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制教案 课题: 严格遵守规则与法律
主讲人:张修宁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帮助学生树立尊重规则、尊重法律、追求公正的观念。
2.能力目标:
使学生能够理解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质,能遵纪守法,初步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3.知识目标:
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殊性。
重点: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难点: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
教学过程:
一、导入(案例导入)
教师以学生常见的社会现象导入正常的社会秩序,不仅需要纪律、道德规范等非强制性规则来维护,更需要一种强制性规则——法律的保障引入。
二、法的传说
学生看辅助文字,说说古人造“法”字从“水”、从“ ”、从“去”。
教师小结:“法”包含维护公平,铲除邪恶的意思。那么,法律是靠什么来维护公平、铲除邪恶的,法律有什么特征,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三、学生阅读中间的辅助文字,从中你们有哪些收获。
1、《汉谟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有什么地位?
2、这部法律是谁制定的?
3、汉谟拉比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生活中哪个时代(哪个社会)?
4、这部法律代表的是哪个阶级的利益?
结论: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教师要特别强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国家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我国的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四、出示案例
学生阅读案例,找出案例中的相同点,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教师总结,引出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由国家制定并认可
教师根据案例介绍我国法律是如何制定的,是如何体现这一特征的。
在我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我国公民通过人民代表的形式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因而,我国法律能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比较道德、纪律、章程、法律制定上的不同,引出所有的规则包括国家的政策都不能违反法律。
五、一个国家制定一部法律,如果不执行、不实施,这部法律还有用吗?如果严格执行,过程会一帆风顺吗?
出示案例引出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哪些是国家强制力,出示图片(军队、法庭、监狱、警察)让学生从感性上理解国家的强制力有哪些。
出示案例:
a、 请在案例中,勾画出能体现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句子。
b、 案例中的人以前是做什么的?
C、他们违反法律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说明了什么?
此案例设计的问题一方面巩固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另一方面由学生的回答,教师总结引出法律的第三个特征
六、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指导学生阅读辅助文字,感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感受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性。
教师小结: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违犯国家法律,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不允许有“特殊公民”存在;
现在,大家知道什么是法律了吗,先由学生归纳,然后教师总结。
七、法律的含义: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殊行为规范
指导学生理解背诵。
八、引导学生比较法律、道德、纪律、宗教戒律的相同点和不同的。
九、巩固练习
课题: 国旗、国徽、国歌与首都是国家的主要标志
主讲人:张存霞
教学目标:
认知:
1、了解国旗、国徽各部分的构成及其象征意义。
2、懂得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标志。
3、懂得尊敬国家标志是维护祖国尊严、热爱祖国的表现。
情感:
1、培养热爱祖国、民族自尊的情感。
2、感受国旗、国徽、国歌的庄严。
行为:
1、严肃、认真参加校园升旗仪式。
2、尊敬、爱护国家标志,不做有损祖国尊严的事。
教学重点:加深学生对国家标志的认识,感受国旗、国徽、国歌的庄严,增强民族自豪感。
教学难点:在懂得尊敬国家标志是维护祖国尊严、热爱祖国的表现后,学生自觉尊敬、爱护国家标志,严肃、认真参加升旗仪式。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初步感知
1、引入:同学们,大家喜欢看体育比赛吗?我也特别喜欢看体育比赛,尤其喜欢看奥运会的体育比赛,更是喜欢看有中国队员参加的奥运会比赛。所以,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段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比赛录像,大家想看吗?
播放:刘翔夺冠录像。
提问:刘翔获得了比赛的胜利,这令在赛场内和电视机前的每一个中国人感到万分地激动,而当他获得胜利后不断地向观众挥手、呐喊的同时,却将一面鲜艳的五星红旗披在了自己的身上,并不断地向在场的观众挥动,你能想一想他为什么会这样做吗?
2、小结:赛后刘翔说了一句话让全体中国人感到自豪和骄傲:“谁说黄种人不能拿冠军,我要向大家证明,我,是奥运会冠军!”刘翔改写了世界田坛的历史,打破了黄种人不适合田径运动尤其是短跑项目的迷信,为中国人民争了气,为亚洲人民争了光。
当他为祖国取得了荣誉,他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的祖国,是那面鲜艳的五星红旗,五星红旗是我国的国旗。
板书:国旗
二、学习新知,增强感受
1、谈话:我们已经是四年级的小学生了,对于国旗,我们已经感觉很熟悉了。而且在课前,许多同学还对国旗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资料的收集,你愿意把你所知道的关于国旗的资料讲给大家听吗?
学生汇报,教师利用课件配合。
2、提问:关于国旗的知识大家知道的可真多,那我想你一定是经常见到国旗,告诉大家,我们会在哪些地方能够见到国旗?
学生汇报,教师补充:
(1)播放各地方升挂国旗录像。
(2)图片补充:各个地点的国旗。
学生汇报,师生交流,相互补充。
小结:五星红旗是我们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为此,我们国家的《国旗法》中规定:在国家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学校、车站、机场还有驻外国的使馆等地方要升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
3、导语:提起升国旗,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升旗仪式,不仅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中国人观看,许多外国友人也非常希望能到现场观看。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段录像来看一看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提要求:在看的同时请大家注意观察那些参加升旗仪式的都有谁?他们是怎样做的?
播放课件:天安门升旗
学生汇报后提问:没有人发出口令,没有人提出要求,他们却能够做得这样好,你觉得他们为什么会自觉地这样做?
学生汇报:
板书:尊敬,热爱祖国
提问:我想,我们虽然是一名小学生,但也一样能够做到尊敬国旗和爱护国旗,能说一些我们可以怎样做来表达对国旗的尊敬和爱护?
4、导语:我注意到,就在我们观看天门广场升旗仪式录像的时候,同学们做得非常好,而且我们还听到了熟悉的国歌的声音。
板书:国歌
提问:关于国歌,你了解到了哪些资料呢,把你所知道的有关国歌的资料对大家讲一讲。
学生汇报。
提问:我们知道了,国旗是代表国家的标志,而在举行升国旗仪式的时候同时要奏国歌,那你知道国歌代表什么吗?
(和国旗一样,都是代表国家的标志)
5、导语:不仅国旗和国歌是我们国家的标志,我们还应该知道国徽也是我们国家的标志。
板书:国徽
(1)课件:出示国徽图案
观察国徽,看一看国徽上面都有什么?
学生回答。
(2)谈话:只以你留心观察,你会发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许多地方都可以见到国徽,你了解到了哪些呢?
学生汇报,教师补充:外国使馆等处。
(3)提问:通过对国旗和国歌的了解,你能说一说人们为什么要人民币上印上国徽的图案吗?
学生汇报:国家标志。
小结:国徽也是代表国家的标志,它和国旗、国歌一样,是很庄严的,国徽不能随意悬挂。
板书:庄严的
三、感情升华,行为体验
1、谈话:在对国旗、国徽、国歌的进一步了解之后,加深了我们对他们的尊敬之情,我提议,我们在教室举行一次升旗仪式,我们要和各位在座的老师要用行动来表达对她们的尊敬,大这同意吗?
师宣布:
第一项:升国旗,奏国歌。
第二项:唱国歌。
2、提问:我们今天在教室里举行了升旗仪式,相信大家心中有了更深的感受。当我们再次参加学校升旗仪式的时候,你准备通过怎样的做法来表达我们对国旗、国徽、国歌的尊敬。
追问:你以后准备怎样做?
3、总结:
说到不如做到,要做就做最好,我相信大家能够做到,是吗?
板书:是
出示课题:这就是我们要学的思想品德课第四课内容《庄严的国旗、国歌、国徽》。
四、总结:
1、说一说在这节课的学习中你有哪些收获?
2、那就让我们心怀对祖国的热爱,对民族的自豪,欣赏一首歌曲,歌曲的名字叫《五星红旗》
播放歌曲,结束教学。
课题: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主讲人:王欣
教学目标 :
1、认知目标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能力目标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3、思想觉悟目标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学过程 :
导入 新课
小刚流入社会、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父母离异,双方推卸对小刚抚养、教育的责任,使小刚失去了正常的家庭保护,可见家庭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么重要。今天我们就学习:
二、家庭保护(板书)
(1)家庭保护的重要性。(板书)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
因为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品德、理想情况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小刚的事例不正说明了这点吗?
那么,什么是家庭保护呢?
(2)家庭保护的含义。(板书)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板书)
抚养是指父母及 其他监护人从物质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承担经济责任。父母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从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是任何情况都不能避免的。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依然存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养父母要依法抚养养子女,继父母要依法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使那些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良好的教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家庭保护中的“依法履行……的义务及其职责,”表明家庭保护的义务和职责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没商量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不履行这种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家庭保护的作用。(板书)
①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
长期以来,我国家庭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严重存在。动辄打骂、随意体罚被一些家长认为是自己的权利。弃婴、溺婴,迫使未成年人辍学从商、从工等等都是来自家庭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保护的作用,为消除这些来自家庭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4)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板书)
(先请学生看书,说出教材从几方面阐述了家庭保护的要求,第一方面是什么,学生说,教师板书。)
第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板书)
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这一条对家长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病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板书)
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是重要的一环。但是近年来,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迫使未成年子女辍学从商、从工。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消极的后果。
(请同学们说说有什么样的消极后果?学生说完,教师归纳明确以下三点)
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俏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板书)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其他结婚条件,才能允许结婚,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仅就结婚年龄条件而言,尚未达到法律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早婚必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身健康。
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家庭保护中应采取的积极措施(板书)
①父母和监护人要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正确的方法,从思想上、品德上关怀和帮助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培养起良好情操、兴趣、仪态、礼貌和诚实、谦虚、勤劳的品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独立生活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身体素质。
②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卖淫。这些恶习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好玩而吸烟喝酒,也有的认为吸烟、喝酒有“派”,有男子汉风度,不懂烟中的尼古丁、酒中的酒精对人身体危害极大,是引发许多疾病以至癌症的元凶。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这样的危害。
青少年喝酒不仅伤害身体,而且往往导致违法犯罪。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因打架斗殴被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中,63%与酗酒有直接关系;在流氓犯罪的青少年中,38%与酗酒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家长应防止未成年人喝酒。
流浪会使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养成不良习惯,搞违法活动。家长更不应带着未成年人过流浪生活。
至于聚赌、吸毒、贩毒、卖淫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社会上有些犯罪分子,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这些活动,应引起青少年的高度警惕。
三、学校保护(板书)
(1)学校保护的作用(板书)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板书)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学校保护的含义(板书)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3)学校保护的内容(板书)
学校保护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发展、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教育方针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是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当前特别要反对“应试教育”,加强“素质教育。”
第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方面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关心、爱护学生。这是学校教师的天职。不仅关心、爱护品学兼优的学生,而且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二层意思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往往因为他们的弱小无知而被忽视。在学校,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体罚或变相体罚。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在又通过立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具体要求是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四、小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对未成年人的两个保护:一个是家庭保护;一个是学校保护。要着重掌握含义、基本要求。
课题: 法律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
主讲人:王欣
教学目标:
1、知道人不仅需要自由,还需要得到尊重。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每个人也应当尊重别人。
2、了解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尊重别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重点难点:
通过相关案例,让学生理解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1、你喜欢天空中飞翔的小鸟吗?为什么?
(在天空中飞翔的小鸟很快乐,因为它们很自由。)
2、我们人也一样,每个人都知道自由的可贵,都不希望失去自由。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第7课:自由可贵 人格无价(板书课题,齐读。)
3、人不仅需要自由,还需要得到尊重。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每个人也应当尊重别人。人们只有生活在自由、又相互尊重的环境中才会愉快。因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聆听录音故事,学习法律知识:
(一)老师,你不能把学生锁在教室里
1、出示案例:波波很贪玩,经常不完成作业。一天,波波又没有做作业,班主任张老师很生气,放学后把他单独留在教室里补作业。这时,张老师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办。看见波波还没有补完作业,张老师说:“补完作业才能回家,我一会儿回来检查。”为了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临走时张老师把教室的门上了锁。由于家里的事情很多,后来张老师就把波波的事情给忘了。天越来越晚,波波一个人在教室里越来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门被锁上了,窗户上又有铁栏杆。他拼命地大喊,但学校里的人都走了,没有人听得见。波波急得大哭起来。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找到学校,当他和张老师一起打开教室门的时候,波波的嗓子已经哭哑了。张老师很惭愧,当场向波波和波波的爸爸道了歉。事后,张老师还受到了校长的严厉批评。
2、你认为波波有什么错误的地方吗?那张老师又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呢?
3、出示PowerPoint幻灯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四人小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
5、学习法律知识: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不过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6、如果你是波波,经历了这件事以后会怎么对待自己的作业和自己的学习?7、你想对张老师说些什么呢?
(二)不能这样找手表
1、出示案例:
军军是五年级3班的班长,对工作很负责任,平时老师不在的时候,都是他管理班里的事情。一天,大家正上自习的时候,小红突然发现放在文具盒里的手表不见了。那块手表非常漂亮,下课的时候还在,怎么刚上课就不见了呢?“肯定是被哪个同学给偷走了,真不像话。”军军和同学们都非常气愤。“怎么办?”一个同学提议搜查。军军觉得是个好主意,于是让所有的同学排成队,由两名班干部搜身,还有两名班干部搜查每个同学的书包和课桌。正在这个时候,班主任老师回来了。看见班里的情形,老师很吃惊,忙问怎么了。军军向老师报告了情况。老师听后对军军说:“你们为小红找回表的想法是好的,但方法不对。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仅你们,连老师都没有权力搜查同学的身体和物品,只有公安局的叔叔,经过特别的批准,才能进行搜查。”于是,老师让同学们都坐下,然后对同学们说:“同学们,你们之间有一个同学可能是一时糊涂,犯了个错误,拿走了小红的表。老师相信他现在已经意识到这样做是不对的。老师也相信他有改正错误的勇气。”老师说完,找来一个大纸盒放到讲桌上,说:“现在请同学们依次从讲桌前走过,把手伸到盒子里,看看最后小红的表会不会出现。好了,现在我们大家都把眼睛闭上,只有轮到上台的同学才可以把眼睛睁开。”最后,小红的表果然出现在盒子里了。军军非常佩服老师,也明白了,即使目的是好的,也要讲究方法,不能违法办事。
2、老师说了什么?请同学们用“--”在课文中画出来,分角色读一读。
3、你们遇到过这种情况吗?你们会怎么解决的呢?那么老师最后是如何解决的呢?
4、老师说的对吗?我们一起来听一听小小法官是怎么解析这件事的。老师说的对,搜查公民的身体或者住宅是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并得到批准后,才能行使的权力。除此以外,公民有权利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搜查自己的身体或住宅。像有些商场的保安人员认为顾客有偷东西的嫌疑,就擅自对顾客进行搜身,这样的行为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
5、小组讨论: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大神圣权利,它涉及一个人的形象、声誉和大家对他的评价。人格上的伤害,会给人的心灵带来很深的创伤,对人的打击或许比身体上的伤害更严重、更持久。因此,在我国法律中,有很多关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保护人格尊严既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三)老师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
强强是小学三年纪的学生,因为智力发育得比较晚,尽管学习很努力,但成绩却总是很差。一次考试。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强强说:“你怎么就这么笨,多简单的题呀还答不对,你是不是长了个猪脑子啊!”同学们哄堂大笑。下课了,好几个同学围着强强叫“猪脑子”。强强羞愧极了,回家大哭了一场,说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学了。强强的父母问明原因,找到了学校。校长在弄清楚情况后,严肃地批评了强强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给强强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学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强强。
1、自己读一读这则故事,你想到了什么?
2、我们身边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吗?你想对这些犯错的同学或者老师说些什么呢?
3、听一听法博士告诉了我们有关人格尊严方面的哪些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小小法官又对我们说些什么呢?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们的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这件事中,强强班主任的行为已经对强强的人格构成了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情节比较轻微,可以用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如果情节恶劣,严重侮辱了强强的人格,还要负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维护人格尊严包括很多方面,一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与个人的形象、名誉等有关的东西,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容非法侵犯的。
5、你明白了什么,能跟你的小伙伴分享分享吗?
(四)请不要把我家里的事告诉别人
1、聆听录音故事:
小娟的家里很困难,父亲去世了,奶奶病在床上,就靠母亲一个人支撑着这个家。小娟是个非常要强的姑娘,不仅帮助母亲干许多的家务,而且学习成绩也很好。她从不向老师、同学说起自己家的困难。直到有一天,老师到小娟家家访,才了解到这些情况。老师很感动,回校后,向同学们讲了小娟家的情况。同学们纷纷提出要捐款帮助小娟。没想到,当老师把同学们和老师们的捐款交给小娟时,她却怎么也不肯要,而且还抽泣了起来。老师和同学们都很意外:难道我们做错了吗?
2、出示PowerPoint幻灯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3、你知道什么叫“隐私”吗?
老师和同学们的确做错了。虽然大家帮助小娟的心是好的,但是却在无意之中侵犯了小娟的隐私,对她的心灵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隐私就是一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个人秘密。小娟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她家的情况,这是她的权利。老师知道后,事先没有征求小娟和她母亲的意见,就向同学们公开了,这种做法侵害了小娟的权利。像考试成绩、家庭情况、身体疾病等等,这样的信息,也都属于同学们的隐私,未经同意,一般是不能随便被披露的。
(五)照相馆不能擅自把顾客的照片摆出来
1、出示:
青青是个漂亮的小姑娘,特别喜欢照相。一天,同学们告诉她,在学校附近一家照相馆的橱窗里看见她的照片了。青青非常吃惊,跑去一看,可不是,橱窗里有一张很大的照片,正是上个月妈妈带她来照的。青青找到照相馆的经理,要求撤下自己的照片,但是经理看她年纪小,根本就不理她。青青回家告诉了爸爸,爸爸和她一起找到了照相馆。经理却说,用青青的照片是因为青青长得漂亮,这也等于给青青做了宣传,没什么不对的,怎么也不肯撤下照片。最后,青青的爸爸代青青把照相馆告上了法庭。青青和爸爸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2、你有这样的经历吗?你是怎么解决的呢?作为一个懂法的小公民,应该怎样对待这件事情呢?
3、青青和爸爸能够打赢这场官司吗?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小小法官告诉我们: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法律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照相馆未经青青及其监护人的同意,使用青青的照片,侵犯了青青的肖像权。照相馆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撤下青青的照片,并向青青赔礼道歉。青青爸爸代青青和照相馆打官司,是可以打赢的。除了这种情况外。随意修改、丑化、侮辱他人的肖像,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三、小结导行:
(一)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学到了哪些和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呢?
出示PowerPoint幻灯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地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侵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二)我们还学习到了一系列的法律相关术语:(齐读)
人身自由 拘禁 逮捕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人格尊严
四、总结:懂得了这些知识,我们应该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课后可以把今天的内容说给你的小伙伴听,也可以回家给你的爸爸妈妈“上上课”。
课题: 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主讲人:刘永梅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帮助学生认识人格权的含义和内容;引导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不容侵犯,受法律保护;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2、能力目标:
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热爱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关注自己的健康。
教学重点: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难点: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及怎样用法律扞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过程:
导入:教师:同学们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五个小故事,希望大家一边欣赏故事,一边参与我们的讨论!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但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随意践踏他人生命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欣赏第一个故事。(今日说法片段)
教师:村民为什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大屏幕展示)
学生回答:
教师:(他们侵害了小偷的生命)。从法律上讲,小偷的生命健康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生命健康权指什么?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有什么意义?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下面我们就来共同学习第三课——生命与健康的权利的内容。
第一框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板书框题)
首先我们来看和第二个故事:投票选“小偷”(大屏幕展示)
一天,某市服装技校的一女生寝室丢了东西,学校查了半天也没查出谁是小偷。于是校长、老师和几个班长商量,决定采取投票选举的办法,把小偷给选出来。该校校长说:“我们就来一个无记名投票选举,看看到底谁是大家公认的小偷?”选举结果显示,共有6位同学榜上有名,根据选举结果,“票数最多的处罚最重,票数少的处罚最轻。”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学生长时间思考讨论:
(1)你如何看待该校的这种做法?(大屏幕展示)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侮辱人格,伤自尊
(2)被评为“小偷”的同学可能会怎么想,会怎么做?为什么?(大屏幕展示)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会觉得委屈,觉得有失颜面,痛恨学校校长、老师。可能会出现辍学、报复、自杀等过激行为。之所以会这么做,是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在上述两个故事中,你认为被损害的行为有哪些不同点?有哪些相同点?(大屏幕展示)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第一个故事中的小偷是生命受害,被评为“小偷”的同学是精神受损害。相同点是都是人身受到侵害。
(4)结合故事和教材,你能说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吗?它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大屏幕展示)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我们每个人要想真正作为一个人存在,并同他人协调地共存,就必须具有人格权。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他与生命相伴,由每个人单独享有,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
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做人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大屏幕展示)
1、人格权(板书)
教师提问:人格权对我们来说为什么如此重要?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如果不享有人权,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2、生命健康权(板书)(大屏幕展示)
接下来我们看第三个故事(3•15晚会中的片断)
(1)评价故事中的行为(大屏幕展示)
(2)请你出主意,作为消费者该怎么办?(大屏幕展示)
(3)我国有哪些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大屏幕展示)
学生思考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1)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2)他们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个故事
由于怀疑工厂女工偷窃假发,一家由韩国人在深圳开办的假发厂竟对其56名女工强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久。
议一议:该厂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请说出你的理由。(大屏幕展示)
3.人身自由权(板书)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侵犯了(1)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懂得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们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最易受到伤害。
第五个故事欣赏歌曲《天堂里有没有车来车往》
(1)是什么夺去了女孩的生命健康权?(大屏幕展示)
(2)你知道我们生活中还有哪些威胁、侵害我们生命健康的因素?(大屏幕展示)
(3)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主要有哪些?(大屏幕展示)
(4)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你会怎么做?(大屏幕展示)
4、法律扞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学生讨论)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1)车祸(2)食物、学习环境、社会环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九、作业
材料:我国法律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
1.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什么意义?
2. 如果使用童工不被禁止,后果将会怎样?
十、课堂小结:
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健康是连金钱也买不到的。生命健康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我们更应该懂得保护和珍爱。(歌曲《爱的奉献》结束全课)
十一、板书设计: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
1、人格权
2、生命健康权
3.人身自由权
二、法律扞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课题: 爱护动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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