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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国之兴衰以史为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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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国之兴衰 以史为鉴 ——中国古代反腐倡廉之管窥 官吏的贪污腐败是在社会分工和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产生的丑恶现象,是寄生在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的“家天下”局面下,政治上的专制集权体制,更使贪污腐败现象愈益滋生蔓延,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不仅受到严重损害,而且阶级矛盾和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也不断激化。因此,历代统治者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均把反腐倡廉作为治国的重要方略,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的某些内容和作法,对于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作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严刑峻法;二强化监察;三道德教化。 一、严刑峻法 惩罚污吏 1、名典律令,规范行为。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历朝历代都非常注重立法,以名典律令来惩治贪污、规范官员的行为。夏朝确认并以死刑处置源于尧舜禹时期的“墨”罪(贪婪败坏官纪)。战国时期李悝在《法经·杂法》中规定的六禁之一的“金禁”就是专门惩罚受贿行为的。《秦律》中规定了官吏的五种过错——夸以迣,贵以大,擅制割,犯上而弗知害,贱士而贵货贝。并以处刑、罚款、申斥(谇)等手段对违反者进行处罚,同时规定挪用公款者,以盗窃论罪。西汉时期惩治贪污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并且制定了独立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作为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的主要依据。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中国反腐立法的里程碑阶段。《魏律》中创辟的《请赇律》,是中国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晋律》把官吏贪污枉法与不孝、谋杀等重罪并列,作为不能赦免的罪行之一,从而在实际上开创了唐宋及以后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隋唐时期是古代中国反腐立法的成熟与定型阶段。其主要成就是《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实质上是汉魏以来封建刑法的一次总结。《名例律》是其中十二篇法律体系的律文首篇,具有总纲性质。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并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赃罪),总称为“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后世大多沿用这种说法。《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 《唐律疏议》 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不仅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而且成为以后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亚洲国家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甚至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视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明清时期反贪立法多沿袭唐、宋,但要更系统一些。作为封建社会后期典型法典的《大明律》更增加了经济立法,对于“官吏受赃”论罪不仅处罚较重,而且定罪标准远比唐代低得多;同时在量刑上主张“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除此以外,明太祖朱元璋还颁布《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等例令,以大量官民“犯罪”的事例来解释律条,其中相当大部分条款是惩治贪官污吏的。当时律、例、令三者并行,皆具法律效力。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惩戒贪污,严刑不赦。 对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顶风作案贪婪竞剖的官吏,历代王朝都以重刑乃至酷刑加以惩治。 商初规定官吏贪得财富、美色者“其刑墨”即在脸上刺刻印记并涂墨。《秦律》规定行贿受贿一个铜钱,就要“黥为城旦”即脸上刺字并服苦役。汉律规定“吏坐受贿枉法,皆弃市”(即在闹市处死,暴尸三日),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政治权利)。唐律规定,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而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明太祖朱元璋规定:官吏贪污“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甚至凌迟处死。唐宋明清四朝律法皆规定官吏贪污受贿相当于正七品官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处以绞刑。 与此同时,历代统治者还对官吏贪污不加宽宥。《晋律》首开赃罪“遇赦不原”的先河。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年)颁布赦令,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随之成为唐代的定制。宋太祖、太宗规定在大赦时,对贪官污吏绝不宽恕;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辽圣宗耶律隆绪规定:“大小职官有贪暴残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金世宗完颜雍对贪官污吏不依不饶 “在官已承伏者,虽去官犹论。”同时三令五申“诏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明太祖朱元璋强调:“凡遇官贪污蠹害百姓的,绝不宽恕。”诏令“官吏有犯赃者,罪勿贷。” 3、增俸养廉,强化廉政。 历代统治者认识到官吏俸禄的多少一定程度制约着其廉洁与否。因此,采取提高俸禄(工资待遇)的政策,以推进廉政建设。宋太祖赵匡胤制定了“省官益俸”以养廉的制度。当时地方官进京或到相邻州县办公事,吃、住、行和旅差费概由各地的公使库负责,节约归己,实际上变相增加了官吏的收入。宋太宗赵光义诏令“西川诸州幕职官常俸外,更增给钱五千”,以后又不断增加各种额外的津贴。有宋一代“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元世祖忽必烈进一步发展这一思想,规定官吏有犯罪嫌疑时俸禄停发,如果证实未曾犯罪,则给予补发;所犯罪行不至于停职的,俸禄照发不误;官吏因事告假, 宋太祖赵匡胤 俸禄待遇不变,超假则按规定扣除;病假期间,百日内俸禄照发,百日外停发工资。雍正皇帝也曾大力推行增俸养廉政策。增俸养廉政策固然对加强廉政建设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又绝非治本灵方。 4、严禁经商,良化秩序。 官吏参与经商后成为红顶商人,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滋长其怠政的恶劣之风,使官吏的灰色收入增加甚至成为“洗钱”的手段,从而导致政治腐败。因此,历代统治者都严厉官吏从事商业活动或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秦律》中规定:“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线焉,皆迁。”不仅对非法经商的官吏加以处罚,而且追究其刑事责任。隋文帝多次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唐玄宗“禁九品已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唐德宗“禁百官置邸贩鬻”、“诏王公卿士不得与民争利”。 宋太祖指令刑部制定法律,禁止官员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 ”以后诸帝又多次下诏禁止官吏经商。违者,按其盈利数量以枉法论,官吏以情节轻重受到弃市、贬黜、除名或籍没家产、降官、罚俸和迁徙等处罚 。当时位极人臣的宰相赵普就曾因违反禁令贩运木料“营邸店”牟利,被罢免了宰相职务。元世祖于至元十八年(1281年)下令禁止官吏经商。明太祖也多次下诏“官员之家不得于所部内买卖”。禁止官吏及其家属经商,对于规范公平市场秩序,稳定发展经济,稳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5、避亲避籍,禁官本贯。 为了防止地方官吏借助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势力坐大,从而导致贪赃枉法、政治腐败,统治者制定了一整套官吏避亲避籍的回避制度。所谓禁官本贯,就是官员应如实申报本人乡贯,作为政府放任官吏的参考依据。此法初创于汉代,后被历代沿用发展。它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简单来说就是异地为官,实行“三年轮换”。这一制度虽然从根本上是为了防止地方割据、加强中央集权,但却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推行廉政。 6、保任连坐,良性荐吏。 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一旦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承担相关连带责任。秦代之法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宋朝的官员有试用期,期满转正时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有贪赃行为的官员转正,否则就是政治冒险。同时律法规定某官员一旦犯贪赃罪,其上司和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此类律令的制定促使举荐和任命官吏者必须谨小慎微,最大限度地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防止任用官吏上的结党营私、朋比为奸行为,提高了官吏的群体素质,良化了吏治秩序。 【知识链接】 中国古代的“六赃”: “六赃”是古代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分两大类,一是职务犯罪,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二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如强盗、怯盗、坐赃。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③受所监临财物,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④强盗,指以暴力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⑤窃盗,指以秘密手段非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⑥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因事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廉政警句】 1、伤其身者不在外物,皆由嗜欲以成其祸。 (唐·吴兢《贞观政要·君道》 2、此等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 (乾隆皇帝) 3、居官之所恃者,在廉。其所以能廉者,在俭。 (清·张圻《答周仲和书》) 4、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法若不行,何以服人?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九十六回》) 5、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战国《韩非子·八经》) 6、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宋·吕本中《官箴》) 7、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宋·包拯《乞不用赃吏》) 8、清也,慎也,勤也。而清其本矣。 (清·王夫之《读通鉴论》) 9、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勤俭建国家,永远是真言。 (朱德) 10、对党要忠,对敌要狠,对人民要爱。 (贺龙) 11、一个“物欲”很强的人,一定是缺乏理想、趣味低级、精神生活很空虚的人;也是生活极可悲的人。(陶铸) 12、杀张子善、刘青山时我讲过,杀他们两个,就是救了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啊。 (毛泽东) 【廉吏风范】 我国古代不乏为官清廉而彪炳青史者。他们的风范令我们仰慕不已。 1、一钱太守。后汉刘宠为会稽太守,居官清廉,颇有政声。在离任时,山阴县有五六位老人,以一百钱赠宠,宠百般回绝,但终盛情难却“为人选一大钱受之”。时人誉之“一钱太守”。 2、二不尚书。明朝范景文,任工部尚书兼内阁大学士时,许多亲朋好友登门相求,均被谢绝,随后在门上贴出“不受嘱,不受馈”个大字以明心迹,于是,获“二不尚书”的美称。 3、三汤巡抚。清朝汤斌,任江宁巡抚时,为官清正,政绩卓著。生活上安于清贫,一日三餐,常以豆腐汤佐食,因而百姓送他“三汤巡抚”的雅号。 4、四知先生。后汉杨震任东莱太守,路经昌邑,县令王密夜间以十金相赠,并说:“暮夜无知者。”震厉声回答:“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密羞愧地退出。时人称其为“四知先生”。 5、五代清卿。隋朝袁隶修历经北魏、东魏、北齐、北周和隋五个朝代,历任尚书郎等要职,为官50余年,始终以清贫为本,未曾受过一升酒,一束绵。为此被称为“五代清卿”。 【自主探究】 1、古代历代王朝严惩贪官,实行“遇赦不原”,是否有一棍子打死的倾向?是否有违“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劝诫?你怎么看待这一原则? 2、结合历史知识,谈一谈当今“严格禁止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的积极意义。 二、强化监察 防范腐败 1、完善机构,注重监管。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始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监察机构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形成两大系统,一是中央监察系统,一是地方监察系统,以此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中央监察系统分为御史监察系统和谏官言谏系统。御史监察系统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汉代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开始直属皇帝,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并废司隶校尉;唐朝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同时增设直属皇帝的特务机构锦衣卫、东西二厂;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谏官言谏系统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宋代设立谏院,台、谏混杂,趋向合一;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明朝又罢谏院。 地方监察系统层层设置,交织成网。秦朝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汉代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唐朝设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宋代在各州设通判;明朝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各省提刑按察司和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同时府县设民情司、民情道、申明亭等信访系统。 2、定期巡视,加强监察。 巡视主要是由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监察官巡察地方。巡察制度形成于汉代,它完备于盛唐,强化于明清。先秦时期就有天子巡狩、巡行、巡县制度的萌芽;汉武帝创设了对地方郡县巡察的刺史制度,同时汉代并设督邮察县制度;隋唐时期由监察御史代表皇帝出使地方,巡察郡县,唐中宗创设经常性的地方巡回监察制度——十道巡按制度,代表中央巡察州县;宋代实行监司出巡制,并规定了出巡的期限和在地方的逗留时间;元朝实行二十二道提刑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使)巡察制;明朝时期实行御史巡按制度,还设提刑按察司,负责对所属地区经常性的巡察。 3、鼓励告奸,民众监督。 告奸就是统治者借助民众的力量营造一种廉政环境,以期对作奸犯科的官吏实施监督。商鞅认为“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其变法法令规定:“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备罪主法令之吏”,“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旗帜鲜明地鼓励检举揭发,制裁窝藏包庇犯罪。明太祖在《大诰》里规定,民众可以越级上访“连名赴京状奏”,甚至可以直接将害民之吏“绑缚赴京”。各地官府不得对持诰赴京面奏之民加以阻拦,违令者“族诛”。同时鼓励臣民大胆进谏,奉行“谏当则赏,谏不当亦不治罪”的原则,并专门下发诏令:“天下臣民,凡言事者,实封直达朕前”,开设了一条进谏垂直高速通道,以保证上书者的切身利益。凡此种种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承认了民众拥有制约官府的权利,这是难能可贵的廉政创举。正是有了民众的监督,各级官吏才不得不有所顾忌,这对于吏治的澄清是有积极意义的。 4、强化侦查,严密监控。 侦查作为一种非正常手段,时常被统治者用来监控百官,从而使官吏整日里提心吊胆,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武则天实行酷吏政治,隋文帝经常秘密派人给官吏送贿赂,一旦官吏经不住诱惑接受贿赂,则不管官职高 低,数量多少,一律处死。把侦查制度化是在明朝,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设立东厂,明宪宗设立西厂。厂卫特务机构直属皇帝而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专职负 锦衣卫印 责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虽然不怎么光明磊落,但在监察官吏方面也发挥过一定作用。 5、规范标准,量化监校。 吏治关乎国计民生,吏风影响社会风气,注重对官吏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量化监校成为经久不衰的廉政方针。《秦简》细化提出了良吏的“五善”标准——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恶吏的“五失”表现——夸以迣,贵以大,擅制割,犯上而弗知害,贱士而贵货贝。强调为吏“必清洁正值,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无苛,审当罚赏”。要求官吏注意工作方法,培养廉洁情操,“勿喜富,勿恶贫,正行修身”。可以说这是对为吏之道的提纲挈领式概括,成为历代选拔、考核官吏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尺度,同时对于加强官吏队伍的廉政建设也具有指导性意义。唐太宗也规定了考核官吏道德的“四善”标准——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以及从中央到地方乃至边防据点各级官吏职守等次的“二十七最”标准,从而进一步将德才兼备的官吏考核标准制度化。 【知识链接】 中国历史上是如何惩治官吏贪污腐败的? 古代对于官吏贪污腐败主要采取下列刑名和处罚: ①“三风十愆”罪。“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十愆”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等不良风气。此罪当时处罚很重,“其刑墨”,即在脸上刺刻印记并涂墨。后来发展到有这些不良嗜好者不能入仕。 ②职务连坐。为商鞅变法时首先实行,汉武帝时归入特制。此法是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此法对防止官吏朋比为奸而乱政害政起了很大作用。 ③保任连坐。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此法在秦、唐、宋等朝代均实行,它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有利于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保证官吏的素质。 ④犯令、废令罪。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此法《秦律》首先实行,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在中国古代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 ⑤谎报、虚报政绩罪。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报者均属此列。在古代“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是明令禁止的,触犯者要受到严厉处罚。 ⑥禁锢。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禁锢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最早见于《左传》,从汉至隋一直作为赃罪的附加罪而存在。隋以后改禁锢为“永不叙用”。 ⑦请托说情罪。《唐律·职制》规定(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主管人员同等处罚。这对拉关系、走后门、说情风均起到遏制作用。 ⑧奸党罪。此罪名为朱元璋首创,规定如向皇上进谗言、借刀杀人、蒙蔽圣上、交结朋党、拉帮结伙、破坏朝纲等均属奸党罪,犯此罪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没收。 ⑨重刑治腐。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者一律以贪污受贿罪论处,在历代的刑法中处罚也是比较重的。明代处以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酷刑。属员贪赃,主官连坐;祖上贪赃,子孙连坐。清朝对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 ⑩不赦贪官。不赦贪官首开于《晋律》,为历代王朝沿袭,处罚有效期为终身,可见统治者对贪官是多么的深恶痛绝。 【廉政警句】 1、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 2、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说义,三曰廉,四曰耻。 (春秋《管子·牧民》) 3、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清碑·官箴》) 4、操守清廉乃居官之大本。故凡居官者,必当端其操守以为根本,乃可以勉为良吏。 (雍正) 5、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 (《礼记·哀公问》) 6、能不胜任,官事不治;行不清白,群下荒怠;功美不有,爵禄不持;大夫之忧也。 (《庄子·渔父》) 7、无论任何人,犯了错误都要检讨,都要受党的监督,受各级党委的领导,这是完成党的任务的主要条件。 (毛泽东 ) 8、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纪委、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江泽民 ) 9、危害党和人民,不论是什么人,都必须依照党纪国法,坚决予以惩处。 (江泽民) 【自主探究】 1、机构监察和舆论监督是防范腐败滋生的有效途径,你认为如何加大对腐败的监督和监察? 2、鼓励民众“告奸”也就是我们现在的“上访”,它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也有人认为允许群众上访会带来某些消极现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你认为呢?怎样规范上访秩序,你能提几点建议吗? 三、教化人心 树廉典范 1、崇尚恭俭,躬身垂范。 奢侈享乐,贪图安逸是历代官员走向腐败的开始。历代有作为的统治者尤其注重以身作则,努力营造节俭的社会风气。汉文帝统治24年中,宫室、园林、服饰和御用器具没有什么增加。为了节省黄金百斤,曾取消了建造露台的计划。平时不仅自己只穿粗糙的衣 隋文帝杨坚 服,而且规定宠妃的衣服不许拖地。正是文帝的身体力行,才形成了汉初的清廉节俭的社会风尚,从而奠定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隋文帝一生节俭,生活俭朴。日常饮食除了宴会最多只有一个肉菜,自己和后妃也只穿旧衣服。在他的表率下,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民百姓都不敢穿绫罗,也不佩戴金玉装饰品。以“居处服玩,务存节俭”来约束自己和各级官吏,这是“开皇之治”局面形成的重要因素。宋太祖、太宗勤政廉洁,生活节俭。所穿衣服都是洗了又洗,致使袍上的花纹褪色变形,难以辨认颜色图案。太祖曾下令文武百官及百姓在皇帝寿诞日及各种节日,不准上贡物送贺礼。太宗吃饭只求能饱,不用稀奇珍贵的器具。在他们的影响之下,宫里宫外,朝廷上下,都以穿戴质朴为荣,这对于北宋官场的贪污腐化行为是一种无声的约束。 2、以民为本,勤政务实。 “君依于国,国依于民”,这是亘古不变的治国哲理;“爱人者,人恒爱;敬人者,人恒敬”,这是为人为吏的基本准则。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孟子主张“政在得民”,荀子主张“君舟民水”,唐太宗反复强调“存百姓”,明太祖认为:“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康熙把忠于职守、勤于政事,作为对官吏的基本要求,强调官吏要“敬修职业”,廉、慎、公、勤,以忠君保民。雍正曾说:“为治之道,要在务实,不尚虚名。”鼓励官吏以实心效实力,在其位谋其政,反对欺上瞒下,暴敛百姓。强调指出“果能洁己爱民,奉公尽职,此所谓实也。治行称首,民歌舆颂,此所谓名也。实至而名随之,如本立而华茂焉。”统治者以民为本的廉政思想,尽管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贯彻实行,并且其主观目的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但在客观上却是有利于人民的安养生息、教化官吏队伍和理顺官民关系的。 3、道德宣化,普法教育。 在惩戒贪官的同时,聪明的统治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其主要方法是“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官吏进行“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等伦理道德观念的教化和灌输,以期端本清源,加强廉政建设。朱元璋以《大诰》为教材,“里置塾师教之”,对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对官员的家眷进行劝谕:“良心发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兄弟。”力争使全国臣民形成知法、畏法、守法的良好道德法纪秩序。道德宣化主要采用三者方式,一是家庭教育。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就是家、国不分,家庭承担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启蒙教育的义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在潜移默化中形成孩子最初的也是最根本的为人之道为官之道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以实现光宗耀祖的 理想并防止将来“居官必贿”。 二是学校教育。中国古代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建立了一整套体系严密的教育机构和体制。教授的主要内容是儒家经典中的“敛从 岳麓书院 其薄”、“平政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孝亲忠君的品德与修养。 三是皇帝训教。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为臣贪,必丧其身。”隋文帝曾诏令全国:“凡曰官人,慕高山而仰止,闻清风而自励。”唐太宗也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 4、树立典范,激浊扬清。 “以循良为楷模,以贪墨为鉴戒”,历代王朝非常重视防患于未然,旌表和重用操守清廉的官吏,把他们树为学习的楷模,以期激浊扬清树立廉洁从政的道德氛围。西汉昭帝、宣帝时期的丞相黄霸,起初做官只是因为响应国家号召捐献了粮食,但从政期间严格奉公守法,以廉为本,终至一路升迁至丞相。被皇帝赞誉为“良吏中之最优”,史学家班固也评论说是“自汉朝建立以来,治理百姓数第一”。东汉初,洛阳令董宣不阿权贵,为官清廉,刚烈正直,被光武帝誉为“强项令”。 病逝后仅用一条布被单覆盖遗体,家中只有“大麦数斛,弊车一乘”。光武帝感伤之余以大夫的礼节厚葬了董宣并诏令全国以他为榜样。隋朝开国之初,岐州刺史梁彦光“廉慎之誉,闻于天下”。隋文帝奖励他小米五百石和御伞一把,并诏令全国官吏以他为榜样。康熙朝时,两江总督于成龙,居官清廉,不携亲带 故,从不收受他人甚至亲友的礼物。康熙赞扬说:“朕博 一代廉吏于成龙 采舆评,咸称于成龙富天下廉吏第一。”并为他亲笔题了“高行精粹”的大字匾额,诏令全国官吏向他学习。于成龙去世时,其遗物只有竹箱中的一件绨袍和床头的几碟盐豆豉,一方总督竟廉洁如此。南京“士民男女无少长(闻此噩耗),皆巷哭罢市”,康熙亲自为其撰写碑文,以表彰其廉洁刻苦的一生。雍正以“清、慎、勤”三字赞许河督齐苏勤;吏部侍郎孙嘉淦因触怒雍正而拟斩,但只是因为他“不爱钱”,故又令到银库行走。 纵观古代反腐倡廉的一系列举措,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甚至指导意义。透过历史的重雾,我们可以清晰地感知“吏廉则治,吏不廉则政治削”。廉政建设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一人一地的事情。首先,我们应不遗余力地加强法制建设,把反腐倡廉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保证廉政建设的贯彻实施。其次,加强司法监察和舆论监督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监察组织应该垂直领导,独立运行,职能明确。同时发动人民反腐战争,调动人民的群体智慧,让腐败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从而根绝腐败产生的温床和土壤。第三,处置贪污应当从重从严,不管涉及哪个部门,也不管涉及哪一层高官,处罚要严厉有力,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坚决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发生。法律的尊严不能被亵渎,法律的公平和公信必须捍卫。第四,防微杜渐,加大廉洁从政的思想教育和道德教化。动用媒体、报刊、因特网、会议、学校等多种有效手段,立体式宣传,覆盖式强化。第五,坚持选拔人才的德才兼备原则。意大利人文主义者但丁说过,“道德可以弥补知识不足的缺陷,但知识不足不能弥补道德的缺陷。”“唯才是举”、“量才授官”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才路线,是历史的经验累积,也是现实廉政建设的需要。 历史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汲取古今中外一切廉政的经验,只有把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只有坚持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只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原则,才能确保廉政建设掷地有声。 【知识链接】 中国古代十大清官 在封建社会中,民间对好官称为清官。在正式的典章史籍中,对好官一般不称清官,而叫“循吏”、“良吏”、“廉吏”等等。好官的标准是什么?司马迁的标准是行教、清廉、守法。战国、秦及汉初的标准是守法。汉武帝时期的标准是推行教化。从三国末年开始,清、慎、勤成为正式的为官标准化,清官也就逐渐成为好官的代名词。封建社会的各个时期,公认的清官有十人。 西门豹,春秋战国时期魏国人。在任邺县令时,积极破除迷信,修建漳河十二渠,治理漳河水患,使邺地百姓逐步富庶起来。为官一生,清正廉明,造福百姓,死后,邺地百姓为他建造了祠堂,四季供奉。 赵广汉,西汉时期人。在任颍川太守期间,不畏强权,精明强干,加强地方管理,转变了当地的不良风气。在任京兆尹时期,廉洁清明,秉公执法,通宵达旦,讲究办事效率,深得百姓赞颂。是京城行政官中的佼佼者。 黄霸,西汉时期人。为官期间,奉公守法,以廉为本;体察民情,劝课农桑。他崇尚仁政,反对酷刑,百姓拥护,朝廷满意,属下悦服。在他治下“田者让畔、道不拾遗”, 史学家班固评论说他是“自汉朝建立以来,治理百姓数第一”。   徐有功,唐朝长安人,是唐代最著名的专司审案的官吏。敢于严格守法,犯颜直谏,他三次被控死罪,三次被赦,两次被罢官又两次复出。他一心执法守正,是历史上罕见的一位名留青史的专职“法官”,被当时人誉为“自古无有”的好官。  狄仁杰,唐朝太原人,历经唐高宗与武则天两个时代。他体恤百姓、不畏权势,以“百姓心为心”,后人称之为“唐室砥柱”。任大理丞一年期间,所断17000多件案子,没有一例冤假错案,被称为“神探”。   陈希亮,北宋时期人,为官30余年,病逝于任上。他嫉恶如仇,从不考虑个人的祸福进退,为百姓称颂,使王公贵人害怕。著名文学家苏轼在陈希亮病逝后,一改平生不为人作行状墓碑的习惯,破例写下了《陈公弼传》。 包拯,北宋庐州人,后人称他为包待制、包龙图、包学士。他一生严于律己,清廉简朴,对贪污深恶痛绝,铁面无私。不避权贵,执法如山,是古代清官的典型象征。病逝后开封百姓在开封府署旁边建了一座包公祠,以纪念和供奉他。   况钟,明朝江西人,任职十三年间,三次离任三次留任,病逝于苏州任上。他体恤民间疾苦,减轻百姓负担,清理冤狱,为民伸冤。在苏州任上,每天勘问一个县的案,周而复始,从不间断。昆剧《十五贯》描写的就是他伸张正义 、为民伸冤的故事。病逝后,苏州和七个县都为他建立了祠堂。 海瑞,明朝海南人,历经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他为官严于执法,铁面无私;多次冒死进谏,生活清廉,同情百姓;兴修水利,改革落后的风俗习惯等深得百姓的拥戴,是古代清官的典范。 汤斌,清朝人。为官一生,除著书立说,发展理学学说外,集中治理河务和漕运。他赈灾救施、兴利除害,为官清廉,至死仅遗俸银八两,连买棺材的钱都不够,真正可谓是一代清官。 【廉政警句】 1、居官所以不能清白者,率由家人喜奢好侈使然也。   (元·张养浩《权力忠告》) 2、圣人之政,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 (西汉·董仲舒《为人者天》) 3、先治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西魏书·苏绰传》) 4、治天下者,必先立其志。正志先立,则邪说不能移,异端不能惑。 (北宋·程颢《明道先生文集》) 5、为政之要,曰公与清;成家之道,曰俭与勤。 (宋·李邦献《省心杂言》) 6、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今所任用,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 (唐·吴兢《贞观政要》) 7、政贵得人,不贵多官。 (《元史·高鸣传》) 8、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毛泽东) 9、当官,不就是要为人民多做些事吗! (牛玉儒) 【自主探究】 1、在反腐倡廉的今天,你认为应该如何加强道德的教化作用? 2、“八荣八耻”是新时期中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要求,作为一名中学生,你将如何践行“八荣八耻”?你又是如何看待“感动中国”年度评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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