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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若干对策范文(通用 16 篇)第 1 篇:谈一谈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若干对策 全国各大城市都有大量城中村的存在。比如,北京有城中村 231 个,西安有 187 个,广州有 138 个,南京绕城公路以内有 71 个,太原有 83 个,在郑州,这样的城中村共有 141 个。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1.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原因。城中村出现是城乡土地所有制矛盾、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制度真空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顽强存续、城市管理疏漏的结果。政府趋利型的土地征用是导致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政策刺激了对城中村空间需求;城市就业结构滞涨促进了城中村非正规就业环境的发展;二元化的市政与行政体制加剧了城中村的形成。2.城中村是一个类型独特的社区,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的依赖之源是土地和物业。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村集体经济分红、出租屋收入以及小规模的商业。村集体拥有大量的土地、厂房、房产等,以村籍为边界的高收入和高福利的支持、非正式经济体制外的强化促使城中村问题越来越严重。3.宗族通常是村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族和村落重叠现象比较严重。宗族文化迟滞了从乡村聚落到都市村庄的演进。传统观念的文化土壤、都市环境的心理适应以及经济利益的内在牵引是都市村庄得以存续的条件。城中村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在发展中缺乏统一规划,整体建筑非常混乱,村内建筑密度高、建筑间距小,街道脏乱差;城中村对外交通落后,数千人的城中村往往只有一两条宽度 5 米左右的街道,多以房屋间距作为不倒,只有 2-3 米;公共配套极度缺乏,没有绿地、公共广场、教育配套等公建配套;市政管线工程薄弱,各种市政建设极不规范,随意拉线铺管,存在不少隐患;城中村消防管理时空,到处都是出租屋,若发生火灾,消防车、救护车无法进入;城中村居住人口复杂,各种刑事、治安案件层出不穷。城中村已成为我国大多数城市科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城中村改造是国内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与结果。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形象与面貌,增强城市辐射力和带动力,不断提高城市知名度和竞争力;解决城乡并存的二元结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盘活土地使用效益,拓宽经济发展空间,提高居民经济收入;完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优化社会公共管理方式,解决居民的居住、出行、医疗、教育、社保等保障问题。八大困境及对策 瑞安的新天地成为上海的新名片,南京夫子庙改造重新秦淮风情,深圳华侨城打造成为国内最成功的主题公园。国内房地产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开发企业遇到土地资源瓶颈,城市土地资源随着开发日益减少,而多数城市老城区的功能及定位重新确立,因此房地产开发重新已经移到旧城区。然而在旧城的城中村改造中,存在诸多困境,从深层次考虑,这些困境的成功解决是项目成功的要素。同致行对于城中村改造总结了八大困境。1.改造成本困境 拆迁补偿费用是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开发企业投入的一项重要成本,城中村高密度的建筑体量和居民数量,未开发前期的安置增加的巨大的成本投入。开发企业不但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还要承担大量道路拓宽、市政管线等市政配套费用。使得城中村改造项目用于拆迁补偿的费用在总投资中比重过大,上海世茂滨江花园当时仅拆迁就耗费 22 亿元。因此,拆迁补偿安置所占的总投资可能高达 50%以上。面对成本困境,开发企业应该进行详细的成本预算和资金平衡管理,详细计算整个项目的成本收益,在项目周期内,保持资金的平衡管理。2.拆迁补偿困境 城中村的原村民头脑中有着根深蒂固的“旧土”观念,不愿意离开固有的居住区域。由于这些村民主要依靠出租房屋维持生计,害怕失去房屋后,自身收益受到影响,因而会过高提出拆迁补偿标准,而且由于村民数量众多,很难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在一些城市旧城改造中就出现了“钉子户”现象。针对拆迁难、补偿难的问题,开发企业必须争取政府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用政府的公信力来主导城中村拆迁工作。3.利益协调困境 在城中村项目改造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多利益关系,包括: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村民等利益主体。如何协调这些利益主体,对于城中村项目的顺利改造十分重要。开发商与政府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规划、公用配套建设、土地费用返还、项目报建等方面;开发商与村委会的利益关系主要是村民安置房建设与选址,最主要的是开发商与村民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补偿标准和方式。征求多方利益主体要求,共同商量。4.土地权属困境 土地权属不清是城中村改造最大的制度障碍,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城中村土地基本被各种建筑覆盖,许多建筑属于违规建筑。由于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难以强制拆除,因此一旦承认其合法性必将加大改造补偿成本并引发新的抢建;如不承认其合法性,又无法进行拆迁补偿,改造难以进行。在进行城中村改造之前,必须对城中村所有建筑进行摸查,计算出需要拆迁的总面积以及各种建筑的产权、年代、功能等,为下一步的补偿做好准备。5.容积率困境 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红线范围内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不提高,开发商无利可图则无积极性。郑州内城中村平均容积率接近 3.05.0,要想有利可图,容积率要提高到 6.08.0。即使在城中村范围内维持现状的开发强度都难以达到改善城市环境的目的,容积率再提高,不但将牺牲城市环境,市政公用配套的压力也太大。6.规划设计困境 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成本投入高、容积率高、总体量大,因而给项目整体规划设计造成一定难题,如何来对项目进行科学定位策划成为规划的关键。开发企业一般需要借助于专业策划公司来进行前期的定位。项目前期根据项目自身的状况、区域特点、周边配套、竞争楼盘、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对项目进行了全新的超前定位与科学规划,实现项目收益的最大化,从而较好解决了项目规划设计难的问题。7.开发周期困境 各利益主体博弈的时间决定了整个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的周期。很多城中村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开发企业与村民之间矛盾与纠纷并没有很好解决,结果造成了拆迁工作没有顺利完成,使得整个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后续的开发建设工作无法开展。同时,由于土地面积大和容积率相对较高,整个项目的总体量非常大,一般在 30-50 万平方米,甚至一些项目超过 100万平方米。上述原因造成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周期过长增加了开发企业资金管理的成本与风险。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协调开发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工作,规划、施工、报建、销售等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开展多项工作,尽量缩短开发周期。第 2 篇:谈一谈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若干对策【摘要】从对城市化过程园林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介绍了城市化园林绿化工作的现状,探讨了城市化园林绿化工作存在问题,给出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对策,提出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要加强管理做好总体规划,为城市化园林绿化工作的探索,给出了城市园林绿化的新思路。【关键词】城市绿化;园林现状;对策探索 当前我国城市化过程园林管理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园林绿化是美化人居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是城市化过程园林管理绿化,实现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园林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有社会经济的原因,也有体制等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它们阻碍了城市园林的可持续性发展。对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受到了影响。目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多,规模大,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有了突破性增加。然而,对于生态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而言,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园林管理仍未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城市化园林绿化工作的现状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城市化建设得到高速的发展,高楼大厦平地而起,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幅绚丽的景观,但这绚丽的建筑景观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的衬托才显得更有气势。回首建国以来我国城市绿化工作的发展的过程,可以概括为是以植树种花的绿化过程。在城市绿化是根据各地区的实际环境,需要一个长期的合理规划。因此,在选择绿化植物种类时,选择的品种基本上是以城市的偏爱为主。例如:木棉、澳洲鸭脚木、细叶榄仁、麻楝、大叶榕、橡胶榕、秋枫、雪松、和其他灌木,至于选择花卉植物,来覆盖地面和草坪很少考虑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园林技术人员,通过考察西方先进国家的绿化工作,建立了国外景观建设的新理念,通过我国园林绿化工作与西方国家城市园林化的学习、接触和广泛交流,使我国城市景观的规划思路也越来越开放、景观的形式越来越丰富。使我国在园林中的开始设计越来越多种类的树种和植物,使城市绿化工作设计更灵活,布局更合理的水平上。2.城市化园林绿化工作存在问题 城市化园林绿化工作,目的是为了在城市化过程园林中林木的绿化率,观赏景观质量得到改善。达到人与自然和谐。但是在我国园林绿化工作中,许多城市,只是结合旧城的改造,对新区进行了建设,因此,在我国城市进行合理规划城市园林的绿化工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才可以完成。存在如下问题。2.1 城市化园林绿化工作管理不到位 我国城市的绿化景观规划还缺乏一个长期和科学的长远观念。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由于在设计思想上没有更稳定、长期的规划,因此在具体指导城市绿化规划系统的时候,还没有树立坚实城市园林建设的基础,导致城市景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数量的脱节,致使城市绿化中的各类绿地的严重不足。由于城市园林管理体制问题,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难以发挥,时有发生侵占城市园林绿地的事件。2.2 城市园林绿化与监督机制问题 分析园林绿化工作和布局发展不均衡原因。一是社会绿化的热情不高,道路和街道和公共园林绿化数量相对较少,老旧住宅的设计规定,村庄改造的布局和城市的规划,例如道路拓宽改造重建是利国利民的事,但是改造重建中对毁林不在少数。这主要是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但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还没有监督机制。所以监督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状况。盲目追求景观,一味追求大气派,又不注重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的质量,又缺少施工技术人员的指导和规范,为施工单位片面追求高额利润创造了条件,导致绿化成活率不高,损害了城市园林绿色工作的建设。给城市的园林建设造成很大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贻误了现代城市园林的建设的宝贵时间。2.3 城市园林绿化与自然生态问题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从长远着眼,要树立人与自然的和谐观念,坚决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否则,农村的树木被移植到城市,不仅起不到绿化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发生沙尘暴等灾害。而移植到城市的树木成活率又低,得不偿失。另外,许多城市为了使城市外貌变美,单纯追求外在的表面的绿化,把已成材的名贵树木,花费较大的投资从边远地区移植到城市中,初看起来城市街道大树参天、绿树成荫,感到壮观魅力。但这种绿化的方式却使人担忧,移植的成材树木,成活率不高,到最后,人材两空。因此,在城市园林化中要注重具有实用功能的绿色空间,要考虑广大群众的需求,不盲目追求高档。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服务功能,从满足人民的需要做起。要利用科学的指导理念,在城市园林绿化中要对绿化的植物采用多样性与生态环境结合的形式。园林绿地的设计要符合规格,要按照自然规律绿化,决不能只追求短暂的美丽。3.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对策 3.1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要加强管理做好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要根据当地的条件,进行整体规划。要在设计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发展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种园林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绿化环境的空间布局、绿地结构布局,向人们最需要他们的地方,提高绿化平衡,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确保质量的规划。根据城市的特点,充分利用城市本身现有地形地貌,将城市文化和风格,体现在园林绿化的设计之中。3.2 城市园林绿化要布局合理 城市园林绿化要主次要分明,园林植物配置生物要多样性、要呈现丰富的层次,要多栽培四季鲜花,要遵循景观与环境的和谐、生态和谐、人的和谐。提倡在植物配置上以当地品种为主。要慎重引进稀有的树种。要注意结合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要构建结构合理的绿色空间布局。植物配置和生长的生态法律应当遵守科学确定植株密度,形成乔、灌溉、花、草各种植物多样性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城市绿色生态效率。3.3 加大投资探索城市园林绿化新思路 探索城市园林绿化的新思路,利用有限的空间达到绿化、美化的目的。例如利用城市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途径,都能增加绿化程度和美化程度。让城市居民享受城市景观的美感。城市化园林绿化应以不同种的植物有机结合为原则。应树立以花草配灌木、以灌木辅乔木的科学绿化观念。速生与慢生树种结合,近期远期结合,有计划使慢长树种替速生树种。形成春季有花、夏季有荫、秋季有果、冬季有绿的北方城市园林景观。4.结语 城市景观是美化人们生活环境,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了使城市景观得到发展,提出探索城市园林绿化的新思路。科【参考文献】徐长水.浅论城市化过程中园林管理出现的问题及相关对策J.才智,2011,(31).王伟贞,湛开宏.城市园林绿化问题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1,(8).第 3 篇:谈一谈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若干对策 提要:从城市化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城市快速发展中城中村存在的问题,指出城中村的村民处于弱势竞争的地位,他们的素质急需要得到提高,并从优化空间结构布局、管理制度、城市规划的功能和完善文化教育功能等方面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化;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殷乾亮(1970-),男,江西财经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城市生态学。(江西南昌330032)随着农业用地逐渐被转换为非农业用地、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大规模转移、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换,城中村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城市发展、用地向外扩展、农村被城市征用土地而“被牵引”走向城市化的过程中,城乡结合部位在地域空间上具有破碎、零乱和不连片的特点。近年来,城中村现象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几乎每年的中国城市规划年会都会把“城中村”列入大会的参考议题,研究城中村的文献也日渐增多。一、城中村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的规模急剧膨胀,在城市的边缘地带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关于城市边缘地带的界定,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虽然有“城中村”、“城乡边缘区”、“城乡过渡带”、“城乡结合部”等不同的描述,但落实到具体的城市地域上,它们都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叠,甚至有些概念根本上就是对同一地域的不同定义:如周一星教授对北京市“近郊区”地域范围的描述与顾朝林教授对北京市“边缘区”范围的描述其实质内容一致。吴良镛教授也曾指出城中村是城市与乡村的交接地区,即位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过渡地区。从上述的研究可以看出,城中村是城市化的结果,城中村不和谐的问题也是由于快速城市化所产生的,成为城市化的巨大阻力,不仅对人居环境的塑造以及和谐社区的创建产生不良的影响,而且随着城市的扩张,城中村问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解决了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城中村的民生问题。因此,城中村问题是值得研究和探讨。二、城中村问题的特征(一)劳动力闲置,整体生存技能不高 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不仅满足了日益增长的人类基本需求,而且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农业人口,使之转化为城市人口,城市圈层式的向外扩展,吞并了周围的农业用地,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就由农业人口变成了非农人口。但就适应城市生活的技能而言,这些人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任何其他优势,工业的发展虽然为城中村的村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和机会,但处于城市边缘地带的农民则感到束手无策,大量农民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面对复杂的工业化生产则可望不可及。相当部分农民“种地无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二)流动人员大量集聚,环境恶化 在城市转型过程中,因城中村的行政边界划分不明确和管理不到位,城中村就为外来人员暂时的落脚提供了方便。由于生存竞争力的制约,他们大多数只能从事脏、苦、累的行业,不但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甚至有工资拒付的风险,而且缺乏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常被严重侵犯。工作上的不稳定往往导致经济上的困难,甚至难以维持最低标准的生活需要,从而引发犯罪行为,给城中村带来了社会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关系。另外,由于区位关系,城中村常成为工业区污水排放,垃圾随意堆放等污染严重的地带,生活、居住、生态环境逐渐恶化。(三)思想观念陈旧,制约城中村的发展 对于城中村的村民来说,他们祖祖辈辈以土地为生,依靠土地获取基本的生活资料,对土地有着特殊的感情。在城市化过程中,既使城市政府或工业化的企业提供了一定职业岗位,他们也有十分不情愿或抵触情绪。再者,在城市政府转让开发土地的过程中,村民也从土地上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和土地的使用价值,村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和利用方式也发生积极变化。因此,对土地的开发和占有则不择手段,先下手为强地进行了圈地建房,出租私房的“生财”运动,继而在整个村中蔓延,并成为“高密度、高容积率”为空间特征的城中村出租屋私宅建设恶性发展的催化剂。这种落后的自私自利、发家致富的思想观念严重影响了城中村健康良性发展,他们缺乏建设和发展城市的义务感和责任感。(四)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 城市政府强调产业结构升级,鼓励资本密集型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思路,加剧了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困难,使结构性失业问题更加突出,对于处在弱势群体的城中村的村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始终处于竞争的被动局面,痛恨城市化剥夺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激化了村民与社区或地方政府部门的矛盾,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三、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建议(一)优化城中村与城市的空间结构布局 城中村的租住问题,可以通过城市经济总量的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来解决,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通过调整城市空间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改善优化城中村的区位条件,结合城中村村民就业技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一些产业技术含量不高、基本能满足村民就业要求的产业布局在城中村的区域许可范围之内。同时城市政府可建立多核心、多组团的发展格局,降低城中村人口聚集密度,分解分流外来人口的能量关系,改善城中村的社会、文化、卫生居住环境,缓解城市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的压力,分散城市发展的机会和能力,吸纳、化解城中村的矛盾,促进城中村良性互动发展。(二)消除制度不到位的管理缺陷 在改造和发展城中村时,城市政府要积极引导市场进入,协调市场规则,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共政策的服务力度,创建以城市带动乡村发展的新机制。公共政策作为政府调控利益主体,利益集团之间关系的基本工具,应具有鲜明的“价值立场”,即应按照“公平逻辑”,优先关注、关心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石。所以,要构建和谐发展的城中村,就要掌握和了解城中村存在的问题、性质和治理原则与方法,将城中村居民的子女教育、失业保护、防病治病纳入社区管理,并建立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社区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救助责任,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利益不受侵害,避免补偿不足而产生负面效应,实现社会的总体和谐与公平。解决好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缓解与抑制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作用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形势下,要打破规划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把城中村建设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增强规划意识,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布局,推进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公共设施资源共享。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建议按照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和小区化、公寓化的形式,建设一批具有样板效应的城中村,带动其他城中村的建设。避免大规模推倒重建现象发生,对于一些富有地域特色的村庄尽可能保留其原有的空间结构,延续其文化文脉,遵循规划建设的“门槛理论”。城中村不是贫民窟,更不是难民营所在地,他们和城市富人享有同等的权力。城市规划、住房建设塑造的是一种凝固的社会架构,如果这种凝固的架构是以贫富分化为前提,那么就可能把已有的贫富差别固定下来。这对社会而言,是莫大的威胁。(四)完善文化教育功能 对于城中村而言,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汇集与本土居民在有限的就业空间中产生了一定的竞争矛盾,以及在多元文化、多种生活方式、人生观、价值观相互冲击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文化教育功能。首先要创办创业就业培训机构,帮助无业、失业人员获得创业和就业的知识技能,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次要培育健康的社区文化,可以从居民的风土人情、饮食习惯、建筑空间特色、建筑环境特色、建筑格局特色等方面人手,培育出具有人才型的市民素质,学习型的社区风气,创新型的社区主流文化。再次可建立健康的社区心理。健康的社区心理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它不但可以使社区成员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社区文明氛围,也可凝聚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责任感,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好城中村健康的社会环境。四、结语 城中村的形成和产生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个必然现象,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关注民生问题,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解决城中村人口的生活保障问题。生计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文化教育是民生之基,创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因此,当前解决城中村的问题,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 4 篇:谈一谈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若干对策 今天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了*总书记的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仅是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形势审时度势提出的奋斗方向,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心声,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生活理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将对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些与共同富裕相悖或方向不一致的政策措施将会被修正优化。近年来如火如荼的“城中村”改造,无疑也应当置于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加以再审视。以下三个方面可能需要引起“城中村”改造各参与方的高度关注:一、搬迁补偿标准需要进一步优化与规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兼具“福利性”与“财产性”,且以“福利性”为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获取宅基地,且无偿取得、“一户一宅”、不能转让。宅基地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在“城中村”改造时,补偿安置应当“补人头”与“补砖头”相结合,且以“补人头”为主。然而,实际工作处于顺畅推进的考虑,往往采取尊重现状的“绥靖主义”,基本按照现状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这样做的结果,将一些历史违法建设面积也给予的合法的补偿;而村中遵纪守法之人或经济条件欠缺之家,由于现状建筑面积不足,而无法获得公平的补偿安置。这种完全从现状出发的补偿安置无疑与由宅基地基本属性所决定的“补人头”为主的要求背道而驰,也有借助改造“洗白”违法建设的嫌疑。既不符合共同富裕的方向,也不尽公平合理。比较合法合理的做法是以“人头”为主确定补偿安置标准,这是由宅基地的“福利性”所决定;同时对超标准的建筑面积则给予建筑成本价的货币补偿,这是“补砖头”,是尊重现实推进改造的需要。“补人头”与“补砖头”相结合的思路,在广东省一些地区(如茂名市)得到推行,取得良好效果。二、偏门致富的平台公司需要进一步规范 尽管平台公司在早期的城中村改造中发挥了穿针引线、铺路搭桥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收费畸高、炒卖项目、灰色操作等问题,导致不合理地抬高改造成本、村民利益受损、影响廉洁环境。这种过度依赖“关系”的偏门致富路径,对城中村改造的推进而言,总体上弊大于利,也与共同富裕的方向相悖。*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指出:“靠偏门致富不能提倡,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如何规范平台公司?首先是要治理其无序生长的环境,提高城中村改造各项规则制度及各项政府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公开竞争招标确定各种合作机构,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公开,加强对相关各项资金往来的深度审计,使各种不正当的“关系”无法在城中村改造发挥作用。“坏土壤”治理了,平台公司自然无用武之地了。其次要加强对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使其规范经营,靠技术实力吃饭,靠资金实力赚钱,而不是靠“关系”、走偏门发财。三、城中村改造不但要实现村民的物质生活的共同富裕,还要实现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将“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如何促进精神生活的富裕,这将是下一阶段城中村改造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无疑,这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同富裕,是一个共同奋斗的目标,也是一个新时代背景下的新课题。新课题,需要探索,需要示范。新时代、新形势需要一批“城中村改造共同富裕示范村”,带动城中村改造的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第 5 篇:谈一谈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若干对策 一、“城中村”的定义 对于“城中村”的定义,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不同的阐述。吕宏芬、王积瑾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镇中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产物,是城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高迎伏、黄仕伟和董平指出:“城中村”就是指原来是农村,由于城市的扩张成为社区,现已基本没有耕地,没有农业,也没有农民,但仍按村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管理的城市中的特殊社区。笔者认为“城中村”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将城市周边的村庄列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而又在特定的时期内存留城乡二元体制的状况。城市的飞速发展,需要通过征用周边农村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提升城市的容量,不断蚕食周边的耕地,这就形成了“城市农村一城市农村”环形衍射的空间布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村包围着城市,城市又包围着农村,城村交替出现的现象。二、“城中村”产生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总有其原因。我们既要看到其产生的内在根源,又要清楚其外在的推力。只有全面客观地分析、把握它的本质,才能为解决“城中村”问题提供科学的方法。(一)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体制是“城中村”产生的本质原因 建国后优先发展城市,限制人口流动,制定严格的地籍和户籍制度,形成了城乡分治的二元体制,“城中村”就在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产生了。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的核心。所谓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就是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在二元土地结构所有制的基础上,相应地形成了两种产权,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正因为两种所有权的差异,造成了国家可以征用农业生产的农用地,而很难征用作为农民生活的宅基地,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对村民宅基地的征用,未经村民同意是不能执行的,否则是违法,所以说这种二元土地结构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关键。由于制度的差异和条件的不成熟,地籍和户籍没有统一,就保留原来的村落,形成了所谓的“城中村”。(二)可观的租金收益是“城中村”存在的经济根源“城中村”交通便利,房租廉价,吸引很多外来打工的中低收入者,本地居民通过出租房屋获得很大的收入。在这些巨大利益驱动和诱惑下,村民想尽一切办法,甚至违章违规加建、扩建、改建,根本不会考虑房屋建设如何与环境相协调,是否可扩建等问题,这就使原来规划不合理的“城中村”更加密集拥挤、杂乱无章。当“城中村”的房屋加建或建成后,政府想整改或拆迁非常困难,改造的成本更高,涉及到复杂的产权和赔偿问题,在条件不允许的前提下,政府只能留存“城中村”,等待改造的时机。“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主观上是原村民突破各种政策法律限制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是城中村居民在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驱动下,追求租金的后果;客观上是城市按照其经济规律以扭曲形式释放其应有价值的必然。(三)村落的历史渊源、传统风俗是城中村存在的又一因素“城中村”有自己特定的历史文化渊源,有着浓厚的传统观念和生活风俗,表现为乡土性很浓的血缘和地缘社会意识。村民都有一种依恋故土的情感,在村民传统意识观念中,村落就是他们生存的根,是世代相传繁衍的地盘,村落改造或整体性搬迁,就意味着失去生存的根,失去繁衍生存的窝,所以部分村民极力反对“城中村”改造或拆迁。人是情感的动物,村民很难摆脱根深蒂固传统教化和历史风俗的束缚,先进和文明作为一种软力量在短期内不能将其瓦解同化。“城中村”在这种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风俗的内在意念的力量框架下,暂时留存下来。三、“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城中村”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表现出利益性和复杂性。“城中村”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像雨后春笋般冒出,各地城市的发展情况不同,其具体现状也不一样,但都存在共同的特征。(一)管理体制和政治选举还保留农村模式“城中村”名义上纳入了城市管理的范围,但现实中还游离在城市管理的边界之外,由于体制和管理的滞后,很多的“城中村”仍然没有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民主的居民自治。笔者所调查的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村就是一个典型,在行政管理上还是以村委会主导,村委会作为村中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实行半封闭式的村治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这就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中村”管理中起主导作用,村委会成了村中一切大小事情的裁决者,成为村治的公共权力机构。“城中村”两委的选举换届,是村里的一件政治大事,但内容和形式上类似于农村的选举换届,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三年进行一次选举,两者同步进行,两委的换届都表现出宗族式、大姓氏的选举,一般来说村支书和村主任都是由人口多的姓氏的人来担任。秀灵村本土人口 1700 人左右,张、梁、卢、陈、黄五姓氏的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分别为 30、28、27、8、7,这么多年来,两委委员大多数是由张、梁两姓来担任。(二)租金是村集体组织和居民的主要收入 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是没有经济来源的,主要是靠出租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和上级政府的补助来维持两委的正常运转及两委委员工资的发放,很多“城中村”都充分利用土地、房屋等有偿使用的集体资源。秀灵 村把靠近街道的两栋大楼出租给友爱医院和水电工程学校,每年的租金收入大概有几十万元,这些钱大部分投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6 村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租金、土地征用后的赔偿、集体资产出租后的分红和从事第三产业的收入。由于城市的发展状况不一样,这个赔偿金和租金是有所差异的,由于土地赔偿金低和房屋租金廉价,秀灵村村民的生活还是很困难。总体来说,以上两种主体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租金收入维持生存与发展,有些学者称之为新型的租金食利阶层。(三)道德价值的差异性和村民思想观念落后“城中村”的流动人口比较多,人员构成相当复杂,造成了这个群体中人员的道德素质良莠不齐,利益观、价值观呈现多样性。由于生活方式和意识观念也不一样,现实生活中就有可能引发多种矛盾。“城中村”村民的思想观念保守落后,生活方式跟不上时代和城市发展步伐,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小农经济思想很严重,只图吃饱穿暖,满足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低,文明礼仪不讲究,不懂技术,角色上没有从村民彻底转变到市民,这样就非常难以融入现代文明的都市。没有文化,没有技术,没有追求,“城中村”的本土居民都是从事一些脏、苦、累的工作,或者干脆不工作,就靠租金度日。(四)社会治安欠佳“城中村”管理滞后或不规范,警力巡查和监管有限,综合管理相对薄弱,赌博、吸毒、卖淫、打群架、超生等行为时有发生,“城中村”也就成了“问题村”,成为藏污纳垢的地方。有人将“城中村”称为城市中的死角、贫民区和犯罪发生区。根据相关调查发现“城中村”的案发率和犯罪率比城市的其他地区偏高。鉴于“城中村”社会环境复杂,治安欠佳,西乡塘区公安分局在秀灵村设立民警值勤点,打击各种非法行为。面对有着 1 万流动人口的复杂群体,村里成立了由民兵组成的护村队,不定时地在村落范围内巡逻,对各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着震慑作用。(五)身份没有明确,地位尴尬“城中村”无法与城市同步协调发展,很多的城市专门为“城中村”的管理出台规章条例,把它们列为所谓的城市“特区”,这就使“城中村”更加难以融入大都市。“城中村”处在城市管理的边缘,由于政策、制度、条件的不成熟,管理的滞后,不能完全按照城市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介于城市的管理范畴和农村管理行列之间。这样尴尬的管理定位,造成许多村民享受不到城市就业、养老、低保等相应的待遇,也享受不到农村的优惠政策。“城中村”的村民对自己的身份界定很困惑,有时办理有关手续、证明等相当麻烦。秀灵村的秀灵小学的学生,如果他们属于农村的,又享受不到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减免;如果属于城市的,又享受不到城市教育的待遇和保障。(六)建筑混乱,卫生条件差 村民不规范建筑,形成了“握手楼”、“接吻楼”、“贴面楼”、“一线天”等这样的“城中村”典型的建筑景观,而这些杂乱、陈旧、矮小的建筑影响整个城市的整齐美观和生机活力。由于建筑的混乱,没有整体性规划,许多的功能没有完善,特别是排污系统和垃圾的处理很随意,直接排放或倒在街道上,造成污水横流,臭气熏天。鉴于“城中村”的建筑物无序、卫生环境差,与城市里的金碧辉煌的摩天大厦及清洁宽敞的公路形成鲜明的对比,有人把“城中村”称为都市的“疤痕”。四、“城中村”改造的建议 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大局来看,“城中村”改造是时代的要求,符合国家和国民的利益;从一个城市的协调发展来看,“城中村”改造是提升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和谐都市的必然要求。(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对“城中村”实行综合管理 政府充分发挥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管理者和城镇公共产品管理者的双重作用,在坚持公共性、公平性、参与性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保障好村民的利益,也要考虑改造单位的利益,让市场参与商业性运作。在城区一级政府,废除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组建综合性部门,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和行政效率;防止条块分割,成立综合办公室,对“城中村”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安全、拆迁、安置等实行有效管理。(二)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对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 从体制上转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将“城中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只有土地国有: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村民对土地的独立处理权,一切土地使用都归土地规划部门管理。在“城中村”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制,这是我国改革的一个新探索,按股份制的原则改造集体经济,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算、资产评估,使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明确清晰。经营管理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操作,量化资产,明确股权分配,村民按出资额大小来分红,个人所拥有的股份可以自行支配,有权利赠送、转卖给他人。村民获得了实惠,他们会很积极地参与到“城中村”的改造。(三)加强立法。依法推进改造 由于“城中村”改造是前所未遇到的,涉及户籍、土地的变更,还有行政管理体制和城镇管理体制等复杂问题。国家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而操作上也没有统一的方法,各地城市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粗糙的管理条例。需要出台一些可操作性更细化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推进“城中村”的改造,以法律保障“城中村”改造的成果。(四)妥善安置村民,给予合理的补偿“城中村”改造之所以那么困难,主要是利益问题没有协商解决好,安置或补偿没有达到村民的要求。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户籍划入城市管理,身份变为城市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应按照城市居民的管理标准保障村民的利益,解决好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业、子女上学问题等。只有以村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得到他们的支持,顺利、稳定地推进“城中村”改造。(五)转变村民思想观念,提高素质,培养技能 村民在特定的群落聚居生活,由于受村俗传统文化的影响,思想观念还比较守旧,生活方式还比较单一,文化技术还比较低,缺乏竞争进取的精神。只有转变他们的思想观念,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他们的技能,才能为“城中村”的改造减少阻力。比如免费举办一些扫盲脱产班或技能培训班,摒除陋习,使他们的脑袋充实起来,树立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意识。知识素质高了,有了一技之长,生活就有了保障,利益得到了维护,村民对改造的抵触情绪自然就降低了。(六)对城市的空间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城中村”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开始时不给予足够的重视,造成“城中村”泛滥,问题恶化,这给我们后人很大的教训。因此,必须树立超前意识和前瞻性,规划好未来蓝图,对郊区、城市周围有可能将来再成为“城中村”的村庄、村群进行调查,了解它们的现状,在宏观上把它们划入城市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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