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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隐私权的相关资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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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相关资源]: 相关资源之一: 隐私权常识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事,即所谓“隐”。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然而,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相关资源]: 相关资源之二: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其实从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就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二、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三、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四、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五、程序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一些程序法又规定了不适用公开审理的情况。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六、其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几乎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都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相关资源]: 相关资源之三: 正确对待学生隐私 余仲文   对于初中生来说,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些“小秘密”。美好的憧憬,心灵的向往,生命的躁动,难忘的相思等,都可能成为他们的“隐私”。面对这些“隐私”,老师应如何正确对待呢?   一、触及“隐私”,谨慎从事。   老师与学生朝夕相处,对学生的情况很熟悉。一旦知道了学生的秘密不要急于曝光。有一位年轻老师在上自习时,发现学生在写恋爱信。这位老师当即将学生写的恋爱信收起后交给班主任,并通知了家长。结果弄得学生与老师对立,学习成绩也受到了很大影响。作为老师,发现了学生隐私切记不要急于传播,也不能作为谈笑的资料。象上述这件事的处理,最好由教师亲手将信退还给学生,单独与学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效果会好得多。   二、保留隐私,合情合理。   尊重学生是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老师不能硬闯学生的“隐私领域”。中学生正处在豆蔻年华,每个人难免有自己心中的“小秘密”。只要没有违法乱纪的事实,不妨碍集体和他人,不带有危险信号,所谓“隐私”,是可以允许其存在的。学生都是有思想,有感情的,应该有自己的人格尊严。硬闯学生的“隐私领域”,必然会拉开师生之间的距离,甚至产生对立情绪,适得其反,严重影响教育效果。   三、清除“隐私”,平缓化解。   老师既不能以粗暴的办法强行拆看或偷看学生的信件、日记,也不能对“思春觅友”之类的“隐私”不问青红皂白,横加干涉,逼其“自首”。在平时,要及时发现不良“隐私”,严格区分“隐私”的性质,以积极严肃诚恳的态度去说服,规劝,指出其中的错误,分析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富有成效的开导,鼓励学生自我分析,自我鉴别,让不良“隐私”于无声处平缓地消除。   四、分享“隐私”,顺其自然。   尊重学生“隐私”,处处为学生着想,学生就会把老师视为自己的知心朋友,主动打开心扉,透露内必世界的“隐私”,这样就顺利地达到了解学生、教育学生的目的。学生对老师的感情,随心理距离的逐步缩短,一般要经过生疏——接近——信赖等几个阶段。生疏阶段的学生对老师有一种戒备心理,这时老师切不可触学生的“隐私”,否则会造成学生紧张不安,心灵的大门主动关门。随着交往加深,生疏感逐渐消除,学生会主动与老师谈学习、生活之类的事,但不会涉及“隐私”问题,所以老师在接近阶段切莫操之过急。到信赖阶段后,学生深切体会到老师对自己的关心,遇到困难,他希望得到老师的帮助,这时就会主动而毫不保留地与老师交谈内心隐私了。 [相关资源]: 相关资源之四: 专家说法:家庭“监护权”“隐私权”共存   本报连续报道了一位父亲为了解女儿在大学里的生活,用网上QQ交友聊天方式,探得女儿心底秘密后,热心读者纷纷打进本报教育热线(028-86969195)讲述各种各样的看法。一位家长更提出了质疑:父母行使监护权有没有侵犯孩子的隐私权?记者特别采访了法律、教育专家。   家长:我们应有监护权   在成都工作了近10年的东北人霍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孩子要谈“隐私权”的话,家长就该跟他们讲“监护权”。法律上规定了的,未成年人必须要听监护人的话,家长拥有监护权,可以对子女进行监督和指导。“不能说我们偷看他们的日记、信件、QQ留言、手机短信等就是违法的,因为我们也有相应的监护权!”   律师:监护权应合理实施   对于家长和孩子的质疑,记者采访了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他说,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时一定要注意,偷看孩子的日记、信件、QQ留言和手机短信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在行使“监护权”的同时也应顾及孩子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这就需要父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不要盲目地进行监护,侵犯孩子的“隐私权”。   专家:“人情味”更重要   “最好不要在家庭中谈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游永恒院长则这样说。他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孩子享有隐私权,父母具有监护权,但是,毕竟父母和孩子并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家庭教育应该具有人情味一点。一方面父母要尊重孩子个人的隐私,另一方面孩子也要与父母进行积极地交流。他说:“允许孩子有自己的一片天地,并跟他们进行‘朋友式’的沟通是最重要的。”最后,他表示,不要用一些令孩子反感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这既是对孩子的不尊重,也会伤害父母和孩子间的感情。当然,作为成长中的孩子,也要体谅父母的良苦用心,多主动与父母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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