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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29-2023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高清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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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T 21292023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Standards for station-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 &design2023-06-28 发布2024-01-01 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Standards for station-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 & design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北京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 2024 年 01 月 01 日2023 北 京DB11/T 21292023前言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市监发2021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分级;4规划指引;5总体设计;6建筑;7结构;8机电设备;9专项;10界面、分期与临时设施。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由北京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负责标准日常管理,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88336666)。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电话:55595000,邮箱:bjbb),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

4、:贺鹏、曹宗豪、彭彦彬、黄源、徐宁、关一立、吴闯、赵新华、高翔、刘彦琢、解建华、谢洁、廖文焕、张鑫、李惟斌、兰亚京、贺凯、茹祥辉、张继菁、邱蓉、韩涛、丁永权、蔡明、祁跃、周忠发、韩维平、刘侃、李翔宇、四兵锋主要审查人员:邱跃、邵韦平、雷丽英、张铁军、田川平、王江燕、奚悦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目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分 级44 规划指引54.1 一般规定54.2 用地规划54.3 交通规划64.4 市政规划64.5 公共空间规划74.6 综合防灾85 总体设计95.1 一般规定95.2 功能布局95.3 公共空间布局95.4 景观绿化105.5 交通设

5、计115.6 市政设计126 建 筑146.1 一般规定146.2 公共空间146.3 集中商业166.4 附属设施166.5 服务设施166.6 环境与装修177 结 构187.1 一般规定187.2 结构荷载197.3 结构设计197.4 结构预留207.5 结构减振207.6 结构防水208 机电设备228.1 一般规定228.2 给水排水228.3 暖通空调238.4 电气与智能化249 专 项279.1 防护设计279.2 噪声与振动控制289.3 防洪涝309.4 绿色建筑3010 界面、分期与临时设施3110.1 界面划分3110.2 分期建设3110.3 临时设施31附录 A

6、评估32A.1 一般规定32A.2 站城一体化工程用地范围指标32A.3 站城一体化工程建筑工程评估指标33本标准用词说明35引用标准名录36附:条文说明39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12 Terms23 Grade44 Planning guidelines54.1 General provisions54.2 Land use planning54.3 Transportation planning64.4 Municipal planning64.5 Public space planning74.6 Comprehensive disaster preve

7、ntion85 Overall design95.1 General provisions95.2 Functional layout95.3 Public space layout95.4 Landscape greening105.5 Traffic design115.6 Municipal design126 Architecture146.1 General provisions146.2 Public146.3 Centralized commerce166.4 Ancillary facilities166.5 Service facilities166.6 Environmen

8、t and decoration177 Structure187.1 General provisions187.2 Structural loads197.3 Structure design197.4 Structural reservation207.5 Structural vibration reduction207.6 Structural waterproofing208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228.1 General provisions228.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28.3 Hvac238.4 Electri

9、cal and intelligence249 Special279.1 Protective design279.2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289.3 Flood control and waterlogging309.4 Green building3010 Interface, staging, and temporary facilities3110.1 Interface division3110.2 Phased construction3110.3 Temporary facilities31Appendix A Estimate32A.1 Gen

10、eral provisions32A.2 Evaluation indicators for land use scope of station city integration project 32A.3 Evaluation indicators for station 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33Explanation of the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5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6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9

11、DB11/T 212920231 总则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力将北京建设成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功能设施对城市发展引领作用,吸收国内外先进城市站城一体化工程建设经验,促进站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统一完善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相关要求,推动站城一体化工程高品质空间营造,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内新建的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综合实施规划及站城一体化工程的规划设计。1.0.3 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与设计应整体考虑,遵循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交通、市政设施、配套设施、景观的资源的原则,适度融合共享、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原则,并充分考

12、虑近、远期结合情况,合理划分界面。1.0.4 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综合实施规划和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语2.0.1 站城一体化工程 multi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以轨道交通车站、城市民航值机厅、市域公交车站、省际公交车站等交通功能设施为核心,与其他非交通功能的城市功能设施合建且空间融合的建筑工程。2.0.2 公共空间 public space位于不同功能设施之间,供公共使用的空间。2.0.3 上盖绿化占比 proportion of green plants on the cover站城一体

13、化工程中结构顶板上方绿化面积占结构顶板面积的比例。2.0.4 城市通廊 city gallery站城一体化工程内联系不同功能设施或站城一体化工程联系相邻建筑或室外场地的人行廊道。2.0.5 综合服务中心 comprehensive service center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为乘客提供人工问询、信息查询、售票、便民服务、急救设施、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展示宣传等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2.0.6 共用换乘厅 shared transfer hall联系不同交通功能设施,供乘客进行交通转换的场所。2.0.7 共构结构 co-structural structure交通功能设施主体或附属结构与城市建筑连为

14、一体的结构。2.0.8 集中商业 centralized commercial facilities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交通设施区域外,集中布置并具有独立设置条件的地上或地下商业设施。2.0.9 兼顾人防 underground space taking into account civil air defense结合城市地下工程修建的,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区域。包括基础设施兼顾人防和连通兼顾防护空间。2.0.10 基础设施兼顾人防 underground infrastructure taking into account civil air defense结合正常

15、运行的城市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交通设施以及地下综合设施等基础设施修建的,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基础设施防护工程。2.0.11 连通兼顾防护空间 station-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considered civil air defense为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区域,其结构主体在常规武器预定2抗力作用下不坍塌损毁,战时作为人防工程配套的联络空间,用于保障站城一体化工程内不同防护区域的连通。33 分级3.0.1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城市功能及交通能级划分I级、II级、III级、级四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需求特

16、征进行设计。3.0.2 站城一体化工程分级应参考上位规划等级划分结果,并符合下列规定:1 与机场、铁路对外重要枢纽站等相衔接的枢纽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I级;2 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区紧密结合,功能辐射城市群及全市域,与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相衔接的城市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II级;3 与城市重点功能区紧密结合,功能辐射区域广的多线换乘区域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III级;4 组团内周边城市功能明显集聚站点的组团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级。44 规划指引4.1 一般规定4.1.1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分级、功能定位、规模布局、周边用地、交通及市政等规划条件。4.1.2 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应根据人流

17、动线、业态布局、运营界面、地上与地下功能等因素统一布局。4.1.3 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布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充分发挥地下轨道交通保障人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运输等战时主要功能。4.2 用地规划4.2.1 用地功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对于本区域的功能定位要求;2 应满足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布局和正常运营要求,轨道交通附属设施宜与用地或建筑一体化布局,如遇特殊情况需布置在道路用地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交通通行造成不利影响;3 站城一体化工程范围内不宜布局传染病医院、危险品仓库等对周边环境及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的设施;4 不宜

18、布局仓储、物流(便民物流配送功能除外)、工业生产等功能。4.2.2 用地功能应适度兼容、良性混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满足安全要求、交通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用地可兼容商业、商务、公共服务、居住等城市功能;2 轨道交通车站及附属设施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复合设置。4.2.3 土地使用强度应与所在地区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I级和II级建设用地基准强度不宜低于5级;2 III级建设用地基准强度不宜低于4级;3 级建设用地基准强度不宜低于3级。4.2.4 建筑密度宜按照有利于营造宜人街道、保证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的原则确定。4.2.5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19、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并应满足城市天际线塑造、景观视廊控制、历史文化保护、保障日照条件等要求。54.2.6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承担城市公共服务中心的功能。在空间资源紧张的城市更新地区,可在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增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为周边区域提供良好服务。4.2.7 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宜统筹布局绿地,并可通过提高上盖绿化占比提升绿化效果。4.3 交通规划4.3.1 综合交通应按照步行、自行车、公交、出租车(含网约车)、小汽车的优先顺序进行规划布局和交通组织。4.3.2 构建连续、舒适、安全的步行网络,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全天候通行、应急疏散等要求,宜设置风雨连廊、夜间照明等设施;2

20、 步行系统应提供无障碍出行条件;3 公共建筑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及通道宜共享共用。4.3.3 自行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停车设施宜与周边自行车停车统筹布局,且出入口相关设施共享共用;2 当设置地下自行车停车场时,地下自行车停车场宜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或站厅公共区直连直通。4.3.4 客运枢纽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城市综合客运枢纽;2 I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枢纽内公交线路应以到发功能为主;3 III级、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公共交通枢纽或公交首末站。4.3.5 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停车设施宜统

21、筹布局,且与其他出入口设施共享共用;2 居住类用地停车配建宜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中停车配建下限指标进行上限控制。4.4 市政规划4.4.1 市政管线、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应根据现状、规划近远期需求,结合地上、地下空间,与项目用地、道路交通、轨道交通车站、建筑结构、环境景观、防洪工程、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各专业需求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服务于站与城、内部与6外部的市政配套系统可整合,共用一体化空间以实现资源的共享。4.4.2 临近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市政设施宜与站城一体化工程整合建设。4.4.3 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应结合设计方案进行的精细化内涝风险模拟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区域设计内涝水位。设计内涝

22、水位不应低于该地区遭受100年一遇暴雨产生的内涝水位加0.5m安全超高值。4.4.4 站城一体化工程及周边区域的竖向控制应注重与城市设计和景观的融合,做好规划与现状、地上与地下空间的有效衔接,满足交通组织和土方平衡,采用关键节点及重要场地高程控制等实现空间有序、防洪排涝安全、兼顾景观塑造的竖向格局。4.4.5 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不应低于当期发展阶段区域级标准要求,并可结合地区资源条件适当提高。4.4.6 宜根据资源与技术经济等条件,因地制宜设置综合能源站。4.4.7 宜依据周边电网规划条件和区域电力负荷密度,设置城市公用变电站。4.4.8 站城一体化工程可结合开发强度,设置气密垃圾收运系统。4.

23、4.9 市政基础设施宜与建筑和城市空间结合设置,并满足地下化、隐形化、小型化的要求。4.4.10 配建综合管廊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宜与站城一体化工程地下空间、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同步规划建设;2 综合管廊监控中心等配套设施宜与临近的站城一体化工程建筑结合设置;3 应集约利用站城一体化工程地下空间,断面应集约布置。4.4.11 5G基站宜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结合建设,实现区域全覆盖。4.5 公共空间规划4.5.1 应按照安全、绿色、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公共空间规划,应统筹开展站内与站外空间、地上与地下空间、城市公共区域与用地产权边界内空间的规划。4.5.2 建筑退线空间应与公共空

24、间统筹规划、一体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设地块邻近道路时,建筑退线空间宜满足轨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布局条件;2 建设地块邻近交通设施用地时,建设地块与交通设施用地可不做建筑退线要求。4.5.3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共享空间,可结合道路用地上方或地下空间设置城市通廊,城市通廊可设置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74.5.4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作为地下空间重点利用区,以轨道交通车站为核心设置地下空间,并满足下列要求:1 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互连互通,轨道交通车站宜与周边地块的地下空间直接连通;2 宜结合实际需求提高地下空间建设规模与强度。4.5.5 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布置地下交

25、通设施、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防灾减灾设施等;2 可适度发展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4.5.6 进行地下空间设施布局时,宜与所在地块的地上规划用地性质兼容。并应满足下列规定:1 当地下空间设施与地上用地功能完全兼容时,可直接在规划用地布局地下空间设施;2 当地下空间设施与地上用地功能部分兼容时,应在满足规划用地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布局地下空间设施;3 当地下空间设施与地上用地功能不能兼容时,应统筹规划调整地上地下用地功能,避免在规划用地布局地下空间。4.6 综合防灾4.6.1 应根据区域人口、灾害风险分析、近远期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综合防灾设施。4.6.2 城市建

26、设用地布局应根据各类限制建设要素,确定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产生噪音、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并应有效规避自然灾害隐患地区。4.6.3 应形成室内外相结合的避难场所体系,室内避难场所面积比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 51327的规定执行。85 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围绕轨道交通功能与城市开发功能紧凑布局、立体衔接,城市公共空间与交通设施空间宜整合布置。5.1.2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进行整体交通组织设计,当具有多种交通方式的换乘时,应符合主客流优先、平均换乘距离最小的设计要求。5.1.3 站城一体化工程内部及与周边地块联通设施均应满足无障

27、碍通行要求。5.1.4 站城一体化工程不同功能区域应设置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导向标识、标线,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5.2 功能布局5.2.1 功能布局应统筹布置交通、服务、开发、市政等功能,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及其接驳服务功能。5.2.2 交通功能的布局宜以公交和慢行优先原则,与其他功能空间相互融合、立体组织。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宜布置或预留安检互认和联运系统,并应设置综合服务中心。5.2.3 商业服务功能应与主要人流动线相结合布置。5.2.4 大型公共服务功能的布局宜临近轨道交通车站;与轨道交通车站之间应设置人员集散空间。5.2.5 应合理统筹各类水平向与竖向交通组织,换乘和接驳流线应便捷

28、、连续、顺畅。I级、I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共用换乘厅、城市通廊。5.3 公共空间布局5.3.1 公共空间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客流预测、交通组织、用地条件、功能和景观需求统筹布局;2 应避免设置围挡或绿篱等分隔设施阻隔,空间应保持连续开放;3 公共空间宜采用通透界面围合,不宜设置连续封闭墙体;4 规划要求与毗邻地块连通的商业空间、公共空间应预留连通条件;连通部位的宜协同设计,平层顺接。5.3.2 步行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持连续,不应设置阻碍通行的设施;92 应与人行道、集中绿地、集散广场、建筑室外场地等外部空间统筹设计;3 当衔接主要交通设施且客流较大时,宜设置遮阳挡雨设施。5

29、.3.3 地下公共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合理连通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换乘区、城市通廊、周边地下过街设施以及开发建筑的地下公共空间,共享通道、出入口和垂直交通设施;2 I级、I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地下公共空间布置应与一定规模的商业和公共服务功能相结合;II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地下公共空间布置宜与商业或公共服务功能相结合;3 具备条件时,位于地下的重要公共空间宜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 公共空间的紧邻区域宜设置公共开放功能。5.4 景观绿化5.4.1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提高上盖绿化占比,提升绿化景观效果。5.4.2 站城一体化工程上盖绿化面积可按下列要求计算:1 当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1.5m

30、时,可按100%计入上盖绿化面积;2 当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6m,且小于1.5m时,可按50%计入上盖绿化面积;3 当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15m,且小于0.6m时,可按20%计入上盖绿化面积。5.4.3 绿化应根据覆土厚度、结构荷载、种植安全距离等因素,合理采用防水、排水、阻根、抗风等技术措施,不得影响下部或毗邻的建(构)筑物安全及使用功能。5.4.4 绿化栽植土壤根据不同的植物种植种类要求不同,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园林绿化种植土壤技术要求DB11/T 864、屋顶绿化规范DB11/T 281中的相关规定。5.4.5 上盖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宜符合表5.4.5的规定。表 5.4.5 土层

31、厚度植物种类栽植土壤草坪、草本地被小灌木大灌木小乔木大乔木土层厚度/mm15030050060015005.4.6 植物选择应以乡土植物为主,应选择抗性强、易管理、生长健壮、少飞絮的植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上盖绿化宜选择生长较慢、耐修剪的乡土植物,不应选择根系穿刺性强的植物;2 人员活动区域应选择无毒无刺和不易致敏的植物。5.4.7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结合不同建(构)筑物和空间类型进行绿化,应保证植物自然生长,具有生态稳定性,宜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地被,形成复层绿化,宜通过垂直10绿化、棚架绿化、屋顶绿化、容器绿化等立体绿化形式因地制宜地增加绿量。5.4.8 地上慢行系统、集散广场、地面停车

32、场宜通过乔木种植满足遮荫需求。5.4.9 绿化竖向应根据绿化布局、场地高程、土壤质地和植物种类合理确定,以利于组织雨水下渗、滞蓄、再利用和雨水收集排放。5.4.10 绿化灌溉应采用节水设备或节水技术,根据绿化面积、种植形式及水源情况可采用微喷、滴灌等灌溉形式。5.5 交通设计5.5.1 站城一体化工程交通组织应满足下列要求:1 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交通枢纽与综合开发的车行交通组织宜相对分离,综合开发的进出车流不应影响枢纽的公共交通车行流线;2 II级和II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交通站点与综合开发应统筹组织,同类型车辆宜共享出入口、通道和停车等交通设施。5.5.2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交通枢纽或站点

33、的交通接驳设施配置应满足表5.5.2的要求。表 5.5.2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交通接驳设施配置要求分级类型长途汽车站公交首末站公交中途站上落客区出租车蓄车区社会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I 级II 级III 级注:表示应;表示宜;表示可;表示无要求。5.5.3 相邻道路的人行道和绿化设施带应与项目用地红线内空间整合设计。5.5.4 当站城一体化工程包含多个地块时,各地块地下停车库宜互联互通、实现停车位与出入口共享,相互联通的地下车库交通组织应统一考虑。5.5.5 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出入口与人行出入口宜分开设置;2 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结合周边道路条件和交通组织确定,宜布置在低等级道路上

34、;3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地下公交场站、地下公共停车库出入口通道可结合道路及用地条件综合设置。5.5.6 轨道交通站点应合理衔接人行出入口,充分衔接周边公共空间和建筑。5.5.7 与外围地块连通的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应预留24h通行的空间条件。5.5.8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宜设置于地面,并临近人行出入口,当用地规模不能满足需求时,可合理设置立体停车设施;2 当用地条件允许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宜划分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并设置充电设施;当用地条件困难时,可利用道路设施带、过街天桥桥下空间、小微绿地等空间分散布置;3 可通过电子围栏等方式划定共享自行车停车区域。

35、5.5.9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上落客区和出租车蓄车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出租车(含网约车)和小客车上落客区宜结合枢纽或换乘区域布置,并避让机动车出入口;上落客位不应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内,布置在城市支路时宜采用港湾式,并在道路工程中设置提示标志和标识、限时停车检测设备;2 当设有出租车(含网约车)蓄车区时,应与社会车停车场分区布置。5.6 市政设计5.6.1 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外管线方案应统一设计,构建综合管廊和直埋管线相结合的管线布置系统,预留管道支线和接口,优化管线检查井的位置和数量。5.6.2 站城一体化工程配套市政给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设计标准、规模等应与市政管线设计综合一致,市

36、政管线与地块内部管线的接口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均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并做好接口衔接。5.6.3 生活给水应采用市政管网供水,市政供水管道应满足项目整体用水需求,供水水质、水压应满足安全要求。5.6.4 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系统,依据区域的雨污水专项规划,统筹考虑项目的雨污水排除问题。5.6.5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雨水收集系统应利于站城一体化工程雨水的快速收集,减少径流外排,控制面源污染、实现内涝防治、提高雨水利用程度;2 雨水系统的下游应稳定、通畅,易受河水顶托的排水管渠出水口应设置防倒灌设施;当下游出路

37、未完善时,应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安全;3 应合理确定项目周边新建市政道路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的汇水面积,应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联通的系统,应有防止客水流入的可靠措施;外部重力流排水管线不宜穿越下凹桥区;当项目内的雨水无法通过重力排水时,应12采用泵站提升的方式排除或采用设施调蓄;4 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用地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开发地块周边道路、工程场区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可按表5.6.5选取。表 5.6.5 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年)汇水区域名称设计重现期开发地块周边道路35场区5105.6.6 站城一体化工程周边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

38、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可不设置化粪池。5.6.7 根据工程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宜选择可再生能源优先、常规能源耦合、智慧灵活的能源系统,宜在地块或建筑群的负荷需求集中区域或用地中心区域设置分布式能源站。5.6.8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统一的能源运行综合管理平台。5.6.9 站城一体化工程可采用增加地面覆土、广场和道路透水铺装、屋顶绿化、系统雨水收集与利用多种方式实现站城一体海绵城市设计。5.6.10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站城一体化工程建筑空间(不包含架空建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当地下燃气管道临近站城一体化地下工程时,应采取管壁加厚、加强防腐、增强电保护等防止杂散电流侵蚀的措施。5.6.11 市政管

39、线穿越地面轨道、铁路路基时,宜考虑借助既有涵洞、套管通过,当无条件时,宜将多条管线整合后集中通过。5.6.12 站城一体化工程在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和不宜开挖路面等地段,可采用综合管廊敷设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布置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地上工程、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的关系;2 应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且结构共享,共构结构段同期建设;当不具备同期建设条件时,也应预留综合管廊节点;3 综合管廊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临近的站城一体化工程结合设置。136 建筑6.1 一般规定6.1.1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建筑设

40、计应合理统筹功能分区、交通流线,交通功能和城市功能应紧密联系,不同分区的同类功能设施宜适度共享。6.1.2 站城一体化工程设计应统筹考虑通风、采光、卫生和防灾等要求,可通过设置共享空间,实现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 公共空间6.2.1 公共空间应主要包含交通换乘、集散驻留、城市服务等功能设施,各部分功能设施布局应紧凑,近远期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功能设施布局应保证交通客流优先,换乘安全便捷;2 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应衔接顺畅;3 交通换乘客流组织应以客流量为基础,遵循主客流优先,平均换乘距离最小的原则。6.2.2 公共空间的规模以及通道、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

41、自动人行道等设施的通行能力,应根据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11.4的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的选取应根据项目功能定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6.2.3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集散场地应满足人员集散或驻留的需求,并宜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及景观绿化设计。6.2.4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下沉广场可结合景观绿化设计,宜采用阶梯型或缓坡型竖向设计。下沉广场平面短边长度不宜小于下沉广场地面与室外地坪的高差。6.2.5 下沉广场应有组织排水,设置室外地面排水系统,并保证排水可靠;广场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不宜大于3.0%。6.2.6 共用换

42、乘厅内各种交通设施的安检区宜连通,或预留安检互认条件;安检区不宜打断相关的城市连通功能。6.2.7 共用换乘厅、换乘通道的使用面积、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DB11/ 1666的有关规定。6.2.8 换乘通道及城市通廊内不宜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当确需设置时,零售小商铺、ATM机、公用电话、乘客信息设施和自助售货机等商业服务设施及其相关服务空间不应14侵入计算通行宽度。6.2.9 换乘通道及城市通廊内确需设置商业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人行通道的净宽应在计算通行宽度的基础上增加4.0m;2 当双侧布置商业设施时,人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9.0m;当单侧布置

43、商业设施时,人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0m。6.2.10 换乘通道内设进出站检票机或安检设施时,检票机或安检设施外侧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4.0m。6.2.11 站城一体化工程不同的功能设施之间或与相邻建筑之间宜设置城市通廊;城市通廊宜与周边地区规划结合,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设计,并宜与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下沉广场相结合。6.2.12 城市通廊的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最大通行能力应按3200人/hm计算;2 通廊净宽应根据超高峰小时人流量、功能性质、通行能力、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计算,并不应小于4.0m;3 城市通廊的吊顶下最小净高应根据通廊的宽度、功能、形态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小于

44、3.0m,并不应小于2.6m;4 空中及地下城市通廊通往地面的楼梯应根据超高峰小时人流量、功能性质、通行能力、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计算,并不应小于1.8m;考虑自行车推行需求时, 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形式,每条坡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4m;5 空中及地下城市通廊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4.0m时,应设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双向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0m时,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6.2.13 空中城市通廊的廊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跨轨道的城市通廊,其廊下净高应符合轨道限界的要求;2 当廊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应为4.5m;机动车道仅行驶小客车时,最小净高应为3.5m;3 当廊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应为2.5m;4 当廊下为人行道时,最小净高应为2.5m。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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