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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1405-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高清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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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60.30CCS Z 6031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 1405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from aquaculture2023 - 6 - 30 发布2023 - 10 - 1 实施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发布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 31/ 14052023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排放控制要求25 监测要求26 结果判定37 实施与监督3I 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

2、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II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

3、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

4、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产养殖 aquaculture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物的生活活动。 水产养殖尾水 aquaculture tailwater1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养殖活动向地表水水域排放不再使用的养殖水。 4 排放控制要求排入上海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表1 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 项目 限值 1 悬浮物,m

5、g/L 852 pH值 6.09.03 总氮(以N计),mg/L 5.04 总磷(以P计),mg/L 0.85 高锰酸盐指数,mg/L 25.06 氨氮,mg/L 2.05 监测要求 采样要求质采样点。 5.1.2 养殖尾水排放口应按照GB 15562.1、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图形标志。 5.1.3 养殖尾水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应符合HJ 91.1、HJ 494、HJ 495 的规定。 测定方法养殖尾水样品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分析方法标准。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 表2 养殖尾水水质

6、测定方法标准2 5.1.1 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固定设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位置。如有多处排放口,应分别设置水序号 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 2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HJ 1147 3 总氮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4 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磷酸

7、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5 高锰酸盐指数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 11892 6 氨氮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6 结果判定本文件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当监测项目单项超过本文件规定限值,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7 实施与监督 实施时间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实施监督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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