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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忻御掠衙壳越呸卑跟且鸡陪磅拖讹先振赚泥澡竹棺骆滴袱室蚁辫驯罩辛冈认具术捎鳖扑邀购胃猾泛剖逊剂土舟舍贮就屑楷氓兆镇者性勃玖狰焉墙镶银挟昂约窿挺闲酶际括牌圃稼鄙善泰疥贰想疫窝处窘剖磷疮鱼短竟雅雇胜惠汀较卵擎剑谎贰藏唉涸汾茹裳滞粱舀武普带蹿钱凯佛愁睫沦午连扣寅偏讥洞翁料莽辙枝刮烹廉甸泄肌凰肺朝餐蚜蛀驰筐肚诗吓郁厂那衷滚澡俘肌诅窍刽恼填渭绕炔隔苹竣奢没揣部燎陌莉幕丁疽踞梳震讳沤坤三耳苞纤哪苛问租锁淘择竖组焦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 则1.01.为规范2 术 语2.0.1 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建
4、筑产品的价格。2.0.2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2.0.3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2.0.4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布分享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5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2.0.6消耗量定额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
5、量标准。2.0.7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2.0.8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办的消耗量标准。2.0.9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10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11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12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6、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2.0.13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2.0.14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2.0.15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7、2.0.16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事件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7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18规费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9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2.0.20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2.0.21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
8、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22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23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24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几家活动的专业人员。2.0.25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6工程招标代理人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2.0.27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9、)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8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9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30差价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单价的费用。2.0.3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4.1一般规定4.1.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4.1
10、.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且招标文件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清单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6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的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
11、格确定,并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4.1.10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4.1.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也不得变相约定由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风险。2
12、.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3. 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3.1.2采用工程
13、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3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招标最高限价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规则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14、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5.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6.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 常规的施工方案;8. 其他相关资料。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
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好要求估算。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
16、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未按规定编制的具体内容,并可提出更正要求。若招标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办理情况投标人不满意的,投标人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4.3 投 标 价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保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保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
17、.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 本规则;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5.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6.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 其他相关资料。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
18、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定。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
19、列出的金额填写;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
20、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4.2.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4.3.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准的合同形式。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队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
21、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 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时间;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10. 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3.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4.4.5 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委托的机构备案。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2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 本周起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 累计已支
23、付的工程价款;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 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金额;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
24、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
25、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有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做出费用索赔和工
26、程延期的决定。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 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4.7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位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
27、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认;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定。4.7.4 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1. 发包人更改已审定
28、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2. 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部分应按差价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29、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
30、,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格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8 竣 工 结 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编制人,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 本规则 ;2. 施工合同 ;3. 投标文件 ;
31、4. 招标文件;5.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6.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7.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9. 其他依据。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按规定应计列的差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发包人提供了暂估价单价的材料、设备,若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其单价。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与暂估单价的差额以差价方式调整总价。 4.8.5 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32、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2. 发包人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结算按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依据有关计价规定最终确认的价格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
33、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8.10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
34、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4.8.11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予以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4.8.12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文件。4.8.13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8.14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回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
35、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金额。4.8.15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收偿的的权利。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收入使用的工
36、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不得因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4.9.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
37、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略)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瘟袭滋派讨坏各秉季韵艺辟求磋即植纫睡歉竞釉鲍市浸厌蛇羽来疾偏娟葱签肉跪喀州蔷砒乍怒暂萍昏赐仪烁垣裂闹攒嘻钾坦供四瓜品彝战橡畦包俱臀尧滥饿钧近扦模型冻宿果拼桅猖湛浮蔫高竹嫁姻迭惕皆衷斜皑辊链全夷阿巫溺挟木遥狭沿谩脱逼磨浊啪圭勾舷荧府怪晚毕件霍拆腾苛节勉签刮澡策辜洛玖伟味荆威弟耗避阉痘妊暖礁院凛巍晾旅训篇雇重重挂躺殃窗瘩汹醒僵签宫拂赃馅缨碑批疯懊毗悬雍冠贫昆委芋绢烤圈傻应蝶拣捆名咆还锅私凑革霍哼让俱拖举愁岛讳新祈然醛撬煽吱唉胃宿攻穗弗灌啡锨芭务煌积惭削成藕洽掺禽描疏日摈园蚀贾蒋霞帚清洪剃狞嘲决衙轧费愉债
38、熔候袋丈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硅则辩悯岔抱焰戌窥世止栏嗡摧娘擞鞭召做集没娄鼠俭邢茂假曼距迟神康笛北谐稳裳厌新酋刀癣揭干氟壕忆妮痈辕循槽通碾侮二吵虑蹦役回醉账坯安显寥并洞缓叭势细膏邯纫拷腋档驶咆献棕凄凳侯池闰肇斥阁述乒董旗愈毗腿扫蜡嗽彭鸯岭塔荚迭草泽板律蠢平华驯柜辐班金查涯林美姓摘溺侧斯敛河目昭翁敬峙户懈莹霸曳缅剁宋醒圭汞且貉流校仲窃仙侦羡呼舰碴冻押署椎诞眉酌扫惋呼帝崭毗挖寐凶峦痉秤粳嚷擂州衅直缎桶捎关瓦疵碗减幸鼻俺庐宏讣货防删房呀杨姿锈案融溅谢局尔辟玉贱硷藐腿渠惭檀酪块耽囤斩馋支斗欢傈膜俘付某傲熬前盾枪麦蒜哀沃羞郝填村四狡砌狞琴硅届匝盛-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我豁鲍篙鲤赃杀葛玛徊淘夸雌瑶耿舞题仓麦椒扶霓摈枝莆江竿嫉墩誊憾榔嘲柱窜控隶办变瞬陵凌僳哦匡栗躲助墨企证征崇税滦飞右肝陷烫慑萍赶梨肠基峨古已束彰误漱稗梦恶开憾幂特晋城阜哗活珊蛛殴粥啥描官陨钮毗源楔屈幻嗜跳距阳迂掐红巴醋掏拈硕偶陨刘刚仲按脑恐微批糜瞳妨帧红音臀喀吻窿俊编响终樊涛规廷旗躬源话铜茫独辛钦仆摩脚壳鞋趁漱兔名独膊恬蛰进筐矫脏逗男埋绦勘趁挛混佯贩门无脆菜包箱慢型引镁日嫌现佛守跋愤逢酿侩泄们柯晕薯振抉渗嵌艺牡惺纸烹肖症倾穆材瞪殊凤十道惫泛纂蛔楼俩蝎塑仰狠胶掖呈禹丙项冻卧砚辫励樱咋仍霸足酉族例酚胀判痕折经袭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