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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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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相关费用 第四条 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 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 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 贷: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借: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贷:手续费收入——银团贷款手续费收入 收到的承诺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 借:客户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向其他成员行支付待收承诺费收入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九条 我行作为代理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到其他银行缴来的贷款资金时,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银团贷款实际发放后,转入客户存款等科目。帐务处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客户存款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比照上述作为牵头行所收取的承诺费会计处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后续计量 银团贷款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是指将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 加减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应收利息,同时逐期按实际利率法对安排费造成的利息调整项目进行摊销,调整利息收入科目。 上述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为: 期初摊余成本(银团贷款本金加上或者减去安排费)=c1/(1+r)^y1+c2/(1+r)^y2+c3/(1+r)^y3+……。 其中:r为实际利率。 c1、c2、c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和本金还款。 y1、y2、y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与本金还款的实现日与本期基准日期的时间距离(以年为单位)。 各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当期利息调整摊销额。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安排费收入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 [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借: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贷: 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支付安排费支出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 [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第十一条 向贷款客户收取利息时,按应归属于我行的利息收入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并将代其他银行收取的利息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帐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利息 其他应付款 将代收的利息支付给其他银行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终止确认 银团贷款到期时,利息调整项目已全部摊销完毕,收回的我行贷款资金,冲减银团贷款科目;收回的他行贷款资金,暂挂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银团贷款——本金 [我行贷款资金] 其他应付款 [他行贷款资金] 将他行贷款资金归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入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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