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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练习题2013--张怀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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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杂物电梯总结(2013) 6.1.1 什么是杂物电梯?(简述JG 135—2000和GB 25194—2010标准定义区别?) (1)《杂物电梯》(JG 135—2000) 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具有一个轿厢,就其尺寸和结构型式而言,轿厢不允许进人。轿厢运行在两列垂直的或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 (2)《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 服务于指定层站的固定式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结构型式和尺寸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在两列铅垂的或与铅垂线的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 为了满足不能进人,轿厢尺寸不应大于: a) 轿底面积1.0m2;b) 深度1.0m;c) 高度1.20m。 但是,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个间隔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m。 索引:JG 135—2000《杂物电梯》3.1、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3.36 6.1.5 JG 135—2000和GB 25194—2010标准如何规定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答:额定载重量是指设计所规定的杂物电梯轿厢载重量。 《杂物电梯》(JG135—2000)标准规定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00kg;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标准规定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 索引:JG 135—2000 《杂物电梯》1、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 6.1.6 什么是杂物电梯轿厢有效面积?相关技术标准如何规定? 答:杂物电梯轿厢有效面积是指可用于运载货物的轿厢地板面积。 《杂物电梯》(JG 135—2000)标准规定额定载重量为500kg的杂物电梯,最大的轿厢底面积为1.25m2;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标准规定杂物电梯轿厢底面积不应大于1.0m2。 索引:JG 135—2000《杂物电梯》7.2.1、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4、3.2 6.1.7简述《杂物电梯》(JG135—2000)和《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 —2010)的适用范围。 答:(1)《杂物电梯》(JG135—2000)的适用范围: a)电力驱动的,轿厢是利用钢丝绳或链条悬挂的杂物电梯。 b)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00 kg,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在层站地板水平面或高于层站地板水平面装载的杂物电梯。 (2)《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的适用范围: a)永久安装的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 b)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 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 c)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 的杂物电梯。 索引:JG 135—2000 《杂物电梯》1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1、1.5 6.2.1.3 简述GB25194—2010标准对于杂物电梯井道内部件的维修位置的要求。 答:杂物电梯井道内部件的维修位置: ⑴从层门地坎上任一点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应大于600 mm。如果达不到以上要求,则应提供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并设置在与上述要求相应的位置。 注:注意层站之间的距离。 ⑵如果未按上述要求设置,则井道应允许人员进入,且轿厢上应设置可在任一层站附近防止轿厢移动的装置,该装置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另外,轿顶还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索引: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5.2.4 6.2.1.4 简述GB 25194—2010标准对于不允许人员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的要求。 答:⑴对于不允许维护人员进入的井道,通向井道的任何开口的任一边尺寸不应大于0.30m,或无论其开口尺寸如下: a)井道的深度不应大于1.0m; b)井道的面积不应大于1.0 m2;和 c)已采取措施使维护人员便于从外部进行维护。 (2)若通向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m×0.40m,则应设置以下警示标识: “禁止进入” 和/(或)如下标志: 题6.2.1.4图 井道禁入标志 (3)如果通往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0m,则应设置以下字样的须知: “禁止进入杂物电梯井道” (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地面应能从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索引: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0.3.13.1、15.3b) 6.2.1.7 简述GB 25194—2010标准对于允许人员进入的井道下部的防护要求。 答:在维护人员可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或平衡重)运行的区域应具有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⑴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杂物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0m的高度。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0m。如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遵循 GB 23821-2009中4.2.4的原则。 ⑵设置一个可移动装置,将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0m的高度处。 (3)对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应有一种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应保证在0.20m×0.20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 1.80m的自由垂直距离。为此设置的装置应永久性地保留在井道内,并应确保其有效性。 (4)人员可进入的井道,底坑内应设置: 1) 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开门进底坑时容易接近,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2) 电源插座。 索引: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5.5.1 6.2.2.1 GB 25194—2010标准对于人员可以进入的杂物电梯机房的必要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下列条件下,维护人员可进入机房: ⑴供进入的开口尺寸不小于 0.60m×0.60m; ⑵机房的高度不小于1.80m。 索引: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0.3.13.2 6.2.2.2 简述GB 25194—2010标准对于人员不可以进入的杂物电梯机房的维修通道要求。 答: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应设置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以接近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件。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的最小尺寸为0.60m×0.60m,或即使在机房尺寸不允许的情况下,开孔尺寸也应满足更换部件的需要。 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600 mm。 索引: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6.2.2 6.2.3.3 简述JG 135—2000和GB 25194—2010标准对开锁区域要求的异同。 答:《杂物电梯》(JG 135—2000)规定:开锁区域不大于层站水平面上或下75mm。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要求: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平层位置上下的0.10m。 索引:JG 135—2000 《杂物电梯》6.5.2 、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7.7.1 6.2.4.1 简述JG 135—2000和GB 25194—2010标准对轿厢尺寸要求的异同。 答:⑴《杂物电梯》(JG 135—2000)规定: a)轿厢内部的宽度和深度不大于1.4m; b)轿厢内部的高度不大于1.4m; c)轿厢底面积和额定载重量的关系见题6.2.4.1表。 题6.2.4.1表 《杂物电梯》(JG135—2000)轿厢面积与额定载重量关系 ⑵《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要求: 因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轿厢的尺寸不应大于: a)轿底面积1.0m2; b)轿厢深度1.0m; c)轿厢高度1.20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 1.20 m。尤其是,作为运送货物的升降设备,如果其轿厢尺寸超过以上任何一项参数,则不属于杂物电梯的范畴。 索引:JG135—2000《杂物电梯》7.2、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4 6.2.5.3 简述JG 135—2000和GB 25194—2010标准有关安全钳设置条件的异同。 答:⑴《杂物电梯》(JG 135—2000)规定: a)如果轿厢额定载重量大于250kg,应在轿厢上设置安全钳装置; b)在轿厢和对重下存在人可以进入的空间时,轿厢和对重均应设置安全钳装置; c)轿厢和对重的安全钳装置仅能在下行时动作,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时,甚至在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安全钳装置应能夹紧导轨而使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和对重制停住并保持静止状态; d)安全钳装置可以是瞬时式的; e)轿厢和对重的安全钳装置的动作情况由电机运行时间保护装置来确认。 ⑵《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5194—2010)要求: 为防止轿厢自由坠落、超速下行、沉降及防止对重或平衡重自由坠落,可以采用安全钳装置情况的如下: a)若杂物电梯井道下方有人员可进入的空间,或采用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电力驱动的杂物电梯或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轿厢应配置安全钳; b)若杂物电梯井道下方有人员可进入的空间,则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可以设置由限速器触发的安全钳作为组合保护措施; c)若在杂物电梯井道下方对重或平衡重区域内有人员可进入的空间,则对重或平衡重应配置安全钳; d)当轿厢安全钳作用时,设置在轿厢上的一个符合规定的电气装置应在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杂物电梯驱动主机停转。 索引:JG135—2000 《杂物电梯》8.7、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9.7、9.8 分析题: GB 25194—2010对层门锁紧要求提出:“满足下列要求的杂物电梯:1)额定速度≤0.63m/s;2)开门高度≤1.20m;和 3)层站地坎距地面高≥0.70m。 锁紧无需电气证实,此时层门也无需在轿厢移动之前进行锁紧。然而,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应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控制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 请分析说明为何要设置“第二锁紧位置”,如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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