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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科发展与学术期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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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学科发展与学术期刊刘楷悦*摘 要:近代以来,由学术期刊传播的现代学术分科观念催发了法律史学科的诞生。早期法学期刊为推动立宪,刊发了一批法律史学者的研究成果,使他们得以完成学术积淀。20 世纪二三十年代,逐步成熟的学术期刊帮助了法律史学科体系化的塑成,极大促进了法学知识的传播、法律史概念框架的厘定。随着量化评价体系的引入,法律史等基础研究被拒斥,法律史

2、学科无可避免走向衰落乃至倾覆的命运。关键词:学术期刊;法律史;学科发展;量化评价体系一 相伴相生:近代法学学术期刊与法律史学科的初创1809 年,洪堡创立洪堡大学,现代大学体系由此诞生。洪堡大学的办学理念是“将科研作为大学的基本职能。所谓科研(Wissenschaft),在洪堡看来是能够帮助学生智力训练、道德提升和情感培养的纯粹的知识追求”。而作为传播科学知识、承载科研成果的学术期刊,也在同一时期被传教士引入中国。据本杰明艾尔曼研究,1833 年由郭士腊创刊于广州的英文刊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Eastern Western Monthly Magazine)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现代学术期

3、刊。随着京师同文馆的创立,由丁韪良与艾约瑟创办的 中西见闻录 成为中国最早的大学学报,这本刊物详细介绍了地理学、天文学、水利学、数学等现代学科知识,以及部分欧美法律概况轶闻,如 英国盐法等。其所刊载的 论西国历代删除刑律 一文详细介绍了欧洲各国从使用酷刑到废除刑讯的历史,“待至罗马后代,又用刑拷讯自主之人,其在德意志国第五名噶尔勒皇帝,于中国明朝嘉靖十年新定律法,首将从前所有苦刑删减至近百年以后,有著名者姓斯贝,尽力欲罢讯邪术之案,又百余年而此等讯案尚未尽除,遂有著名大斐礼得立喜布路斯国君主,自乾隆四年至五十年在位者,首将刑讯之律永远272*刘楷悦,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四川大学学报

4、(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原祖杰:中外历史视野下学科建设方向与学术期刊定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1 期。如 1872 年第4 期刊载的 地学指略:论欧罗巴洲、1872 年第2 期刊载的 考数根法、1872 年第2 期刊载的 星学源流 等。英国近事(六则):英国盐法,中西闻见录 1873 年第 6 期,第 365370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学科

5、发展与学术期刊删除”慎刑 一文也讲述了日本废刑的过程。中西闻见录 还特别引介了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此外复有算学、暨希腊内外各地百五十八国律例丛考”,及其所创设的逻辑学,“西语名为西罗吉斯莫斯,而亚之此学则名为罗吉格也”。逻辑学第一次以通俗的语言出现在中国。“得益于该刊的传播之功,中国现代学术的学科划分才逐渐深入人心”,言及期刊创设与学科划分理念的推行密不可分。正是现代学术分科的观念推动清廷实行“癸卯学制”,1904 年,奏定学堂章程 颁行,大学课程被分为八科,其中“政法科”设置法律史课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中国历代刑律考”,“经学科”设置“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比较法制史”,“文学科”设置

6、“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各种法制史”。而 中西闻见录 的创办机构京师同文馆(后并入京师大学堂),则于 1910 年开设法律史等课程,这既可视为历史的呼应与传承,也于冥冥中牵引了学术期刊与学科的伴生。尽管中国近代的学术分科观念与期刊皆自西方舶来,但此一时期的学术期刊“既衔接了中国传统学术,尤其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就和话语体系,又沟通了西方现代学术方法,引介了科学革命产生的现代科学成果,为中国现代学术和学科发展搭接了桥梁”。由于洋务运动的破产,兼容中西的科学传播方式也随之终止,转而全面接受西方现代科学,“开启了包括学科划分、学会成立和期刊创办等关键环节在内的中国的科学革命”。近代法学期刊的创立,

7、也因应这一思路,如梁启超所言:“今日欲求分科杂志之发达,则最要者莫如政法矣。”时值西法东渐潮流日盛,学术期刊首在传播西学,中国近代第一本专业的法学学术期刊 译书汇编(政法学报)“意之所在,以译辑欧美日本的政治法律为主,包括外交、财政、教育、警察等方面其所辑刊者,大多372论西国历代删除刑律,中西闻见录 1875 年第 32 期,第 236 页。慎刑,中西闻见录 1873 年第 9 期。艾约瑟:亚里斯多得里传,中西闻见录 1875 年第 32 期,第 249 页。原祖杰:中外历史视野下学科建设方向与学术期刊定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1 期。在此之前,清政府曾颁布 钦定学

8、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但未实际执行,“其所倡导的近代意义上的学术分科体系以及中国法制史学课程的设置,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参见周会蕾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2,第 2425 页。1898 年,京师大学堂开学。在 1902 年颁布的 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 中,大学堂附设仕学馆,仕学馆课程设法制史。1910 年京师大学堂“法政科”“法律学门”下设“历代刑律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等课程。原祖杰:中外历史视野下学科建设方向与学术期刊定位,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1 期。梁启超:法政杂志序,法政杂志 1911 年第 1 期,第

9、1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是欧美日本法政经典、名著或专论”。这些西法论著多为法理学经典著作,如耶林权利竞争论(为权利而斗争)、孟德斯鸠 万法精理(论法的精神)、卢梭民约论(社会契约论)等,为法学理论的传播与中国本土法理学科的建构奠定了基础。而此中刊载的中国学者的论著则具有明显的法律史学科的考据特征,如耐轩论法学学派之源流、研

10、究政法生 立宪政治主义之由来 等。可见,法学学术期刊创设之初,实为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性学科发展的重要内在推动力。其时,受清末立宪的内因驱动,近代法学期刊成为立宪派的舆论阵地,也因此刊登不少大家之作,既可视作法学家的学术积累,也为法律史学科积淀成果。除 法政杂志 发表林长民、梁启超等人的宏论外,1911 年创刊的 法学会杂志,发表沈家本的 8 篇文论,及江庸、康有为、程树德、董康等人的文章。无论梁启超、沈家本抑或程树德,都是备受今人推崇的法律史大家,梁启超所作的 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被公认为法律史学科的开山之作,是“第一部由中国学者自己撰著的比较系统的中国法制通史专著”。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11、论 开启了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程树德 九朝律考 也在法律史学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既为立宪,不免揆诸泰西各国法律制度,因而考察外国法律史的内容成为近代法政杂志的风气。由中国人创刊于海外(多为日本)的法学杂志亦发表了很多法律史研究作品,比如 1906 年发表于 法政杂志(东京)的蔡承焕 读大清商律,1907 年发表于 法政学交通社杂志 杨德邻翻译的日本户水宽人 法律学小史 等。正因当时的法学期刊为立宪派鼓呼的重要平台,此间法学期刊所发挥的功能,除学术讨论外,也要呼应现实问题,为司法改革充当推手。比如董康的 前清司法制度一文,名为考证清代司法制度,实则为当期“司法改革

12、”专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这也符合法学的学科特点,即一为思辨之学,二为实用之术。比之今日论文清晰的学科界限,这些论文常兼杂宪法学、法理学、法律史等学科的主要内容,既弘扬学术,又具有一定现实关切。清末民初的学术期刊是学术成果发表的重要平台,传播、译介了诸多法学著作,介绍了欧美各国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基本概念,为现代学科,尤其是法律史、法理学等基础学科的形成发挥了奠基作用。472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 2006 年第 4 期。首发于 新民丛报 第 4 卷第 9、10 期,1906 年印行。范忠信选编 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 10 页。参见张仁善

13、近代法学期刊:司法改革的“推手”,政法论坛 2012 年第 1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学科发展与学术期刊二 相互促进:学术期刊的成熟与法律史研究的体系化曾有学者将周期律作为分析工具,考证法律史学科的发展,认为法律史学科“大致经历了三个周期的动态循环,即清末民国的半个世纪首次经历由 显学 到 绝学 的变化,改革开放前 30 年再次经历由 显学 到 绝学 的过程,而改革开

14、放后 40 年法律史学科正在经历第三次由 显学 到 隐学 再到 边缘化 的周期发展”。这一结论大致概括了法律史学科的沉浮,描摹了学科动态发展的演进趋势。20世纪二三十年代,虽然法律史是否被列为法学必修课程几经反复,但学术研究反进入如火如荼的发展阶段。此期间,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 中国法制史、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等宏著相继问世。尤其杨氏一书,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科划时代的重要作品,“标志着中国法制史学科框架的基本定型”。与今人先发表论文再整理出版的模式类似,中国法律发达史 作为杨鸿烈的毕业论文,其部分章节在出版前一年也被发表在期刊上。吴淞月刊 1929 年第 14 期就连续刊载 宋

15、代的法律一文,此文与氏著第二十一章“宋”内容完全相同,唯为方便阅读,增加“宋代法典一览表”;大夏季刊 1929 年第 1 卷第 2 期刊载 元代的法律 这一 60 页长文,此文与氏著第二十四章“元”内容亦无差别。时任中央政治学校教授的阮毅成曾评价中国法律发达史 一书:“中国虽向列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然迄今并无一本中国人著的中国法制史名著。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出版,多少可以补足这一项的缺憾了。”此书问世两年后,日本学者小早川欣吾也在日本 法学论丛 上发表书评,“盛赞该书是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中最稳健且富有价值的著作”。实际上,杨鸿烈于 社会学杂志 1923 年第 1 卷第 5 期发表 中国婚

16、礼的研究,于 月刊(上海1928)1929 年第 5 期发表 中国的法律思想,于 中华法学杂志 1934 年第 5 卷第 8、9 期发表 清代庄史案之重鞫,于 新民 1935 年第 1 卷第 7、8 期发表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附图表),与其后来出版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1936 年首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937 年首版)都有直接的承继。陈顾远曾在北京大学日刊 连续刊载 墨子底政治哲学 孟子底政治哲学,促成了他在 中572夏新华:显学抑或绝学 法律史学科百年发展周期律研究,江苏社会科学 2020 年第 5 期。1929 年,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 不再将法律史列为法学教育

17、必修课程,但 1939 年颁行的各学院分系必修与选修科目表 又将中国法制史定为必修科目。周会蕾:20 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博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12,第 3536 页。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 340342 页。阮毅成: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图书评论 1933 年第 1 卷第 8 期,第 49 页。尤陈俊:中国法系研究中的“大明道”之言 从学术史角度品读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三部曲,中国法律评论 2014 年第 3 期。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

18、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国法制史“中国法制之变”“中国法制之质”等章节中所论述的诸问题的思辨。家庭制度底批评 罗素婚姻问题与旧式结婚 尊重妇女底人格和引起妇女底觉悟 等文则与其后作 中国婚姻史 学脉相承。在 中国法律史的写作 中,杨鸿烈谈道:笔者很感受得到笔者和司法事业,自幼即有些微的兴趣,又觉得我国人自数千年来即有深固优越的法家天才,试以拙著所引各朝代纂修注释法典的学者而论,便济济跄跄,实在不亚于前古欧洲的罗马,就是在近世有沈家本与王宠惠诸氏,也很可以

19、在国际上占得一个相当的位置;笔者很盼望我国今后能产生一批既瞭望新时代精神,而又不数典忘祖的伟大法家,那么在法律发达的历程上,就更将要放出绝大的光彩来了。要做不数典忘祖的伟大法家,必对法律史有所修习,杨鸿烈的这一殷切期望中,其实也涵盖了对法的理解。以现世的目光看,“帝制中国社会具有 法 这一意义的实体,大致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为情理大义、即原则政策,二为律令科条、即技术规则如果具备对古典文史的精深理解,就能拥有更强的判别是非和理解社会的能力”。法学作为经世致用之学,承托着救亡图存的宏大愿景,如何弘扬“中国法制原有悠远之历史及光荣之地位”,以其“独树一帜”的“卓尔不群之精神”助进鼎新,为当世法学

20、家的共同关切,对此,陈顾远在 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 一文中恳言:“一国之法律倘不以其国为本位,进而求其改革,欲与其国之目前需要相合,恐亦甚难俾数千年来之中国法系,赖有心得改进,发扬光大。”杨、陈二人所语,亦照见其对修习法律史、掌握司法方法、通晓文史经义、汲取中华法系的智慧成果必要性的认识,法律史因而得以成为“显学”。除了法律史研究的必要性,当时学术期刊上,也有许多关于法律史方法与材料的探讨,譬如杨鸿烈关于司法档案的认识:关于司法事务的档案,这类文件最有“史料”价值的可见若希望澈底了解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研究这些档案实为必要我们若把明清两朝的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所谓的“三法司”的档案用统计

21、方法整理出来,一定可推测出明清672杨鸿烈:中国法律史的写作,人间味 第 1 卷第 2 期,1943 年印行,第 4 页。王志强:我们为什么研习法律史?从法学视角的探讨,清华法学 2015 年第 3 期。陈顾远: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中华法学杂志 新编第 3 期,1936 年印行,第 1 页。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学科发展与学术期刊两代民风的升降厚薄,而且近代的中

22、国社会史、法制史等也将以之为重要的材料。若就各地方比较研究更饶兴趣,如瞿宣颖氏就曾说:“县邑档案中最足窥见社会情态者,莫如狱讼。”时人认为:中国法律史之学者约分两种主张,一以为中国法制史之范围不仅限于法律一端,举凡典章文物刑政教化,莫不为其对象,盖以制统法言也,此为广义之说。一则以为法当统制或认法制即刑罚之谓,故对于法制史之范围,只以法律上之制度为限,举凡制之无关讼狱律例者,皆除于外,此为狭义之说,然此不过编著上体例之不同而已。吾人所见如丁元普中国法制史,程树德中国法制史等诸书,殆取狭义之意,但其为书简略之极,不能认为宏编巨制,至程氏之九朝律考,固当别论耳。至于郁嶷之中国法制史,虽取广义之例,

23、而取材零乱,以断代成章,本为讲义,尤非订本也。可见无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材料都已形成较明晰的界限。与渐成体系的法律史学科类似,当时的法学期刊,业已形成相当规模。仅专业的期刊报纸,就有法律评论(北京)法律周刊 法律汇刊 法令周刊 法律知识 震旦法律经济杂志 法律周报 法律杂志 中华法学杂志 法学杂志(上海)等。这些刊物发表了许多贯通中西的比较研究,也自然不乏外国法制史的内容。彼时因中国法律开启了近代化的进程,从民律、刑律草案的筹备到后来的民法典、刑法典出台,都经历了波折与迁衍,在涉及具体问题,譬如罪名的存废、中西法律的调适与对接时,常有不小争论,这些学术讨论多由期刊刊载,双方观点得以顺畅表

24、达。尽管发展时期的法律史学科不免有“移用西方概念体系之嫌”,但其研究范式日趋规范,学科界限日渐明晰。法律史学科与学术期刊相互促进,学术期刊发表的成果帮助了法律史学科体系化的塑成,极大促进了法学知识的传播、法律史概念框架的厘定,无论期刊发展抑或学科发展都逐渐趋于完善。三 初生龃龉:期刊量化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的拒斥新中国成立初,曾有 中央政法公报、检察工作通讯、政法研究、政法译772杨鸿烈:“档案”与研究中国近代历史的关系,社会科学月刊 第 1 卷第 3 期,1939 年印行,第 76 页。萱:新书介绍:中国法制史(陈顾远著),图书季刊 第 1 卷第 4 期,1934 年印行,第 56 页。社科院

25、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丛、法学简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57 年更名为 法学)等专业法学期刊创刊,但因为政治运动,学术期刊曾短暂归于沉寂,法律史学科也几近倾覆,“完全阻断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的传统,传承中国传统法律的事业变得愈加曲折”。直至 80 年代,法学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等一批刊物相继复刊或创刊,刊载了一批优秀

26、的法律史研究成果。一些复刊的高等院校学报也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推动了法律史学科的重建。20 世纪末,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缩写为 CSSCI)”遵循文献计量学规律,从全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挑选出学术性强、编辑规范的作为来源期刊。CSSCI 期刊发文量逐渐成为各大高校师生评价体系中的主要标准。量化评价体系被引入以来,遭遇多方质疑,人文学科研究者对此尤多批评。文史哲 期刊副主编刘京希曾指出:“这类指标体系的先天性不足或弊端,一是 唯量化是从,或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形成事

27、实上的 一刀切 式 量化剃刀,以之格式化地裁切与打磨所有期刊。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忽视了期刊尤其是综合性学术期刊的学科属性不同、风格迥异所造成的差异化发展生态,消解掉期刊的个性风格与特色,尤其不利于人文类综合性学术期刊的生存与发展。”事实上,量化评价体系被公认为对人文学科不甚友好,甚至拒斥基础研究。因为基础研究无法快速积累转引率,为期刊贡献数据,逐渐被多数期刊舍弃。中国法学会在 CSSCI 来源期刊基础上将 15 本(后扩展为 16 本)法学专业期刊确定为中国法学核心来源期刊(即 CLSCI)后,正凸显着这一趋势。因为各大法学院均将 CLSCI 发文量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科研奖励的重要依据,由此

28、衍生的法学院进行学术生产排名的评价体系事实上“对整个中国法学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式,对包括高校老师以及在读学生(尤其是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学学术圈内的人都产生了持续且具有支配性的影响”。这一影响的直接体现便是法学基础性学科的衰败。尽管基础性学科在引用率等量化数据的表现上不甚亮眼,却构成了理解和应用法律的基础和背景,对法学的研究、反思、辩驳正建立在对西方法律的继受和对古老中华法系养分的汲取上,法学基本概念和体系的不断完善也依托于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性学科研究。学术期刊本应承载传播学术成果、推动学术发展、扶持弱势学科的重要使872参见赵雪松 建国以来法学期刊的回顾与展望,武汉大学学报(哲

29、学社会科学版)1998 年第 2 期。张生: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 70 年:传统法律的传承与发展,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 5 期。刘京希:化危为机:计量时代综合性学术期刊的困境与出路,澳门理工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3 期。吴彦:CLSCI 与中国法学的封闭 谈诸如“法史学”和“法哲学”这样的基础学科之衰败,“法哲学与政治哲学”公众号,https:/ 年 12 月 18 日。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30、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学科发展与学术期刊命,在 CLSCI 所构筑的评价体系中,“引用率”是其唯一指标,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学科被这一体系拒斥。法律史学论文发表情况年度报告(2020)显示,2020 年,CLSCI 全年共发表法律史论文 72 篇,法学核心来源期刊中的绝大多数刊物全年刊载法律史论文量仅为 12 篇。人文科学引用率大幅度落后于社会科学是必然现象,这也是量化评价体系不断遭受质疑的原因之一,因为“就 引用率 本身的逻辑来讲,它是 去基础研究化 的”。但总体上,诸如文史哲等人文学科仍是被置于同学科内部进行比较,唯有法理学、法史学等社会科学中的人文

31、科学在注重量化数据的体系中百般不适,既难以被 CLSCI 期刊青睐,也无法被 CLSCI 所创造的体系容忍,因为即便将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专业的历史、哲学期刊,也不被各大法学院认可,何况其他期刊也有相关的专业背景门槛。“法学,从根本意义上来讲,理应是一门致力于 理解法律的 学问,其次才是一门传授法律的 技术 CLSCI 所鼓励的那些东西,是对这样一种常识的挑战,更是学科封闭化的一个表征。其结果很可能就是摧毁整个的基础研究”。这种唯数据论的量化倾向也实际影响了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在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与诸多高等院校考评体制中,论文发表数量直接关系师生毕业、晋升、聘用、奖惩。法律史方向论文产出慢、发表难

32、已成不争事实。2020 年,法律史学科在三大刊总发文量为 10 篇,但这 10 篇已占该学科全年发文总数的 17.2%,在所有法学二级学科中居于倒数,但论文的平均写作时间远超部门法。2020 年法学来源期刊中的“高产学者”,法律史学科仅侯欣一教授一人上榜,而其全年发文量也仅为 3 篇,较之位列三甲的民法学王利明(13 篇)、刑法学张明楷(10 篇)及刑法学刘艳红(9 篇)、民法学崔建远(9 篇)等教授相距甚远。与部门法拉通评审显然已失去公平性前提,许多法律史出身的学者在困局之下也逐渐转向部门法研习。置于全球学科发展的观照下,法律史学科的衰减已成为某种历史的必然。无论是域外法学因为民族国家语境的

33、形成与实证法学构成的二元冲击,“历史上的法,不再是法和法学本身甚至不再是其核心内容;历史上的法逐渐与当下的法相剥离,回归到千百年之外的时空位置”,进入 20 世纪后,“将法律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进行研究,与当下972数据来自 法律史学论文发表情况年度报告(2020),“法律史评论”公众号,https:/ 年 3 月 9 日。吴彦:CLSCI 与中国法学的封闭 谈诸如“法史学”和“法哲学”这样的基础学科之衰败,“法哲学与政治哲学”公众号,https:/ 年 12 月 18 日。参见“法学盘点”课题组 2020 年中国法学研究发展状况分析 以 CLSCI 期刊发文数据为视角,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

34、年 8 月 25 日,第 5 版。数据来自法学学术前沿:2020 年度 CLSCI 来源期刊发文观察,“法学学术前沿公众号”,https:/ 年 1 月 7 日。社科院数字水印内容:x R c a I5 u e 5 E j i+n YS e F1M M Z17 0 5 0 i k O JN y 1M k K 0 o P2 a/WA b 6 1s h l z j Yh k u 2 7 y Q K g R法律史评论(2022 年第 1 卷总第 18 卷)的法本身的密切连接点逐渐断开”,抑或我国法律史学自近代以来法律移植所造成的传统文化的逻辑割裂,都显现了这一趋势。法学作为一种专门性知识,似乎已经失

35、去了从历史中发现法律、习得技术的必要性。对于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之路,早前还有学者持乐观态度,学科内部也存在法学与史学的学科定位之争、史料与选材的研究方法之争等讨论,如今法律史的穷途末路,则几乎已成共识。这一衰落趋势不仅指向其法学核心课程(本科必修课)地位岌岌可危,也体现在核心期刊尤其是法学核心期刊中法律史论文体量上的巨大劣势。因与实践脱节,法律史专业的毕业生不被用人部门青睐,学生求学意愿降低,后备人才急剧缩减。故而“边缘化”已非杞人忧天之语。在期刊内部,以 CLSCI 为主导的量化评价体系也加剧了专业期刊与综合性期刊的分化,并使法律史学科全面失去学术平台。各大法学院对 CLSCI 发文的优先性评

36、价使得高校学报等综合性期刊的法学栏目竞争力明显下降,稿件来源及学术影响力逐渐和法学核心期刊产生差距,形成恶性循环。即因无法拥有高质量稿源,量化数据居于劣势;量化数据(转引转载率)排名靠后,期刊评级降低;评级降低,无法吸引高质量稿源。由于综合性期刊的拼盘化特点,法学栏目一期往往只能刊载 34 篇论文,这一体量决定了较之专业期刊,综合性期刊在形成具有持续影响力与规模专栏方面的天然劣势。综合性期刊鲜少将法学作为其突出特色或将法学中的某几个二级学科作为特色专栏长期设置,某种程度上主动将话语权让渡给专业期刊,故而学术热点的制造往往由专业期刊完成。也恰恰因为不再是热点的“生产商”,综合性期刊在选题上很大程

37、度受制于专业期刊的话语体系,无法整合学科优势,形成持续的学术影响力。在选题偏好方面,受到法学核心期刊的牵引,法律史不仅失去了主流期刊的青睐,在综合性期刊中也全无优势可言,在受量化评价体系支配的发表通道面前,法律史学科所面临的不啻一场全方位的“围剿”。若说近代学术期刊对于法律史学科的形成与完善具有奠基之功,今天的学术期刊,已逐渐成为摧毁这一学科的“帮凶”。法学基础性学科近年来的衰败趋势固然与量化评价体系不无关系,在此种困局中,法律史学人“如何坚守圆融通博且富有个性的治学门径和学术规范”,本身就是无解难题。唯有期待期刊界勘正这一倾向,对基础性学科抱持更多耐心,修复法律史学科与学术期刊自近代以来的良好互动关系,促成这一传统学科重焕生机。082王志强:我们为什么研习法律史?从法学视角的探讨,清华法学 2015 年第 3 期。李秀清:法律社会历史文丛“总序”,转引自马小红 中国法史及法史学研究反思 兼论学术研究的规律,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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