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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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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色金融债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我行" )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内部管理要求,加强绿色金融债券的管理,确保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项目,促进我行绿色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我行依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中,绿色项目的界定可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我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需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并通过外部监管核准后发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开展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负责向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提供我行履行相关报告职责的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牵头撰写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 第五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行内绿色项目判定标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绿色项目信贷标志,协助专业机构对我行支持绿色项目情况及环境效益的跟踪评估,协助投资银行部撰写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明确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会计核算规则,为绿色金融债券设置分户账,单独管理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 第三章 绿色项目评估及遴选管理要求 第七条 各经营机构根据我行绿色项目信贷指引进行绿色项目初步评估及遴选。在决策流程方面,贷前尽职调查、贷中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危机处理、资产保全等贷款流程,依据我行已有授信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经营机构积极营销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条件的信贷业务,对此类业务总分行优先安排信贷规模,绿色通道审批。如符合绿色项目,授信业务发起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填报,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绿色项目进行统一认定。 第八条 经营机构要妥善保管绿色项目信贷清单及资料,总行信贷管理部对审批后的项目进行贷后管理。 第九条 我行绿色项目信贷指引应包括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界定与分类,经营机构遴选的项目经审查审批人员认定后可使用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进行信贷投放。 第四章 内部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条 绿色金融债券完成发行后,募集资金款项划入至我行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支持绿色项目的发展,可以直接将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绿色项目贷款,也可以投资于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 第十二条 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我行应持续跟进绿色项目贷款业务的发展进度,加强绿色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推动,落实好绿色项目贷款监管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在商业可持续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绿色项目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绿色金融债存续期,我行应当建立专项台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债券存续期内全部用于绿色产业项目。 在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内,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温室气体排放密集型项目、高污染项目及高耗能项目,可用于投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同业存单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我行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专户资金发放的绿色项目贷款,我行将其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所获资金仍应纳入绿色金融债券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我行对绿色项目贷款利率采取优惠、灵活的措施,将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利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流动性溢价、信用溢价等因素,最终确定绿色项目信贷投放的利率水平,降低绿色项目的融资成本,支持环境改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第三方鉴证和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我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应聘请具有相关绿色项目认证及财务审计资质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绿色认证,确保债券募集资金全部投向绿色项目、行内绿色项目决策流程、资金管理要求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每期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增加绿色项目资金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说明。 第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间,具有相关绿色项目认证及财务审计资质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项目情况及环境效益等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间,我行按季度向市场披露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本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将上一年度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每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绿色金融债券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按照我行内部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对影响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在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我行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绿色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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