的撤销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发盘又称发价或者报价,在法律上成为要约。 构成发盘的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公约》第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以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能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2.何谓接受?构成接受需具备哪些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逾期接受以及接受的撤回与修改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接受在法律上成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构成接受的条件有:(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实效内作出。(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上,《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由于接受在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事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以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在实际业务中,有关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公约》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 4.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案例分析 买方接受卖方按FOB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的发盘,并要求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对方。买方收到合同后,修改了其中和卖方无关的船龄好人运费支付问题,并委托转售的下家某公司盖章签字,于当天传真给卖方,卖方收到非实质变更性合同后,并没立刻表示异议。一段时间后,卖方致函买方,称合同无效,买方开出信用证作废。买方为了履行对下家所签的转让协议,只好另行在市场购买了代替货物给下家,买方因此蒙受损失。后买方向卖方索赔。试分析,卖方毁约是否有理?买方是否有权向卖方索赔? 答:卖方毁约不合理,因为卖方发盘后,买方修改的内容与卖方无关并没有实质上改变了发盘内容,并及时做出了还盘。卖方在收到还盘后并没有立即表示异议,其实已经算是默认接受了买方的还盘。所以,卖方毁约无理。 因为卖方没遵守合约条款造成买方经济上的损失所以买方有权像卖方提出索赔。 第十四章 思考题 1.履行出口合同包括哪些基本程序? 答:一、备货、报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四、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 五、非信用证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 2.出口企业在备货和印制运输标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备货工作中,都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关货物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 (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万一装运时发生意外或损失,以备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有关货物的包装问题。 (1)尽量安排将货物装运到集装箱中或牢固的托盘上。 (2)必须将货物充满集装箱并做好铅封工作。 (3)集装箱中的货物应均匀放置且均匀受力。 (4)为了防止货物被盗窃,货物的外包装上不应注明识别货物的标签或货物的品牌。 (5)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 (6)对于海运货物的包装,应着重注意运输途中冷热环境变化出现的潮湿和冷凝现象。 (7)对于空运货物的包装,应着重注意货物被偷窃和被野蛮装卸的情况。 (8)随着技术进步,自动仓储环境处理的货物越来越多,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通常由传送带根据条形码自动扫描分拣。 在运输标志的准备上应注意以下内容: (1)刷制运输标志应符合有关进出口国家的规定。 (2)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应与所有出口单据上对运输标志的描述一致。 (3)运输标志应既简洁,又能提供充分的运输信息; (4)所有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必须用防水墨汁刷写。 (5)有些国家海关要求所有的包装箱必须单独注明重量和尺寸,甚至用公制,或英语或目的国的语言注明。 (6)在运输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应大小尺寸适中,使相关人员在一定距离内能够看清楚。 (7)运输标志应该至少在包装箱的四面都刷制,以防货物丢失。 (8)除了在外包装上刷制运输标志之外,应尽量在所有的货运单据上标注相同的运输标志。 3.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按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应如何对待和处理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 答:1.信用证基本内容审核的范围 (1)信用证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 (2)信用证是保兑的还是不保兑的; (3)信用证的到期日; (4)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5)信用证中注明的基础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名称、地址的准确性; (6)信用证的金额; (7)信用证所规定的汇票的提交要求; (8)信用证付款银行的所在地址; (9)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10)有关货物的描述和单价; (11)装运地点和到货地点; (12)有关分批和转运的规定; (13)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14)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约束; (15)有关特别提示。 2.对信用证基本因素审核的要求 (1)信用证及其所有相关单据最好坚持用英语。 (2)在证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的条款,受益人对此必须特别注意。 (3)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号、销售确认书或买方的采购订单号应该在信用证上注明。 (4)开证行的名称和银行参考号应该清楚地注明在信用证上。 (5)支付货币和金额应描写清楚,如用美元支付。 (6)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间,或采取受益人开立汇票方式付款,但需注明汇票的付款时间,如汇票即期付款(At sight)。 (7)信用证应该由在中国的通知银行负责通知。如果是保兑的信用证,最好由通知银行保兑。 (8)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应该清楚,并使用惯常的描述方法。 (9)信用证应受国际商会最新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UCP500》的约束。 (10)信用证受益人应使用合法的公司名称,银行一般不给个人开立信用证。 (11)信用证中应注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并与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致。 (12)信用证应注明装运期和信用证的到期日,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13)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 (14)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一般不宜轻易接受。 (15)信用证的受益人应至少有21天的交单时间。 (16)应根据运输情况酌情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17)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应指明承运货物的货运代理人,以便出口商本着节约的原则自由选择货运代理人。 (18)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应指明运输航线,以便出口商和货运代理人本着节省费用的原则灵活选择运输线路。 (19)在非海运的情况下,如航空运输,为了保证出口商安全收回货款,航空运单的收货人一般应写明是开证银行。 (20)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 (21)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 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方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会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4.货运服务机构有哪些类型?如何选择货运服务机构? 答:国际储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货运联盟。 国际储运公司都有自己的仓储设施,最初国际储运公司的发展就是为了给等待装运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通常比国际储运公司的业务范围广阔,其主要的优势就是掌握国际上四通八达的运输网络,有的在世界各国的港口有许多代理机构。 国际运输联盟是指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大的货运公司,它们凭借在全世界各地的运输代理机构,与不同地区的各有优势内货运代理公司结成运输战略联盟(Alliances)。通常它们的优势是为客户提供复杂、系统的大型工程项目的运输。 以上三种类型的运输公司服务的内容虽然有交叉,但各有优势和侧重。出口企业应根据货物和运输线路的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的货运服务机构。 5.什么是押汇?它与收妥结汇有什么区别? 答: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收妥结汇对进口商有利,出口押汇对出口人有利,是议付行给予信用证受益人的资金融通,可尽早收回货款,加速出口商资金周转。 6.什么是“电提”?“电提”对出口商有什么保障? 答:电提又称为“电报提出”,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寄出。电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用电提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如获同意,则可以立即寄单收汇;如果不获同意,受益人可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处理。 7. 请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对于非信用证结算方式,都有必要采用保理的方式来收回贷款么? 答:1.贸易融资 2.信用风险担保 3.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催收应收帐款 4.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 采用托收或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可能发生逾期或拖欠货款的情况,课酌情选择保理的方式来收回贷款。 8.在进口环节中,海关向进口企业或收货人征收(包括代征)的主要税种有哪些?它们是如何计算的? 答:1.关税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 3.进口调节税 进口调节税=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9.大副收据与提单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在海运中,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也被称为大副收据。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10.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结汇”的管理手段。进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如实填写有关货物出口的情况,货物报关验放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盖章,并与报关单上盖有“放行”图章的一联一起退出口单位,由出口单位附发票等文件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待收汇后,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单上填写核销单号码,向外汇管理部门销案。 11.制作发票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1)对收货人的填写,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人。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凡属信用证方式,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 (3)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可一一照办。 (4)来证和合同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的情况,在发票处理上应照样填写,不能以“折扣”字样代替。 (5)如属信用证方式付款,发票的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 (6)如信用证内规定“选港费”(Optional Charges)、“港口拥挤费”(Port Congestion Charges)或“超额保费”(Additional Premium)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7)由于各国法令或习惯不同,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称“证实发票”Certified lnvoice)、“货款已经收讫”(或称“收妥发票”Receiptlnvoice),或加注有关出口企业国籍、原产地等证明文句,出口商应在不违背我国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情况下,酌情办理。 12.何谓海关发票?其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属于这类发票有下列三种不同的叫法: (1)海关发票(Customs lnvoice); (2)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C.C.V.O.即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3)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l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Customs Regulations)。 对上述三种叫法的发票,在习惯上我们统称为海关发票。进口国要求提供这种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13.什么事普惠制单据?它有什么作用? 答:普惠制原产地证全称为“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A”,简称FROM A,是所有给惠国都接受的形式,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欲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所需的提供的正式官方凭证。 14.制作和审核结汇单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正确 2.完整 3.及时 4.简明 5.整洁 案例分析题 内地某生产企业在广交会以FOB方式与英国某进口商签订了出口番茄酱合同,该合同约定8月份装船,英国进口商提供包装番茄酱的铁桶。双方签订合同后,中国生产厂家发现番茄酱在欧洲市场发生短缺,国际市场的行情一直在上涨,6月份,英国进口商按照惯常的条件包装用的铁桶发运到中国口岸,并运往了内定生产厂家,7月份,欧洲番茄酱的价格比四月份上涨了近20%,而且还有上涨的空间。该生产企业这是第一次与英国的进口商合作,眼看这笔出口订单丧失了获得更多利润的机会,但也不想因为不交货而失去信用,因此就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备货。就在8月份备货完毕,迎运往了口岸储运仓库后,商检机构需要对这批番茄酱进行出口检验。商检机构发现,这批货物的包装铁桶属于再次使用的旧桶,在进口时没有按正规程序进行报检,有漏检的情况,遂对该批出口货物拒绝开具商检证明,除非该生产厂家交纳罚款,该生产厂家马上将发生的情况告知英国进口商,并拖延交货。英国进口商多次催促中国生产商交货,但该货物被滞留在口岸的外贸仓库,一直到9月底。而英国进口商还是要求中国生产商一定交货。试问:中国的内地生产商是否必须要交货?他应如何解决上述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没必要,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中国以及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反过来说如果要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整份合同必须不具有不合法的地方,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我们自然也就不用履行了。而按照合同的说法,由英国进口商提供铁桶,按照合同不能具有不合法的地方这个原则,这里的提供明显是指合法提供,而英方的漏检行为明显使这个提供的行为不合法。所以,要么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要么是英方先违约,无论哪个理由,中方都不再有提供发货的义务。 中方应尽快与英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例如由英方罚款或用别的包装等。如果英方毁约,则去索赔。 明确责任的归属,据理力争,不要因为他人的指责就把自己处在一个被动挨打的位置,引致自己更大的损失。同时,若我们进口时有某些要求让出口方执行要首先了解该国相关法律。用CIF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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