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电镀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如下: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三)《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五)《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六)《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七)《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八)《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
二、规模
新建、扩建的电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3000万元。迁建项目和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指标限制。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电镀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二)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Ⅰ、Ⅱ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集雨区,禁止建设电镀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Ⅲ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从严控制电镀项目。
(三)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内建设电镀企业。
(四)电镀企业应建在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区块。
四、工艺与装备
(一)电镀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低六价铬和无六价铬钝化以及低COD除油剂等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二)电镀企业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
(三)电镀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工业废水回用、多级回收、逆流漂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水循环回用率不得低于50%。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对适用镀种应设有带出液回收工序。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电镀企业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电镀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污水处理厂,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相关要求。如废水确实不能纳管,企业出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应通过局部气体收集系统收集,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指标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镀槽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按照危险处置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六、环境准入指标
表1 环境准入指标
注:*排环境浓度按《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要求执行。
指 标
镀锌
镀铜
镀镍
装饰铬
硬铬
规 模
电镀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
工 艺
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
装 备
电镀企业应采用电镀过程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电镀装备,有生产用水计量装置和车间排放口废水计量装置,内部车间废水应分质分类处理;新建、扩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使用自动化生产线。
资源利用指 标
单位产品能耗(kwh/m2)
4
新鲜水用量指标(t/m2)
单层镀≤0.2
多层镀≤0.4
金属原料综合利用率
锌≥85%
铜≥85%
镍≥95%
铬酐≥60%
铬酐≥60%
水循环回用率
≥50%
污染物排放指标
单位产品废水排放(L/m2)
单层镀≤100
多层镀≤200
污染物排放指标 mg/L(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铬≤1.0,六价铬≤0.2,总镍≤0.5,总镉≤0.05,总银≤0.3,
总铅≤0.2,总汞≤0.01,总铜≤0.5,总锌≤1. 5,总铁≤3.0,
总铝≤3.0
七、监督与管理
(一)电镀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电镀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三)电镀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生产前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电镀企业,其中军工、航天以及高科技项目的配套电镀车间等电镀项目,不受本准入指导意见限制。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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