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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礼平受贿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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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礼平受贿案   蒋礼平受贿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渝二中刑二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蒋礼平,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梁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助理调研员,住(略)。20XX年4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雪峰,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XX]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礼平犯受贿罪,于20X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兴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礼平及其辩护人陈雪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人蒋礼平利用担任原梁平县广播电视局、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本单位发包工程、对外采购广播电视设备等业务中,三次收受四川九洲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谢运涛贿赂共计万元,两次收受重庆一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欣贿赂共计4万元,收受成都捷讯电子有限公司靳源贿赂4万元,三次收受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六建筑公司潘兴林、孔鹏贿赂共计万元,三次收受陈武兴贿赂共计3万元,收受谢富宏贿赂9800元,收受李洪居贿赂3万元,收受谢友平贿赂1万元,三次收受重庆汉胜电子有限公司陈一铭贿赂共计8600元,收受毛昌贵贿赂2000元。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万元。    20XX年11月,被告人蒋礼平将所收贿赂款中的万元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所在单位。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蒋礼平的供述,证人任欣、张劲松、张素兰、蒋丽、贺章素、谢运涛、靳源、潘兴林、孔鹏、陈武兴、谢富宏、李洪居、谢友平、陈一铭、毛昌贵等人的证言,工程承包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等证据。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蒋礼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礼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提出:1、收受陈武兴的3万元后,给了陈5万元,应认定为已退赃款。2、收受毛昌贵2000元后,已通过其他方式为毛昌贵支付了费用,应认定为已退赃款。3、案发前将赃款退回行贿人的部分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提出:1、陈武兴为蒋的女儿装修房屋的费用没有经过评估,不能确定准确数目,陈武兴未收装修费不能认定蒋礼平受贿1万元;事后蒋礼平给了陈武兴5万元,应认定为退赃数额。2、因毛昌贵之妻系蒋礼平单位的职工,收受毛昌贵所送2000元系拜年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3、被告人将礼平在纪委审查期间即交待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前已主动将大部分现金退还行贿人或上交单位,案发后亦将全部赃款退给了相关部门,表明其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礼平于1999年6月28日被梁平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梁平县广播电视局局长。20XX年9月27日被任命为梁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同年10月,经梁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研究,蒋礼平除主持该局行政工作外,还主管梁平县广播电视台、重庆市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梁平分公司的全面工作。20XX年9月20日被任命为梁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助理调研员。    上述事实有蒋礼平的干部履历表、梁平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书、中共梁平县委任免通知、梁平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至20XX年初,被告人蒋礼平在担任梁平县广播电视局局长、梁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并主管梁平县电视台、重庆市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梁平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发包工程、对外采购广播电视设备等业务中,收受贿赂人民币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前已将其中万元退还行贿人或上交单位。具体事实如下:    20XX年8月经蒋礼平同意,重庆一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了梁平文体广电局的广播电视宽带综合信息网络规划设计业务,同年底通过邀标又承接了该局综合大楼的机房搬迁、宣传装备、UPS电源业务。20XX年中秋节前,一阳公司经理任欣为了感谢蒋礼平在业务上的关照,在自己的车内送给蒋人民币1万元。20XX年3月的一天,任欣为顺利划拨工程款,在自己车内送给蒋礼平人民币3万元。    20XX年11月,蒋礼平获悉任欣被重庆市纪委“双规”后,为逃避追究,将收受的4万元上交单位8000元,退回一阳公司3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 20XX年他决定将有线电视的规划设计业务交给一阳公司做,并签定了合同。同年底,该公司中标承接了广电大楼的机房搬迁、宣传装备、UPS电源业务。任欣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3、4月两次送给他现金共计4万元。20XX年11月,他得知任欣被市纪委“双规”,并交待了给他送8000元钱的情况后,即从家中拿了8000元交给单位。隔了一两天,又将32000元交给了一阳公司副经理张劲松。    2、证人任欣证言,证实20XX年8月一阳公司承接了梁平县有线电视的规划设计业务。同年底,通过邀标又承接了广电大楼的机房搬迁、宣传装备、UPS电源业务等。事后,他分别于同年中秋节前和20XX年3、4月份在自己的车内,送给蒋礼平现金共4万元。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蒋礼平将规划设计业务交给一阳公司做,并希望能尽快划拨工程款。20XX年11月,他被“双规”出来后,对蒋礼平说他向纪委交待了送给蒋8000元的事。之后,张劲松打电话说收到蒋礼平给的万元钱。    3、证人张劲松、张素兰证言、张劲松给蒋礼平出具的收条、梁平广电网络公司给蒋礼平出具的收据,证实蒋礼平将 万元退回一阳公司,将8000元退回蒋所在的单位。    4、证人贺章素证言,证实20XX年下半年,蒋礼平对她讲过要将有的人送的钱退回去。    5、蒋礼平以广电网络公司的名义与一阳公司任欣签定的合同及梁平广电网络公司支付一阳公司工程款的财务凭证,证实一阳公司20XX年8月承接梁平广电宽带综合信息网工程设计业务、同年11月承接广电网络公司机房搬迁及制播一体网系统工程业务。    四川九洲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梁平县广电局提供有线电视电缆、光缆等设备的业务中,绝大部分合同、协议都由蒋礼平出面签订。为感谢蒋礼平对九洲公司业务上的关照,该公司经理谢运涛于2000年9、10月趁蒋礼平到成都出差之机,送给蒋现金6000元; 20XX年5、6月趁蒋礼平到成都办事之机,送给蒋现金1万元;20XX年春节前,趁蒋礼平到重庆出差之机,送给蒋现金2万元。蒋礼平将收受的万元用于日常开支或存入银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九洲公司和梁平广电局一直有业务往来,他任局长以后,与九州公司有300多万的业务,主要是谢运涛与他们联系。谢运涛为了感谢他在业务上的支付,先后于2000年9、10月、20XX年5、6月及20XX年春节前趁他到成都、重庆出差、办事之机,送给他现金共计万元。收受的钱开支了一部分,存入银行一部分。    2、证人谢运涛证言,证实1997年至20XX年期间,他负责与梁平县广电局之间的业务往来。由他们向梁平县广电局提供有线电视电缆、光缆等设备。2000年9、10月份的一天,趁蒋在成都出差之机,送给蒋现金6000元。20XX年5、6月份,趁蒋来成都办事之机,送给蒋现金1万元。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重庆办事,得知蒋在重庆出差,送给蒋现金2万元。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求得蒋局长在设备采购、划款等方面的关照。    3、梁平县广电局、梁平广电网络公司、梁平有线电视台和四川九洲公司所签定的供销协议、梁平县广电局及网络公司向四川九洲公司付款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梁平县广电局与九洲公司有业务往来。    20XX年以来,梁平县文体广电局有线电视可寻址管理系统业务由成都捷讯电子有限公司提供。20XX年8月的一天,该公司业务员靳源获悉蒋礼平在重庆给女儿买结婚用品,便到蒋入住的重庆“八一”宾馆房间里,送给蒋现金4万元,感谢蒋在业务上的关照。20XX年11月,蒋礼平将收受的4万元退还给了靳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捷讯公司与梁平广电局在90年代就有业务往来。从20XX年以来一直由该公司提供有线电视的可寻址管理系统。20XX年以后该公司由靳源负责联系业务。为了感谢他在业务上的支持,靳源于20XX年8月在重庆送给他人民币4万元。他收下后将这笔钱拿回家没有动用。同年11月,他得知任欣被双规后,害怕自己的问题被查出来,专程到成都将4万元钱退给了靳源。    2、证人靳源证言,证实20XX年他负责给梁平广电局提供有线电视可寻址管理系统。20XX年8月,他得知蒋礼平在重庆给女儿买结婚用品,便想到趁此机会给蒋礼平送点好处费。次日他即到蒋礼平入住的八一宾馆,将用报纸包好的4万元钱放在床上就走了。因他的收入是提成制,送钱的目的是为了与蒋搞好关系,争取蒋提供更多的业务,从而获得较多的提成收入。20XX年11月下旬蒋礼平到成都,将4万元钱退给了他。    3、成都捷讯公司与梁平广电网络公司签定的购销协议、梁平广电网络公司向捷讯公司付款的财务凭证、捷讯公司出具的靳源20XX年—20XX年期间业绩提成证明等证据,证实捷讯电子有限公司与梁平广电网络公司有业务往来,靳源系捷讯公司业务员,实行业绩提成等情况。    20XX年10月,重庆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六建筑公司承接了梁平县文体广电局综合楼工程。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经理潘兴林在工地上送给蒋现金8000元,感谢蒋在工程上的关照。同年10月和12月,该公司经理孔鹏为了能尽快结算和划拨工程款,两次在梁平“仁心”茶楼送给蒋礼平现金共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20XX年9月,六建司经过邀标承接了广电大楼的主体工程。20XX年春节前,潘兴林在工地上送给他人民币8000元。同年春节后广电大楼主体工程由孔鹏经管。孔鹏为能及时划拨工程款和结算,于同年10月、12月两次送给他现金共8000元。收受的钱均用于日常开支。    2、证人潘兴林证言,证实20XX年9月他们中标承建了梁平广电局的综合大楼主体工程。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工地上处理事情,送给蒋现金8000元。    3、证人孔鹏证言,证实20XX年3月,他接任潘兴林任六建司经理,同年10月、12月两次在梁平 “仁心茶楼”送给蒋现金共计8000元,两次送钱的目的均是希望蒋在工程结算和划款上给予关照。    4、重庆万州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梁平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梁平县文体广电局给六建司划款的财务凭证、梁平县广播电视综合楼建设工程预结算会议纪要等书证,证实六建司承建梁平广电局的综合大楼主体工程,梁平广电局划拨相关费用的情况。    20XX年至20XX年期间,陈武兴通过蒋礼平先后承接了梁平县文体广电局网络公司机房、新闻演播厅、办公室的装修工程、综合楼塑钢窗工程、梁平影剧院灯光工程的施工。陈武兴为感谢蒋礼平在工程上的关照,于20XX年初的一天,在蒋礼平的办公室送给蒋现金万元;20XX年4月,陈武兴为蒋礼平的女儿装修新房,双方约定工价1万元,同年7、8月,工程完工后,蒋礼平按约定支付给陈工钱1万元,陈收下后出具了收条,陈在离开蒋家时,将1万元放在了蒋家沙发上,蒋收下了该款;20XX年春节期间,在蒋的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元。蒋礼平将收取的3万元一部分用于日常开支,一部分存入银行。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蒋礼平庭前供述, 20XX年至20XX年期间陈武兴承接了广电局网络公司机房、广电综合楼塑钢窗、梁平影剧院灯光设施等工程的施工。20XX年初,灯光工程完工后的一天,陈到他办公室,说了很多感谢话后,送给他现金 2万元,他将此钱存入了银行。20XX年4月,陈武兴主动要求帮他女儿蒋丽装修房屋,双方约定工价为1万元,同年7、8月,装修完后,他将陈武兴喊到家中,支付给陈1万元,陈收钱后出具了收条,临出门时,陈将1万元放在他家沙发上,他收下了该钱。20XX年春节期间,陈武兴到他家来拜年,送给他一个2000元钱的红包。此外还供述,20XX年8月,他听说陈接了一个工程,资金周转不开,他即借给陈5万元钱,陈给他写了借条。20XX年3月,陈说要还他5万元。他借给陈武兴这5万元与以前陈送给他的钱没有关系。    2、证人陈武兴证言,证实他很早就认识蒋礼平,原来搞了一些广电大楼的小维修。20XX年,广电大楼完工后,他找到蒋礼平,要求将塑钢门窗的业务交给他做,后来又承接到网络公司的机房、办公室装修、影剧院灯饰工程等业务。20XX年初,他搞完影剧院灯光工程后,到蒋礼平的办公室,送给蒋万元现金。20XX年他给蒋的女儿家搞装饰,完工后,按照事先约定,蒋支付了1万元装修费,他收下钱后,书写了收条。临走时将1万钱放在了蒋的沙发上。20XX年春节期间,他到蒋家中拜年,送给蒋现金2000元,感谢蒋礼平原来在工程上的关照。还证实,20XX年8月,由于他资金紧张,到处贷款后仍差钱,他即找蒋借钱,蒋说自己没有钱,但可找朋友借。第二天,蒋说找朋友借了5万元给他,并让他出具借条。后来蒋催他还钱,他因未结到工程款,所以一直没有还。    3、证人贺章素证言,证实她女儿蒋丽家的装修是陈武兴搞的,陈来家拿过工钱。    4、蒋礼平以梁平广电网络公司的名义与陈武兴签定的《塑钢窗安装合同》、《重庆广播电视网络分公司机房、办公场所装饰协议书》、梁平广电网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陈武兴承接梁平广电局相关工程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三次收受陈武兴现金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辩护提出蒋礼平事后给陈武兴的5万元钱系所退的赃款,应认定为退赃金额。经查,蒋礼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陈武兴的证言均证实蒋礼平给陈武兴的5万元系借贷关系,与陈送给蒋的钱没有关系,陈武兴亦给蒋出具了借条。陈还证实,给钱时,蒋说是找朋友借的,事后蒋催要过几次,只因工程款未结,无力归还。因此蒋礼平称给陈武兴5万元钱系退还赃款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且蒋收受陈武兴3万元,退还5万元也不合情理,故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蒋礼平女儿的房屋装修费未经评估,不能证明其价值,陈武兴未收取装修费不能认定系蒋收受贿赂1万元。经查,陈武兴给蒋的女儿装修住房前,双方约定工价1万元,完工后,蒋支付了1万元,陈亦出具了收条,无论该工程是否价值1万元,均系双方自愿认可。陈武兴收到1万元,并出具收条,表明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事后,陈武兴将1万元还给蒋礼平,应认为系陈送给蒋的贿赂款。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XX年10月,谢富宏以梁平渝兴建司的名义承接了梁平县文体广电局综合大楼院坝、保坎、管道等附属工程的施工。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谢富宏为感谢蒋同意其承接工程,送给蒋现金9800元。20XX年11月,蒋礼平将9800元退还给了谢富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经局里研究,他同意由谢富宏先后承包他们单位的院坝等附属工程。都是他代表局里和谢签定的合同。20XX年春节前,工程完工后的一天,谢富宏约他在工地见面,为感谢他使谢承接了工程,谢送给他现金9800元。20XX年秋天,他们单位的社会保险正在被县纪委查处,他怕收钱的事被暴露,也怕谢告发,便将收受的9800元还给了谢富宏。    2、证人谢富宏证言,证实他和梁平广电局一直有业务往来,因为他没有承接到广电大楼的主体工程,蒋为了照顾面子,决定将广电大楼的院坝、保坎、水沟等小的附属工程给他做。20XX年春节前,工程完工后的一天,为了感谢蒋的关照,送给蒋现金9800元。20XX年11月底,蒋礼平打电话约他在梁平“曾包面”处将9800元退给了他。    3、蒋礼平以重庆广电网络公司梁平分公司的名义与梁平县渝兴建司谢富宏于20XX年10月24日签定的《院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梁平广电网络公司支付谢富宏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谢富宏承接梁平广电局工程业务的事实。    20XX年10月,李洪居通过邀标承接了梁平文体广电局综合大楼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20XX年4、5月一天,李洪居在蒋礼平的办公室,送给蒋现金3万元,感谢蒋在工程上的关照。20XX年11月底,蒋礼平将3万元退还给了李洪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经人推荐,李洪居承接了梁平广电大楼的水电安装工程。20XX年4、5月一天,工程基本完工后,李洪居来到他的办公室,从提包内拿出用报纸包好的现金3万元放进他的抽屉里,说感谢他的关照,他将这3万元陆续用于女儿住房的装修。同年9、10月份他将3万元钱还给了李洪居。    2、证人李洪居证言,证实20XX年8、9月份,他以“杰安消防设备安装公司”的名义参与邀标,承接到梁平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20XX年4、5月工程完工后的一天,他到蒋的办公室送给蒋现金3万元,感谢蒋的关照。同年11月底,蒋打电话叫他到梁平,要将3万元退还给他,尽管他推辞,并表示不会将此事说出去,但蒋还是坚持将钱退给了他。    3、蒋礼平以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分公司的名义与李洪居于20XX年10月10日签订定的《水电安装合同》、《消防安装合同》及梁平网络公司支付李洪居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李洪居承接梁平广电局工程业务的事实。    20XX年初,个体建筑商谢友平承接到梁平县广电大楼的场平工程。同年8月蒋礼平接手负责该工程后,经蒋同意,谢友平继续承包了相关工程。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谢友平为感谢蒋礼平在工程上的关照并希望尽快划款,送给蒋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20XX年8月以前梁平广电大楼的场平前期工程是城乡开发公司在开发,他接手时是谢友平在做土石方工程。因施工方式发生了改变,他们又和谢友平改签了合同,将保坎工程也发包给了谢。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打电话叫他去工地看一下,在坐出租车到工地的途中,送给他现金1万元,说感谢他的关照。    2、证人谢友平证言,证实20XX年下半年,他承接了梁平县广电大楼的场平施工。20XX年初,蒋礼平接手后,同意他继续将工程做完,并签定了保坎工程合同。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蒋现金1万元钱,感谢蒋的关照。    3、谢友平、叶明桥于20XX年11月22日与梁平广电局所签定的《页岩石岩打、运输承包协议》、梁平广电局支付谢友平工程款的财务凭证等书证,证实谢友平承建梁平广电局相关工程的事实。    20XX年经梁平县广电局领导研究,由被告人蒋礼平决定梁平县广电局网络公司的电缆由重庆汉胜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销售经理陈一铭为感谢蒋礼平在业务上的关照,分别于20XX年初、20XX年5、6月和20XX年4、5月的一天,趁蒋礼平到重庆出差、办事之机,分别送给蒋现金2600元、3000元、3000元。蒋礼平将收受的8600元用于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 20XX年经集体研究,由他决定购买汉胜公司的电缆。该公司重庆销售处是陈一铭与他们联系业务。陈一铭为感谢他在业务上的关照,分别于20XX年春、20XX年4、5月和20XX年4月初一天,三次在重庆送给他现金共计8600元。收受的贿赂款用于了日常开支。    2、证人陈一铭证言,证实梁平的业务是他在联系。第一次给蒋送钱是20XX年初,蒋礼平到重庆来,他请蒋吃饭,饭后送给蒋2600元。第二次是20XX年5、6月份,蒋礼平到重庆办事,他请蒋吃饭后送了3000元钱。第三次是20XX年4、5月份,蒋到重庆来,他又请他吃饭后给了3000元钱。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感谢蒋局长同意购买他们的电缆。    3、梁平广电网络公司支付汉胜公司设备款的财务凭证,证实梁平广电局购买汉胜公司产品的事实。    20XX年8月,经蒋礼平同意,毛昌贵承接了梁平文体广电局综合楼地面处理工程。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毛昌贵在蒋礼平家中送给蒋现金2000元,感谢蒋同意让他承建到工程。蒋礼平将收受的2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蒋礼平供述,毛昌贵的妻子是他们局的职工,毛做了他们局近20万元的石材业务。20XX年春节前的一天,毛昌贵到他家中,送给他现金2000元,说感谢他的关照。约在同年4、5月份,他在重庆帮毛昌贵联系业务时,代毛昌贵支付了2000元的小费。    2、证人毛昌贵证言,证实他妻子在广电局上班,他知道广电大楼要贴地面砖,蒋礼平同意他做地面处理业务。20XX年春节前,为感谢蒋在业务上的关照,他到蒋礼平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蒋2000元钱。蒋收下2000元后,没有归还。    3、蒋礼平以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分公司的名义与毛昌贵于20XX年8月12日签定的《工作用房室内地面处理合同》等书证,证实毛昌贵承接梁平广电局工程业务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收受毛昌贵2000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蒋礼平提出收受毛昌贵2000元后,已通过其他方式为毛支付了费用,应认定为已退赃款,经查,除蒋礼平供述为毛昌贵支付费用外,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因毛昌贵之妻系蒋礼平单位职工,毛送2000元钱是拜年费,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经查,毛昌贵虽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蒋2000元,但毛送钱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感谢蒋礼平同意让他承接了工程业务。蒋礼平收受2000元钱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后认为,上列证据中,蒋礼平关于为毛昌贵支付费用的供述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此外还查明,本案系重庆市纪委调查蒋礼平违纪违法案件时,蒋交待收受他人贿赂的全部事实后,纪委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处理。案发后,蒋礼平的亲属代为退出了尚未退还给行贿人或上交单位的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重庆市纪委《关于移送蒋礼平、刘承美案件的函》、《关于蒋礼平受贿问题的说明》、梁平县纪委《暂予扣留物品登记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礼平在担任梁平县广播电视局局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发包工程、对外采购广播电视设备等业务中,收受贿赂人民币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礼平关于已退还给行贿人的赃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蒋礼平是在得知行贿人已向纪委交待给其行贿的部分事实之后,害怕被有关机关查出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将部分赃款退回给行贿人,其行为系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并非拒收贿赂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蒋礼平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前向有关部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礼平在案发前即主动将大部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或上交单位,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其余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实际表现,本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礼平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礼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蒋礼平尚未退还给行贿人或上交单位的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荣武   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   代理审判员 刘 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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