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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八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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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八篇】第 1 篇: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现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一、会议主要内容(一)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交通党委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二)分析我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提出目标任务。(三)讨论和决定党委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明年)工作安排意见。(四)各委员通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某些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五)组织建设、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六)重要信访研究或决定。(七)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八)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构建。(九)制定或修改总公司党委的有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十)上级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讨论。(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半天,视议题内容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临时召集。(二)党委会议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公外出,会议由组织委员主持。(三)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有关人员。三、会议工作要求(一)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二)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机要秘书记录、整理归档。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编写会议记要。会议记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委员、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有关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四、会议议事要求(一)讨论研究重要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纪录在案。(二)如若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五、会议纪律要求(一)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二)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末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三)有关会议内容,要保守秘密,在决定或批复以前,不得外传。二 0*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 2 篇: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第三条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二)研究制定集团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战略性决策事项;(三)研究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指示;(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议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五)讨论决定本企业党办、工会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七)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八)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员大会。(九)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六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第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第八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党办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第十条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职能部门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办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撰写会议纪要。第十三条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 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第十四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十五条党委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第十六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第十九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第二十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集团公司党委。第二十二条各基层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职责明确,分工落实。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篇:集团公司总办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 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总经理及经理层是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各项经营决策,维护集团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总经理办公会日常事务工作。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原则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董事会负责的原则。经理层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并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经理层履行职责时,不得变更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经理层的职权范围。(二)依法议事、科学决策的原则。各职能部室、各控股子公司在经理层各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开展议题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探索市场规律,结合实际,就议事项目提出明确建议意见,以增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分工负责、高效议事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讨论研究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总经理和经理层成员履行各自职责,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由经理层各分管领导和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审阅同意。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事项的机构,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2 对董事会负责。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研究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下列重大事项:1、研究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2、研究拟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3、研究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4、研究拟定公司及所属控参股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方案等。5、研究编制公司财务报告。6、研究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研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8、研究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研究拟订或修订公司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重要人事方案。(二)研究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工作措施。(三)研究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的具体工作措施。(四)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五)研究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研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3(七)研究决定本部各部室、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优事项。(八)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奖惩与辞退事项。(九)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其中人事聘免事项包括:1、由党委提名,讨论决定聘免公司各部室中层正职及控股公司的经营班子正职。2、由党委提名,讨论决定聘免公司各部室中层副职及助理。3、由集团党委提名,决定聘免公司所属控股公司的经营班子副职及助理、财务负责人。4、决定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及聘免事项。(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战略目标,制定下达经营班子成员战略目标任务,检查和质询经营班子成员战略目标任务、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十一)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办理的事项。主要包括:1、研究决定需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事项。2、研究落实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3、研究决定各控股、参股公司章程中规定需提交股东研究决定的事项。4、研究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中明确规定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4 5、研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须及时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6、落实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二)根据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通过日常业务流程可以解决处理的问题,以及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分工范围内决定或解决的事项,不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第五章会议举行和议题准备 第八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集团办公室负责人和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需其他人员列席时,由总经理或主持人确定。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半数以上经理层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备集团办公室。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应同时提出。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决定召开,经理层其他成员有召开提议权。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视会议议题收集情况不定期召开。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议。(一)董事长提出时;(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认为必要时;5(三)二名以上经理层成员提议的议题或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研究时;(五)有其他突发情形时。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单位)也可以提出议题建议,但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方可上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究后被否决的议题,没有经过实质性修改的,不得再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究。第十三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规范会前审阅程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确定如下:集团本部各部门提交的议题,经提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集团办公室审核;各子公司提交的议题,经提案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核,并经提案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集团办公室审核;以上均由集团办公室根据提案的缓急及重要程度,提出是否上会等有关意见后,报主持会议领导审定;集团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提交的议题,每份提案单仅供填报一项议题,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并在议题单上明确需列席的单位,在会前与各列席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同时与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后,方可确定上会议题。各单位议题按照以上程序办结后方可上会,未经以上程序,临时提出的议题不予上会。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提交的议题如确定上会,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相关资料准备好交集团办公室,以便做 6 好会议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做到准备充分、材料详实。对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单位)或人员需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或建议。第十六条涉及机密或不宜提前发放的资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开始时发放,会议结束后统一收回、销毁。第十七条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召开日期确定后,由集团办公室通知各参会及列席人员。第六章议题审议、记录和督办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对列入会议的议题,逐项进行审议。每项议题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做主题中心发言,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与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建议或意见后,总经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所议事项作出最终决定。对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征求和听取集团公司党委的意见;研究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经营层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由召集人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7 第二十一条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第二十二条集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二)出、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五)所议事项的决定或结论。会议记录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作为集团公司档案,每年应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妥善保管,借阅会议记录需经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三条集团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经总经理审核后签发执行。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检查落实,每位经理层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通报进展情况;第二十五条经理层成员应对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承担责任。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致使集团公司遭受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经理层成员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第七章议事纪律 8 第二十六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违规对外泄露。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时,由集团总经理主持召开。参会人员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集团各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第 3 篇: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监督局党委的决策行为,提高局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增强局党委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在对原有议事规则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二条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上级业务部门文件精神和会议决定,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第三条研究决定事关发展和改革工作中涉及全局重大工作部署、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重要的政策性变动和重要规定的制定。第四条讨论决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第五条讨论研究局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分工;讨论研究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的职能划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录聘用、调动等。第六条讨论决定权限管理范围内干部的任免、推荐、交流、调整、奖惩、出国(境)及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等。第七条研究落实省市发改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第八条研究讨论本局重大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决算和部门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议。第九条讨论审定以局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呈报的请示、工作报告,发出的指示、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第十条研究讨论局机关党委、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有关事项。第十一条需要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议事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原则。第十三条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十四条坚持集体领导与行政首长负责相结合原则。第十五条坚持党务公开原则。第四章议事准备 第十六条局党委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应党委成员要求,由党委书记决定召开。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党委书记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第十七条局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局党委成员,党委办、办公可列席会议。可视议题需要,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及相关处(室)提出,报经党委书记审定,或由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成员商量确定。第十九条提交局党委会讨论的重大议题,应事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协商沟通,提出明确意见和方案,必要时还须有两个方案供局党委决策时参考。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一条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和议题所涉分管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讨论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第二十二条局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主办单位汇报时要开门见山,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每位党委成员应围绕议题,独立进行思考,充分发表意见,通过集体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第二十三条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委成员对讨论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重大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第二十四条局党委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第二十五条党委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会后通报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汇报。第二十六条局党委会应明确专人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会议记录,由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存档。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七条局党委会要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与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第二十八条局党委会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二十九条参加局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不得失密、泄密。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受党委委托的分管领导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党委成员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第三十条局党委会议题涉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其亲属需要回避的,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七章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持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党委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局党委决议、决定的严肃性。第三十二条局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党委成员积极配合,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议定事项抓好工作督查。第三十三条党委成员在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决议、决定时,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必要时提交局党委会研究解决。第八章监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局党委应将检查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领导班子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五条凡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组织教育和处理。违反上述规则和纪律,未造成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纠正,或作出书面检查。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局党委会应明确专门记录员,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相关汇报材料、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4 篇: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X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第三条公司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第四条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原则: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研究决定问题。2.坚持会前发通知,不搞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第五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集体作出决定。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第六条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内容: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2.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4.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参与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6.讨论通过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7.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包括:(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3.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招标采购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4.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5.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7.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8.公司项目管理、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对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13.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14.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4.公司有业务处置权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2.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重大投资项目。4.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3.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5.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八条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第九条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十条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1.召开党委会议时需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第十一条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第十二条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第十三条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第十四条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第十六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第十七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九条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第二十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3.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5.未经党委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未报告的。6.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XXX 公司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凡此前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 5 篇: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第三条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设。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一)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二)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目标及措施;(三)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领导重要讲话和本企业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议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五)讨论决定本企业纪委、工会、团委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七)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八)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代表大会。(九)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六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第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第八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第十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时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工作部主任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主任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第十三第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议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第十四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第十五条党委决定的事,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第十六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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