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开发间接费审核的一点体会陶战银一、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开发间接费计入房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公司而言,增大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的扣除基数,从而增大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金额,降低土增税税负。但除上述文件列举的八项费用之外,哪些费用可以列入开发间接费?成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博弈的焦点,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尺度各异。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通常在上述文件所
2、规定的八项费用之外列支了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差旅费、租赁费、管理服务费、样板间支出、利息支出、保安费用等等,那么,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这些费用能否扣除就变得很不确定,所以,在审核开发间接费时,就要慎重处理这些费用。三、会税差异处理在作土地增值税审核时,首先要合理地区分计入开发间接费与期间费用的界限。对于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应作为开发间接费扣除。其次要区分费用的性质是否为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按职能划分的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也不一定全部都能列支为开发间接费,如业务招待费、培训费,需要根据费用性质以及与项目关联程度判定。在会计核算与税法不一致,
3、应按税法进行调整,这里调整分两个层面,第一,会计科目适用错误,按会计核算要求调整会计科目,调整后会税没有差异。第二,会税政策差异,调表不调账。四、具体费用的处理(一)关于样板间的支出问题根据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咨询答复,售楼处、样板间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税务总局答复如下: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如何列支?【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1日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呢还是计入期间费用?如果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
4、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1但笔者理解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样板间支出不能列支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也即“开发间接费”中其他项下不包括样板间支
5、出,如会计核算时列支出了样板间支出按会税政策差异调整,但对于样板间支出应分不同情况处理:1、对于租用房屋装修为样板间,其装修支出应作为销售费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作纳税调整。2、对于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并在以后年度销售,其装修费支出应作为“建安费”科目核算,根据具体情况将计入开发间接费的样板间的装修费用调整到建安费科目核算,与销售精装修商品房核算一致。3、对于开发商品装修为样板间,但在以后年度不销售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则相关的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折旧作为期间费用入账,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所以,样板间支出只有在销售完成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扣除。(二)周转房摊销
6、该科目是指将开发商品或自有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摊销费或折旧费,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来安置拆迁户,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应计入周转房摊销科目。租用房屋需要按拆迁户的要求进行装修费、工程改造费、布线费等相关支出并由开发企承担部分也应计入本科目。(三)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管理人员工资是支付给直接组织、管理项目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这类费用需要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务合同,但是否列支规划部、采购部、预算部、保安部等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是不可以作为间接开发费扣除。(四)通讯费项目工程部安装电话,发生的电话费可以作为其他开发间接费列支,但项目管理人员报销的手机费难以与项目直接
7、相关,不能列支在开发间接费,在土增税前扣除。(五)交通差旅费支出项目管理人员直接坐出租车发生的交通费可以列支开发间接费,但报销的私车加油费,难以区分与项目直接相关,不能列支在开发间接费,在土增税前扣除。(六)保安服务费项目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费,主要判断是否直接为项目管理有关,如有关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入账,不相关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七)模型制作费一般模型是为销售而制作的,属于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开发间接费。按会计科目适用错误调整。(八)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土增税清算时有不同的扣除方式,所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的利息支出应按会税政策差异调整。(九)职工教育经费和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不能直接归集于开发产品的成本,作为期间费用核算,其原理与印花税税收处理一致,按会税会计科目适用错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