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红沙梁完小四年级法制教育教案
第1课 我是国家小公民
教学目的:
使学生懂得公民、国籍、未成年的概念及意义,理解《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人人要争做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小公民,遵守法律。
教学重难点:
重点:提高学生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使学生明白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难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学时间:3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一)我也是名小公民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二、讲解公民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三、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四、了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权利和自由,
2.适龄儿童都要到学校去读书,这既是同学们的权利,也是同学们的义务。
第二课时
主题队会:做一名合格的小公民
活动目的:
通过本次活动,让学生懂得做一个合格的小学生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约束自己,在家做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在社会上做个合格的小公民。
活动准备:《小学生行为规范》、故事《让座》、《问路》以及歌舞、诗歌朗诵等。
活动过程 :
一、队仪式(略)
二、中队长讲话,宣布活动开始。
三、活动具体过程:
1、学习小学生行为规范
甲:同学们,你们是合格的小公民吗?那么你们知道小学生行为规范有哪些吗?(请同学回答,进行表杨)
2、讲故事《让座》、《问路》。
乙:同学们,做合格的小公民,就要做到讲文明、讲礼貌,乐于助人,下面请张爱娟、林澜说一说她们遇到的事吧。
3、文明用语比赛。
甲: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文明用语少不了,让我们进行文明用语大比拚。
A、同学们,问候用语有哪些?(请小队队员回答、计分)
B、 感谢用语有哪些?
C、赞美语言有哪些?
D、祝贺的用语有哪些?
E、 道歉的用语有哪些?
乙:讲文明事,作文明人,我们的生活会更美好,请欣赏歌表演
4、甲、乙:走进新世纪,我们是跨世纪的小主人,21世纪将为我们提供成功的机会,自由做好充分准备的同学,才能施展我们的才华。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做一个跨世纪合格的小公民。请欣赏快板表演:《新时代的接班人》。
5、畅谈理想:树立远大理想,做跨世纪合格的小公民。
6、甲、乙:让我们树立远大理想,做跨世纪合格的小公民。请听,我们的心声。请听诗朗诵《理想》。
四、辅导员讲话。
五、活动结束。
第三课时
教学内容:(二)我的国籍是中国
教学过程:
一、了解国籍的含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
二、了解法律对国籍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就具有中国国籍。如果父母其中一人是中国国籍,本人出生在外国,也可以具有中国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三、了解《国际法》的内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课时
教学内容:(三)我是未成年
教学目标:
了解未成年人的定义和相关保护的法律。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二、阅读教材故事
讨论、交流:生活中有哪些社会场所未成年人不能进入?
三、阅读《小小法博士告诉你》
1.18周岁有什么特别之处?
2.了解未成年的定义: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法律上称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保护法》
3.了解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四、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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